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31-2025 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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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31-20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381-2026

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ofbuildingintelligent
lighting system ofFujianProvince
2025-12-26 发布 2026-04-01 实施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ofbuilding intelligentlightingsystem
ofFujian Province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BJ/T 13-231-20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 3 3 81- 2 0 2 6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中福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福 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6 年4 月 1日
2026年福州
前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复审修编工作的通知》(闽建科〔2021〕10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设计;5.施工及调试;6.验收;7.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附录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物联网节点、智能灯具、边缘服务器等术语;2.增加了对智能灯具选择的要求;3.增加了城市夜景照明控制方式的要求;4.对设计深度要求进行了补充修改,并增加深化设计阶段等。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 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通湖路188 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厦门中福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 司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城建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耐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中科芯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光汇影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雅君 施玉艳 蔡永明林卫东洪文化 韩晓安余锐琳陈天铭曾萍杨超沈赟马飞彭毅松 张修强魏聪明庄国霖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陈金銮 关光福 郑振东陈彦挺王艺张挺肖瑞标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系统设计 6
4.1系统架构 6
4. 2功能要求 7
4. 3控制要求 10
4. 4供电设计 11
4. 5设计深度要求 12
5施工及调试 16
5.1一般规定 16
5. 2施工准备 17
5. 3施工安装 18
5. 4系统调试 20
6验收 23
6.1一般规定 23
6. 2质量验收 24
7 运行、维护和管理 27
附录A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记录表 29
附录B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报告表 30
附录C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验收记录表 32
本标准用词说明 35
引用标准名录 36 附:条文说明....................................................................................37
Contents
1 General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rules 4
4Systemdesign 6
4.1Systemarchitecture 6
4. 2 Functionalrequirements 7
4. 3Controlrequirements 10
4. 4 Powersupplydesign 11
4. 5 Designdepthrequirements 12
5 Construction anddebugging 16
5.1 Generalprescript 16
5. 2 Preparationsforconstruction 17
5. 3 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 18
5. 4Systemdebug 20
6Acceptance 23
6.1 Generalprescript 23
6. 2 Qualityacceptance 24
7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27
AppendixADebugging Record Form of Building Intelligent
LightingSystem 29
AppendixB Debugging Report Form of Building Intelligent
LightingSystem 30 AppendixCAcceptance RecordForm ofBuilding Intelligent
LightingSystem 32
Explanation ofWonding in ThisStandard 35
List ofQuotedStandards 36
Addition:Explanation ofProvisions 37
1总则
1. 0.1 为规范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智能照明系统工程,以及建筑群城市夜景的智能照明系统工程。
1. 0. 3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具有可扩展性、开放性和灵活性。
1. 0. 4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 1智能照明系统intelligentlightingsystem
为满足照明应用与管理的需求,将各类照明灯具、配电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等整合,组成提供智能照明服务条件的系统。
2. 0. 2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intelligentlightingcontrolsystem
由程序控制、通讯传输技术、信息智能化处理及电气控制等技术组成,对照明进行亮度、颜色和色温等调控,对照明进行场景设置、定时控制等的分布式控制系统。
2. 0. 3 智能照明控制器intelligentlightingcontroller
具有通信接口(有线或无线)和照明回路控制输出接口,能够识别控制指令,实现对接入的照明灯具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终端设备。通常分为调光控制器和开关控制器。
2. 0. 4 智能照明控制面板intelligentlightingcontrolpanel
具有通信接口,并提供一个及一个以上的按键或触摸输入界面,能够实现对智能照明控制器进行联动控制的就地控制面板。
2. 0. 5场景控制scenecontrol
