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Tags | 热门标准 | 最新标准 | 订阅

DB65/T 4999-2025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设置

  • 文件大小:1.34 MB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2
  • 下载次数
  • 标签

资料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T 4999—2025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设置

  Standardized vaccination clinics settings

  2025-11-25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5/T4999—2025

  前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言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基础发展研究院、阿克苏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哈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田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海淑、凯赛尔·吾斯曼、阿迪力·司马义、阿孜亚·赛辽汗、关静、叶尔凡·居来提、李雯、柯俊帆、余琪、王培生、王东、何晓兰、王唯佳、热纳·吾斯曼、马子超、张燕、刘万里、郭荣、赵俊、朱芸、李丽。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38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电话:0991-8561122;传真:0991-8561122;邮编:8300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0991-2615081;传真:0991-2625962;邮编:8300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DB65/T 4999—2025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设置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基本要求、服务范围和服务周期、制度建设、基础设施设置、人员及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standardized vaccination clinics

  指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固定的预防接种工作用房、合理的功能分区、齐全的硬件设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定时定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

  4基本要求

  4.1 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2 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冷藏保管制度。

  4.3 应可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和/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5服务范围和服务周期

  5.1服务范围

  5.1.1 城市地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设立1个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 km;

  5.1.2农村地区应根据人口、交通情况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覆盖几个行政村的村级定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设置1个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 km。

  5.2服务周期

  5.2.1以周或月为周期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城市地区每周服务频次应≥3天,农村地区每周服务频次

  DB65/T 4999—2025

  应≥3天或每月服务频次应≥2次,每次≥3天。

  5.2.2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应在周末提供半天或一天接种服务。

  6制度建设

  应建立健全预防接种预诊登记制度、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安全接种制度、预防接种工作流程、预防接种操作流程、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证使用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免疫规划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EventFollowingImmunization,AEFI) 监测处置制度、AEFI报告管理制度、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疫苗冷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疫苗和冷链设备管理制度、疫苗冷链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疫苗出入库管理制度、疫苗运输管理制度、失效(过期)疫苗管理制度、流动儿童登记及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等。

  7基础设施设置

  7.1房屋

  7.1.1房屋建设应满足GB50011的要求。

  7.1.2应设置在独立区域或相对独立的一楼或二楼,如设置在三楼及以上应配备电梯。宜避免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科(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传染病病房等)等存在潜在感染和损害风险的科室共处同一楼层或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7.1.3整体环境应美观舒适,通风良好,清洁明亮,有专门的出入口。有适当保暖和防暑降温设施,保证温度适宜。

  7.1.4 房屋装修及内部设施应符合GB50210的要求。幼儿活动较多的候种(室)区、留观(室)区的地面、设施和玩具等应做安全化处理(防滑、防撞)、电源接口隐形等安全措施。

  7.1.5 乡级、村级预防接种门诊面积分别不低于65m²和50m²(不包括过道、门诊大厅、办公区及与其他科室共享的区域)。

  7.2功能区设置

  7.2.1总体原则

  7.2.1.1 应设有预检/登记/知情告知室(区)(宜与儿童保健室毗邻)、候种室(区)、接种室(区)、留观室(区)、AEFI处置室(区)、冷链室、医疗废物暂存间、工作人员办公室(区)等。各室(区)的平面设置参见附录A。

  7.2.1.2各室(区)应分隔清晰,布局合理,人员入口、出口分开设置,有明显导向标志,按照预检/登记/知情告知、候种、接种、留观的先后顺序,单向行进,不应交叉往返。

  7.2.1.3 涉及到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或其他收费项目的,应设置收费服务室(区)。

  7.2.1.4 应具有保证数据传输的网络环境,使用现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工作人员对受种者基本信息 和接种信息管理、扫码登记、扫码接种、接种证打印、冷链设备管理、冷链温度监控、疫苗出入库及追溯管理等功能。

  7.2.1.5 应配备支持冷链设备温度与其存储疫苗信息相关联的设备。

  7.2.2预检/登记/知情告知室(区)

  预检/登记/知情告知室(区)供受种者接受预检、登记、知情告知和预约服务,应按照以下要求 设置:

  a)设置“预检/登记/知情告知室(区)”标识;

  b)配备预防接种卡及档案柜;

  c) 配备预防接种登记台及接种登记人员转椅、受种者座椅;

  d) 配备可登录在线版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打印机(可打印预防接种卡、预防接种预 约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报告、报表等)(村级至少1台、乡级至少2台)、身份证读卡器;

  e) 配备免疫规划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知情同意书或知情告知书电子签核仪(村级至少1台、乡级至少2台) ;

  f) 配备扫码设备(疫苗接种预约时可识别接种证条形码和二维码);

  g)公示预防接种预诊登记制度等;

  h) 村级至少配备1名登记人员,乡级至少配备2名。

  7.2.3候种室(区)

  候种室(区)供受种者及家长接种前休息、宣传教育和等待预检/登记,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设置“候种室(区)”标识;

  b)配备充足的固定座椅;

  c) 配备宣传资料架(夹)、健康教育设备(电子显示屏或电视机)、饮水机;

  d) 有条件的可配备组织人员1名(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和产科除外)。

  7.2.4接种室(区)

