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891-2025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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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T1891—2025代替 DB 43/T1891-2020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grain after-harvest servicecenter
2025-08-15发布 2025-11-15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服务内容 2
4.1基础服务 2
4. 2增值服务 2
5通用要求 2
6一般要求 2
6.1计量服务 2
6.2清理服务 2
6. 3 干燥服务 2
6.4检测服务 2
6. 5 储存服务 3
6.6销售服务 3
6.7种植服务 3
6.8加工服务 3
6,9运输服务 3
6.10收购服务 3
6.11金融服务 3
6.12 信息服务 4
6.13 农户科学储粮服务 4
7智能化管理 4
8 粮食质量要求 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3/T 1891—2020《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与DB43/T 1891—202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20 年版的第1章);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1、3.2);
c) 删除了“服务功能”一章(见2020 年版的第4章);
d) 删除了“服务方式”一章(见2020 年版的第5章);
e) 增加了“服务内容”一章(见第4章);
f) 增加了“通用要求”一章(见第5章);
g) 修改了计量服务(见6.1.1、6.1.2,2020 年版的6.1.1、6.1.2、6.1.3);
h) 修改了清理服务(见6.2.1,2020 年版的6.4.1、6.4.2、6.4.4、6.4.5);
i) 删除了干燥服务部分条款(见2020 年版的6.5.1、6.5.4、6.5.5、6.5.6);
j) 删除了检测服务部分条款(见2020 年版的6.3.1、6.3.3);
k) 修改了储存服务(见6.5.1、6.5.2,见2020 年版的6.6.1、6.6.2、6.6.3、6.6.4、6.6.5);
l) 修改了销售服务(见6.6.1、6.6.2,见2020 年版的6.9.1、6.9.2);
m) 增加了种植服务(见6.7);
n) 删除了加工服务部分条款(见2020 年版的6.7.1、6.7.5);
o) 修改了运输服务(见6.9.1、6.9.2、6.9.3,见2020 年版的6.2.1、6.2.2、6.2.3、6.2.4);
p) 修改了收购服务(见6.10.1、6.10.3、6.10.4,见2020 年版的6.8.1、6.8.3、6.8.4、6.8.5);
q) 修改了金融服务(见 6.11.1、6.11.2、6.11.3,见 2020年版的 6.11.1、6.11.2、6.11.3、6.11.4、6.11.5);
r) 增加了信息服务(见6.12);
s) 修改了农户科学储粮服务(见6.13.1、6.13.2,见2020 年版的6.10.1、6.10.2);
t) 增加了“智能化管理”一章(见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
本文件由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粮食和物资科研设计院、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湖南省粮油信息中心、湖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隆平好粮科技有限公司、桃源县粮油食品质量检测中心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振华、范小勇、童国平、宋健华、陈颖、邓树华、杨静、王业荣、吴杰俊、孙培军、张晓燕、黄龙、夏婧、张志颖、曹樑、吴树会、蒋璐、毛海锋、卢黄华、王东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 年首次发布为DB43/T1891—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的服务内容、通用要求、一般要求、智能化管理、粮食质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开展的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50稻谷
GB/T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6433 粮油加工环境要求 GB/T 26630 大米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GB/T 29890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LS/T1205 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
LS1206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DB43/T1437 粮食进出库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策粮源 policy grain source
政府储备粮收购、最低价粮收购、地方临储粮收购等粮源。
3.2
应急保粮服务 emergency food security service
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为确保粮食数量和质量安全,所提供的临时性、快速响应的粮食干燥、储存等一系列专业服务措施。
3.3
适度加工 moderate processing
在满足食用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浪费、保留粮食营养的加工技术。 4 服务内容
4.1基础服务
粮食计量、清理、干燥、检测、储存、销售等服务。
4.2增值服务
粮食种植、加工、运输、收购、金融、信息、农户科学储粮等服务。
5 通用要求
5.1 开展社会化服务,应优先满足周边种粮农户新收获粮食的清理、干燥等服务;开展政策粮源服务,应优先满足属地政策性粮源的粮食清理、干燥等服务;开展应急保粮服务,应优先满足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需求。
