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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379-2024 木制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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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林业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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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379—2024

  代替LY/T1855—2009

  木制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

  Slatsofwoodenblindandshutter

  2024-02-07发布2024-06-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LY/T1855—2009《木制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与LY/T1855—2009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9年版的第3章);

  c) 更改了分类(见第4章,2009年版的第4章);

  d) 更改了树种(见5.1,2009年版的5.1);

  e) 增加了橄榄型叶片厚度规格尺寸(见表1);

  f) 删除了组装孔的形位尺寸偏差(见2009年版的表2);

  g) 删除了外观质量部分检验项目(见2009年版的表4);

  h) 更改了部分外观质量的要求(见表2,2009年版的表4);

  i) 更改了含水率指标要求(见表3,2009年版的表5);

  j) 更改了有害物质限量指标要求(见表4,2009年版的5.4.2);

  k) 更改了检量工具(见6.1,2009年版的6.1);

  l) 更改了叶片厚度、外观质量、试件制作、甲醛释放量、重金属含量、浸渍剥离、漆膜耐黄变、漆膜

  附着力、漆膜硬度的检验方法(见7.2.3,7.3,7.4.1及表5,7.4.4~7.4.8,7.4.10,2009年版的

  6.2.3,6.3,6.4.1及表6,6.4.2.3~6.4.2.7,6.4.2.9);

  m) 更改了型式检验及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结果判定(见8.1.3,8.1.4,8.3.1,2009年版的

  7.1.2,7.3.1);

  n) 更改了理化性能抽样方案(见表9,2009年版的表10)。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木材科学研究所、海林欣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节约发展中

  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佳木斯分院、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秀、黄海兵、时兰翠、赵丽媛、李晨琦、潘宇峰、高丹丹、孟祥鹏、张艳红、

  王宏棣、窦南英、黄仲华、徐漫平、王平、李长贵、党文杰、刘浩阳、徐林、张晔、苏芸、王梓贞、关帅。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LY/T1855—200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Ⅰ

  LY/T3379—2024

  木制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制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的分类、树种、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

  贮存,描述了相应的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实木、指接材及实木拼接板制造的百叶窗帘用和百叶窗用叶片的产品生产、销售和检

  验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927.4—2021 无疵小试样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 第4部分:含水率测定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4823—2013 锯材缺陷

  GB/T17657—2022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8103—2022 实木复合地板

  GB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23987—2009 色漆和清漆 涂层的人工气候老化曝露 曝露于荧光紫外线和水

  GB/T40493—2021 人造板饰面材料中铅、镉、铬、汞重金属元素含量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4823—2013和GB/T18103—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制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 slatsofwoodenblindandshutter

  由实木、指接材及实木拼接板经加工制成的扁平条状木片。

  4 分类

  4.1 按用途分为:

  a) 木制百叶窗帘用叶片;

  b) 木制百叶窗用叶片。

  4.2 按材料分为:

  a) 实木叶片;

  b) 指接材叶片;

  c) 实木拼接板叶片。

  1

  LY/T3379—2024

  4.3 按涂饰分为:

  a) 未涂饰叶片;

  b) 透明涂饰叶片;

  c) 不透明涂饰叶片。

  4.4 按形状分为:

  a) 平面叶片;

