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753-2025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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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753—2025
代替DB44/T 753—2010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utomatic acoustic environment quality monitoring
2025 - 11 - 25发布
2026 - 02 - 25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 2
5 监测点位布设 ....................................................................... 2
6 安装验收 ........................................................................... 3
7 运行维护与质量控制 ................................................................. 4
8 数据联网 ........................................................................... 6
9 数据审核 ........................................................................... 7
10 数据评价 .......................................................................... 9
附录A(资料性) 仪器设备开箱检验报告 ................................................ 10
附录B(资料性) 比对测试方法 ........................................................ 11
附录C(资料性) 运维和质控记录表格 .................................................. 12
附录D(规范性) 数据标记代码 ........................................................ 15
附录E(规范性) 数据统计方法 ........................................................ 16
附录F(规范性) 监测数据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 ...................................... 17
附录G(规范性) 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方法 .............................................. 18
附录H(规范性) Spearman秩相关系数计算及判定方法 ................................... 20
参考文献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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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替代DB44/T 753—2010《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与DB44/T 75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仪器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要求;
b)
增加了质量控制要求;
c)
更改了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d)
更改了数据传输要求;
e)
更改了数据审核要求;
f)
更改了数据统计与分析评价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东莞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珠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惠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伍世丰、刘军、陈多宏、廖彤、黄艳玲、彭小芳、李列波、张亮、马嵩、方洪波、吴剑、李敏锋、胡丹心、李志坚、周志华、黎细华、郑昱、冼焕超、曾艳芳、周艾诗、陈灵丽、马鹏、温蕴华。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0年首次发布为DB44/T 753—2010;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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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监测点位布设、安装验收、运行维护与质量控制、数据联网、数据审核、数据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进行的连续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评价。区域声环境、道路交通声环境等自动监测参考本文件开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785.1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5173 电声学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HJ 660 环境监测信息传输技术规定