通过控制指令的触发实现对一个或一组以上灯光的开关、亮度、颜色和色温的组合控制来营造一种特定的场景氛围。
2. 0.6网关gateway
对高层协议(包括传输层及更高层)进行转换的网间连接器。该连接器可以把具有不同网络体系结构的多个计算机网络连接起来。
2. 0. 7智能灯具Intelligentlamp
可以通过内置通信控制器与各类协议进行调光调色变化的灯 具。
2. 0. 8 物联网节点TheInternetofthingsnodes
在物联网内,可实现无线组网通信的硬件简称。例如:智能灯具、感知器、控制器、协议集成器、驱动器、物联网网关等。
2. 0. 9总线电源 buspower
在总线电缆传输数据的同时具备向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及其他模块等低功耗总线设备提供所需的工作电源。
2. 0. 10 智能照明控制箱intelligentdistributionbox
用于提供给智能照明控制器、电气保护设备及其他总线通讯设备安装的固定空间的控制箱(柜),在该空间完成电气回路引入并与智能照明控制器接口的连接。
2. 0. 11 智能照明中控屏intelligentcontrolpanel
具有有线或无线通信接口,实现对系统内各种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终端设备。如常用的触摸屏等。
2. 0.12中控主机centralcontrol
用于实现对智能照明系统进行集中管理、控制和状态显示的中心控制设备,即中央控制主机。
2. 0.13 边缘服务器edgeserver
一种基于嵌入式操作系统,集网络、计算、存储、应用等服务功能于一体,并部署在IP网络接入端的信息技术设备。
3 基本规定
3. 0.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满足照明节能的相关要求,系统宜统一一个平台管理。
3. 0. 2 建筑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具有信息采集和多种控制方式,可满足不同场景的控制要求;
2 对照明灯具进行分组控制、分区控制;
3 对不同类型的照明装置,具备相适应的控制接口;
4 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5 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6 具有自动和手动控制功能,以及能就地和远程控制;
7 应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3. 0. 3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宜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联动,联动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 0. 4 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联动时,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能联动相应照明设备。
3. 0. 5 连接低压配电线路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设备,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其额定频率、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应满足电气要求。
3. 0. 6 采用总线或者无线通讯的网关设备,应能支持多种网络协议。对于支持TCP/IP协议的总线通讯网关设备,应能自适应10M~1000M网络。
3. 0. 7 系统设备户外安装时,设备外壳或箱体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当环境污染严重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 0. 8 在无线通信控制环节,应满足通信加密、身份认证、防止非法接入等基本安全要求,并应具有避免安全风险及不可控因素的措施。
3. 0. 9 当安全照明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时,照明灯具应设置蓄电池组或灯具自带蓄电池。
3. 0. 10 智能照明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系统设计
4.1系统架构
4.1. 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架构应按建筑照明的控制逻辑关系和照明线路拓扑结构构建,控制系统由系统单元、输入单元和输出单元组成。
4.1. 2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系统单元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配置网关设备用于实现中控主机与输入单元和输出单元的数据通信;
2 中控主机应配置智能照明系统管理软件;
3 对照明系统进行分区,实现对不同区域或性质的设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各分区可独立运行;
4 应具有照明设备功耗显示和统计分析功能;
5 中控主机设备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智能中控屏或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对智能照明控制器的正常控制要求;
6 系统应具有开放性,能兼容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联动控制及集成要求;
7 系统总线电源电压应不超过直流48V;
8 记录并保存系统至少一年的工作状态等信息。
4.1. 3 系统输入单元控制信号按照明方式,可分为开关、亮度、色温、颜色控制;按触发方式,可分为定时、感应、面板、节律控制;按控制地点,可分为分散和集中控制;按控制对象,可分为单灯、回路、区域、全局控制。
4.1. 4 系统输出单元按照控制方式,可分为控制输出单元和智能 灯具。
4.1. 5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各单元之间可采用有线或无线的通信方式。
4.1. 6 智能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照明配电箱内组成智能照明控制箱,或独立安装在控制箱内与照明配电箱靠近安装。
4.1. 7 智能照明系统照明光源的选用、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照明数量和质量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有关规定。
4.1. 8 智能照明系统中照明配电系统导体的选择、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4. 2功能要求
4. 2. 1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要求:
1 实现对预定照明系统的控制,并具有对系统各个子设备进行参数设定的功能;
2 具有实时控制、故障检测和报警功能;
3 能按需求检测照明回路或智能灯具实时电流值并记录运行时间,检测照明三相配电回路的中性线电流值,将数据记录在数据库中,可形成并打印各种报表和日志;
4 具备消防及安全技术防范联动接口,应急时应能实现相关联动操作;
5 控制主机具有显示各终端设备使用状态功能;
6 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宜具有显示各场景状态功能;
7 系统控制软件应有不同权限级别设置;
8 系统应能及时响应系统中发生的任何事件信息;
9 对需要调光的场所,应能按设定值通过感知器对照明实现 场景化的自动控制,并能根据自然光的变化调节照度;
10 对需要调节色温或颜色的场所,应能实现对光源色温或颜色的设定和调节;
11 设备在离线状态时应能按预设程序正常运行。
4. 2. 2 智能照明系统不应因停电而丢失原始数据,在恢复供电后,系统应根据预设记忆参数恢复停电前的状态。
4. 2. 3 智能照明系统需要定时控制时,应设置系统时钟。
4. 2. 4 智能照明系统每个网关单元所连接的终端设备,以及每个智能照明控制器所控制的回路数,不应超过产品限制。系统设计应预留一定的扩展余量。
4. 2. 5 智能照明系统的通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总线通信方式时,通信线路应采用专用的总线作为传输介质,总线的最大传输距离应符合相应规定;
