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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378-2024 木蜡油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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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林业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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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378—2024

  木蜡油地板

  Woodflooringfinishedwithwaxoil

  2024-02-07发布2024-06-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久盛地板有

  限公司、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安徽扬子

  地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绿家木业有限公司、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大亚(江苏)地板有限

  公司、浙江云峰莫干山地板有限公司、瑞通高分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段新芳、张冉、李晓玲、佘学彬、余慧来、温福泉、胡鹏飞、陈智勇、单志超、虞华强、

  程献宝、雷响、沈长城、淳华、林德英、高雅、叶斌、王瑞、由佳、邹淼。

  Ⅰ

  LY/T3378—2024

  木蜡油地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蜡油地板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描述了相应的检验

  方法。

  本 文件适用于木蜡油地板的产品生产、贸易、检验和质量评定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4893.1—2021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1部分:耐冷液测定法

  GB/T15036.1 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15036.2 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

  GB/T17657—2022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8103 实木复合地板

  GB/T18259—2018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33042—2016 木质地板表层中铅、隔、铬、汞重金属元素含量测定

  GB/T39600—2021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LY/T1859—2020 仿古木质地板

  LY/T3230—2020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

  LY/T3236—2020 人造板及其制品气味分级及其评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15036.1和GB/T18259—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蜡油 waxoilforwood

  以植物油和植物蜡、分散介质等为基质制成的,用于木制品表面并具有保护与装饰用的木器涂料。

  注:植物性油蜡

  [来源:LY/T2709—2016,3.1]

  3.2

  木蜡油地板 woodflooringfinishedwithwaxoil

  表面用木蜡油涂饰的地板。

  4 分类

  4.1 按产品种类分为:

  1

  LY/T3378—2024

  ———木蜡油实木地板;

  ———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

  4.2 按表面形状分为:

  ———平面木蜡油地板;

  ———仿古木蜡油地板。

  5 要求

  5.1 工艺要求

  5.1.1 涂布量

  涂布量不少于30g/m2。

  5.1.2 涂布工艺

  涂布均匀,无漏涂。

  5.2 产品要求

  5.2.1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5.2.1.1 木蜡油实木地板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木蜡油实木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GB/T15036.1的规定。

  5.2.1.2 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的规格及其偏差应符合GB/T18103的规定。

  5.2.1.3 仿古木蜡油地板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仿古木蜡油地板的规格及其偏差应符合LY/T1859—2020中5.1的规定。

  5.2.2 外观质量

  木蜡油地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木蜡油地板的外观质量

  名称正面背面

  死节

  板面宽度≤150mm,直径≤35mm,每块地

  板少于5个,不准许密集,周围有缺损应修

  补良好;板面宽度>150mm,直径≤50mm,每

  块地板少于5个,不准许密集,周围有缺损

  应修补良好

  不限

  孔洞(含虫孔)

  直径1 mm 以下数量不限,应修补;直径

  ≤30mm,每块少于5 处,不准许密集,应

  修补

  不限

  夹皮色泽与材质接近允许,应修补不限

  腐朽不准许初腐,且面积不大于板面积的20%

  2

  LY/T3378—2024

  表1 木蜡油地板的外观质量(续)

  名称正面背面

  毛刺不准许不限

  端头砂痕不明显不限

  榫舌缺损不超过板长的15%

  露底不准许不限

  分层不准许

  污斑、异物不准许不限

  裂缝

  端裂长度≤板宽的1/3,宽度≤1.0mm,每块不超过3处

  面裂

  长度≤板长一半、宽度≤ 1.5 mm。裂长大

  于200mm 每块准许1处;裂长≤200 mm

  每块允许3处,应修补

  不限

  注1:不明显———在外观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下,肉眼观察不易辨别。

  注2:轻微———在外观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下,肉眼观察不显著。

  注3:分层和露底,仅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检测。

  注4:有特殊要求,根据供需双方商定进行。

  5.2.3 理化性能

  木蜡油地板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要求

  浸渍剥离任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胶层长度的1/3

  静曲强度/MPa ≥30.0

  弹性模量/MPa ≥4000

  含水率/%

  木蜡油实木地板

  6.0≤含水率≤我国各使用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按附录A)

