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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274-2024 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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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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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广东省标准

  DBJ/T15-274-2024 备案号J17918-2025

  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landscape lighting engineering

  2024-11-27发布2025-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粤建公告〔2024〕51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274-2024。本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 公开标准全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7日

  前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9〕1118号),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 总站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5施工;6检测与验收;7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海城街2号海城花苑裙楼二层;邮编:510230)。

  本标准主编单位: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建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清城品盛照明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 广州城投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设科技中心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珠海市斗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洋 王 洁 丘玉蓉 袁振宇李 坚廖剑涛陈胜王艺深简志伟陈怡辛 麦华轩赖铭中邓秀梅 路阳 江伟欢 范晓龙易珑 成彤胡冰茜 马 晔程瑾 胡晓文高建强 黄若玲许海文杨吉龙 马智珊 乔长江徐淦开吴春海 罗 涛 邓梓晖王子悦陈智斌杨广云孟鑫垒刘翼虎李召兵余佩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何国柱钟世权 曾君 招 军揭俊业廖晓辉李健强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设计 5

  4.1 一般规定 5

  4.2 照明评价指标 5

  4.3照明方式 12

  4.4 景观照明配电设计及安全防护 14

  4.5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17

  4.6 控制系统 19

  4.7 节能要求 21

  5施工 23

  5.1一般规定 23

  5.2 供配电设备及控制系统安装 25

  5.3 线路敷设 28

  5.4灯具安装 33

  5.5安全防护 40

  5.6通电试运行 41

  6检测与验收 43

  6.1 一般规定 43

  6.2 景观照明效果检测 44

  6.3 景观照明控制系统检测 46

  6.4 景观照明安全性检测 47

  6.5 工程验收 47 7 运行与维护 49

  7.1一般规定 49

  7.2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50

  7.3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具体要求 57

  7.4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安全管理 62

  7.5 照明设施维护类型 64

  附录A景观照明工程检测记录 6

  附录B 景观照明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8

  本标准用词说明 72

  引用标准名录 73

  附:条文说明 75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1

  2Terms 2

  3BasicRequirements 4

  4Design 5

  4.1GeneralRequirements 5

  4.2 Lighting Evaluation Index 5

  4.3Lighting Method 12

  4.4 DesignandSafety Protection of LandscapeLighting Distribution 14

  4.5 Selection ofLight Source, Lighting Fixture andIts Accessories 17

  4.6 Control System 19

  4.7 Requirement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21

  5Construction 23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23

  5.2 Installa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Equipment and Control

  System 25

  5.3 Line Laying 28

  5.4 LightingFixturesInstallation 3

  5.5 Safety Protection 40

  5.6PowerTestRun 41

  6Inspection andAcceptance 43

  6.1 GeneralRequirements 43

  6.2 LandscapeLighting Effect Inspection 4

  6.3 Landscape LightingControl System Inspection 46

  6.4 LandscapeLighting Safety Inspection 47

  6.5 EngineeringAcceptance 47 7Operationand Maintenance 49

  7.1 GeneralRequirements 49

  7.2 Requirementsfor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Landscape Lighting

  Facilities 50

  7.3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Landscape Lighting Maintenance 57

  7.4 Safety ManagementforLandscape LightingMaintenance 62

  7.5 LightingMaintenanceType 64

  AppendixAInspection Records forLandscape Lighting

  Engineering 6

  AppendixBQualityAcceptanceRecordsfor LandscapeLighting

  Engineering 68

  Explanation ofWordingin This Standard 72

  List of QuotedStandards 73

  Addition : Explanation ofProvision 75

  1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适应景观照明工程建设发展,规范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维护,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维护。

  1.0.3 景观照明工程建设应按照安全可靠、绿色节能、经济合理,兼顾技术先进、维护便捷的原则进行。

  1.0.4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景观照明land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照明、建筑工地照明、道路照明和室外安全照明等功能照明外,使用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2.0.2 泛光照明flood lighting

  用投光灯从外面照射被照物,使其亮度或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

  2.0.3 内透光照明illumination withinner lighting sources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照明。

  2.0.4 轮廓照明contour lighting

  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构筑物等被照对象轮廓的照明。

  2.0.5 建筑媒体立面照明 architectural media facade lighting

  基于数字技术传达视觉信息、与建筑立面相结合的景观照明 。

  2.0.6 功能照明functional lighting

  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2.0.7 溢散光 spilllight(spray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那部分光 线。

  2.0.8 干扰光obtrusive light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注意力分散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

  2.0.9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光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2.0.10熄灯时段 curfewtime

  对控制干扰光的光污染要求比较严格的时间段。

  2.0.11立体感senseofdepth

  用光造成亮暗对比效果,显示物体三维形体及表面质地的能力 。

  2.0.12环境区域environmentzones

  为限制光污染,根据环境亮度状况和活动的内容,对相应地区所作的划分。

  3基本规定

  3.0.1景观照明不应影响功能照明,有条件时可与功能照明相结 合 。

  3.0.2景观照明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选用节能型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及电器附件,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应及时淘汰高能耗设备和器 材。

  3.0.3景观照明设施的形式、材质、安装选址及连接方式等应充分考虑防风、防漏电、防水、防潮、防腐蚀、防污染的措施。

  3.0.4 景观照明设施不应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且不得影响园林古树、历史保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 护。