2 系统中最大通信线路模块节点数量不应超过产品限制;
3 网关与中控主机之间通信宜采用TCP/IP通信方式;
4 同一智能照明系统设备应处于同一路由网络环境下,且不应超出三层交换机进行集联;
5 智能照明系统内的TCP/IP接入设备均宜使用固定IP分配方式;
6 总线布线不应与强电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或管。
4. 2. 6 场景控制方式的设定,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在不同控制状态下都应达到完整的应有效果;
2 可实现以天、周、月和年为周期的定时设定功能,实现各受控区域的自动化管理;
3 在某些特定区域实施感光控制,对靠近建筑物外围的部分照明回路实现光信号自动控制。
4. 2. 7 智能照明系统宜具备手持编程器接入功能,通过即插即用与系统网络连接,能对任一回路或区域照明场景进行预设置、修改或读取并显示各回路现行预置值。 4. 2. 8 智能照明系统现场和远程操控的各种界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现场操控的各种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可实现每键一个固定功能;
2 对于远程监控界面,可支持在移动端或电脑端不同权限的多人同时远程访问,可看不同功能及区域;
3 对于现场中控屏,可显示各种图形或者平面布灯图,通过触摸图形完成操作。
4. 2. 9 选择系统输出单元设备时,其电气参数指标、控制性能应与所接灯具总负荷、光源特性等相匹配。
4. 2. 10 智能照明控制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时序、分组的控制功能,能根据不同负载设定相应的顺序进行延时开关照明回路;
2 具有调光或调色控制要求的回路,应配置调光型智能照明控制器,调光型智能照明控制器应有实时调光或调色功能;
3 不同类型的光源灯具调光,应采用对应调光性能的控制器,并提供多种调光曲线供选择,调光型智能照明控制器的效率应大于90%;
4 调光型智能照明控制器应有启动保护功能。
4. 2. 11 大面积的灯光照明控制,智能照明控制箱宜尽量分散安装且靠近负荷中心。
4. 2. 12 智能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通过指令进行调光调色等的变化;
2 应具有上电状态的配置功能,实现强制亮起,或恢复为断电前的状态;
3 应具备渐变时长可配置的功能,配置时间为2~60 秒;
4 应提供多种调光曲线供选择,包括线性和对数曲线;
5 应具备基本的故障识别(如短路/开路/过载等)以及信息上报功能; 6 宜具备能耗记录以及上报功能。
4. 3控制要求
4. 3.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控制措施。
4. 3. 2 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4. 3. 3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开关节能控制模式。
4. 3. 4 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4. 3. 5 每个房间或场所灯的开启场景模式不宜少于2 种(只设置1 支光源的除外)。
4. 3. 6 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所控回路满足不同业态或使用功能的照明要求;
2 无特别功能要求,所控灯列宜与侧窗平行;
3回路分组与天然光照明相协调;
4 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
5 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 3. 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2 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公共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共用场所,可按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3 地下车库宜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照度;
4 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共用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5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宜采用多个传感器相结合的逻辑控制技术,实现有人进入时自动开灯,无人时延时关灯;
6 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4. 3. 8 城市夜景宜根据控制需求设定控制方式和景观照明实际需求,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对夜景照明电气设备进行供电开/关控制;
2 对智能照明配电箱进行分回路、分组、分区、分级控制,并能够按照定时和其他固定模式实现对夜景照明的供电开关控制;具有对供电系统进行数据采集、统计与分析的功能;
3 根据亮度调节要求,能够对光亮度按设定值进行调节;
4 根据夜景照明的色温或颜色调节要求进行调节和管理,支持对比度、色调、饱和度、明暗度调节,实现色温或颜色的变化需求,并能支持一键控制;
5 按照视频动画等复杂效果需求,实现视频播放、动画效果播放等复杂效果控制;
6 按照需求,对多建筑群进行联动效果同步控制;
7 建立控制中心,实现整体联动灯光秀集中管理;平台下发视频和节目文件应采用具有密码和通讯加密的MFTP协议,下发的视频源文件需带有数字签名认证;主控节点设备应支持断网同步技术;
8 实现人与灯光互动,环境与灯光互动等互动灯光控制;
9 按照需求,对媒体屏、舞美、音乐、喷泉、激光、投影3DMapping互动表演等其他景观照明相关功能进行管理控制。
4. 4供电设计
4. 4. 1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主机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置备用电源装置,容量应满 足管理和相关规范要求;
2 智能照明控制器的电源应从智能照明控制箱或照明配电箱专用回路引接;
3 智能照明控制面板、传感器等的电源供电方式应符合其通信系统要求。
4. 4. 2 智能照明控制器不应取代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4. 4. 3 智能照明控制箱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要求设置电涌保护器。
4. 5设计深度要求
4. 5. 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设计应结合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或照明专项设计同步进行,根据需要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深化设计四个阶段。
4. 5. 2 方案设计以设计说明文件为主,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概况;
2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近、远期用户功能需求,结合照明设计方案,提出相应智能控制方案;
3 说明控制系统方案的系统功能、系统结构、系统单元及输入、输出单元的配置要求;
4 说明系统与其他智能化系统等相互协调与联动的要求;
5造价估算。
4. 5. 3 初步设计阶段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概算,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说明书;
1)工程概况: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等主要指标; 2)设计依据: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设计范围;
4)设计内容,系统的功能要求、结构体系、设计原则及主要指标;
