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766-2025 供水企业水表计量全过程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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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766—2025

供水企业水表计量全过程管理导则
Wholeprocessmanagementguideforwatermetermeasurementofwatersupply
enterprises
2025-11-25发布 2026-02-25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水表选型 2
5水表配备 3
6水表检定 4
7 水表安装计量要求 4
8 水表使用计量要求 6
9 水表维护计量要求 6
参考文献 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2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广州汇锦能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供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深水宝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圆明、曾鸣、蒋惠忠、梁俊超、羊黎蓉、肖丹、杨伟、卢其伦、张美锦、尹明水、戴雄奇、赵红艳、王朝阳、黄宝汝、谭福太、黄晓君、刘竟、边盛楠、何绮晴、王志伟。
供水企业水表计量全过程管理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供水企业水表计量全过程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水表选型、水表配备、水表检定、水表安装计量要求、水表使用计量要求和水表维护计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供水企业的水表计量全过程管理,其他组织的水表计量全过程管理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8.1—2018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1部分: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GB/T 778.5—2018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5部分:安装要求
GB/T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CJ/T 224电子远传水表
CJ/T 535物联网水表
JB/T 12390水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JF 1004流量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JJG162 饮用冷水水表检定规程
JJG 686热水水表检定规程
DB44/T 2451 供水计量失准水量退补规范
DB44/T 2659—2025 供水企业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778.1—2018、CJ/T 224、CJ/T 535、JB/T 12390和JJF 1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供水企业 water supply enterprise
从事城镇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等经营活动的组织。
3.2
水表计量全过程管理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for water meter measurement
供水企业从水表进入组织到报废全过程实施的计量管理,包括水表选型、配备、检定、安装、使用、维护、更换等涉及计量的管理活动。
3.3
引入管 service pipe
由市政供水管道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引入至小区、厂区或独栋建筑给水管网的管段。 [来源:GB 50015—2019,2.1.14,有修改]
3.4
一级计量水表 primary water meter
在引入管上设置的水表。
3.5
二级计量水表 secondary water meter
在小区给水输入建筑物的管段上、厂区给水输入车间的管段上或用水单位有分区计量管理要求的下级用水单元的输入管段上设置的水表。
3. 6
三级计量水表 third level water meter
在给水系统二级计量水表后至末端用水点的管道上设置的水表。
3.7
水表配备率 equipping ratio ofwater meter
一级、二级、三级计量水表实际安装配备数量占其对应级别所需配备水表总数量的百分比。
4 水表选型
4,1基本要求
4.1.1 水表的选型应遵循 GB/T778.5—2018 中 4 的有关要求。水表的计量和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778.1—2018的规定。
4.1.2 配置的水表应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应按要求检定合格并采用净累积水量计量和结算。
4.2选型要求
4.2.1 水表公称通径确定应符合GB 50015—2019中3.5.19的规定,且不宜大于300 mm。
4.2.2 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水表,各类水表流量特性参数应符合GB/T 778.1—2018中4.1的规定。水表计量的流量宜在分界流量(Q2)至常用流量(Q3)范围内,且不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Q4)和不小于水表的最小流量(Q1)。
4.2.3 水表类型应根据计量介质特性按下列要求进行选择:
a) 直饮水或超纯水宜选用容积式水表,其他水体宜选用速度式水表;
b) 当水体的电导率低于5 μs/cm时不宜采用电磁水表;
c) 水中杂质含量较多时宜采用电子式水表,当水中含有适量固体悬浮物时可采用垂直螺翼式水表或其他可测量污水量的机械式水表,当水中含有少量固体悬浮物时可采用水平螺翼式水表或其他可测量污水量的机械式水表;