  b) 橄榄型叶片。

  5 树种

  5.1 常用树种:椴木(Tiliaspp.)、杨木(Populusspp.)、泡桐(Paulownia spp.)、云杉(Picea spp.)、冷

  杉(Abiesspp.)等。

  5.2 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生产其他树种的叶片。

  6 要求

  6.1 规格尺寸及偏差

  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规格尺寸及偏差

  项目单位规格允许偏差

  长度mm ≥400 ±1.0

  宽度mm 25~120 ±0.2

  厚度

  百叶窗帘用叶片

  百叶窗用叶片

  平面叶片

  橄榄型叶片

  mm

  mm

  mm

  2.3~5.0

  8~12

  8~12

  ±0.2

  横向翘曲度% — ≤0.3

  纵向翘曲度% — ≤0.3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其他规格尺寸产品。

  6.2 外观质量

  根据外观质量要求,叶片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各等级叶片的外观质量应符合

  表2的规定。

  2

  LY/T3379—2024

  表2 外观质量

  检验项目

  等级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变色不准许

  面积≤叶片宽度×50mm,

  不超过2处

  准许

  活节

  直径≤3mm,

  叶片长度≤600mm,不超过2个

  叶片长度>600mm,不超过3个

  3mm<直径≤6mm,

  叶片长度≤600mm,不超过2个

  叶片长度>600mm,不超过3个

  直径≤10mm,准许

  死节不准许

  直径≤1mm,不超过2个,

  未脱落,颜色应相近

  直径≤3mm,不超过3个,

  脱落可修补,但颜色要相近

  裂纹不准许不明显

  腐朽不准许

  虫孔不准许

  水渍不准许

  缺棱不准许

  波纹状锯痕不准许

  毛刺糙面不准许

  漆膜皱皮不准许≤单片面积的3%(累计)

  漆膜划痕不准许轻微

  漆膜鼓泡不准许

  漏漆不准许

  针孔不准许直径≤0.5mm,不超过3个直径≤0.5mm,不超过6个

  粒子不准许

  叶片长度≤600mm,不超过2个

  叶片长度>600mm,不超过4个

  叶片长度≤600mm,不超过4个

  叶片长度>600mm,不超过8个

  注1:不透明涂饰叶片不要求检测变色、活节、死节、裂纹、腐朽、虫孔、水渍、缺棱、波纹状锯痕、毛刺糙面。

  注2:未涂饰叶片不要求检测漆膜皱皮、漆膜划痕、漆膜鼓泡、漏漆、针孔、粒子。

  注3:特殊要求经供需双方商定。

  6.3 理化性能

  6.3.1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3

  LY/T3379—2024

  表3 物理力学性能

  项目单位指标

  含水率% 6~当地平衡含水率

  残余变形mm ≤3

  浸渍剥离

  指接

  横拼

  — 平均剥离率小于10%,

  且单个胶缝剥离小于胶缝长度的1/3

  — 平均剥离率小于10%,

  且单个胶缝剥离小于胶缝长度的1/10

  漆膜耐黄变

  清漆1级

  2级

  色漆

  —

  ΔE* ≤3.0

  ΔE* ≤6.0

  ΔE* ≤3.0

  漆膜附着力— ≥五级

  表面耐污染— 表面无污染或腐蚀痕迹

  漆膜硬度— ≥H

  注1:实木叶片不要求检测浸渍剥离。

  注2:叶片长度小于800mm 的不进行残余变形检测。

  注3:未涂饰叶片对漆膜耐黄变、漆膜附着力、表面耐污染和漆膜硬度不做要求。

  注4:ΔE* 为CIELAB色空间中的两个颜色的色差。

  注5:特殊要求经供需双方商定。

  6.3.2 有害物质限量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单位限量值备注

  甲醛释放限量值mg/m3 ≤0.124 仅检测指接材及实木拼接板叶片

  重金属含量

  可溶性铅

  可溶性镉

  可溶性铬

  可溶性汞

  mg/kg

  ≤30

  ≤25

  ≤20

  ≤20

  仅检测不透明(色漆)