5)节能及环保措施;
6)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2设计图纸;
1)经过方案的比较,确定系统各单元的配置、配电系统、系统控制方式以及通信方式等,绘制系统拓扑框图及各配电系统图;
2)确定照明灯具、配电箱(智能照明控制器)、智能照明控制面板、传感器等设备布置原则,在平面图纸上标注出各种设备的具体位置。
3概算;
1)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2)概算,包括单位、数量、工程造价。
4. 5. 4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包括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控制逻辑关系、主要设备材料表和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设计说明;
1)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系统结构、功能、设计原则及主要指标;
3)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
4)设备主要技术要求及控制精度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5)防雷及接地保护等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6)节能及环保措施; 7)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2设计图纸;
1)系统图应表达系统结构、主要设备的数量和类型、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线缆类型、图例说明;
2)照明配电箱系统图应标注配电箱编号、型号、进线回路编号;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额定值;标出回路编号、导线型号规格、负荷名称等(对于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别);
3)总平面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应标注比例、指北针;标注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层数或标高、道路和用户的安装容量;标注总配电间、中控室位置、编号;标注室外线缆的数量、类型、线路走向、敷设方式、人(手)孔尺寸、位置;说明室外前端设备定位、规格以及安装方式等;
4)施工平面图应包括设备位置、线缆数量、线缆路由、敷设方式、图例说明、线型说明;标注房间名称、布置配电箱、控制箱、灯具、智能照明控制面板、传感器、线路等平面布置,标明配电箱编号;绘制配电箱干线、分支线等线路始、终位置(包括控制线路),标注回路规格、编号、敷设方式;凡需二次装修部位,其照明平面图由二次装修设计,但配电或照明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照明配电箱位置,并标注预留尺寸;
5)在平面图上不能完整表达设计意图以及做法复杂容易引起施工误解时,应绘制做法详图,包括设备安装详图、机房安装详图等;
6)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做相应说明或补充其他图表。
3 控制逻辑点表:应满足照明控制的功能要求,明确被控照明灯具(回路)及控制点的名称和类型、编制控制逻辑表。 4 主要设备表:注明主要设备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
5 工程预算书:编制工程预算书,包括单位、数量、系统造价。
4. 5. 5 智能照明系统施工图深化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调试和验收的需要。深化设计文件中应对以下环节进行重点描述:
1 系统设计的原则、范围和设备选用情况;
2 安装前后配电系统原理图对比;
3 配电设备和智能照明系统设备布置图;
4 低压配电系统智能照明设备安装位置一次线路示意图。图中应含有配电箱编号、线缆路由、线缆敷设方式、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安装位置等;
5 智能照明设备接线原理图、低压柜端子布置图;
6 设备材料表:系统所需的控制模块、控制面板、控制主机及所有安装所需材料。
5 施工及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施工中,应明确划分强电和弱电电气施工员各自负责的工作界面。
5.1. 2 智能照明控制箱应在照明设计完成、各智能照明控制器等模块确认后才能进行制作。
5.1. 3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施工工艺流程执行(图5.1.1)。

施工准备
电线导管敷设、盒/箱壳安装、桥架安装
各输入设备/智能照明控制器等输出设备/系统单元等
系统单元等设备安装 输出设备/供电单元等安装 各输入设备安装
线路敷设(强电、弱电)
接地系统施工
系统总线压接 控制回路接线 接口界面复核
标识标签

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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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试运行及检测
图5.1.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图
5.1. 4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破损。
5. 2施工准备
5. 2. 1 施工前应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 应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等,并与设计单位做好图纸会审等技术交底工作;
3 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部门批准。
5. 2. 2 施工前材料与设备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与设备进场检查,应做好材料进场与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2 确认智能照明系统产品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一致。确认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通信接口、使用(配置)说明书,产品附件、配件、系统软件使用(安装)说明书,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等;
3 设备与软件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相关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应符合进场验收要求。
5. 2. 3 施工环境条件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电气及其他智能化系统工程等专业的工序交接和接口确认; 2 施工现场应具备满足正常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等条件;
3 施工用电应有安全保护装置,接地可靠,并应符合安全用电接地标准。
5. 3施工安装
5. 3.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 和现行地方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技术标准》DBJ/T13-400的相关规定。
5. 3. 2 中央控制主机及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软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机宜设置于中控室或消控中心,并设置专用的操作台;
2 主机应与中心网络交换机进行良好连接;
3 给主机及系统供电的主用和备用电源的供配电系统均已可靠安装;
4 控制软件应依据控制逻辑关系和配置方案、系统功能等进行编程;