d) 含有腐蚀性的水宜采用配备合适内衬的电磁水表,也可采用其他耐腐蚀的水表;
e) 水温高于40℃的热水宜采用热水水表,水温高于50℃的热水应采用热水水表;
f) 水压不低于1.6 MPa的高压水应采用高压水表。
4.2.4 一级计量水表和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宜采用智能水表。
4.2.5 在不方便读数的地点安装水表时,宜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智能水表。
4.3 智能水表的功能要求
4.3.1 智能水表应具备存储功能,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至少能存储12个月的冻结数据;
b) 应具备数据的非正常中断保护功能,电源中断或通信失败不应丢失内存数据,恢复后能正常工作;
c) 存储数据应至少包含累积流量和(或)瞬时流量、实时时钟、运行状态、故障状态、水表身份信息、自定义的系统状态或数据。
4.3.2 具备远传功能的智能水表应能实现累积流量、表运行状态等数据远传;当有异常事件时,应能主动上报或提示记录。
4.3.3 带预付费功能的智能水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能存储购水金额或购水量、剩余金额或剩余水量、水价等信息;
b) 应具有欠费报警提醒功能和透支消费功能,并宜具备设置阶梯水价的功能;
c) 当水表欠费金额超过透支消费额度后,水表可自动启动阀控功能,关闭阀门;充值后水表开启阀门。
5 水表配备
5.1配备原则
水表的配备应遵守以下原则:
a) 科学计量原则:满足不同水源取水计量要求,包括常规水源和非常规水源;满足不同水质和水价的用水计量要求;满足次级用水单位、主要用水设备的用水计量要求;
b) 动态管理原则:通过测试流量变化,预测未来流量变化趋势,确定采用水表类型、公称通径,并应随着用水户(或用水单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用水规律等情况的变化对水表类型和公称通径进行调整;
c) 利于考核原则:水表的配备除了满足水费结算的要求,还应满足用水单位内部用水统计、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价、节水评价、考核管理等要求;
d) 鼓励先进原则:鼓励配备智能化、具有远程传输功能、在线监测功能的水表,自动计量水量数据,为智慧水务打好基础。
5.2配备范围
5.2.1 一级计量水表
以下场所应配备一级计量水表:
a) 小区、厂区或园区的引入管;
b) 独栋建筑的引入管。
5.2.2 二级计量水表
以下场所应配备二级计量水表:
a) 小区或厂区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输入管;
b) 厂区内每栋建筑的输入管;
c) 小区或厂区分区计量管理要求的管段;
d) 厂区不同车间的输入管;
e) 厂区不同工艺的输入管;
f) 污水处理系统的输入管和输出管。 5.2.3 三级计量水表
以下场所应配备三级计量水表:
a) 采用高位水箱供水系统的出水管;
b) 加压分区供水的贮水池或水箱前的补水管;
c) 冷却水系统的补水管和循环管;
d) 锅炉系统的补水管、冷凝水回用管、输出水管;
e)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补水管;
f)中水站的中水出水管和补水管;
g) 雨水蓄水池的回用水管和补水管;
h) 水景和绿化灌溉给水管;
i) 机动车清洗用水管;
j) 独立核算的居民用户的给水管;
k) 满足水量平衡测试及合理用水分析要求的管段。
5.3水表配备率
5.3.1 一级计量水表配备率应达到100%。
5.3.2 二级计量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95%。
5.3.3 居民建筑三级计量水表配备率应达到100%;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级计量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85%。
5.4准确度等级
5.4.1 水表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24789的相关规定。
5.4.2 不同准确度等级水表对应的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GB/T 778.1—2018中4.2的规定。
6 水表检定
6.1 水表在安装前应检定合格,并在显著位置施加检定合格标志以及封印。
6. 2 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Q3)不大于16m3/h的饮用冷水水表、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的热水表只作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
6.3 公称通径超过DN50的冷水水表以及热水水表或常用流量(Q3)超过16m3/h的冷水水表应执行周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6,4 饮用冷水水表的检定应符合JJG162的相关规定,示值误差应符合JJG162规定的相应级别水表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6.5热水水表的的检定应符合JJG 686的相关规定,示值误差应符合JJG 686规定的相应级别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7 水表安装计量要求
7.1 安装环境
水表安装环境除应符合GB/T 778.5—2018中6.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智能水表安装环境应能防尘、防潮,室内安装的智能水表至少应达到IP54的防护等级,室外安装的智能水表至少应达到IP68的防护等级; b) 远传水表安装环境的通讯信号应保证强度足够,稳定性良好;当无线远传水表安装位置的网络环境不满足要求时,应增加微型基站或采用有效措施确保水表与基站的可靠通信,运营商的参考信号接收功率不应低于-105 dBm;
c) 超声波水表不应安装在有明显振动的场所,电磁水表不应安装在有电气或电磁干扰的场所。
7.2 安装状态
7.2.1 水表的安装状态应符合GB/T 778.5—2018中6.2、6.5的相关规定。
7.2.2 不同类型水表安装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旋翼式水表应水平安装;