  涂饰的叶片

  7 检验方法

  7.1 检量工具

  7.1.1 钢卷尺,分度值为1.0mm。

  4

  LY/T3379—2024

  7.1.2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02mm。

  7.1.3 千分尺,分度值为0.01mm。

  7.1.4 塞尺,量程为0.01mm~1.0mm,分度值为0.01mm。

  7.2 规格尺寸

  7.2.1 叶片长度

  沿叶片长度方向中心线处用钢卷尺测量,精确至1.0mm。

  7.2.2 叶片宽度

  在叶片长度方向1/2处及两端且距叶片端头20mm 处用游标卡尺测量3个点,计算各测量值的算

  术平均值,精确至0.02mm。

  7.2.3 叶片厚度

  沿叶片长度方向中心线,在1/2处及两端且距叶片端头20mm 处用千分尺测量3个点,计算各测

  量值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mm。见图1。

  单位为毫米

  图1 厚度测量图

  7.2.4 横向翘曲度

  沿叶片的长度方向,用细钢丝绳紧靠叶片的两端边,用塞尺测量板边与细钢丝绳之间的最大拱

  高s,精确至0.01mm;最大拱高与实测长度之比即为横弯的翘曲度,用百分数表示,精确至0.01%。见

  图2。

  图2 横向翘曲度测量图

  7.2.5 纵向翘曲度

  将叶片的窄面竖立放置在水平试验台面上,用细钢丝绳紧靠叶片两端边,用游标卡尺测量最大拱

  高b,精确至0.01mm;最大拱高与实测长度之比即为顺弯的翘曲度,用百分数表示,精确至0.01%,测

  量位置为端边任意对应部位。见图3。

  5

  LY/T3379—2024

  图3 纵向翘曲度测量图

  7.3 外观质量

  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 日光灯)下,正常视力(或矫正

  到正常视力)情况,采用目测的方式,进行逐片检验,根据表2判定其等级。存在争议时,由3人共同检

  验,以两人以上相同意见为评定结果。

  7.4 理化性能

  7.4.1 试件的制作

  7.4.1.1 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h以上的产品中抽取。

  7.4.1.2 试件的制取位置、规格尺寸及数量按图4和表5要求进行。如因叶片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

  尺寸和数量要求时,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到达到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指接材叶片和实木拼接板叶片的甲醛释放量及残余变形项试件应含全部指接部位。

  浸渍剥离:指接试件包含指接部位;横拼试件应包含通长胶缝。

  图4 叶片试件制作示意图

  表5 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检测项目试件尺寸/mm 数量编号

  含水率距叶片端头100mm 处取20×自然宽度3 ①

  残余变形800 6 ②

  甲醛释放量按GB18580—2017规定进行— —

  重金属含量任意位置取适量涂层—

  浸渍剥离75×自然宽度6 —

  漆膜耐黄变95×自然宽度3 ③

  漆膜附着力250×自然宽度1 ④

  表面耐污染300×自然宽度1 ⑤

  漆膜硬度适当长度1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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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2 含水率

  按GB/T1927.4—2021规定进行。

  7.4.3 残余变形

  叶片残余变形试验如图5所示进行,支点间距及负载质量按表6选择。将负载加到叶片中间位置

  上,叶片中间位置对应支点中间位置,负载与叶片加载处覆以金属垫片,垫片大小为叶片宽度×50mm。

  施加负载3min后,撤去负载并放置1min,在5min之内测量完毕,用千分尺测量叶片残留挠度,精确

  至0.01mm。支点应保证足够高度以确保试验过程中负载底部不与水平地面接触。若叶片在施加负载

  后从支点滑落,则判定此叶片残余变形不合格。以6块试件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精确

  至0.01mm。

  单位为毫米

  标引序号说明:

  1———支点;

  2———叶片;

  3———垫片;

  4———负载。

  图5 残余变形试验示意图

  表6 叶片宽度与负载关系

  叶片宽度/mm 支点间距l/mm 负载(含垫片质量)/kg

  ≤27

  27<宽度≤35

  >35

  500

  1.5

  23

  7.4.4 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2017规定进行,试件平衡后采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封边,释放面积总计1m2。结果

  精确至0.001mg/m3。

  7.4.5 重金属含量

  按GB/T40493—2021规定进行。

  7.4.6 浸渍剥离

  按GB/T17657—2022中4.19中Ⅲ类浸渍剥离试验方法进行,并按公式(1)计算剥离率,精确至0.1%。

  7

  LY/T3379—2024

  P =

  L1

  L0

  ×100% ……………………(1)

  式中:

  P ———剥离率;

  L1 ———试件两面胶层剥离总长度,单位为毫米(mm);

