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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4941-2025 抽水蓄能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管理规范

  • 文件大小:1.22 MB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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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29.02 CCS F21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65/T 4941—2025

  抽水蓄能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管理规范

  Regulation for connecting pumped storage power station to power system

  2025-11-25发布 2026-01-25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5/T 4941—2025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接入系统管理 2

  5.1 接入电力系统申请和受理 2

  5.2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编制、申报及受理 3

  5.3 接入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 3

  5.4 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 3

  6 技术要求 4

  6.1 一般要求 4

  6.2 电气计算 4

  6.3 控制、保护及通信 4

  7 接入电网调度管理 4

  7.1 基本要求 5

  7.2 启动调试、试运行 5

  7.3 涉网试验 5

  8 监督管理 5

  I

  DB65/T 494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三峡新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若羌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国网克州供电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斌、宋新甫、吴高磊、余金、李建锋、宋海明、侯凯、辛超山、安之、田 伟、魏楠、周专、付高善、余中平、李国庆、申炳豪、乔怡、关洪浩、段永杰、刘瑞华、任娟、卫俊辰、 于国康、郑伟东、魏弋然、张碧茜、白霄磊、吴春雷、周红莲、刘新刚。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 路179号)、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123号)、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电话:0991-4536153;传真:0991-4536153;邮编:830000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联系电话:0991-2925263;传真:0991-2925263;邮编:

  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818750;邮编:830004

  II

  DB65/T 4941—2025

  抽水蓄能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抽水蓄能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基本要求、接入系统管理、技术要求、接入电网调度管 理、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接入电力系统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抽水蓄能电站,在建的抽水 蓄能电站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 件 。

  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1464 电网运行准则

  GB 3875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GB/T 38969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

  GB/T 4058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规范

  GB/T 40594 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

  DL/T 5429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439 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DL/T 5611 电源接入系统设计规程

  NB/T 10072 抽水蓄能电站设计规范

  NB/T 35004 水力发电厂自动化设计技术规范

  NB/T 35010 水力发电厂继电保护设计规范

  NB/T 35042 水力发电厂通用设计规范

  NB/T 35064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力系统 powre system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以及为保障其政策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 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讯等二处设备构成的统一整体。

  [来源:GB/T 38969—2020,2.1]

  3.2

  接入电力系统 connet to the powre system

  发电厂(机组)与电力系统之间或非直调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与电力系统之间的物理连接。

  1

  DB65/T 4941—2025

  3.3

  接入工程 access project

  电源接入电力系统的输电线路。

  3.4

  电网企业 power grid enterprise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

  [来源:GB/T 31464—2022,3.1.3]

  3.5

  抽水蓄能电站 pumped storage power station

  利用电力系统的富余电能从下水库向上水库抽水,将电能转换为水的势能储存起来,当电力系统需 要时,从上水库向下水库放水发电,再将水的势能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水电站。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需要 可做调峰、填谷、调频、调相、黑启动及紧急事故备用运行等。

  [来源:NB/T 10072—2018,2.0.1,有修改]

  3.6

  并网意向书 connection application

  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的要求将其设备与电网并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3.7

  接入点 point of connection

  抽水蓄能电站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节点。

  3.8

  涉网试验 test of power grid related

  与电网运行相关的功能试验。

  4 基本要求

  4.1 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力系统的抽水蓄能项目,应已列入国家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 规划或专项规划并取得省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

  4.2 抽水蓄能电站应符合GB/T 31464、GB 38755、GB/T 38969、GB/T 40594的规定,并应具备参与 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相、黑启动及紧急事故备用的能力。

  4.3 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应负责办理抽水蓄能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向电网企业申报接入电力系统相关工 作,委托并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电力系统设计相关工作,委托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 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评估咨询相关工作,配合电网企业开展接入工程相关前期工作,与电网企业签订接网 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4.4 电网企业应及时受理抽水蓄能建设单位的接入电力系统申请并予以回复,委托并组织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开展接入工程可研设计、核准相关工作,组织电力调度机构会同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制定抽水蓄能 电站运行调度规程,配合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开展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评估咨询相关工作,与抽水蓄能建设 单位签订接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5 接入系统管理

  5.1 接入电力系统申请和受理

  5.1.1 申请接入电力系统的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等材料,并网意向书应包

  2

  DB65/T 4941—2025

  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b) 项目规划及本期工程规模(本期建设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 等 ) ;

  c) 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

  d) 项目的性质(服务电力系统或服务特定电源);

  e)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f) 项目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 门年度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

  g) 与项目并网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5.1.2 在收到抽水蓄能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网意向书内 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 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原因;需补充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5.2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编制、申报及受理

  5.2.1 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符 合 DL/T 5429 、DL/T 5439 、DL/T 5611 、NB/T 10072 、NB/T 35042的规定。完成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后, 建设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

  5.2.2 电网企业在收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 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原因;需补充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5.2.3 电网企业在受理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后,应会同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协商确 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咨询。

  5.2.4 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给予书面回复意 见。通过评估咨询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等内容;需要进一 步论证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抽水蓄能建设单位组织设计 单位对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电网企业提交。

  5.3 接入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

  5.3.1 抽水蓄能项目的接入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电力系统改造部分应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5.3.2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接入工程相关前期工作,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应 配合。

  5.3.3 电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工程设计工作,接入工程设计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 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5.3.4 接入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 重新开展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并重新履行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编制、申报及受理程序。

