DB52/T 1054-2025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锡利贡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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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140.10 CCS X 55
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054—2025代替 DB52/T 1054—2015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锡利贡米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Xi li tribute r ice
2025 - 12 - 19 发布 2026 - 04 - 01 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T 1054—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地范围 2
5 技术要求 2
6 检验方法 4
7 检验规则 5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
附录 A(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锡利贡米产地范围 7
参考文献 8
I
DB52/T 105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相关技术要求,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文件。
本文件代替DB52/T 1054—2015《地理标志产品 锡利贡米》,与DB52/T 1054—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锡利贡米”的定义(见第 3 章,2015 年版的第 3 章);
b) 删除了“自然生态环境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5.1);
c) 增加了“品种、立地条件、栽培管理、收获、加工”要求(见 5.1~5.5)
d) 更改了加工质量、理化指标要求(见 5.6,2015 年版的 5.3 ~5.4);
e) 删除安全卫生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5.5);
f) 更改了水分检验方法(见 6.3.1,2015 年版的 6.7);
g) 删除了“垩白粒率、卫生指标”试验方法(见 2015 年版的6.2.4、6.4);
h) 更改了出厂检验项目(见 7.4,2015 年版的 7.4);
i) 更改了型式检验(见 7.5,2015 年版的 7.5);
j) 更改了判定规则(见 7.6,2015 年版的 7.6);
k) 删除了“标签”要求(见 2015 年版的8.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榕江县粒粒香米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石庆楠、杨坤、张廷辉、刘桂琼、邹大维、张建炀、唐国芳、顾阳、杨永成、吴凯仪、程江敏、潘诗俊、潘吉文、马显康、李晓娟、刘晓伟、龙姜柳、管春成、杨艳屏、潘雯、任春春、陈薇、马武葳、潘清洁、陈家琴、张梅丽、贺井刚、郑亮亮、徐跃。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8 年首次发布为 DB52/T 1054—2008,2015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DB52/T 1054—2025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锡利贡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锡利贡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地范围、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锡利贡米的种植、加工、检验、流通,亦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锡利贡米的保护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54—2018 大米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大米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T 5519 谷物与豆类 千粒重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5683 粮油检验 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2017 优质稻谷
GB/T 22294 粮油检验 大米胶稠度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锡利贡米 xi li tribute rice
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保护的范围内,使用通过审定并符合锡利贡米种植条件的油粘系列品种,完成种植、收获、加工、包装等全部环节的籼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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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地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锡利贡米的产地范围限定于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批准公告中的产地范围,即贵州省榕江县现辖行政区域,具体范围按附录A。
5 技术要求
5. 1 品种
当地适宜产地范围内生长的锡利贡米、锡贡6号等系列油粘稻品种。
5. 2 立地条件
保护区范围内海拔400 m~800 m之间,土层厚度30 cm~50 cm,土壤有机质含量≥3 %,土壤pH值5.5~ 7.5。
5.3 栽培管理
5.3.1 育秧:育秧方式为两段育秧、旱地育秧、湿润育秧,播种期为 3 月下旬至 4 月上旬,播种量为每 667 m2 用种量小于 2.0 kg。
5.3.2 移栽:移栽时间为 5 月中旬至 5 月下旬。每 667 m2 大田植苗 1.6 万穴~1.8 万穴,每穴 2~3基本苗。
5.3.3 田间管理:施肥原则掌握前重、中控、后补。每 667 m2 施农家肥 1200 kg~1500 kg,每 667 m2纯氮用量小于 12 kg,以基肥为主,追肥不超过总肥量的 15%。
5.3.4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5.4 收获
收获期为9月中下旬至10月上旬,籽粒充分黄熟后及时收获,分品种单收单脱,脱粒扬净后晒干贮存。
5.5 加工
5.5.1 加工工艺
稻谷→筛选→去石→磁选→砻谷→谷糙分离→碾米→精选→色选→包装。
5.5.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5.6 质量要求
5.6.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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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米粒油润晶莹洁白,呈半透明状,有光泽 气味 具有本品种固有的自然的清香味 口感 蒸煮后米饭入口香滑绵软有弹性、冷饭不回生 组织形态 米形长条尖细或椭圆,饭粒完整,稍弯曲,似虾状 5.6.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质量等级 优级 一级 加工精度 精碾
碎米 总量/% ≤ 5.0 10.0 其中:小碎米含
量/% ≤ 0.2 0.5
杂质 总量/% ≤ 0.20 0.25 其中,无机杂质
含量/% ≤ 0.01 0.02 黄粒米/% ≤ 0.2 0.5 垩白度/% ≤ 2.0 5.0 不完善粒/% ≤ 2.0 互混率/% ≤ 5.0 水分/% ≤ 14.5 直链淀粉(干基)/% 15.0~18.0 胶稠度/mm ≥ 90 千粒重/g 13.0~17.0 长宽比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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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净含量
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 1 感官检验
按GB/T 5492执行。
6. 2 加工精度
按GB/T 5502执行。
6.3 碎米
按GB/T 5503执行。
6,4 杂质限量、不完善粒按GB/T 5494执行。
6.5 黄粒米
按GB/T 5496执行。
6.6 垩白度
按GB/T 1354—2018附录A执行。
6.7 互混率
按GB/T 5493执行。
6. 8 水分
按GB 5009.3执行。
6.9 直链淀粉
按GB/T 15683执行。
6. 10 胶稠度
按GB/T 22294执行。
6.11 千粒重
按GB/T 5519执行。
6.12 长宽比
按GB/T 17891—2017中附录C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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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净含量
按JJF 1070执行。
7 检验规则
7. 1 扦样、分样方法按GB/T 5491执行。
7. 2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执行。
7.3 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7,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的感官要求:加工精度、碎米、杂质、黄粒米、垩白度、不完善粒、互混率、水分、千粒重、长宽比、净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出厂合格证。
7.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文件5.6的全部项目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b) 新产品投产时;
c) 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6 判定规则
7.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符合本文件。检验时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判为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
7.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判该批产品符合本文件。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要求。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 1 标志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本文件编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8. 2 包装
按GB/T 1710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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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运输和贮存
8.3.1 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存。保持仓库清洁卫生,做好防鼠、防虫工作。
8.3.3 产品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不应低于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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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锡利贡米产地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锡利贡米产地范围应符合图A.1中所示的产地范围。
图A.1 锡利贡米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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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总局令第70号)
[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
[3]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
[4] 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三穗鸭、锡利贡米、赫章半夏、赫章核桃、朵贝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3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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