  3.0.5 按照优先保障民生的原则,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营维护应采取智能调控、精确化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3.0.6使用造价高、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特种照明器材时,应对 其做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或现场试验。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宜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4.1.2景观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以自然界中的动植物为本,不破坏人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应注重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4.1.3应遵循被照对象的特征、功能、风格、社会历史背景地位、饰面材料及环境,结合日后维护的可行性,合理设计景观照明和光环境。

  4.1.4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避免光污染。

  4.1.5应根据被照物照明效果的需要选择配光适宜和高效的灯具。

  4.1.6 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影响和干扰功能照明,且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4.2照明评价指标

  4.2.1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景观照明评价指标应 采取亮度或亮度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指标包括平均照度、平均亮度、对比度及局部最高亮度等。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宜补充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Eh) 和距地面1.5m处半柱面照度(E₃e)。

  4.2.2本标准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应为参考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或维持平均亮度值。

  I照度或亮度

  4.2.3 景观照明设计对应不同环境(背景)亮度,可按表4.2.3进行分区设计,并宜保持城市原有自然要素边界、城市功能单元等的完整性。

  表4.2.3城市照明分区及控制原则

  分类

  特征属性

  照明控制原则 景观照明

  平均亮度

  (cd/m²) E0

  (暗夜保护区) 天然暗环境,生态保护区、星光保护区、暗天空公园、国家公园、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对人工照明有严格限制要求,应保持城市暗天空

  0 E1

  (暗环境区) 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农业用地(如园地、耕

  地)、渔业用海等区域 应保障必要的区域或节点的功能照明,全区不应设置景观照明

  2

  E2

  (限制建设区) 低亮度环境,景观价值相对较低,以居住、交通、医疗、教育、工业等功能为主的城市空间 应保障功能照明,可适当设置景观照明, 但应对景观照明有严格限制要求

  15 E3

  (适度建设区) 中等亮度环境,具备一定景观价值,以办公、休闲、一般公共区等功能为主的城市空间 应保障功能照明,并

  根据夜景要素特点,

  适度建设景观照明

  20

  E4

  (优先建设区) 高亮度环境,具备较高景观价值或有大量公众活动需求,以商业、娱乐、文体等功能为主的城市空间 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基础上,宜优先安排景观照明建设

  25 4.2.4 在景观照明设计时,根据光源和灯具的品质及环境状况,在每年对灯具进行一次擦拭的条件下,维护系数可按表4.2.4来选 定。

  表4.2.4维护系数

  灯具防护等级 维护系数 ≥IP65 0.7

  Ⅱ颜色

  4.2.5景观照明光源按色温和颜色分别进行分组:

  1 按相关色温进行分组,宜按表4.2.5-1分组确定。

  表4.2.5-1城市景观照明工程的光源色表分组

  白光分组 色温/相关色温(K) 暖色表 暖黄<2700 2700≤暖白<3300 中间色表 3300≤中性白<4200 4200≤冷白<5300 冷色表 冷色≥5300 2 按彩色光光源的颜色进行分组,根据光源光谱波长,宜按表4.2.5-2确定。

  表4.2.5-2彩色光光源的颜色分组及颜色纯度

  颜色 红光 绿光 蓝光 黄光 主波长范围 610~700 508~550 455~485 585~600 颜色纯度限值(%) ≥94 ≥72 ≥90 ≥93 注:色彩纯度,是指原色在色彩中所占据的百分比,纯度用来表现色彩的浓淡和深浅。

  4.2.6 彩色光应满足当地景观照明规划要求,可分为光色不限、局部彩光、禁止彩光三类进行设计。

  4.2.7照明动态应满足当地景观照明规划要求,可分为禁止动

  态、缓慢变化、动态不限三类进行设计。

  4.2.8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光源显色性应以一般显色指数Ra作为评价指标,光源显色性分级应按表4.2.8确定。

  表4.2.8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光源的显色性分级

  显色性分级 一般显色指数R。 高显色性 >80 中显色性 60~80 低显色性 <60 4.2.9 景观照明的色彩设计应根据城市区位功能和被照物特性进行选择。其中商业区、娱乐区等场所可根据需要合理选用彩色光或颜色动态变化的照明方式,其余区域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宜慎用彩色光。

  Ⅲ 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

  4.2.10 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宜将照度(或亮度)均匀度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各场地均匀度宜不低于表4.2.10的限值要 求。

  表4.2.10公共活动区的照度均匀度最低限值

  区域 照度均匀度U(Em:n/Emx) 人行道、自行车道 1:4 公园园路、草地 1:4 庭园、平台 1:6 儿童游戏场地、居民健身区 1:6 4.2.11 建筑物、构筑物的入口、门头、雕塑、喷泉等,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不高于表4.2.11的限值要求。

  表4.2.11需强调的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最高限值

  照明效果 不强调 较微强调 强调 很强调 亮度对比度 1:2 1:3 1:5 1:10

  IV干扰光的限制

  4.2.12 景观照明应将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4.2.13 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夜景照明设施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4.2.13-1的规定值。

  表4.2.13-1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 EO、E1区 E2区 E3区 E4区 垂直面

  照度E(lx) 熄灯时段前 2 5 10 25 熄灯时段 0 1 2 5 注: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EO、E1区熄灯时段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11x。