5.2 应建立粮食质量台账和固定资产台账,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统计等工作。
5.3 应坚持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价格应具有普惠性。
5.4 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启动应急保粮服务。
5.5 应主动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6 应建立服务效果反馈机制,收集当地种粮农户和政策性储备粮库的意见,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切实履行社会职能。
5.7 应制定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
5.8 清理、干燥、加工等服务应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清洁能源。
5.9 清理、干燥、加工等服务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6一般要求
6.1计量服务
6.1.1 计量设备应定期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1.2 应标示计量流程,按规范操作。
6.1.3 应在显著位置标示上级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6.2清理服务
6.2.1 应合理选择清理设备或设备组合。
6.2.2 开展清理服务时,应开启除尘系统。
6.3干燥服务
6.3.1 根据烘前粮食的种类、水分、客户需求等因素,制定干燥方案,合理确定干燥方式和各项控制参数。
6.3.2 应根据LS/T 1205的要求,制定干燥作业记录制度、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外包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6.4检测服务 6.4.1 应具备开展检测相关服务所需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6.4.2 扦样、分样应按GB/T 5491的规定执行,各指标检验应按国家相应的标准执行。
6.4.3 检验人员应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员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
6.5储存服务
6.5.1 应对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分仓储存,储存管理应按照GB/T 29890的要求执行,并建立粮食储存台账。
6.5.2 宜采用低温、准低温、气调等绿色储粮技术。
6.5.3 粮食进出库作业应符合DB43/T1437的要求,其他作业应符合LS1206的要求。
6.6销售服务
6.6.1 应基于粮食实际数量、质量检测结果及市场价格行情,向种粮农户提供销售建议。
6.6.2 宜协助种粮农户对接销售渠道,并提供交易过程相关服务。
6.7种植服务
6.7.1 应根据湖南省气候条件及土壤特性,向农户推荐适应当地的高产、优质、抗逆性强、低镉的粮食作物品种。
6.7.2 宜向种粮农户提供统一良种供应、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控、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机械化耕作等服务。
6.7.3 宜采用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生产模式。
6.8加工服务
6.8.1 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按GB/T 26630的规定执行。
6.8.2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要求,加工环境符合GB/T 26433的要求。
6.8.3 宜采用适度加工技术。
6.9运输服务
6.9.1 运输工具接触粮食的部位应符合GB 4806.1 要求。
6.9.2 运输设备宜配备雨篷、油布等防虫防雨配套设施。
6.9.3 不应与化学物品、有毒物品混合运输。
6.10收购服务
6.10.1 应按要求完成粮食收购备案。
6.10.2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粮食收购价格。
6.10.3 应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分等定级。
6.10.4 应及时足额向种粮农户支付售粮款。
6.11金融服务
6.11.1 应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金融服务,并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流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预案。
6.11.2 应选择信誉好、资产优良的合法金融机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作为合作伙伴。
6.11.3 应跟踪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资金的使用。
6.12信息服务
6.12.1 应积极宣传国家粮食生产和收购政策。
6.12.2 应及时准确提供粮食市场价格、市场需求等信息。
6.13农户科学储粮服务
6.13.1 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种粮农户开展农户科学储粮服务。
6.13.2 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掌握粮食储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7智能化管理
7.1 应建设智能化服务平台并加强管理,将储存、销售、收购、加工、运输等服务纳入平台,宜开发移动客户端小程序。
7.2 开展销售、收购服务时,宜启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订单预约收购平台。
7.3应采用一户一账号的服务模式。
7.4 应积极指导种粮农户使用预约收购平台。
8 粮食质量要求
除有特殊约定外,清理和干燥后的稻谷质量指标应符合GB1350的要求,加工后的大米应符合GB/T1354的要求。稻谷和大米的食品安全指标应分别符合GB 2715、GB 2762、GB 2763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