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324-2025 政务数据共享 需求清单共享清单负面清单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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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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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山西省政务数据共享“三清单”管理规范总结
一、范围与适用性
- 适用范围:山西省各级政务部门(党委、政府、法院等)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共享清单、负面清单(简称“三清单”)管理工作。
- 核心目标:规范清单管理流程,促进数据高效共享,确保数据合规使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T 38664.1-2020: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总则。
- GB/T 40692-2021:政务信息系统定义与范围。
三、关键术语定义
- 政务部门: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法院等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的机构。
- 政务数据共享:跨部门数据提供与使用的行为。
- 三清单:
- 需求清单:部门履职所需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清单。
- 共享清单:部门可对外共享的数据清单。
- 负面清单:因法律法规限制不可共享的数据清单。
四、基本管理要求
- 制度与职责:
- 政务信息管理部门需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 非涉密数据默认共享,负面清单需有明确法律依据。
- 清单关联:
- 三清单之间、与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需建立关联。
- 工具支持:提供供需匹配工具,辅助数据共享流程。
五、需求清单管理
- 提出:
- 数据需求方从资源目录选取或按要素编制需求(要素包括编码、需求部门、数据项等)。
- 审核:
- 供给方审核需求,驳回需提供法律依据。
- 审核结果需一致性(相同需求统一处理)。
- 撤回:未受理前可撤回,已受理需通知相关部门。
- 生成与废止:
- 审核通过后生成需求清单。
- 需求变更或失效时废止,旧需求存档。
六、共享清单管理
- 生成途径:
- 需求清单转化(合并相同需求)。
- 供给方主动申报可共享数据。
- 审核:
- 需求转化的共享清单由供给方审核,主动申报的由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
- 变更与废止:
- 变更需说明理由,审核不通过则驳回。
- 废止需提供法律依据,移除后存档。
七、负面清单管理
- 生成条件:
- 需求审核不通过且有法律依据。
- 供给方主动申报受限数据。
- 审核: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法律依据有效性。
- 变更与废止:
- 法律依据变化时调整清单。
- 废止需说明理由,移除后存档。
八、清单发布机制
- 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管理部门按批次发布三清单。
- 变更标注:新批次需标注变更内容、批次号及依据,旧版本存档。
九、附录关键内容
- 流程图(附录A):
- 需求清单:提出→审核→生成/撤回→废止。
- 共享/负面清单:生成→审核→变更→废止。
- 清单要素(附录B):
- 需求清单:含编码、需求部门、数据项、依据等15项要素。
- 共享清单:含责任单位、数据项、提供方式等12项要素。
- 负面清单:含法律依据、数据项说明等11项要素。
十、实施意义
-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重复审核,促进数据共享。
- 合规保障:明确负面清单的法律依据,规避数据滥用风险。
- 动态管理:适应机构调整、法律变化,确保清单时效性。
注:标准引用《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强化地方管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