  2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4.2.13-2的规定值。

  表4.2.13-2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 E0、E1区 E2区 E3区 E4区 灯具发光强度

  I(cd) 熄灯时段前 2500 7500 10000 25000 熄灯时段 10 500 1000 2500 注:1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列;

  2 当照射到居室内的光闪动时,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 公共(道路)照明灯具,E0、E1区熄灯时段灯具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500cd。

  3 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汽车驾驶员产生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4 灯具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眩光。夜景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值应满足表4.2.13-3的规定。

  表4.2.13-3夜景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值(单位:10⁻³cd/lm)

  灯具名称 最大光强 80°≤β<90° β≥90° 中杆照明灯具 150 30 庭院灯具 200 50

  低位灯具 护栏灯具

  一

  10 草坪灯具 台阶灯具 壁装式灯具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β上所有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5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最大值不应大于表4.2.13-4的规定值。

  表4.2.13-4灯具的上射光通比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

  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 E0、E1区 E2区 E3区 E4区 上射光通比 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0 5 15 25 6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

  表4.2.13-5的规定值。

  表4.2.13-5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

  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 E0、E1区 E2区 E3区 E4区 建筑立面亮度L。(cd/m²) 被照面平均亮度 0 5 10 25

  续表4.2.13-5

  照明技术

  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 E0、E1区 E2区 E3区 E4区 标识亮度L₅ (cd/m²) 外投光标识被照面平均亮度;对自发光广告标识,指发光面的平均亮度

  50

  400

  800

  1000 注:1若被照面为漫反射面,建筑立面亮度可根据被照面的照度E和反射比p,按L=Ep/π计算出亮度L或L;

  2 标识亮度L,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3 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4.2.14应采取下列措施限制光污染:

  1 在城市机动车道路分车绿化带端部、道路交叉口视三角区、渠化岛绿化带及两侧5m范围内设置的景观照明不宜采用会影响行驶安全的动态模式。

  2 暗夜保护区核心区内以及暗夜公园、暗夜主题公园、暗夜社区的户外照明控制区内,应禁止使用景观照明。初始流明500lm以上的户外照明设施均应为“全遮挡式”,光源色温不宜高于2500K, 并禁止使用汽车大灯、强光手电、激光发射等;各类建筑的外向窗户夜间均应有遮光窗帘遮挡。户外照明应能根据需要统一关闭和开启,且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为零的照明灯具。暗夜保护区的缓冲区以内不应有厂矿等照明集中的区域,户外照明色温不宜高于4000K,鼓励使用色温在2500K以下的光源和设置定时控制装置;其环境亮度应参照本标准第4.2.3条E1区 的标准执行。如设立外围地带,其大片照明集中区域(如城镇、厂矿、机场等)的环境亮度以及暗夜公园、暗夜主题公园、暗夜社区的环境亮度应参照本标准第4.2.3条E2区的标准执行。

  3 在靠近人行道的景观照明所采取的照明方式不得干扰行人视觉;如采用上射式埋地灯照明,应设置防眩光措施。

  4.3照明方式

  4.3.1 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具安装应和建筑结构相结合、特征相协调,应注重灯具等照明设施的隐蔽性,综合考虑安装与维护的需要。

  2不应在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避难层、疏散 出入口设置妨碍通行的景观照明设施。

  3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居民楼、宾馆、旅店等建筑的外立面照明不应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居住者正常作息。

  4建筑媒体立面照明方式应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或现场试验。

  5行政办公建筑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体现建筑的庄重、简洁,不宜使用彩色光;

  2)建筑物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被照部位的亮度与周围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

  6居住建筑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利于形成城市天际线的特殊地段,居住建筑顶部可设置适当的景观照明,其他居住建筑不宜设置景观照明;

  2)居住建筑宜采用局部重点照明;

  3)应严格控制对居住区的光干扰影响;

  4)不宜采用动态光设计,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合理后,采用的动态光应缓慢变化,并分时段进行严格控制;

  5)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光源功率和照射角度,应严格控制眩光。

  7 商务型办公建筑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以内透光照明为主、内透光与建筑泛光相结合的手法,并以统一的控制和场景切换来实现整体的夜景效果;

  2)采用动态光设计的,宜缓慢变化,并分时段进行控制;

  3) 宜重点对商务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进行照明设计。

  8文化体育建筑物、构筑物地标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考虑航拍视点夜景效果;

  2) 景观照明不应干扰夜间标识系统。

  4.3.2绿地及广场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

  2广场照明应有形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宜为1:3~1:5;

  3 灯具及附属设施布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3.3绿植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适当的照明方式和光色,控制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避免影响植物生长以及动物作息;

  2 应合理选择光源的光谱以及灯具形式,减少昆虫在灯具表面的聚集;

  3 不宜将照明灯具及其配电线直接固定在绿植上;

  4 古树、珍稀树木不应设置景观照明。

  4.3.4 水景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水景自身的特点、周围环境、水面对光线的反射、散射和折射作用,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

  2 喷泉照明的照度应考虑环境亮度与喷水的形状和高度;

  3放置在水中0区或水边1区的光源和灯具应符合防护等级和防触电要求,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3.5雕塑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雕塑的关键部位宜进行重点照明设计,不宜均匀地照亮整个雕塑;