b) 水平螺翼式水表安装方向应参考度盘标识,且计数器不应朝下;
c) 垂直螺翼式水表只允许水平安装,计数器应朝上;
d) 电磁水表安装应符合GB/T778.5—2018中6.4的相关规定。
7.3水力扰动的消除
7.3.1 水表安装时应按照GB/T 778.5—2018中7.2的方法消除水力扰动。
7.3.2 水表应按照型式批准中给出的上下游敏感等级安装,并宜满足上游直管段长度不小于 10 倍水表通径、下游直管段长度不小于5倍水表通径的要求。如果无法满足直管长度要求,则应在与水表制造商协商后,安装流动整直器。
7,4安装或修理后的首次使用要求
7.4.1 水表安装完毕后,应在水表责任主体的业务平台上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水表信息、用户信息等),登记的信息应准确。
7.4.2 水表注册登记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调试:
a) 应让水缓慢进入总管,打开系统排气阀或水龙头排气,并按照GB/T 778.5—2018中第8章的规定进行通水试验,检查水表是否运行正常,当水表出现异常运行时,应及时排查原因;
b) 智能水表应通过业务平台对安装完毕的所有水表数据进行抄收,其单次抄收成功率和多次抄收成功率均应≥98%,数据抄收符合率应≥99.9%。
注1:单次抄收成功率是指在一个抄表周期内抄表系统单次抄收成功的水表数据的个数与系统内所有应抄收的水表数据总个数的百分比。
注2:多次抄收成功率是指在连续多个抄表周期内抄表系统多次抄收成功的水表数据总个数与系统内所有应抄收的水表数据总个数的百分比。
注3:数据抄收符合率是指抄收到的同水表发出数据相符的数据个数与抄收到的数据总个数的百分比。
7.4.3 新装单位用户水表公称通径在DN40及以上的,使用半年以后应进行复核,对于公称通径与用水流量不符的,应适当调整。
7.5水表防护
7.5.1 水表的防逆流措施应符合GB/T 778.5—2018中8.3.2的规定。
7.5.2 宜在水表上游安装过滤器或滤水网;当采用容积式水表时,水表上游应采用过滤器。
7.5.3 水表的防蓄意欺诈措施应符合GB/T778.5—2018 中8.3.3 的规定,在水表与进水管道接头上设置封印装置,以便于发现擅自拆卸水表。 8 水表使用计量要求
8.1 应加强水表的使用管理。使用中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a)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水表;
b) 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水表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水表用于售水贸易结算;
c) 破坏水表及其铅(签)封;
d) 擅自改动、拆装水表;
e) 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拆装的水表;
f) 利用水表进行计量作弊。
8.2 水表应在其有效计量范围内工作,如果运行中出现过载或处置不当、出现可疑结果、已显示有缺陷或偏离规定要求时,应按照DB44/T 2659—2025中5.2.5.2的规定进行处理。
8.3水表使用环境应符合DB44/T 2659—2025中5.2.5.3的规定。
8.4 供水企业应按照定期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水方的实际用水量,作为用水方缴纳水费的依据,不应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水量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水方。
8.5供、用水双方贸易结算用的水表发生供水体积计量失准时,可按照DB44/T 2451计算退补水量和执行退补流程。
9 水表维护计量要求
9.1日常维护
9.1.1 公称通径在DN50及以上的水表应至少每年维护保养一次。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清理伸缩过滤器;
b)清理滤网;
c) 检查止回阀启闭情况;
d) 对阀门进行养护。
9.1.2 表盖破损、丢失应及时更换、添补。
9.1.3 防止非授权人调整水表内设参数(参考值、仪表系数、修正系数等)以及破坏机械密封(封印)、电子封印(密码)等铅封;铅封损坏的水表在排除违章用水的情况下,应及时补加铅封并做好记录。
9.1.4 消防水表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通水检查,观察水表指示装置运转是否通畅,对运转迟滞或停行的应予以维修或更换。
9.1.5 应由专职维护人员定期对智能水表的采集数据进行分析,评判是否正常;如果出现异常,分析原因,并及时予以解决。
9.1.6 电磁水表的电极应根据水的特性进行周期性的清洁,可采用以下方法:
a) 在水表投入使用时萃取电极;
b) 用足够强度的电流燃烧电极中的沉积物;
c) 利用超声波脉冲,振动并消除沉积物。
9.2水表更换
9.2.1 水表更换分为到期更换、故障更换、尺寸调整更换等情况,均应先审批后更换。
9.2.2 对于公称通径为 DN50 及以下且常用流量(Q3)不大于 16m3/h 的饮用冷水水表、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的热水表应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使用期限自首次检定合格日起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
b) 公称通径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
9.2.3 通过水表复核,公称通径或测量范围与用水量不匹配的,应在2个月内进行调整更换。
9.2.4 当水表出现故障,应及时更换。
9.2.5 水表更换完毕后,应建立更换台账并记录以下信息:
a) 新水表型号、表码、起始行度、公称通径;
b)旧水表表码、止度;
c) 更换日期、更换原因等。
9.2.6 更换后的旧水表应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1] T/CMASB040—2019 NB-IoT水表自动抄表系统现场安装、验收与使用技术指南 [2] T/CMASB054—2020 NB-IoT水表 [3] T/CUWA 60051—2021 智能水表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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