5 控制软件的调试和修改工作应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并进行版本控制;
6 控制软件宜配置为开机自动运行方式;
7 主机不应安装和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
8 主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应始终处于启用状态。
5. 3. 3 网络交换机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网络交换机宜安装于中控室或消控中心,靠近中央控制器,并设置机柜进行安装;
2 中心网络交换机不应与其他系统的网络设备混合使用,但允许并列安装;
3 二级网络交换机宜就近设置于弱电间内,并设置机柜进行安装; 4 交换机所有接入的线路应设置永久性编号标签,并排列整齐、固定牢靠。
5. 3. 4 智能照明控制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就近设置于强电间内;当配电箱安装在橱柜内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处理;不可直接安装在木板、软包等易燃材料上;
2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箱体的高度不大于1.2m时,可采用壁挂安装;箱体的高度大于1.2m时,宜采用落地安装,并应制作底座;
4 箱内接线应按照接线图和设备说明书进行,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均应标明编号;
5 箱体门板内侧应贴附箱内设备的接线图;
6 控制箱金属门和外壳均应有明显可靠的保护接地,PE线不得串联连接;
7 控制箱应在调试前安装完成,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采取防尘、防潮和防腐蚀措施。
5. 3. 5 智能照明控制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板安装距地面的高度设计无要求时宜为1.3m,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面板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边缘距门边缘为0.15m~0.20m,开关不得置于单扇门后;
2 安装紧贴墙面固定在接线盒上,面板四周无缝隙;
3 成排安装的智能触摸面板高度应一致;
4 面板按键应在正面进行基本功能标注;
5 智能触摸面板与通信和电源线路的连接应紧密、牢靠。
5. 3. 6 人体移动感应传感器、照度传感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安装时宜采用吸顶式安装;
2 移动传感器安装宜靠近区域内的出入口;
3 移动传感器不宜安装于空调系统的出风口及窗户周围; 4 照度传感器宜安装于区域内受光均匀的区域,以及传感器前方应无遮挡物;
5 室外型照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采光良好,固定牢靠,并做好线路接口防水防潮;
6 室外型照度传感器安装高度距离地面不应低于0.2m。
5. 3. 7 智能照明控制箱内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照明控制器、总线电源、总线网关、逻辑模块、定时模块等导轨式总线功能模块应安装于控制箱内;
2 设置安装相应的电源保护装置,包括总电源过载短路保护开关、照明支线过载短路保护开关,各照明支线应单独设置保护开关;
3 设置相应规格的N 线排和PE线排,并进行功能标注;
4 箱内设备与箱体距离不应小于100mm,箱内并排设备间距不应小于100mm;
5 控制箱内设备的摆放顺序自上而下宜分别为电源保护装置、智能照明控制器、其他总线部件、N 线排和PE线排;
6 控制箱内设备及箱内盘线应进行有效标注,标注内容依照设计文件进行命名。
5. 3. 8 系统线路敷设应单独穿金属管或沿金属槽盒布置;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传感器的线路可穿金属管或可挠金属电气导管保护,可挠金属电气导管长度不宜大于1.2m。
5. 3. 9 所有线缆均应做好永久性线标,导线长度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屏蔽线的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5. 3. 10 电线或电缆穿管或在槽盒内敷设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其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规范规定,并做好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5. 4系统调试
5. 4.1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系统的调试。调试前应具备以下调试文 件:
1 施工图等施工文件;
2 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3 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4 控制逻辑点表/功能需求表。
5. 4. 2 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由熟悉现场情况的施工人员配合,并按程序调试。
5. 4. 3 调试前的准备还应包括:
1 检查系统各设备应完整无缺损;
2 检查系统各设备安装位置应无误且固定可靠;
3 检查系统控制软件已安装完成,通信接口安装无误,以及各端口接线正确;
4 检查线缆的线材质量是否合格,线路敷设是否合规;
5 检查系统的供电情况是否正常。确保照明灯具正常点亮,照明控制面板、逻辑模块正常运行。
5. 4. 4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时应使用配套的设置软件,对系统进行以下内容设置:
1 设置总线网关的网络通信地址及通信端口号;
2 对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内所有受控的照明回路进行回路编号及名称的设置;
3 依据系统操作功能需求表的文件说明,对智能照明控制面板、逻辑模块、感应传感器等操作设备的功能进行设置;
4 依据系统操作功能需求表的文件说明设置情景控制功能。
5. 4. 5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设备参数设置完成后,各通信系统与中控主机之间应能相互通信。应包含智能照明控制面板、逻辑模块、感知器等操作设备,并确认符合功能需求表要求。
5. 4. 6中控主机功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的控制软件上应设定智能照明系统的组成架构; 2 应设定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可视化界面,实时显示设备的工作状态,并标示出设备的名称及位置信息;
3 可添加情景控制功能及定时控制功能;
4 设置照明设备及控制设备故障警示功能;
5 设定管理员、操作员及技术员的操作权限。
5. 4. 7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并做好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记录,每2h 记录运行状态1次。对于特大型或特别重要的系统,试运行时间可适当延长。
5. 4. 8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在调试过程中应做好调试记录,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记录所有智能照明控制器及其所控照明回路的编号、名称、额定电流等参数,以及本标准第5.4.4 条的设置调试内容。
5. 4. 9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在调试结束后,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填写系统调试报告表。