  L0 ———试件两面胶层总长度,单位为毫米(mm)。

  7.4.7 漆膜耐黄变

  按GB/T23987—2009中方法A 进行,用UVA(351)灯作为光源,将试件置于试验条件能满足黑

  板温度为(60±3)℃、辐照度为0.89 W/m2、干相(无凝露)的荧光紫外老化机中,全过程保持持续光照

  168h。试验结束后,与未经光照的样品对照,用色差仪测量颜色变化(ΔE* )。

  7.4.8 漆膜附着力

  按GB/T17657—2022中4.57规定进行。

  7.4.9 表面耐污染

  按GB/T17657—2022中4.44规定进行,选择带“*”污染物进行测试。

  7.4.10 漆膜硬度

  按GB/T17657—2022中4.58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检验;

  c) 含水率检验。

  8.1.3 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

  8.1.4 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2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2 抽样方案

  8.2.1 规格尺寸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采用GB/T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Ⅰ,接收质量限

  AQL=6.5,见表7。按6.1中表1规定对样品n1 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d1≤Ac1 时接收,d1≥Re1 时

  拒收,若Ac1

  时拒收。

  8

  LY/T3379—2024

  表7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单位为片

  批量范围(N )

  样本大小

  n1=n2 Σn

  第一判定数

  接收Ac1 拒收Re1

  第二判定数

  接收Ac2 拒收Re2

  ≤500 13 26 1 3 4 5

  501~1200 20 40 2 5 6 7

  1201~3200 32 64 3 6 9 10

  3201~10000 50 100 5 9 12 13

  10001~35000 80 160 7 11 18 19

  8.2.2 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GB/T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

  AQL=4.0,见表8。按6.2的表2规定对样本n1 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d1≤Ac1 时接收,d1≥Re1 时

  拒收,若Ac1

  时拒收。

  表8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单位为片

  批量范围(N )

  样本大小

  n1=n2 Σn

  第一判定数

  接收Ac1 拒收Re1

  第二判定数

  接收Ac2 拒收Re2

  ≤500 32 64 2 5 6 7

  501~1200 50 100 3 6 9 10

  1201~3200 80 160 5 9 12 13

  3201~10000 125 250 7 11 18 19

  10001~35000 200 400 11 16 26 27

  8.2.3 理化性能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见表9,初检样本检验结果中除甲醛释放量和重金属外,如有某项指标不合

  格时,则按复检样本量抽取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抽样时应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表9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单位为片

  提交检验批的成品叶片数量初检抽样数复检抽样数

  ≤10000 70 140

  ≥10001 140 280

  注:如样品规格小,按以上方案抽取的样品不能满足试验要求时,适当增加抽样数量。

  9

  LY/T3379—2024

  8.3 判定原则

  8.3.1 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结果判定

  样本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3.2 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判定

  8.3.2.1 样本的甲醛释放量和重金属均符合限量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3.2.2 样本的残余变形和浸渍剥离检验符合指标值的试件数分别大于或等于该项试件总数的80%

  时判定为合格,小于60%时,判定为不合格,在60%~80%之间,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复检,复检

  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

  8.3.2.3 样本的其他理化性能符合指标值时判该批产品的理化性能为合格;如果某项指标检验不合格

  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8.3.3 综合判定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否则判定为

  不合格。

  9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识

  凡符合本文件的产品,每个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标、规格、数量、等级、防潮、生产日

  期及合格标识,对标识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9.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用纸壳包装或塑料包装带进行包装,包装应平整、方正,避免

  产品损伤。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同一包装箱内只准许有一个长度、一个级别,不应混包。箱内应平整并有防潮衬套,不能有造成叶

  片损伤等任何缺陷。箱口应封严,同一规格纸箱所用打包带数量应相同,两端打包距离应相等。箱外除

  一端贴唛头外,其他部位不应乱写乱画。

  9.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碰撞和重压,防水、防潮、防暴晒并棚遮运输。

  9.4 贮存

  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注意防潮、防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垛应有相应的标记。

  10

  LY/T337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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