HJ 906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907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JJG 778 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
JJG 1095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30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for acoustic environmental quality
实现声环境自动监测并实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的系统(简称“监测系统”),由声环境质量监测子站及声环境质量监控系统组成。
声环境质量监测子站 acoustic environmental quality monitoring substation
安装于监测现场用于实施声环境质量监测的仪器设备(简称“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单元、通信单元、电源控制单元以及机箱等配套安全防护单元组成。
声环境质量监控系统 acoustic environmental quality monitoring system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统计、审核、分析、评价部分(简称“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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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功能区 function area
根据GB/T 15190所划分的城市各类环境噪声适用区。
[来源:HJ 640—2012,3.6]
4 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监测系统应满足HJ 907中的仪器相关要求,声学性能应符合GB/T 3785.1中1级仪器的要求。
监测子站测量参数应包含瞬时声级LP、等效声级Leq(秒级等效声级Leq,s、分钟等效声级Leq,m、小时等效声级Leq,h)、累积百分声级LN(N=5,10,50,90,95)、最大声级Lmax、最小声级Lmin、标准差SD等。
监测子站应支持远程设置统计分析时间,在自定义时间段内生成Leq、LN、Lmax、Lmin、SD等统计数据,应能够同时生成小时统计和天统计数据(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
监测子站应安装风速、雨量计等气象监测单元,具备标记分钟平均风速、分钟降水等信息的功能。
监测子站声环境数据采样频率应不小于48 kHz,具备监测和上传每秒等效声级的功能。声环境质量监测子站可配备显示屏,实时显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有条件的城市,可配备声识别单元,4a类功能区监测点位可配备车流量监测单元。
监测子站应具有对超出设定限值的声音的触发录音及远程回放功能。有条件的城市,可配备24 h录音功能及对超出设定限值的声音的触发录像功能。
监测子站应通过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
5 监测点位布设 监测点位数量
5.1.1
按照城市规模大小确定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地级及以上城市最少监测点位数量应符合表1。优先在人口密度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设置站(点)。
表
1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要求
城市规模a
城区常住人口P/万人
最少监测点数/个
小城市
P<50
7
中等城市
50≤P<100
10
大城市
100≤P<500
15
特大城市
500≤P<1000
20
超大城市
P>1000
20
a
根据当地最新发布的城区常住人口统计数据确定城市规模。
5.1.2
0~3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应按照各自城市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占0~3类区面积总和的比例,结合人口分布情况确定。
5.1.3
应设置数量足够的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不应随意减少4类区监测点位数,4类区监测点位数量应不少于总监测点位数量的15%。设置7个及以下功能区点位的城市,应设置至少1个4类区监测点。
1) 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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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点位布设原则
5.2.1
点位应设置于人口密度较大区域,其中2类区点位周边200 m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宿舍楼面积占比要超过50%。
5.2.2
点位应距地面高度1.2 m以上,原则上不宜高于地面20 m。
5.2.3
设于楼顶的点位,宜尽量设置在靠近楼顶边缘位置以保证能够反映周边声环境水平。
5.2.4
宜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监测子站传声器距离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宜避免被高大建筑物、声屏障等阻碍噪声传播。如设备需安装在建筑物墙壁上,传声器应设置在距离墙壁或窗户不少于1 m处。
5.2.5
宜尽量避开树木(风吹树叶声、鸟叫声)、草丛(虫鸣声)的影响,有条件的点位传声器与周边树木水平距离宜在5 m以上,与地面草丛垂直距离3 m以上。
5.2.6
4类声环境功能区点位应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且设置在4类区内临路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面向交通干线一侧的户外,且不受遮挡。