6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 智能照明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1. 2 工程在系统试运行正常后,竣工验收前应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等项目进行检验。系统检验验收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6.1. 3 验收中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性能稳定、可靠。
6.1. 4 系统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施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 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标准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 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6.1. 5 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6.1. 6 系统的隐蔽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6.1. 7 系统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技术文件: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和操作功能需求文 件;
3设备清单;
4 设备厂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合格证及安装技术文件,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有认证证书;
5 系统功能说明文件、操作说明文件及培训手册;
6 施工现场安装和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表和系统调试报告表;
8 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
6. 2质量验收
6. 2. 1 系统设备配置及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 检查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中央控制器、智能照明配电箱、网络交换机、触摸面板等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
6. 2. 2 系统的管线敷设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线缆、光缆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材料清单的要求,材料清单或设计变更时,应有更改审核单;
2 检查管线敷设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以及隐蔽工程施工验收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规定;
3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内所有回路、通信及电源线缆应具有相应的标签,且标签数据真实、清晰及完整。
6. 2. 3 系统的功能检验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智能照明控制面板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系统操作功能需求文件; 2 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应具有功能标识及电源指示和操作提示;
3 智能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操作及状态指示和通信指示;
4 智能照明控制器应具有停电状态记忆、来电后恢复记忆状态;
5 通信线路应具有过载、短路及干扰等保护;
6 人体移动传感器设备在环境亮度阈值外,探测范围内有人员时应即时开启相应灯光,在人员离开后灯光自动熄灭;
7 照度传感器设备应能实时获取现场环境亮度数据,当数据达到设定范围值时应能开启指定灯光,而当数据超出设定范围值时应能关闭指定灯光;
8 中控主机应能与智能配电箱实现实时通信,并可获取系统各区域照明回路状态信息;
9 中控主机界面应实现可视化操作,界面可显示系统区域结构树状图及系统区域内各回路状态;
10 中控主机应实现场景控制,场景可按功能需求进行添加,并可自定义场景名称;
11 中控主机还应实现定时控制、状态记录、操作记录及能耗统计。
6. 2. 4 系统电源的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备用电源容量等应符合本标准第4.3 节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6. 2. 5 给系统供电的主用和备用电源转换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
换为备用电源供电,在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 对于双路供电的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3 对于配置UPS电源装置的供电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6. 2. 6 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主电源电压在 额定值的85%~110%范围内变化时,不调整系统(或设备),应仍能正常工作。
6. 2. 7 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系统设计的连续运行要求。
6. 2. 8 照明和功率密度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有关规定测量并符合规定。
6. 2. 9 系统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相关验收表,当记录表中验收评定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6. 2. 10 系统验收合格并向使用单位移交时,应归档移交本标准第6.1.7 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相应验收资料。并对使用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培训系统的操作、管理和维护方法。
7 运行、维护和管理
7. 0. 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能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运行。
7. 0. 2 使用单位应制定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经过相关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并如实填写系统运维记录。
7. 0. 3 系统应按设计要求保持平日、庆典、节日、接待等各种照明控制模式下的相应照明效果。
7. 0. 4 每年二季度初,使用单位应做好雨季前的检查和检修工作;三季度初,应做好雷雨季度中的检查。
7. 0. 5 每日应检查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及智能中控屏设备的操作界面的完整性和运行状态巡视。
7. 0. 6 应确保照明配电盘(箱)的操作巡视通道不应堵塞。每周应至少对照明配电盘(箱)的以下内容进行一次检查:
1 导电部分的各接点处是否有过热或弧光灼伤现象;
2 检查箱内发热设备或元件是否有因过热出现外壳变形的现象;
3 各种仪表及指示灯是否完整,指示是否正确;
4 箱门是否破损,户外照明箱有无漏雨进水现象;
5 铁制照明箱的外皮及箱门是否可靠接地。
7. 0. 7 照明设施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具体巡视周期如下:
1 对于用电容量较大的且以照明用电为主的单位,例如商场、饭店、办公大楼等场所,应设置一天一次的巡视周期,在营业或办公时间内应进行实时状态监控;
2 对一般的照明装置,应每月巡视一次,对重要场所还应增加夜间巡视,暴风雨、冰雹、大风后对室外照明及控制设备还应 进行特殊巡视和检查工作;
