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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SM 0070-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有色金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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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综合团体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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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7.020
CCS Z01
团体标准
T/ZSM 0070—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有色金属企业
Requirements for the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s—Nonferrous metal enterprise
2024 - 10 - 22 发布2024 - 11 - 22 实施
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碳排放和碳计量边界.................................................................. 1
4.1 碳源流和温室气体类型............................................................ 1
4.2 碳计量边界...................................................................... 2
5 碳计量器具配备...................................................................... 4
5.1 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4
5.2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4
6 碳计量管理要求...................................................................... 4
附录A(规范性) 有色金属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6
参考文献............................................................................... 8
T/ZSM 0070—2024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腓力、秦树伟、余时帆、沈伟、王凯于、马珏、杨艳伟、仇亿、陈潇、刘素
洁、王丽建、崔超、王文林、周明建、徐立恒、马俊、钱浩、徐飒飒、劳云云、阮晨娇。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T/ZSM 0070—2024
1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有色金属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色金属企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或纳入碳计量审查的有色金属
企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第三方碳计量审查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JG 700 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
T/ZSM 0063—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总则
CETS—VG—04.01—V01—202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
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T/ZSM 0063—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色金属企业
以各种矿石为原料,经焙烧、冶炼、分解等工艺而提取获得所需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镁等)
的企业。
3.2
有色金属企业主要生产装置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用能,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为煅烧或焙烧炉、电解
槽。
4 碳排放和碳计量边界
4.1 碳源流和温室气体类型
4.1.1 镁冶炼企业审查边界内的排放源
镁冶炼企业审查边界内包括以下排放源:
a)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如锅炉、窑炉、内燃机、运输
车辆等)中与氧气发生氧化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b)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的二氧化碳排放:自有硅铁生产工序消耗兰炭还原剂所导致的二氧化碳
排放。
c) 过程排放:主要为白云石煅烧分解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d) 净购入使用电/热力产生的排放:消耗的净购入使用电/热力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4.1.2 铝冶炼企业审查边界内的排放源
铝冶炼企业审查边界内包括以下排放源:
a)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如锅炉、窑炉、内燃机、运输
车辆等)中与氧气发生氧化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T/ZSM 0070—2024
2
b)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的二氧化碳排放:炭阳极消耗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c) 过程排放:阳极效应所导致的全氟化碳排放,及使用石灰石(主要成分为碳酸钙)或纯碱(主
要成分为碳酸钠)等作为生产原料的碳酸盐分解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d) 净购入使用电/热力产生的排放:消耗的净购入使用电/热力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4.1.3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审查边界内的排放源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审查边界内包括以下排放源:
a) 燃料燃烧排放:指煤炭、燃气、柴油等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如炉、窑炉、
内燃机等)中与氧气充分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b)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的碳排放: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的排放主要是冶金还原剂消耗所导致的
二氧化碳排放。常用的冶金还原剂包括焦炭、半焦、无烟煤、天然气等。
c) 过程排放:主要是企业消耗的各种碳酸盐、工业草酸及其他化学品分解或裂解等导致的二氧
化碳排放。
d) 净购入使用电/热力产生的排放:消耗的净购入使用电/热力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4.2 碳计量边界
4.2.1 镁冶炼企业碳计量的边界
镁冶炼企业碳排放计量审查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审查单位为边界,审查和报告其主要生产
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涉及的碳排放计量,不包括附属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管理和调度
指挥系统、动力、供水、机修、库房、化验、计量、水处理、运输和环保设施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厂
区内为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目的的部门、单位和设施(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办公
场所、公务车辆、班车等)。镁冶炼企业碳排放计量边界示意图见图1。
图1 镁冶炼企业碳排放计量边界示意图
锻白
煅烧
精炼、铸锭
配料制球
真空热还原
白云石
萤石硅铁生产
还原渣
硅铁
粗镁
原生镁锭
溶剂
过程排放
燃料燃烧排放
能源作为原
材料用途的
排放
购入和输出的电
力、热力产生的排

T/ZSM 0070—2024
3
4.2.2 铝冶炼企业碳计量的边界
铝冶炼企业碳排放计量审查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审查单位为边界,审查和报告其主要生产
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涉及的碳排放计量,不包括附属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管理和调度
指挥系统、动力、供水、机修、库房、化验、计量、水处理、运输和环保设施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厂
区内为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目的的部门、单位和设施(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办公
场所、公务车辆、班车等)。铝冶炼企业碳排放计量边界示意图见图2。
图2 铝冶炼企业碳排放计量边界示意图
4.2.3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碳计量的边界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排放计量审查以排放计量审查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
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审查和报告其生产系统涉及的碳排放计量。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
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
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以铜合金加工为例的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碳排放计量边界示
意图见图3。
氧化铝生产
浇铸
电解槽
净化澄清
铝土矿
氟化盐冰晶石炭素电极生产
炭阳极
铝液
铝锭
过程排放(碳酸
盐分解)
燃料燃烧排放
能源作为原
材料用途的
排放
购入和输出的电
力、热力产生的排