5.2.7
应预留监测子站安装场地,具备220 V供电条件,在通信网络覆盖范围之内。
5.2.8
监测系统工作噪声对传声器的影响应低于周边声环境10 dB(A)以上,否则应采取降噪措施减少监测系统工作噪声的影响。 点位调整/增设方法
5.3.1
按照普查监测、筛选备选点位、现场勘察、确定终选点位的程序进行点位的调整或增设。
5.3.2
按照GB 3096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法,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若干个点位作为备选。备选点位数量应是拟建点位数量的2~3 倍。
5.3.3
对备选点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判断是否符合点位布设原则,是否具备设立条件。
5.3.4
对备选点位至少开展一次24 h连续监测,备选点位中的等效声级与该类功能区普查监测值无显著性差异的确定为拟选点位。
5.3.5
绘制拟选点位周边200 m范围内环境现状示意图和八方位图。环境现状示意图包括:道路(标注车道数、距点位距离)、建筑物(标注高度、用途等信息)、固定声源等。八方位图由八个方向照片组成。
5.3.6
监测点位确定后,应编制监测点位清单。点位清单应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城市名称、点位编码、点位名称、经度、纬度、高度、功能区类别、详细地址及参照物等信息。
6 安装验收 安装与调试
6.1.1 开箱检查
6.1.1.1
监测子站安装前要进行开箱检验,性能应满足HJ 907及国家声环境管理、监测相关部门对监测子站的技术要求。
6.1.1.2
监测子站仪器设备应无破损、变形,无明显缺陷,型号、数量应与设备清单一致。
6.1.1.3
监测子站仪器设备应在明显位置标示仪器的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准确度等级和制造商等信息。
6.1.1.4
监测子站整机(含带风罩的户外传声器)应提供依据JJG 1095(或JJG 778)出具的仪器检定合格证书。
6.1.1.5
监测子站应配备安装说明书(图纸)、使用说明书、仪器产品合格证书、保修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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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1.1.6
开箱检查后应编制检验报告,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录A。
6.1.2 基础施工
监测子站基础施工应符合GB 50093的相关要求,保障仪器设备安装牢固,仪器设备主机应接地,传声器支架结构应满足防生锈、防掉落、易维护等要求,便于传声器安装、拆卸和声校准操作。
6.1.3 调试
6.1.3.1
监控系统应在国家认可的操作系统下部署。监测系统安装部署完毕后进行调试,包括系统调试和联网调试。
6.1.3.2
系统调试。按照7.2.2进行自检,验证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质控测试是否满足要求。按照HJ 660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与传输应稳定,不经常出现通信中断、数据丢失、数据不完整等问题。
6.1.3.3
联网调试。监测子站采集到的数据能正常上传至监控系统。随机抽取不少于168 h的监测数据,比对监测子站存储的数据与监控系统接收到的数据,数据准确率应为100%。 试运行
6.2.1
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系统试运行。
6.2.2
试运行周期应不小于7 d,试运行结束后,监测子站每台设备运行状态应正常(试运行前进行声校准,试运行结束后进行声校验,偏差不超过±0.5 dB),数据信息传输应准确,小时数据采集率应大于95%。
6.2.3
试运行期间,采用手工监测仪器对监测子站进行不少于24 h的连续比对测试,比对测试方法见附录B。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各小时Leq,h偏差不超过±1.0 dB(A)。
6.2.4
试运行期间不宜进行任何形式的仪器维护。因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断,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
6.2.5
试运行结束后编制试运行报告,报告应包括对比测试记录。 验收
6.3.1
试运行通过后方可申请验收。
6.3.2
验收包括工程实施验收、仪器设备验收等。应检查仪器检定合格证书、系统技术参数与合同条款的符合性、试运行结果符合性、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监测子站建档
6.4.1
应建立监测子站档案。档案应包括安装与调试、试运行、验收实施过程中的施工文件、设备技术资料、报告记录。
6.4.2
每个监测子站档案中应附监测点位周边环境现状示意图和监测子站八方位图。绘制要求参见5.3.5。
7 运行维护与质量控制 运行维护
7.1.1 基本要求
7.1.1.1
监测子站的运行维护应满足HJ 906规定的监测系统检查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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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1.1.2
监测子站应全年连续运行,因仪器故障检修、量值溯源等停运超过24 h,应报告主管部门,48 h内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运行。需要主动停运的,应提前报主管部门批准。
7.1.1.3
应保证监测子站小时数据采集率大于95%,否则应及时维护或检修。数据采集率以秒级数据作为计算单元。
7.1.1.4
在日常运行中因仪器故障检修、量值溯源等临时使用备用仪器开展监测的情况,应于备机使用后1周内报告主管部门。
7.1.1.5
运维记录表格见附录C。