  2 雕塑照明应控制溢散光对环境和游人的影响;

  3 有反光表面的雕塑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采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照明方式。

  4.3.6 河堤及桥梁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应与区域规划定位相协调,充分展现整体造型的艺术美感,且不影响功能照明;

  2不应干扰道路、航道交通信号和标识;

  3 灯具应采取防风措施,桥梁上的灯具应采取防振措施;

  4有水位变化的河流、河堤和桥梁上的照明设备必须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并应具有相应的防护等级。

  4.3.7道路的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在不影响道路功能照明的基础上,营造符合安全需要、心理需要和美学需要的道路夜间环境;

  2 道路景观照明的设置应根据道路、周边建筑、景观物的尺度、周边环境需求和视距等,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不应破坏道路的诱导性。

  4.3.8隧道内不宜设置动态景观照明,在隧道出入口处不应设置影响交通信号和标识的景观照明。

  4.3.9地下人行通道可适当设置景观照明,以营造宜人、无压抑感的舒适通行空间。

  4.3.10 历史保护建筑或历史保护地段区域的景观照明应根据其特征、环境条件进行设计,还原历史保护建筑本身特色,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4.3.11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景观照明应慎用彩色光,应选择无 紫外线的光源,对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HID灯)的灯具应加设滤除紫外线的设施。

  4.3.12 景观照明设施应满足现行团体标准《暗夜星空保护地和 项目标准》T/CGDF00001的相关要求。

  4.4景观照明配电设计及安全防护

  4.4.1景观照明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项目定位及运行需要确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区域的景观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其他景观照明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4.2景观照明独立供电线路的负荷计算需用系数应取1,负

  荷计算时应包括电器附件的损耗。

  4.4.3景观照明电源可选用市政电源或新能源电源。当重要的景观照明采用新能源电源时,应增加市政电源作为备用。

  4.4.4 供电系统宜与相邻的功能照明和公用设施共用变配电系统;当采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及低压系统宜为其他公用设施预留供电容量。

  4.4.5 专用变压器和配电箱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室外安装电气设备不应设在地势低洼或影响景观的位置,设备底部安装高度不宜低于该地区历史水淹的最高位置,且高出地面应不低于

  0.5m;室外照明配电箱、控制箱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4.4.6 灯具端电压宜不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不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

  4.4.7 景观照明应采用独立的配电回路供电,不同照明区域、不同照明类型或不同照射对象的灯具宜分组配电。

  4.4.8 景观照明系统应安装独立的电能计量装置。

  4.4.9三相配电干线应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低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4.4.10 景观照明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装于建筑本体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相一致;

  2 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建筑室内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3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 的部分宜采用TN-S或TT接地形式 。

  4.4.11 采用三相四线配电时,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室外照明线路宜采用双重绝缘的铜芯线,支路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²;当采用铝合金芯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10mm², 与铜线或端子之间必须采用铜铝过渡连接。

  4.4.12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

  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作为附加防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漏电流的2.5倍。

  4.4.13 照明用电设备从现有配电回路接取电源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该配电回路原有保护功能有效、回路电压降满足要求;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小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若出线开关保护灵敏度不能满足要求,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按照本标准第4.4.12条的要求设置保护。

  4.4.14 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或行人伸手可及的用电设备, 宜采用安全电压供电;采用非安全电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作为附加防电击防护。

  4.4.15 夜景照明设施应设防直击雷防护和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 施,并设接地保护和等电位联结等防护措施,具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防雷技术规范》GB/T 4025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执行。

  4.4.16 景观照明的电子控制装置以及图像摄制和远传终端,宜 采取防雷及抗干扰措施。

  4.4.17电气设备的低压电击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的规定。

  4.4.18 景观照明灯具及装置应采取防撞、防跌落、防破碎等措 施;距地面2.5m 以下的照明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开启;人可触及的照明设备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4.4.19 景观照明灯具及装置固定应可靠,在振动场所安装的灯 具应采取防振措施,满足抗振要求;高空安装的灯具及装置应采取抗风措施;需固定投射方向的灯具应具有便于调整、牢固锁定的装置。

  4.4.20 安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照明设施及其配电线路应满 足所在场所的防火要求。

  4.5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I光源

  4.5.1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泛光照明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或金属卤化物灯;

  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LED或三基色荧光灯;

  3 轮廓照明宜采用LED等;

  4 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LED、三基色直管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5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庭院灯宜采用LED、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6 电光媒体立面宜采用LED、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激光、金属卤化物灯、氙气灯等;

  7 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

  4.5.2 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应大于7SDCM。

  Ⅱ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4.5.3 灯具应根据效率、光强、光束角、配光曲线、表面亮度、外形尺寸,并结合眩光和环境要求、性价比等指标进行选择。

  4.5.4 灯具宜根据需要,配置散热装置、水平和垂直投射角调节装置;金属外壳应有接地端子。

  4.5.5 室外安装的景观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 埋地安装的景观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 水下安装的景观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8; 安装的景观灯具还应针对当地自然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5.6灯具的额定运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室外环境温度:-15℃~+55℃;

  2 空气相对湿度:1%~100%(25℃±5℃);

