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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3324-2025 政务数据共享 需求清单共享清单负面清单管理规范

  • 文件大小:1.43 MB
  •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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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山西省政务数据共享“三清单”管理规范总结

​一、范围与适用性​

  • ​适用范围​​:山西省各级政务部门(党委、政府、法院等)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共享清单、负面清单(简称“三清单”)管理工作。
  • ​核心目标​​:规范清单管理流程,促进数据高效共享,确保数据合规使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T 38664.1-2020​​: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总则。
  • ​GB/T 40692-2021​​:政务信息系统定义与范围。

​三、关键术语定义​

  1. ​政务部门​​: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法院等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2.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的机构。
  3. ​政务数据共享​​:跨部门数据提供与使用的行为。
  4. ​三清单​​:
    • ​需求清单​​:部门履职所需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清单。
    • ​共享清单​​:部门可对外共享的数据清单。
    • ​负面清单​​:因法律法规限制不可共享的数据清单。

​四、基本管理要求​

  1. ​制度与职责​​:
    •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需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 非涉密数据默认共享,负面清单需有明确法律依据。
  2. ​清单关联​​:
    • 三清单之间、与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需建立关联。
  3. ​工具支持​​:提供供需匹配工具,辅助数据共享流程。

​五、需求清单管理​

  1. ​提出​​:
    • 数据需求方从资源目录选取或按要素编制需求(要素包括编码、需求部门、数据项等)。
  2. ​审核​​:
    • 供给方审核需求,驳回需提供法律依据。
    • 审核结果需一致性(相同需求统一处理)。
  3. ​撤回​​:未受理前可撤回,已受理需通知相关部门。
  4. ​生成与废止​​:
    • 审核通过后生成需求清单。
    • 需求变更或失效时废止,旧需求存档。

​六、共享清单管理​

  1. ​生成途径​​:
    • 需求清单转化(合并相同需求)。
    • 供给方主动申报可共享数据。
  2. ​审核​​:
    • 需求转化的共享清单由供给方审核,主动申报的由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
  3. ​变更与废止​​:
    • 变更需说明理由,审核不通过则驳回。
    • 废止需提供法律依据,移除后存档。

​七、负面清单管理​

  1. ​生成条件​​:
    • 需求审核不通过且有法律依据。
    • 供给方主动申报受限数据。
  2. ​审核​​: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法律依据有效性。
  3. ​变更与废止​​:
    • 法律依据变化时调整清单。
    • 废止需说明理由,移除后存档。

​八、清单发布机制​

  1. ​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管理部门按批次发布三清单。
  2. ​变更标注​​:新批次需标注变更内容、批次号及依据,旧版本存档。

​九、附录关键内容​

  1. ​流程图(附录A)​​:
    • 需求清单:提出→审核→生成/撤回→废止。
    • 共享/负面清单:生成→审核→变更→废止。
  2. ​清单要素(附录B)​​:
    • ​需求清单​​:含编码、需求部门、数据项、依据等15项要素。
    • ​共享清单​​:含责任单位、数据项、提供方式等12项要素。
    • ​负面清单​​:含法律依据、数据项说明等11项要素。

​十、实施意义​

  •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重复审核,促进数据共享。
  • ​合规保障​​:明确负面清单的法律依据,规避数据滥用风险。
  • ​动态管理​​:适应机构调整、法律变化,确保清单时效性。

​注​​:标准引用《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强化地方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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