7.1.2 日常检查
7.1.2.1
每日按照HJ 906规定的监测系统检查维护要求对监测子站进行日常检查。
7.1.2.2
监测子站各单元应采用网络授时,每日通过监控系统对各站点时钟和日历设置进行检查,保证数据采集时间和监控系统时间一致,若时间偏差超过±2 s,应及时进行调整。
7.1.2.3
日常检查记录参见表C.1。
7.1.3 定期巡检与维护
7.1.3.1
应按照HJ 906规定的监测系统检查维护要求对监测子站进行定期巡检与维护。每月至少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频次。
7.1.3.2
每次巡检时应检查监测子站周边200 m范围环境变化情况,若发现新增影响监测结果的固定声源或其他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情况,应记录并报告负责该站点管理的主管部门。
7.1.3.3
每次巡检时应取下防风罩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异物及时清理,出现变形、老化、破损等影响监测的情况应及时更换。至少1年更换1次防风罩,更换的防风罩的声学性能应与原防风罩保持一致。
7.1.3.4
定期巡检记录表见表C.2。
7.1.4 年度维护
应按照HJ 906规定的监测系统检查维护要求对监测子站进行年度维护。
7.1.5 故障检修
7.1.5.1
当监测子站发生故障时,应参照仪器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文件要求,开展故障判断和检修,应在24 h内响应并完成故障排查。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且可通过更换备件解决的仪器故障,应及时检修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对于其他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应返厂维修并采用备用仪器开展监测。
7.1.5.2
如涉及更换仪器关键部件(传声器、户外防风罩等),应提前报告主管部门。关键部件更换后,参考附录B要求开展24 h比对测试,各小时Leq,h偏差应不超过±1.5 dB(A)。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7.2.1 基本要求
7.2.1.1
监测子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符合HJ 906相关要求。
7.2.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表格见附录C。
7.2.2 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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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
应每日对监测子站开展1次自检。自检宜在夜间安静时段进行。若自检灵敏度级(或声压级)与最近一次现场声校准标定的灵敏度级(或声压级)偏差超过±0.5 dB,则应通过现场声校验和声校准查明原因,做好数据标记,必要时应对仪器进行检修。
7.2.2.2
自检时,不应改变声学测量仪器的灵敏度。
7.2.2.3
自检质量控制记录参见表C.1。
7.2.3 现场声校验和声校准
7.2.3.1
应定期使用声校准器对监测子站开展现场声校准和声校验,每月至少1次,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可适当增加频次。
7.2.3.2
声校验时,将声校准器耦合到传声器上,待声学测量仪器示值稳定后,不改变仪器的灵敏度直接测量声校准器声压级,将仪器显示的声压级与经自由场修正后的声校准器检定声压级进行比较,偏差不超过±0.5 dB。否则,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好数据标记。
7.2.3.3
声校准时,将声校准器耦合到传声器上,待声学测量仪器示值稳定后,对仪器的灵敏度进行校准,使仪器显示的声压级与经自由场修正后的声校准器检定声压级保持一致。若无法进行声校准,应对仪器进行检修。
7.2.3.4
现场作业时,应先进行声校验,再进行声校准。声学测量仪器输入的自由场修正值应使用仪器说明书中给出的数值。
7.2.3.5
现场声校验和声校准记录参见表C.3。
7.2.4 量值溯源
7.2.4.1
监测子站应按照JJG 1095(或JJG 778)的要求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检定/校准周期应不超过1年。检定/校准完成后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开展计量确认,计量确认应至少包括1次声校验或声校准。
7.2.4.2
气象采集单元风速测量模块应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检定/校准周期应不超过1年。
7.2.4.3
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使用的声校准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声级计应符合GB/T 3785.1对1级声级计的要求,应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检定/校准周期不应超过1年。
7.2.5 周期比对
7.2.5.1
监测子站在两次量值溯源期间,应开展不少于2次周期比对测试,比对时间在量值溯源之前和之后约4个月时进行。
7.2.5.2
周期比对宜按照附录B要求开展24 h比对测试,各小时Leq,h偏差应不超过±1.5 dB(A)。
7.2.5.3
比对测试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对仪器进行检修、更换。
8 数据联网 基本要求
8.1.1
声环境监测数据传输时应采用专网或虚拟专网(VPN)等方式保障数据安全传输。
8.1.2
应保证监测子站实时传输原始数据(秒级数据、分钟数据、小时数据)。
8.1.3