  接种室(区)供受种者接受疫苗接种,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 设置“接种室(区)”标识,照明应满足GB/T50034的要求;

  b) 按照1台(格)/苗设置预防接种操作台:

  1)操作台应标明接种疫苗的名称,并保持台面清洁、无杂物;

  2)每个操作台配备1台医用冷链设备(有条件的地区每个接种台配备智慧医用冷链设备);

  3)每台医用冷链设备配备温度自动监测仪、三项电源插座,不应与其它设备或电器共用;

  4)医用冷链设备冷藏室和冷冻室各应备有温度计并配备冷藏包和冰排(冰排数量宜至少为冷藏包数量2倍);

  5)每个操作台至少配备接种人员1名、接种人员专用转椅1个、受种者座椅1个;

  c) 若接种卡介苗,应设立卡介苗专台接种;

  d) 配备可登录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至少1台、平推式存折打印机(可对预防接种证进行套打)至少1台、扫码设备(疫苗接种时可识别疫苗及预防接种证条形码和二维码)至少1台;

  e) 配备各类医疗废物包装容器、消毒液、空气紫外线消毒灯(或空气消毒机)等必需用品,定期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有条件的可配备手枪式或感应式水龙头;

  f) 配备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注射器材配备量为一次门诊接种人次数的1.1倍,并配备小口杯、药匙、皮肤消毒剂、镊子、无菌棉签、压舌板、接种盘等用品;

  g) 公示安全接种制度、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表;

  h) 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至少保存3个月。

  7.2.5留观室(区)

  留观室(区)供受种者接种后留观30 min和休息,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设置“留观室(区)”标识,内外布局应温馨、童趣; b)设置醒目留观提示;

  c) 配备充足的固定座椅;

  d) 配备宣传资料架(夹)、健康教育设备(电子显示屏或电视机)、饮水机;

  e) 配备AEFI处置医师1名(和AEFI处置室(区)共用);

  f)公示AEFI报告管理制度。

  7.2.6AEFI处置室(区)

  AEFI处置室(区)供处置出现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儿童,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 配备一次性注射器、小口杯、药匙、皮肤消毒剂、镊子、棉球杯、无菌干棉或棉签、治疗盘、体温表、听诊器、压舌板、血压计;

  b) 配备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高渗糖溶液、地塞米松、抗过敏药、氧气瓶(袋);

  c) 配备输液架、至少1张抢救床(含被褥枕头);

  d) 配备急救药品和抢救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心电监护仪;

  e) 配备AEFI处置医师1名(和留观室(区)共用);

  f) 公示抢救流程图、AEFI监测处置制度。

  7.2.7冷链室

  冷链室用于放置冷链设备及疫苗,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 设置“冷链室”标识;

  b) 配备不间断供电设施设备,保障每台冷链设备持续供电;

  c) 至少配备2台储存疫苗的专用冷链设备(若既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也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其冷链设备应单独设置);冷藏和冷冻室各配备一个温度计,不应存放除疫苗以外的其他物品;

  d) 配备扫码设备(疫苗入库时可识别条形码和二维码识);

  e) 每台专用冷链设备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仪并能满足数据传输需要,如出现温度异常,具备可自动报警功能,并可至少向2名指定人员手机发送报警信息;

  f) 冷链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天人工记录2次温度,间隔不少于6h;

  g) 公示疫苗冷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疫苗和冷链设备管理制度、疫苗冷链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疫苗出入库管理制度、疫苗运输管理制度、失效(过期)疫苗管理制度等;

  h) 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至少保存3个月。

  7.2.8医疗废物暂存间

  医疗废物暂存间供暂时存放医疗废弃物(废弃疫苗、注射器具、棉签等),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 配备医疗废物包装容器、紫外灯;

  b)公示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

  7.2.9工作人员办公室(区)

  工作人员办公室(区)供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办公及休息,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a) 配备网络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等;

  b)配备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

  8人员 8.1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人员数量配置与辖区内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周期相适应,专职(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8.2 负责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包括抽调的临时接种人员)应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等。

  8.3 负责预检、登记、资料管理、疫苗和冷链管理等工作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8.4 从事新生儿乙肝疫苗以及卡介苗、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等疫苗接种的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

  8.5 从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应接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紧急救治的培训。

  8.6 应固定专人接种卡介苗,根据日接种工作量适当增加接种人员数量。

  8.7 预防接种相关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上级单位或本单位组织的预检登记、疫苗接种、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等相关培训。

  9管理

  9.1规范张贴公示材料制度

  应张贴或悬挂接种单位及人员资质、不含商业宣传的科普资料,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证、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非免疫规划疫苗除公示上述内容外,还应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等。

  9.2预防接种管理

  9.2.1 应按规定使用现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信息管理系统中预防接种相关数据的安全使用与管

  理。

  9.2.2 每月应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查漏补种统计功能,开展到期未种儿童摸排随访、通知和查漏补种工作。

  9.2.3 疫苗使用、冷链管理等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9.2.4 预防接种流程要求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和疫苗说明书等规定,不应随意扩大或缩小接种年龄组。版本更新时,应执行现行最新版本。

  附录A

  (资料性)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平面示意图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平面示意图见图A.1。

  图A.1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平面示意图

  DB65/T 4999—202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2]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

  [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国卫疾控发〔2021〕10号

下载说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下载帮助 | 下载声明 | 信息反馈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