  3 满足实际使用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

  特殊要求。

  4.5.7 当灯具采用LED光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2户外灯具能效不宜低于表4.5.7-1和表4.5.7-2的规定。表4.5.7-1LED投光灯具能效与色温

  光束角 白光:

  CCT<3000K多通道:R 白光:

  3000K≤CCT≤4000K多通道:G 白光:

  CCT>4000K多通道:B 交流

  (1m/W) 直流

  (Im/W) 交流

  (1m/W) 直流

  (lm/W) 交流

  (1m/W) 直流

  (1m/W) B50%≤4° 25(21) 30(25) 35(35) 40(40) 45(12) 50(13) 4°100° 77(40) 85(45) 80(65) 95(75) 90(25) 105(29) 注:1CCT—额定相关色温,单位为K;

  2 本表仅表示非功能性照明景观灯具能效,功能性照明景观灯具能效应按相关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3表中数字,括号外数字为白光LED能效,括号内数字为多通道灯具能效;

  4 B10%是指按照10%最大光强值计算的光束角,B50%是指按照50%最大光强值计算的光束角。

  表4.5.7-2多通道LED 直视灯具能效

  颜色 灯具效能(1m/W) R(红光) 30 G(绿光) 40 B(蓝光) 20 RGB 30 W(1800K~2700K) 45

  续表4.5.7-2

  颜色 灯具效能(1m/W) W(3000K~6500K) 55 RGBW(1800K~2700K) 35 RGBW(3000K~6500K) 40 Y(黄光) 45 注:直视灯具指点光源灯具、线光源灯具、面光源灯具等通过直接视看灯具表面实现景观照明效果的灯具。

  3 在标称工作状态下,灯具连续燃点3000h的光源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灯具连续燃点6000h的光源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4灯具的电源模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的控制装置第14部分: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GB19510.14的要求,且可现场替换,替换后防护等级不应降低。

  5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17743的要求,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的要求,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要求。

  4.5.8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镇流器:

  1 直管荧光灯宜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6控制系统

  4.6.1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227的相关规定。

  4.6.2 景观照明控制方案应根据功能、规模、管理、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按照控制内容可分为配电开关控制、灯光效果控 制、系统集成控制等。

  4.6.3景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架构应由中心级系统、中间级系统和终端级系统组成。

  4.6.4 景观照明控制宜同时具备手动、时钟、远程控制等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需求进行编组回路控制;

  2 显示控制设备运行状态;

  3 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和亮灯率统计;

  4故障自动报警并记录;

  5 移动终端远程查询及监测;

  6 向上兼容相应的集中控制系统及扩展。

  4.6.5灯光效果控制宜具备下列功能:

  1 亮度调节;

  2 预设自动运行程序和手动控制;

  3 数据采集和效果预览;

  4 效果场景切换;

  5 多媒体接入。

  4.6.6 景观照明系统集成控制应支持多种组网方式,对所有参与灯光表演的主控设备进行联动控制管理,并宜具备下列功能:

  1 信息采集、记录、分析功能;

  2 编辑、下发、切换、离线、本地效果控制功能;

  3 通道扩展功能;

  4 其他联动控制系统接入条件;

  5联动控制同步时延宜小于40ms;

  6自动检测各控制设备的工况。

  4.6.7 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包括:集中控制中心、通信网络和集控终端等。

  4.6.8 景观照明控制系统设备应便于维护;具有多媒体播放功能的

  控制设施宜设置在值班室内,设在室外的应增加相应的安全防护。

  4.6.9 景观照明集控系统信息安全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中等级保护第二级的要求;应配置防火墙、入侵检测、堡垒机等安全设备;集中控制中心同集控终端间数据通信应采用加密技术。

  4.6.10 集中控制系统宜对所纳入的景观照明的启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终端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应遵守市级集中控制要求。

  4.7节能要求

  4.7.1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亮度、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4.7.1的规定。

  表4.7.1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亮度、功率密度控制值

  饰面材料 城 市 规 模 E2区 E3区 E4区

  名称

  反射

  比p 平均

  亮度(cd/m²) 对应

  照度

  (1x) 照明功率密度(W/m²) 平均

  亮度(cd/m²) 对应

  照度

  (1x) 照明功率密度(W/m²) 平均

  亮度(cd/m²) 对应

  照度

  (1x) 照明功率密度(W/m²) 白色外墙涂 料,乳白色外

  墙釉面砖,浅

  冷、暖色外墙

  涂料,白色大理石等

  0.6~0.8 大 5 30 1.3 10 50 2.2 25 150 6.7 中 4 20 0.9 8 30 1.3 20 100 4.5

  小

  3

  15

  0.7

  6

  20

  0.9

  15

  75

  3.3 银色或灰绿色

  铝塑板,浅色

  大理石,白色

  石材,浅色瓷

  砖,灰色或土

  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浅色铝塑板等

  0.3~0.6 大 5 50 2.2 10 75 3.3 25 200 8.9 中 4 30 1.3 8 50 2.2 20 150 6.7

  小

  3

  20

  0.9

  6

  30

  1.3

  15

  100

  4.5

  续表4.7.1

  饰面材料 城 市 规 模 E2区 E3区 E4区

  名称

  反射

  比p 平均

  亮度(cd/m²) 对应

  照度

  (1x) 照明功率密度(W/m²) 平均

  亮度(cd/m²) 对应

  照度

  (Ix) 照明功率密度(W/m²) 平均

  亮度(cd/m²) 对应

  照度

  (1x) 照明功率密度(W/m²) 深色天然花岗

  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褐色、暗红色釉面砖、

  人造花岗石、普通砖等

  0.2~0.3 大 5 75 3.3 10 150 6.7 25 300 13.3 中 4 50 2.2 8 100 4.5 20 250 11.2

  小

  3

  30

  1.3

  6

  75

  3.3

  15

  200

  8.9 注:1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的划分可按本标准第4.2.3条执行;