监测子站数据传输模式、传输流程、传输格式等应满足HJ 660的有关规定。 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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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地市级原始数据(秒级数据、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省级监控系统。在通信发生临时故障时应不影响数据采集及存储,故障恢复后自动补传延迟的数据。
8.2.2
省级监控系统向国家监控系统实时传输每小时的声环境数据和气象数据,包括Leq,h、LN(N=10,50,90)、Lmax、Lmin、SD和小时温度、湿度、气压、风速、降水量等数据。
8.2.3
省级监控系统每月按照国家、省等要求时限将上月的审核后小时数据和日数据传输至国家监控系统。
9 数据审核 基本要求
9.1.1
数据审核应依据充分,严格区分无效数据与有效数据,保证审核数据的准确性。
9.1.2
数据审核时限应按照国家、省等具体要求实施。 审核流程
9.2.1 初审
9.2.1.1
每日审查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状态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传输中断、平台数据缺失或数据大面积异常时,应及时恢复传输,并回补数据。
9.2.1.2
每日审查仪器运行状态,如发现仪器故障、状态异常、自检异常或其他问题,应立刻查明故障,及时检修,并列明数据影响时段,该时段数据均作无效标注处理。
9.2.1.3
每日查看数据质控情况,如数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时,数据作无效标注处理。自检结果不符合运行质控要求时,应开展现场声校验和声校准。
9.2.1.4
对审核时段内所有异常数据进行审核批注与确认,包括故障情况、检修情况、质控数据批注、异常数据批注等。完成数据初审后提交复审。
9.2.2 复审
9.2.2.1
每日查看初审后的数据采集率和有效采集率。如发现数据采集率或有效采集率不足,应督促初审人员进行原因检查。
9.2.2.2
每日结合数据规律、逻辑性等对初审上报数据进行详细核对,对初审结果无异议的,予以通过审核,对初审结果存疑的,应会同初审人员通过调阅原始数据、校准记录及其他仪器信息进一步核实数据是否有效。
9.2.2.3
对当批次数据审核进行核实,发现初审过程存在遗漏的异常数据时,退回初审重新审核。
9.2.3 终审
9.2.3.1
对复审后存疑的结果,会同初审、复审人员通过调阅原始数据、校准记录及仪器其他信息进一步核实数据是否准确。
9.2.3.2
对复审数据进行监督与复核,对复审结果无异议的,予以通过审核。 数据有效性判断
9.3.1
对每个小时值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标识,对于标识为无效的数据应备注无效原因(如“仪器故障”“仪器维护”“风速超标”等)。对于因停电或者设备故障造成数据缺失,对相应数据缺失小时进行标记,并备注数据缺失原因(如“停电”“设备故障”等)。
9.3.2
结合仪器运维和质控记录、气象数据、站点触发录音数据等,对每个测点的小时监测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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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小时数据有效性的判定应以分钟数据为依据,必要时可查看秒级数据。
9.3.3
仪器校准、维护保养、仪器故障、质控不合格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声环境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质控不合格的监测数据,指自检和声校准不合格等质量不受控情况下的监测数据,从上次质控不合格时刻起,到仪器恢复到正常状态时段内的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从声校准或声校验不合格发生时刻前的最近一次自检时刻起,到仪器恢复到正常状态时段内的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
9.3.4
分钟平均风速大于等于5 m/s,对应分钟的监测数据无效。
9.3.5
通过感雨器(雨量计)、音频、视频等任一方式识别为降雨的,对应分钟的监测数据无效。存在降雨分钟的对应音频、视频应留存不少于12个月。每条音频或视频保存时长均不少于10 s。
9.3.6
通过视频、照片等任一方式识别为降雪的,自降雪开始至结束后24个小时,对应小时的监测数据无效。降雪开始及结束的视频、照片应留存不少于12个月。每条视频保存时长不少于10 s。
9.3.7
分钟时间内出现雷声,对应分钟的监测数据无效。存在雷声分钟的对应录音应留存不少于12个月。
9.3.8
按照HJ 906,每小时声环境监测数据应不低于45 min(可间隔),因9.3.1⁓9.3.7规定情况影响,每小时剩余监测数据低于20 min(可间隔),则该小时数据无效。
9.3.9
按照HJ 906,每日昼间有效小时数低于13 h(可间隔),每日夜间有效小时数低于7 h(可间隔),则当日昼间或夜间声环境监测数据无效。
9.3.10
每月昼间有效天数和夜间有效天数均不应低于25 d(可间隔),因9.3.1⁓9.3.7规定情况影响,每月昼间有效天数、夜间有效天数均低于15 d(可间隔),则当月昼间或夜间声环境监测数据无效。
9.3.11
全年昼间有效天数和夜间有效天数均不应低于300 d(可间隔),因9.3.1⁓9.3.7规定情况影响,以当年昼间实际有效天数、夜间实际有效天数为准。
9.3.12
周末及节假日期间数据均参与统计。 异常数据审核
9.4.1 数据变化趋势异常审核
9.4.1.1
数据文件导出和完整性有缺失时(如小时数据采集率小于等于95%),应做相应补录并做备注记录(如仪器重启、死机、移机、检修、通信中断、停电等)。
9.4.1.2
应对恒值、浮动异常、最大/最小值异常、Leq,h异常等异常数据进行确认。具体要求包括:
a)
恒值:单个点位Leq,h连续3 h完全一致。应注明恒值不变原因、仪器故障等。
b)
浮动异常:如相邻小时时段Leq,h起伏大于10 dB(A),或者相邻两日同一时段内Leq,h起伏大于20 dB(A)。应注明浮动异常原因,比如声环境变化(施工开始或施工结束、过年放烟花等)、仪器故障等。
c)
最大/最小值异常:小时或分钟的Lmax、Lmin浮动异常,甚至超过仪器测量上下限。应注明异常原因,比如声环境变化、仪器故障等。
d)
Leq,h异常:Leq,h超过80 dB(A)或低于25 dB(A),应注明异常原因。