  同批地板试样间平均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应

  超过3.0,且同一板内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应

  超过2.5

  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5.0~14.0

  表面耐水性1级

  气味不高于2级

  甲醛释放量

  mg/m3

  甲醛释放限量应符合GB18580—2017的要求,分级应符合GB/T39600—2021中

  ENF≤0.025、E0≤0.050、E1≤0.124的规定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mg/kg

  可溶性铅≤30

  可溶性镉≤25

  可溶性铬≤20

  可溶性汞≤20

  3

  LY/T3378—2024

  表2 理化性能要求(续)

  检验项目要求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

  μg/m3

  苯≤16

  甲苯≤100

  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00

  注1:浸渍剥离、静曲强度、弹性模量、甲醛释放量,仅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检测。

  注2:当使用悬浮式铺装时,面板与底层纹理垂直的两层实木复合地板和背面开横向槽的实木复合地板不测量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6 检验方法

  6.1 规格尺寸

  木蜡油实木地板规格尺寸及其偏差的检验按照GB/T15036.2进行。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规格尺

  寸及其偏差的检验按照GB/T18103进行。

  6.2 外观质量

  6.2.1 外观质量检验条件按照GB/T18103的规定进行。

  6.2.2 木蜡油地板外观质量,通过目测或测量逐块检验。

  6.3 理化性能

  6.3.1 试样和试件的制取及尺寸、数量规定

  6.3.1.1 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h以上的产品中抽取。

  6.3.1.2 木蜡油实木地板试件的制取。在样本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块地板作为试样。试件的制取位置

  尺寸规格及数量按图1和表3的要求进行。试件锯制时,应避开缺陷。如地板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

  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标引序号说明:

  1———含水率试件;

  2———表面耐水性试件。

  注:虚线是中线。

  图1 木蜡油地板在试样上制取部分理化性能试件示意图

  4

  LY/T3378—2024

  表3 木蜡油实木地板理化性能测试试件尺寸及数量

  检验项目试件尺寸(长×宽)/mm 试件数量编号

  含水率20.0×板宽9 1

  表面耐水性150.0×板宽3 2

  气味150.0×150.0 10 另外选取试样

  任意部位制取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按GB/T33042-2016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在剩余试样任意

  部位制取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按LY/T3230—2020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另外选取试样

  任意部位制取

  注:取样过程中,如果地板宽度不足时需拼接。

  6.3.1.3 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试件的制取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块地板作为试样。试件的制取位置尺寸规格及数量按图2和表4的要

  求进行。试件锯制时,应避开缺陷。如地板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

  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标引序号说明:

  1———含水率试件;

  2———静曲强度、弹性模量试件;

  3———浸渍剥离试件;

  4———表面耐水性试件。

  注:虚线是中线。

  图2 在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试样上制取部分理化性能试件示意图

  表4 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理化性能测试试件尺寸及数量

  检验项目试件尺寸(长×宽)/mm 试件数量编号

  含水率75.0×75.0 4 1

  静曲强度、弹性模量250.0×50.0 6 2

  浸渍剥离75.0×75.0 6 3

  表面耐水性150.0×板宽3 4

  5

  LY/T3378—2024

  表4 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理化性能测试试件尺寸及数量(续)

  检验项目试件尺寸(长×宽)/mm 试件数量编号

  气味150.0×150.0 10 另外选取试样,

  任意部位制取

  甲醛释放量500.0×500.0 4 另外选取试样,

  任意部位制取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按GB/T33042—2016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在剩余试样任意

  部位制取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按LY/T3230—2020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另外选取试样,

  任意部位制取

  注:取样过程中,如果地板宽度不足时需拼接。

  6.3.2 检验方法

  6.3.2.1 含水率

  按GB/T17657—2022中4.3的规定执行。

  6.3.2.2 浸渍剥离

  按GB/T18103的规定执行。

  6.3.2.3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按GB/T17657—2022中4.7的规定执行,测试时跨距为200mm。试样不作平衡处理。