  2 为保护E0区(暗夜保护区)、E1区(暗环境区)天然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景观照明;

  3 以景观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简称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是现行值,本标准不设置目标值;

  4 本标准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景观照明亮度、照明功率密度的指标为推荐的控制值,不同城市、不同环境可根据照度标准值按高一档或低一档修正。

  4.7.2景观照明用电设施的能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执行。

  4.7.3中心级控制系统应设置能源管理系统,中间级控制系统宜设置能源管理系统。

  4.7.4 景观照明的设备应选择抑制谐波的相关产品。

  5施工

  5.1一般规定

  5.1.1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配线、配管、电缆敷设、灯具安装、配电装置与控制、安全保护、检测调试以及与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在古建筑上安装景观照明时,除应制订施工组织设计外,还应制订应急预案。

  5.1.2线路敷设可采用地下埋管、穿保护导管、金属槽盒等形式。电缆穿保护导管或沿金属槽盒敷设安装时应整齐、美观,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3线路敷设时应避免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含污染)物质存在等外部影响对线缆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受撞击、振动、线缆自重和建筑变形等各种机械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5.1.4在同一保护导管或槽盒内有多个回路时,所有线缆都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要求相同的绝缘等级。强、弱电线路不得敷设在同一根保护管或线槽内。

  5.1.5 当线路采用保护导管明敷时,连接处应做防水处理;当采用电缆槽盒敷设时,应采用防雨、泄水措施和防腐处理。在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5.1.6古建筑上安装的管、线、接线盒均应采取防火措施,管线安装不得损坏建筑结构。

  5.1.7 建筑物外立面保护导管、槽盒敷设不应影响建筑外观,应在隐蔽处敷设,明装槽盒表面宜喷涂为与建筑外墙同色。保护导管、槽盒安装不得影响建筑外墙结构、承重、防水、保温等本

  身的性能。

  5.1.8 景观照明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文件。

  5.1.9景观照明设备、材料及配件到达施工现场后,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钢管应无压扁、内壁光滑、壁厚均匀;非镀锌钢管应无严重锈蚀;镀锌钢管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导管及配件不应碎裂,表面应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厂标。

  4 电线、电缆包装应完好,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线、电缆外观应无损伤,不应有压扁、扭曲、铠装松卷、护层断裂等现象。

  5电线、电缆截面应与设计值相符,并应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导体电阻最大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的有关规定。

  6 电线、电缆的绝缘电阻最小值应符合表5.1.9的规定。

  表5.1.9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最小值

  标称回路电压(V) 直流测试电压(V) 绝缘电阻(MΩ) SELV或PELV 250 0.5 500V及以下(包括FELV) 500 0.5 500V以上 1000 1.0 注:1SELV系统为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 PELV系统为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3FELV系统为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4 特低电压是指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7 配电箱、柜应外观完好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

  固;配电箱、柜内各配电分支回路应有标识,门内侧应有电气系统图;配电箱、柜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控制接口。

  8 灯具及其附件应齐全、适配且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9 调光器、控制器应与照明设备等适配。

  5.1.10景观照明装置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施工条件:

  1 与景观照明装置相关的预留预埋隐蔽工作应验收合格;

  2妨碍景观照明装置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5.1.11景观照明施工时不得造成建筑物外立面破损,残余施工用料应及时进行清理。

  5.1.12 照明设备严禁安装在建筑物的接闪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网)上,且设备安装高度必须低于接闪杆。

  5.2供配电设备及控制系统安装

  I 供配电设备安装

  5.2.1预装箱式变电站安装宜避开人流集中场所,且四周应留有足够的维护空间。

  5.2.2 预装箱式变电站应设置在不易积水处,电缆室(井)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应视地下水位及周边排水设施情况采取适当的防水、排水措施。

  5.2.3预装箱式变电站安装前,所有螺栓应紧固,并有防松措施;绝缘螺栓应无损坏,防松绑扎应完好。

  5.2.4 室外安装景观配电箱、控制箱应采用防水、防尘型,箱体应为高密封结构,四周无散热孔;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5.2.5 配电装置应设置在不易积水处,当设置在低洼处时应抬 高基础并做好相应的防水、排水措施。基础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外基础应高出地面不少于500mm, 或按当地管理部门要求执行。进出电缆应穿管保护,并应留有备用通道。

  5.2.6配电箱、柜基础型钢应做防腐处理,安装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mm/m mm/全长 垂直度 1 5 水平度 1 5 不平行度 一 5

  5.2.7配电箱、柜应安装牢固、平直,垂直高度偏差应不大于1.5‰,与基础型钢连接应采用镀锌螺栓,且防松装置齐全。

  5.2.8 配电箱、柜安装在桥梁等振动场所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振措施。

  5.2.9 配电箱、柜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保护接地导体(PE) 汇流排,并应有标识,各支路保护地线应由汇流排引出。保护接地导体(PE) 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小于出线回路的数量。

