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077-2025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六盘水苦荞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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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060 CCS B 22
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077—2025代替 DB52/T 1077—2016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六盘水苦荞米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ducts—Tartary
buckwheat rice of Liupanshui
2025 - 12 - 19 发布 2026 - 04 - 01 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T 1077—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地范围 2
5 产地环境 2
6 技术要求 2
7 质量要求 3
8 检验方法 4
9 检验规则 4
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
附录 A(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产地范围 6
参考文献 8
I
DB52/T 1077—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相关技术要求,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文件。
本文件代替DB52/T 1077—2016《地理标志产品 六盘水苦荞米》,与DB52/T 1077—2016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 3.1、3.2,见 2016 年版的 3.1、3.2);
b) 更改了产地范围(见第 4 章,见 2016 年版的第 4 章);
c) 更改了产地环境(见第 5 章,见 2016 年版的第 5 章);
d) 更改了环境、安全要求(见 6.1.5,见 2016 年版的6.1.4);
e) 理化指标中增加了“碎米总量”“杂质总量”的要求(见 6.4,见 2016 年版的6.3.2);
f) 删除了安全卫生指标要求(见第 6 章,见 2016 年版的6.4);
g) 删除了添加剂要求(见第 6 章,见 2016 年版的6.5);
h) 更改了净含量的要求(见 6.5,见 2016 年版的6.6);
i) 删除了食品生产过程要求(见第 6 章,见 2016 年版的6.7);
j) 更改了感官指标的检验方法(见 7.1,见 2016 年版的 7.1);
k) 增加了“碎米总量”“杂质总量”检验方法(见 7.2.4、7.2.5,见 2016 年版的第 7 章);
l) 更改了组批与抽样的要求(见 8.1,见 2016 年版的8.1、8.2);
m) 更改了出厂检验的要求(见 8.2,见 2016 年版的8.3);
n) 更改了型式检验的要求(见 8.3,见 2016 年版的8.4);
o) 更改了判定规则(见 8.4,见 2016 年版的8.5);
p) 更改了标志的要求(见 9.1,见 2016 年版的9.1);
q) 更改了包装的要求(见 9.2,见 2016 年版的9.2);
r) 更改了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产地范围(见附录 A,见 2016 年版的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六盘水市科技发展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六盘水市科技发展中心、水城县三高荞麦食品有限公司、贵州满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地理标志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盛烈、赵泽伟、胡玲艳、宋德胜、陈永玲、陈群、谢薇、禄瑜、曾小译、刘大忠、吴林秀、骆科玉、杨晶晶、郑行行、沈奂伶、卢贵书、夏辅尉、彭渊迪。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于2016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52/T 1077—2025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六盘水苦荞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地范围、产地环境、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的生产、加工、流通、检验,亦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的保护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0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HJ 555 化肥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
NY/T 1276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 总则
NY/T 1295 荞麦及其制品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苦荞米
以苦荞籽为原料,经加工,外形近米粒状,采用与大米等粮食相同的食用方式的产品。
六盘水苦荞米
以产地范围内种植的苦荞为原料,利用当地水资源及产地环境,采用传统加工技术,生产而成的苦荞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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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地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限于原国家质检总局第2014年第129号批准公告所公告的保护范围,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共4个县区现辖行政区域,原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产地范围见附录A。
根据黔府发〔2017〕10号及黔府发〔2020〕10号文件批复六盘水苦荞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变更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盘州市、水城区、钟山区共1市1特区2区现辖行政区域,现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产地范围见附录A中。
5 产地环境
海拔≥1700 m。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冬干夏湿,雨热同期,光能资源丰富。年平均气温为13.5 ℃,年均无霜期271 d,日照时数1593 h,年均降水量1390 mm。选择黄棕壤、红壤种植,土壤pH值5.5~7.5,耕作层≥20 cm。
6 技术要求
6. 1 种植技术
6.1.1 品种
适宜当地种植的六苦2号、六苦3号等类型的品种。
6.1.2 播种
春播3月下旬~4月中旬,秋播8月中旬。播种量75 kg/hm2~80 kg/hm2。
6.1.3 施肥
每hm2施农家肥≥7.5 t。
6.1.4 收获和储藏
当植株籽粒2/3成熟时采收,脱粒后自然晾晒,含水量≤13.5%入库储藏。
6.1.5 环境、安全要求
农药使用应符合GB/T 8321(所有部分)和NY/T 1276的规定,化肥使用应符合HJ 555的规定。
6.2 加工工艺及操作要点
6.2.1 加工工艺
苦荞麦→筛选除杂→泡麦→滤干→熟化→干燥→脱壳→干燥→包装。
6.2.2 操作要点
6.2.2.1 原料
籽粒饱满,含水量≤13.5%的苦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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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 泡麦
清水浸泡10 h~24 h。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2.2.3 熟化
温度80 ℃~110 ℃,时间20 min~30 min,苦荞内部淀粉完全熟化即可。
6.2.2.4 干燥
干燥至含水量≤12%。
7 质量要求
7. 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外形 不规则颗粒状,大小均匀 色泽 淡黄色至黄绿色 气味 麦清味浓郁 滋味 微苦
7. 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总黄酮(以芦丁计)/% ≥ 1.0 纤维素/% ≥ 3.5 水分/% ≤ 12.0 碎米总量/% ≤ 8.0 杂质总量/% ≤ 0.3
7.3 净含量
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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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测、鼻嗅、品尝等方法,观察其外形、色泽,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8.2 理化要求
8.2.1 总黄酮
按NY/T 1295的规定执行。
8.2.2 纤维素
按GB/T 5009.10的规定执行。
8.2.3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8.2.4 碎米总量
按GB/T 5503的规定执行。
8.2.5 杂质总量
按GB/T 5494的规定执行。
8. 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9 检验规则
9. 1 组批与扦样、分样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扦样、分样按GB/T 5491的规定执行。
9.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碎米总量、杂质总量、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出厂。
9.3 型式检验
9.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 型式检验项目为 6.3~6.5 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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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有不符合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要求。
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标志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本文件编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10.2 包装
按GB/T 17109的规定执行。
10.3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遮盖,防雨、防晒,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混装。产品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无毒害物、无其他污染物,防止重压。
1,斗 贮存
产品不应露天堆放,应有垫板,离地离墙20 cm以上。贮存场所应清洁、干燥、通风、无鼠虫害,不应与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或潮湿的物品同场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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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产地范围
原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产地范围见图A.1,现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产地范围应符合图A.2所示的地理范围。
图A.1 原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产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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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2 现地理标志产品六盘水苦荞米产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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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关于批准对饶阳葡萄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29号)
[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
[4]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和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3号公告)
[5]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
[6] 关于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17〕10号)
[7] 关于调整六盘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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