  5.3.5 接入工程可研工作时间应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接入工程可 研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5.4 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

  5.4.1 抽水蓄能项目本体和接入工程均获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与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应于30个工 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考虑接入工程和抽水蓄能项目本体的合理工期,内容应包括抽水蓄能 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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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T 4941—2025

  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5.4.2 电网企业、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应执行接网协议,抽水蓄能电站与接入工程应同步投产。

  6 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抽水蓄能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抽水蓄能项目的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应与电力系统的整体规划相衔接;

  b) 抽水蓄能项目与电力系统连接的输电电压等级,应采用一级;

  c) 抽水蓄能项目的电气主接线设计应根据电站单机容量和装机台数、出线电压和回路数、输电距 离、系统和电站对主接线可靠性及机组运行方式的要求,并结合电站环境条件、枢纽布置和开 关站型式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装机容量600 MW 及以上的抽水蓄能项目应对电气主接线 进行可靠性评估;

  d) 抽水蓄能项目应结合装机规模、功能定位,确定接入电力系统电压等级和出线回路数,根据不 同的可靠性要求,当进出线回路数较少、接入电压为220 kV 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或双母线 接线;当进出线回路数较多或有分期建设要求时,宜采用双母线分段接线;当接入系统电压为

  750 kV时,宜采用3/2断路器接线或角形接线。

  6.2 电气计算

  抽水蓄能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的潮流、短路电流、暂态/动态稳定等电气计算应符合GB 38755、 GB/T 38969 、GB/T 40581 、DL/T 5429 、DL/T 5611的要求。

  6.3 控制、保护及通信

  6.3.1 抽水蓄能电站控制宜设以下控制层:

  a) 电站控制层;

  b) 现地控制层;

  c) 辅助设备及全厂公用设备现地控制层。

  6.3.2 抽水蓄能电站各控制层之间应有良好的协调分工,下层对上层应相对独立,能脱离上层完成本 层的功能。

  6.3.3 抽水蓄能电站自动控制设计应符合NB/T 35004的有关规定。

  6.3.4 抽水蓄能电站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NB/T 35042的有关规定。

  6.3.5 抽水蓄能电站网络安全防护应满足GB/T 22239的有关规定。

  6.3.6 抽水蓄能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宜设高低频自动控制功能。当电网频率异常升高或异常降低时, 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自动改变机组的输出功率或运行工况,最大限度地维持电网的频率水平。

  6.3.7 抽水蓄能电站继电保护配置应符合GB/T 14285、NB/T 3501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及工况转换过程都应设置完善的继电保护和可靠的闭锁措施;

  b) 机组在抽水工况启动过程中投入的继电保护装置和互感器应具有良好的低频率和电压特性, 在启动过程能正常检测保护范围内的故障。在低频率和电压特性不能满足基本保护要求时,应 设抽水工况起动过程的低频过流保护等附加继电保护。

  7 接入电网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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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T 4941—2025

  7.1 基本要求

  7.1.1 抽水蓄能电站在系统及厂用电进行并网连接前,应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 从所属电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7.1.2 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抽水蓄能电站的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设计、安装和调试的图纸、资料和数据应齐全。

  7.1.3 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抽水蓄能电站设备,其运行方式、设备状态、稳定限额、保护定 值、检修项目、改扩建工程等应纳入电网统一专业管理,遵守电网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严格 履行设备停役、调试和复役管理及相关申请手续。

  7.1.4 抽水蓄能电站应根据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制定相应的调度运行规程,明确电站线路、 电气一次设备、继电保护等设备的命名及状态定义,调度术语、设备状态变化时的操作执行方法等,并 明确事故处理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理流程、事故处理时间要求、事故处理人员职责和汇报方式等。电 站的调度运行规程需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7.2 启动调试、试运行

  7.2.1 抽水蓄能电站应在机组首次并网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申请,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审定 意见执行。

  7.2.2 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抽水蓄能电站并网前,其启动操作应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 操作。

  7.2.3 新并网抽水蓄能电站的并网调试操作应按照调试方案和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调试方案和电 力调度机构指令产生冲突时,以电力调度机构指令为准。

  7.2.4 抽水蓄能电站应根据机组调试的实际进度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调整的试验计划,对调整后 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予以满足。

  7.2.5 电力调度机构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配合电站调试,可满足电站提出的抽水蓄 能电站运行方式和调试负荷需求。在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根据电网调度规程有关规定,调整抽水蓄 能电站的运行方式和调试计划。

  7.3 涉网试验

  7.3.1 抽水蓄能电站的一次调频能力、励磁调节性能等各项指标应满足当地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要求。

  7.3.2 电站在投入商业运行前,应完成下述涉网试验:

  a) 发电机励磁系统参数测试及建模试验;

  b) PSS 参数整定试验(含发电方向和抽水方向);

  c) 发电机进相试验;

  d) 调速系统参数测试及建模试验;

  e) 一次调频试验;

  f) AGC 试验;

  g) AVC 试验。

  8 监督管理

  8.1 抽水蓄能电站接入电力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DL/T 5439 、NB/T 10072的规定,设计质量控制 管理应符合NB/T 350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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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T 4941—2025

  8.2 抽水蓄能电站的运营主体应按电力业务许可的要求,依法开展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主 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管。

  8.3 电网企业应与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抽水蓄能电站运行情况。在电网和 抽水蓄能电站检修期间,做好接入点的隔离措施。

  8.4 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调度运行监测系统,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 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为特定电源服务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单位应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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