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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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碳排放计量边界示意图(以铜合金加工为例)
5 碳计量器具配备
5.1 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基本要求应符合T/ZSM 0063—2024第5章的规定,且应满足发改办气候〔2015〕
1722号中《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等规定的
数据采集要求。
5.2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企业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性能应满足
附录A表A.1的规定。不符合附录A表A.1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证明配备的计量器
具能够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或《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等文件的要求。
6 碳计量管理要求
铜锌镍等金属材料
加热
熔铸
均热、机加工
铸锭
铣面
热轧
冷轧
冷轧带(带坯)
冷轧
连续挤压
热轧带坯
冷轧或拉伸
板带材、棒、
线
拉伸
铜杆
净燃料燃
烧排放
净购入电
力排放
净购入热
热处理、精力排放

加热
挤压
热处理、
精整
冷轧
热处理、精

热处理
线材
冷轧带
材、板材
拉伸管
棒型材
热处理、精

挤压管
棒型材
热处理、精

箔材
热轧板
T/ZSM 0070—2024
5
碳计量管理要求应符合T/ZSM 0063—2024第6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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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附录A
(规范性)
有色金属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
有色金属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见表A.1。
表A.1 有色金属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
参量名称名称计量特性测量频次溯源周期
燃煤消耗量衡器
动态:0.5 级及以上
静态:中准确度级
累计测量/每批次
测量
12 个月
燃煤低位发热

热量计
热值示值误差不超过
±50 J/g

24 个月
电子天平检定分度值≤1 mg 12 个月
电子天平检定分度值≤0.05 g 12 个月
燃油消耗量
成品油流量

0.5 级及以上累计测量
根据相应检定规程确

衡器静态:中准确度级
累计测量/每批次
测量12 个月
燃油低位发热

热量计
热值示值误差不超过
±50 J/g
— 12 个月
电子天平检定分度值≤1 mg

12 个月
电子天平检定分度值≤0.5g 12 个月
燃气消耗量气体流量表2.0 级及以上累计测量
根据相应检定规程确

燃气低位发热

气相色谱仪满足JJG 700 要求— 24 个月
热量计示值误差不超过±0.3% — 12 个月
燃煤含碳量
流量计
测量范围优于
(0~150)mL/min
— 24 个月
电子天平检定分度值≤0.1 mg — 12 个月
控温炉
范围:室温~850 ℃,温
度偏差不大于3°C;
— 12 个月
干燥箱
范围:室温~850 ℃,温
度偏差不大于2°C;
— 12 个月
燃气含碳量气相色谱仪满足JJG 700 要求—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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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有色金属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续)
参量名称名称计量特性测量频次溯源周期
燃气含碳量气相色谱仪满足JJG 700 要求— 24 个月
购入使用电量
交流电能表
I 类电能计量0.2S 级
累计测量
电子式:
0.2S 级、0.5S 级:72 个月
1 级、2 级:96 个月
机电式:72 个月(轮换)
Ⅱ类电能计量装置0.5

Ⅲ类电能计量装置1 级
IV 类电能计量装置2

V 类电能计量装置2 级
直流电能表2 级
0.2 级、0.5 级:12 个月
1 级、2 级:24 个月
供热量
蒸汽流量表2.5 级及以上累计测量根据相应检定规程确定
蒸汽压力表1.5 级及以上实时测量6 个月/12 个月
蒸汽温度表1.5 级及以上实时测量12 个月
热水温度表1.5 级及以上实时测量12 个月
水流量表管径≤250 mm 2.5 级
管径>250 mm 1.5 级
累计测量根据相应检定规程确定
草酸消耗量衡器静态:中准确度级累计测量12 个月
某碳酸盐消耗

衡器静态:中准确度级累计测量
12 个月
纯碱消耗量衡器静态:中准确度级累计测量
12 个月
有色金属产量衡器静态:中准确度级累计测量12 个月
T/ZSM 007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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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2]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3]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量方法
[4] 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5] 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6]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7] GB/T 20902-2007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8]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9] GB/T 32151.3-201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10] GB/T 32151.4-201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11] GB/T 32151.14-2023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4部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12] SH/T 0656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元素分析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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