  5.2.10配电箱、柜内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5.2.10的要求。

  表5.2.10配电箱、柜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

  额定工作电流I₀ (A) 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mm²) I.≤20 S(相线面积) 20

  5.2.11 配电箱、柜体应设专用接地螺栓。

  5.2.12 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可靠。装有电 器的可开启的门,门和框的接地螺栓间应用铜芯软导线连接,且有标识。配电箱、柜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3 配电箱、柜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防触电 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

  5.2.14配电箱、柜内端子应安装牢固,序号清晰,不同电压等级的端子应隔离分开布置,端子规格应与芯线截面大小适配。

  5.2.15 配电箱、柜内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Ω, 在比较潮湿的地方可不小于0.5MΩ; 配电箱、柜内线路应绑扎成束, 不同电压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控制线路应分别绑扎,固定牢靠,且有标识。

  Ⅱ控制系统安装

  5.2.16信号控电缆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号电缆在导管中间不应有接头;

  2控制系统电源线导管与非屏蔽信号电缆导管的距离应保持在30cm 以上;

  3信号电缆如在金属槽盒内敷设,总截面积不得超过槽盒 内截面积的50%;屏蔽信号电缆应做好单端接地;

  450V 以下的电源线可与信号控制电缆同槽盒敷设;

  5信号电缆剥线后,应将屏蔽层的铝丝修剪平整并使用热缩套管或防水胶带进行防护处理。

  5.2.17 控制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电气元器件宜集中放置于控制柜中。

  2控制柜应可靠接地,且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楼宇景观照明的控制柜宜安装在弱电间或便于后期维护的场所内。

  4 控制柜应保证控制设备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

  5 室外安装的控制柜宜放置在阴凉通风处,应采取防雨水

  措施。

  5.2.18 长距离信号接收器应采用独立开关电源供电。

  5.3线路敷设

  I保护导管敷设

  5.3.1保护导管进场时应检查合格证及检验证书等质保证书,并对保护导管实体的外观质量、直径和壁厚进行复测。塑料导管及固定件宜采用阻燃材料,应防紫外线抗老化。金属导管、固定件宜采取热浸(镀)锌防腐处理,浸(镀)锌层缺损处应除渣除锈后刷防锈漆两遍。

  5.3.2 保护导管连接应牢固密封。金属保护导管宜采用套管连接,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长度应不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塑料保护导管采用套接或插接时,其插入深度宜为管内径的1.1倍~1.8倍,插接面上应涂胶粘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

  5.3.3 保护导管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要求。

  5.3.4 室内保护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设计要求外,明敷保护导管应水平或垂直安装;室内保护导管固定间距应不大于2m, 长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便于电缆敷设的专用接线盒,并在接线盒两侧0.3m处增设固定件。

  2 穿入保护导管内的电线、电缆横截面总面积应不大于保护管横截面净面积的40%,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管没有弯时的长度不超过30m;

  2)导管有1个弯(90°~120°)时的长度不超过20m;

  3)导管有2个弯(90°~120°)时的长度不超过15m;

  4)导管有3个弯(90°~120°)时的长度不超过8m。

  每2个120°~150°的弯,相当于1个90°~120°的弯。若

  长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应加设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

  3保护导管穿过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时,应采取防止伸缩或沉降的补偿措施。

  5.3.5 室外保护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埋地敷设的保护导管,覆土深度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当覆土深度不足时,应采取混凝土包封处理或其他相关 措施;

  2 保护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严禁导线裸露;

  3 室外明敷的保护导管的管口应设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箱(盒)内,所有管口在穿入线缆后应做密封防水处理;

  4室外埋地敷设的导管在过路段两端、转角处及直线段长度超过50m时,宜设置电缆人(手)孔井;导管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管线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相关要求;

  5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导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0.2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6并排敷设的保护导管,其间隙不宜小于20mm。

  Ⅱ梯架、托盘和槽盒敷设

  5.3.6 梯架、托盘和槽盒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质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5.3.7 室外敷设的梯架、托盘和槽盒,每节梯架、托盘和槽盒底部应有泄水孔。

  5.3.8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和槽盒的固定应牢固,伸缩连接板的螺栓应紧固,螺母应位于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的外侧;

  2梯架、托盘和槽盒敷设应横平竖直、无扭曲变形。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同时始、末端以及进出线接线盒的0.5m处均应设置固定点;

  3 当直线段梯架、托盘和槽盒长度超过30m时应有伸缩缝,其连接宜采用伸缩连接板;线槽或桥架跨越建筑伸缩缝处应设置伸缩缝;

  4梯架、托盘和槽盒转弯、分支处应采用专用配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梯架、托盘和槽盒内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5.3.9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要求。

  5.3.10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在女儿墙上时,底部安装高度与楼板面的距离应不小于0.3m。

  5.3.11 室内地面内暗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出线口和分线盒不应 凸出地面,且应做好防水密封措施。

  5.3.12 梯架、托盘和槽盒不得在穿越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

  Ⅲ线缆敷设

  5.3.13 电缆、电线、控制线缆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线缆到场后,施工前应对电缆进行详细检查,外观应无扭曲、坏损现象。