9.4.2 数据逻辑性异常审核
审核监测数据是否存在逻辑异常的情况,如小时数据不满足Lmax>L10>L50>L90>Lmin,出现Leq,h>Lmax、Leq,h
9.4.3 其他异常数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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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4.3.1
有停电、设备故障维护和更换耗材等操作时,应及时关注前后的监测数据差异,若存在异常,应深入核实运维操作的相关内容和具体结果,相关数据在质控数据测试合格前均视为无效数据,进行无效标注处理。
9.4.3.2
超过功能区标准要求的限值时,应注明超标原因,通过超标录音文件人工识别或自动识别,标记主要声源类型。
9.4.3.3
出现相邻两日Ln相差超过5 dB(A)、当日Ld小于当日Ln 3 dB(A)以上时,应进行对仪器状态检查并注明数据异常原因。
9.4.3.4
出现相邻两日/两月城市夜间达标率相差10个百分点以上、当日夜间达标率高于当日昼间达标率、审核数据与原始数据的夜间达标率相差10个百分点以上、城市月度夜间达标率高于95%或低于60%时,应按照10.1要求进行重新验证、仪器状态检查并注明数据异常原因。 异常数据处置
9.5.1
数据疑似存在干扰或其他因素导致的异常,但无法明确的数据予以保留。
9.5.2
小时数据异常为少数更高时间分辨率的数据(如分钟数据)异常导致时,经核实为人为活动引起的异常且不属于9.3规定的无效数据类型的,予以保留。
9.5.3
由于仪器校准、维护保养、仪器故障、质控不合格、气象因素干扰等导致监测数据无法用于评价分析的视为无效数据。审核数据标记应统一规范,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D。
10 数据评价 数据统计
10.1.1
监测子站设定的最小测量时段应不大于1 s,最小测量时段测得的声环境监测数据是其他各时段统计和分析的基础数据。
10.1.2
小时LN(N=10,50,90)、Lmax、Lmin、SD应通过该小时有效分钟内的秒级数据统计得出。
10.1.3
每日Ld应通过当日昼间每小时Leq,h计算得出,Ln应通过当日夜间每小时Leq,h计算得出。
10.1.4
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附录E。 数据修约
10.2.1
数据统计结果应按照GB/T 8170规定的规则进行修约。
10.2.2
监测数据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应符合附录F。 分析评价
10.3.1
按照GB 3096,对昼间、夜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单独评价。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应包括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和多个连续时间周期内的变化趋势评价。
10.3.2
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应包括单点声环境质量评价、单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评价,评价方法应符合附录G。
10.3.3
采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在多个连续时间周期内的变化趋势。趋势评价结果为上升、下降或基本无变化,评价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变化率。Spearman秩相关系数计算及判定方法应符合附录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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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
A
附录A (资料性) 仪器设备开箱检验报告
仪器设备开箱检验报告见表A.1。
表
A.1 仪器设备开箱检验报告
仪器设备名称:
安装地点:
开箱检验时间:
年 月 日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检验结果
备注a
外观
外包装
外包装是否完好
是 否
仪器设备外观
是否无破损、无变形、无明显缺陷
是 否
型号
是否与设备清单一致
是 否
数量
是否与设备清单一致
是 否
产品铭牌
位置
是否在明显位置标示
是 否
仪器名称
铭牌上是否标有仪器名称
是 否
仪器型号
铭牌上是否标有仪器型号
是 否
出厂编号
铭牌上是否标有出厂编号
是 否
制造日期
铭牌上是否标有制造日期
是 否
准确度等级
铭牌上是否标有准确度等级
是 否
制造商信息
铭牌上是否标有制造商信息
是 否
技术资料
仪器检定合格证书
是否提供整机(含带风罩的户外传声器)依据JJG 1095(或 JJG 778)出具的仪器检定合格证书
是 否
安装说明书(图纸)
是否提供安装说明书(图纸)
是 否
使用说明书
是否提供使用说明书
是 否
仪器产品合格证书
是否提供仪器产品合格证书
是 否
仪器产品保修卡
是否提供仪器产品保修卡
是 否
总体检验
外观符合性
产品铭牌信息完整性
技术资料完整性
检验结论
通过 不通过
开箱检验人1:
开箱检验人2:
确认人b:
备注:a描述检验不符合的具体情况或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b确认人一般为资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根据建设方规定执行。
报告编制人: 审核人: 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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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录B (资料性) 比对测试方法
B.1 仪器要求
比对测试采用符合7.2.4.3规定的手持式声级计。
B.2 试验步骤
B.2.1
将参比设备和监测子站的时间调整到一致(精确到秒)。
B.2.2