3 对特殊用电场所的检查周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 0. 8 每季度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报告。
7. 0. 9 建筑及其附件发生雷击后,应及时巡查其防雷装置,出现失效或损坏的,应及时更换或整改。
7. 0. 10 做好备品、备件的使用登记,确保备品、备件使用的技术参数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7. 0. 11 对维护人员无法处理的复杂状况或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与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承建方进行联系,及时获取技术支持。
7. 0.12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承建方或供应商应向工程建设方提供专属的服务电话,及时提供所需技术服务支持。
附录A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记录表
A. 0.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调试时应按照表A.0.1 填写调试记录。
表A.0.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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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调试日期 设备名称 编号 安装位置 回路 功率值 运行情况 调试单位: 调试人员签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附录B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报告表
B. 0.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调试结束后,应按照表B.0.1 填写调试记录。
表B.0.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报告表
编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调试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主要 设备 设备名称型号 编号 数量 出产日期 生产厂家 备注
施工有无遗留问题
施工单位联系人
电话 续表B.0.1 调试 情况 调试人员(签字) 使用单位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
(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录C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验收记录表
C. 0.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专项验收时,应按照表C.0.1 填写文件资料验收表。
表C.0.1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文件资料验收表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验收部位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技术负责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1 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 竣工图(含电子版) 3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4 监控系统内部通讯协议
(含电子版) 5 材料设备的说明书 6 材料设备的合格证 续表C.0.1 序号 材料名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7 检测报告 8 材料设备清单 9 安装记录 10 检验记录 11 验收记录 12 监理报告 13 工程竣工实测报告 14 工程要求的其他资料
验收意见 验收单 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年 月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年 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月日 C. 0. 2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专项验收时应按照表C.0.2 填写系统性能分项验收表。
表C.0.2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系统性能分项验收表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验收部位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技术负责人 序 号 分项名称 验收内容记录 施工单位检
查评定意见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1 工程电气性能检测 2 综合布线管理系统 3 平台管理软件 4 硬件设备图 5 楼层设备分布图 6 子系统系统配置 7 硬件设施工作状态
8 其他设计文件及招
投标文件要求的性
能验收 9 验收意见 验 收 单 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年 月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年 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月日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2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
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10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
11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
12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技术标准》DBJ/T13-400
14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DBJ /T13-231-2025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DBJ/T 13-231-2025,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 年12月26 日以闽建科〔2 025〕31 号文批准发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号为J 13381-2026。
本标准是在《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J/T13-231-2016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建筑智能化专业委员会、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总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福建省中智建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林卫东、陈汉民、林熙明、吴志、周腾钦、蔡永明、林能影、洪友白、陈天铭、甘建峰、曹旭、方佐淮、卢健、张马煌、曾焕运。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了物联网节点、智能灯具、边缘服务器等术语;2. 增加了对智能灯具选择的要求;3. 增加了城市夜景照明控制方式的要求;4. 对设计深度要求进行了补充修改,并增加深化设计阶段等。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原规程在本省实施以来的实际应用情况,对智能照明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的全过程作出了规定,确保能够满足工程使用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