  6.3.2.4 表面耐水性

  按GB/T4893.1—2021的规定执行,试验用液体为去离子水或蒸馏水,试验时间为24h。试样不

  作平衡处理。

  6.3.2.5 气味

  按LY/T3236—2020的规定执行。

  6.3.2.6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测定

  取样时可含木蜡油和部分木屑。按GB/T33042—2016的规定进行测定。

  6.3.2.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测定

  按LY/T3230—2020的规定执行。

  6.3.2.8 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2017的规定执行,结果精确至0.001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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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378—2024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包括: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检验;

  c) 理化性能检验:木蜡油实木地板中的含水率,表面耐水性;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中的浸渍剥离、

  含水率、表面耐水性。

  7.1.3 型式检验包括相应产品品类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其偏差以及理化性能中全部检验项目。

  7.1.4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的变动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和判定方法

  7.2.1 外观质量

  木蜡油实木地板外观质量抽样方法和判定方法按照GB/T15036.2进行。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抽

  样方法和判定原则按照GB/T18103进行。

  7.2.2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木蜡油实木地板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抽样方法和判定方法按照GB/T15036.2进行。木蜡油实木复

  合地板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按照GB/T18103进行。

  7.2.3 理化性能

  7.2.3.1 木蜡油实木地板

  7.2.3.1.1 木蜡油实木地板理化性能的抽样方法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5,满足6.3.1.2要求的试样组成一组。初检试样检验结果有某项指

  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1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检验结果全

  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表5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数量/块初检抽样数/组复检抽样数/组

  ≤1000 1 2

  ≥1001 2 4

  7

  LY/T3378—2024

  7.2.3.1.2 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

  7.2.3.1.2.1 地板试样的含水率、表面耐水性、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满足标准

  规定要求,该批产品的的上述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3.1.2.2 地板试样的气味达到标识产品的标准规定要求,该批产品的气味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

  不合格。

  7.2.3.1.2.3 当木蜡油实木地板试样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

  判为不合格。

  7.2.3.1.3 综合判定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理化性能检验结果符合标识产品的标准规定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

  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2.3.2 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

  7.2.3.2.1 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理化性能的抽样方法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5,满足6.3.1.3要求的试样组成一组。初检试样检验结果有某项指

  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1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检验结果全

  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1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7.2.3.2.2 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

  7.2.3.2.2.1 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量、表面耐水性、可溶性重金属限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

  满足标准规定要求,该批产品的上述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3.2.2.2 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的平均值满足标识产品的标准规定要求,且任一试件的最小值不小

  于标准规定值的80%,该批产品的静曲强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3.2.2.3 地板试样的6块浸渍剥离试件中有至少5块试件满足标识产品的标准规定要求,该地板试

  样的浸渍剥离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3.2.2.4 地板试样的气味、甲醛释放量达到标识产品的标准规定要求,该批产品的的上述性能判为

  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3.2.2.5 当地板试样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3.2.3 综合判定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理化性能检验结果符合产品的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

  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和包装标识

  入库前,应在产品适当部位或包装或标签上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生

  产日期/批号、商标、规格型号、木材树种(木蜡油实木地板需标注)、面板树种/面板厚度/甲醛释放量等

  级(木蜡油实木复合地板需标注,其中面板为拼花及重组装饰单板的实木复合地板可不用标注面板树

  8

  LY/T3378—2024

  种)、类别、数量等。在产品标志中可标注商品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化标识。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应提供合格证、中文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要

  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应受潮、雨淋和暴晒。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

  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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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378—2024

  附 录 A

  (规范性)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见表A.1。

  表A.1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

  省(区)、直辖市名称

  木材平衡含水率

  (平均值)/% 省(区)、直辖市名称

  木材平衡含水率

  (平均值)/%

  黑龙江13.0 湖南15.9

  吉林12.5 广东15.2

  辽宁12.0 海南16.4

  新疆9.5 广西15.2

  甘肃10.3 四川13.1

  宁夏9.6 贵州15.8

  陕西12.8 云南14.1

  内蒙古10.2 西藏8.3

  山西10.7 北京10.6

  河北11.1 天津11.7

  山东12.8 上海14.8

  江苏15.3 重庆15.9

  安徽14.6 湖北15.2

  浙江15.5 青海10.0

  江西15.3 河南13.5

  福建15.1 香港—

  澳门— 台湾—

  注: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CECS191:2005中,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的平均气候值

  计算出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平均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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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1] LY/T2709—2016 木蜡油

  [2] CECS191:2015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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