  5.3.14 电缆不同相序应采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相线L1、L2、 L3分别为黄色、绿色、红色,中性导体(N)为淡蓝色,保护接地导体(PE)为黄绿相间色。

  5.3.15 电缆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涡流效应和电磁干扰的措施。

  5.3.16电缆的首端、末端应设置相应标识,转弯处宜设置相应 标识。

  5.3.17 电缆敷设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5.3.17所列数值。

  表5.3.17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电缆种类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无铅包和铠装 10D 有铅包(有铠装) 15D(20D) 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无铠装 15D 有铠装 12D

  控制电缆 非铠装型、屏蔽型软电缆 6D 铠装型、铜屏蔽型 12D 其他 10D 注:D 为电缆外径。

  5.3.18 电线与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截面积在10mm²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可直接与设备的端

  子连接;

  2截面积在2.5mm² 及以下的多芯铜芯线应接续端子或拧紧搪锡后再与设备的端子连接;

  3 截面积大于2.5mm²的多芯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接续端子后与设备的端子连接;多芯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应拧紧搪锡;

  4每个设备端子接线不应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

  5钢制压接螺栓采用热镀锌制品,端子压线应有防松装置;单股线圈不应逆向压接。

  5.3.19 电缆采用压接法连接,连接管的接线端子压模的规格应与线芯截面相符。

  5.3.20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3.21电缆直埋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不宜超过6根;

  2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电缆至地下构筑物基础平行距离不应小于0.3m; 电缆上下方均应铺设砂层,

  其厚度宜为0.1m; 电缆上方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3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的长度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0.1m;

  4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5 直接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盒下面应垫混凝土基础板,其长度宜超出接头保护盒两端0.6m~0.7m;

  6 直接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与其邻近的电缆净距,不应小于250mm;平行的电缆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净距不应小于500mm;

  7沿电缆路径的直线间隔100m、转弯处和接头部位,应在电缆敷设路径上方设置明显的标志。

  5.3.22 电缆导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电缆保护管宜穿1根电缆,交流单芯电缆以单根穿管时,不得采用未分隔磁路的金属导管;

  2 当电缆有中间接头盒时,接头盒应有防火措施;

  3 管孔端口应采取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措施;

  4穿入保护导管内的电线、电缆横截面总面积不应大于保护管横截面净面积的40%。

  5.3.23 电缆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的电缆桥架上;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桥架上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开。

  2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电缆桥架内的情况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1kV及以下电力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需并列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3 电缆在槽盒内敷设应排列整齐,少交叉。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m~10m处应设置固定点;垂

  直敷设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应小于表5.3.23所列数值。

  表5.3.23电缆在槽盒内垂直敷设固定点间距

  电缆种类 固定点间距(mm) 电力电缆 全塑型 1000 除全塑型外 1500 控制电缆 1000 4 槽盒内敷设的线缆应有一定裕量,线缆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导线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2m。

  5由槽盒引出的线路,在引出部分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6 电力电缆在槽盒内敷设,绝缘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槽盒内截面积的40%,控制电缆不宜超过50%。

  IV 线缆敷设的防火措施

  5.3.24 在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的墙(板)孔洞处,电气柜、盘底部开孔部位应实施防火封堵。

  5.3.25 电缆敷设采用的导管和槽盒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耐燃试验要求。

  5.3.26 防火封堵材料的使用不得对电缆有腐蚀和损害。防火封 堵材料应能承受有可能经受的积水浸泡或鼠害影响。

  5.3.2 7 防火封堵材料不应低于所穿越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 级要求。

  5.4灯具安装

  I 灯具及其安装的总体要求

  5.4.1 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的各种灯具的规格、型号、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图

  纸要求。

  2灯具应有铭牌、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书,在商检范围内的进口产品应有商检证明文件;

  3 灯具在使用前,应提供光学和效果的检验报告,并由设计单位核查是否符合具体项目要求;

  4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灯罩破裂;

  5灯具用的金属防水接头密封圈应齐全、完好;

  6 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坠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

  7 灯具或灯头应具有防脱落设施;

  8 灯具及其支架应安装牢固,采用的安装附件或预埋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

  9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及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要求》GB43472及《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T7000.1、《投光灯具安全要求》GB7000.7、《灯具第2-13部分:特殊要求地面嵌入式灯具》GB/T 7000.213的规定,灯具的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产品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安全要求》GB43473的规定。

  5.4.2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安装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2 主要灯具满足设计效果后,应进行封样,作为大货抽检的比对;

  3 灯具安装位置应有较好的散热条件;可触及的灯具安装在可触及区域,且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4在有防火要求的场所,应采取线路防火及阻止延燃的措施;

  5 灯具安装应考虑防水、防风和结构受力;

  6 灯具安装应避免与建筑外立面排水和防雷设施冲突;

  7 采用自制支架安装灯具时,应先做好安装支架的预埋,预埋支架穿墙处必须做好防水且不得破坏墙体结构原有的防水

  系统;

  8 在树木上安装的灯具,不应使树木受到损害;灯具、电 源线与树木固定时,应有隔热、绝缘、防止阻碍树木生长等措施;不得对古树名木进行照明;

  9 安装在人体可接触场所的灯具,应考虑防撞击、防烫伤和防眩光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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