1总则 41
2术语 43
3 基本规定 46
4系统设计 48
4.1系统架构 48
4. 2功能要求 50
4. 3控制要求 51
4. 4供电设计 53
4. 5设计深度要求 53
5施工及调试 55
5.1一般规定 55
5. 2施工准备 55
5. 3施工安装 56
5. 4系统调试 56
6验收 57
6.1一般规定 57
6. 2质量验收 57
7 运行、维护和管理 58
1总则
1. 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随着近几年智能控制、通信技术的发展,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在建筑照明工程中已得到逐步推广应用,并具备一定规模,但因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系统在工程中的应用情况良莠不齐。为使设计人员能规范地进行设计和系统配置,同时为系统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运维管理提供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制定一个操作性强的地方标准。
本标准所指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是有别于有些BAS系统把空调、水泵、照明等设备都包含在一个综合系统进行控制的照明控制,尽管这种控制系统可对照明灯实现定时开关,对各个区域进行调控,但这种控制方式有它的局限性,它的控制器模块性能、功能都比较简单,输出功率小、回路少,公共灯路以开关控制为主,即使有调光其调光功能和技术上都很简单,照明灯调光后的场景效果不如专业的照明控制系统优良,而且这种综合控制的系统往往以中央监控为主,缺乏现场调控手段,这会对操作使用带来许多不便之处,另外一个问题是所有系统的信息都在一条单一控制总线上传输,造成各控制器之间的干扰,影响整个系统的稳定性。
1. 0. 2 本标准所规定的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正常环境的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一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
对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工程,应从其规定。
1. 0. 3 照明控制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特 点,进行合理设计;同时应考虑以后系统规模扩展,以及与其他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联动,所以,系统的配置应具有可扩展性、开放性和灵活性。
1. 0. 4 智能照明系统的产品必须满足相关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检测要求等产品标准。
1. 0. 5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等,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等相关现行国家、行业和福建省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1 一个完整的智能照明系统一般由各类照明灯具(含光源、附属装置等)、给其提供电源的照明配电系统,以及能对系统内各照明灯具的亮度和颜色实现一定方式智能控制的设备和管理软件组成。
2. 0. 2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讯技术、信息处理技术、传感技术及节能型电气控制等技术组成的分布式无线或有线控制系统,通过预设程序的运行,根据某一区域的功能、每天不同的时间、室外光亮度或该区域的用途来自动控制照明。通过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可实现灯光开关控制、亮度强弱调节、定时控制、场景控制、窗帘控制及电器控制等功能,从而方便用户使用,并达到安全、节能、舒适、高效的特点。具有如下意义:
节能:借助各种不同的智能设置控制方式和控制元件,对不同时间不同环境的光照度进行精确设置和管理来实现最大的节能效果。
延长灯具寿命:无论是热辐射光源,还是气体放电光源,电网电压的波动是光源损坏的一个主要原因。智能照明系统可以有效抑制电网电压的波动,通过系统对电压的限定和轭流滤波等功能,避免过电压和欠电压对灯具的损害。另外,智能照明系统还可以利用软启动和软关断技术,避免冲击电流对光源的损害。
改善照明质量:智能照明系统以调光模块控制面板代替传统的平开关控制灯具,可以整体地控制各房间内照度值,提高照度均匀性。同时,智能照明系统也可以避免频闪效应。 实现多种照明效果:智能照明系统易于实现多种照明场景控制方案,按不同时间、不同用途、不同效果采用相应的预设场景进行控制,可以达到丰富的艺术效果。
管理维护方便: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照明的控制是以模块式的自动控制为主,手动控制为辅,照明预置场景的设置和更换十分方便,加上灯具寿命的大大提高,使照明管理和设备维护变得更加简单。
2. 0. 3 也称照明控制器,通常分有调光控制器或称调光模块、开关控制器或开关模块。智能照明控制器主要用于对照明回路的通断控制,可实现开关、调光、调色、情景控制等功能,设备通常安装于就近智能照明配电箱内,方便系统调试及维护管理。
2. 0. 4 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应支持拓扑结构布线,采用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可提高系统的可靠性,节省安装和维护成本,容易实现系统的改造和升级。智能照明控制面板有时也简称控制面板、面板开关、按键面板或触摸面板等。
2. 0. 5 场景需由各照明回路不同的亮暗搭配来组成某种灯光效果。使用者可以通过选择(智能)控制面板上不同的按键或通过程序指令来切换不同的场景。
2. 0. 6 网关又称为协议转换器,可以把具有不同网络体系结构的多个计算机网络连接起来,如总线与局域网间的互连、两个不同局域网间的互连、局域网与广域网间的互连、两个不同广域网间的互连。
常见智能照明控制通信标准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智能家居协议中的灯光控制部分。典型协议有电力载波X-10,消费电子总线CEBus,Lonworks,欧洲安装总线EIB,家庭总线系统HBS等。另一类是专门设计的实用性很强的调光系统,如数字化可寻址调光接口DALI、DMX-512协议、ACN协议、ART-net、AnBus、C-Bus系统、Dynet协议等。以上几种协议在照明控制领域都有自己的特色,如DMX-512 常用于户外或舞台的灯光表演,ACN协 议和ART-net在娱乐调光领域运用较广,EIB是一个在欧洲占据主导地位的楼宇自动化标准,HBS系统适用于别墅型场所,AnBus可广泛应用于各民用或工业建筑的灯光照明和电器设备的控制,DALI协议可对单个灯具独立寻址,并通过调整可调光电子整流器进行精确控制,CEBus多用于铁路站场的智能化照明系统。
1999 年5月,欧洲三大总线协议EIB、BatiBus和EHSA合并成立了Konnex协会,提出了KNX协议。该协议以EIB为基础,兼顾了BatiBus和EHSA的物理层规范,并吸收了BatiBus和EHSA中配置模式等优点,提供了家庭、楼宇自动化的完整解决方案。
无线照明控制系统中,常见为GPRS或ZigBee协议,以及两者结合的控制系统。
目前常见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是一个总线型式或局域网型式的智能控制系统。所有的单元器件均内置微处理器和存储单元,并由信号总线连接成网络,每个单元均可分配唯一的单元地址。总线系统可独立运行、可编程设置、可拓展,各功能部件之间通过总线进行信号双向传输,其中总线是由两芯双绞线组成的传输网络,同时支持电源供给与信号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