分别对参比设备和监测子站开展声校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B.2.3
将参比设备和监测子站传声器置于同等高度,二者水平距离不超过0.5 m。
B.2.4
整点启动设备,连续运行24 h。
B.2.5
停止设备,记录并计算比对测试结果,记录表格见表B.1。
B.2.6
对参比设备和监测子站进行测后声校验,测量前后的示值偏差不超过±0.5 dB,否则测量无效。测前声校准和测后声校验使用同一台声校准器。
表
B.1 比对测试记录
城市名称
站点名称
监测子站型号/编号
监测子站使用的声校准器型号/编号
监测子站校准信息
检定声压级: 测前校准值: 测后校验值:
参比监测仪器型号/编号
参比监测仪器使用的声校准器型号/编号
参比监测仪器校准信息
检定声压级: 测前校准值: 测后校验值:
测试开始日期
天气状况
测试单位
比对测试数据
监测时间
监测子站监测值
dB(A)
参比监测仪器监测值
dB(A)
偏差
dB(A)
第1小时
第2小时
第3小时
……
第24小时
结果判定
通过 不通过
测试人: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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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录C (资料性) 运维和质控记录表格
日常检查和质控记录见表C.1,定期巡检记录见表C.2,现场声校验和声校准记录见表C.3。
表
C.1 日常检查和质控记录表
站点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备注a
自检偏差检查
自检前基准示值:
dB
自检后示值:
dB
偏差:
dB
结果判定:
合格 不合格
信息传输及运行状态检查
正常 异常
时钟/日历检查
时间偏差:
s
结果判定:
合格 不合格
数据状态检查(数据标记)
正常 异常
数据异常情况检查
正常 异常
异常状况警告信息检查
正常 异常
每日检查小结
总体检查结果
正常 异常
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备注:a描述检验不合格、异常的具体情况或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检查人: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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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 定期巡检记录表
站点名称
巡检日期
巡检情况
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设备工作状态检查
监测子站及用于运维质控的声级计、声校准器、备用仪器
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是否齐全,设备是否溯源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声级计、声校准器能正常使用
是 否
监测子站外观检查
支架、机箱、延长电缆、避雷设施、各连接线等
是否无变形、破损,支架能适应维护或声校准操作等
是 否
周边环境检查
点位规范性和环境稳定性
监测子站200 m范围内无新增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固定声源或其他情况
是 否
出现新增时记录:
新增固定声源: 新增临时声源:
测点参照物变化: 周边环境现状变化:
其他情况记录:
监测子站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检查
传声器
外观无变形、破损,无需清洁、更换等(如更换,记录另附)
是 否
防风罩
是否需要清洁或更换(如更换,记录另附)
是 否
监测子站质控检查
/
是否进行声校验(如是,记录另附)
是 否
/
是否进行声校准(如是,记录另附)
是 否
/
是否进行比对测试(如是,记录另附)
是 否
监测子站时间检查
时钟/日历
显示和设置核对,时间偏差是否少于2 s
是 否
监测子站噪声采集分析单元和数据存储单元、通信单元检查
所有电参数
检查是否正常
是 否
电源
是否无跳闸
是 否
网络设备
通信是否正常
是 否
监测子站辅助单元检查
供电电源
是否正常运行
是 否
光能设备
是否正常运行
是 否
显示屏
显示及播放是否正常
是 否
车流量设备
车流量监测是否正常
是 否
视频设备
显示及播放是否正常
是 否
气象采集单元
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无变形或破损
是 否
是否清理灰尘和污垢等
是 否
蓄电池
电压是否稳定、是否无欠压、漏液
是 否
监控系统检查
数据备份
每月进行数据和档案备份
是 否
巡检小结
巡检结果
正常 异常
异常情况处理录
检查人: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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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3 现场声校验和声校准记录
站点名称
设备 监测子站 备用仪器
现场操作
日期
声校准器信息
声校验
声校准
型号/编号
检定合格日期
检定声压级dB
测量值dB
与检定声压级偏差dB
结果判定
校准值dB
结果判定
□合格
□不合格
□正常
□异常
现场操作人员:
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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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附录D (规范性) 数据标记代码
数据标记代码应符合表D.1的规定。
表
D.1 数据标记代码表
数据类型
代码
中文名称
审核标记
r00001
有效性(1有效,0无效)
由于仪器设备故障、运维、气象因素干扰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监测数据无法用于评价分析的视为无效数据。
r00002
仪器设备故障、维护标识(上传对应编码,可为多个“,”分隔):
H:有效数据不足:所获取的有效数据个数不足(无效数据)
HSp:数据超上限:数据大于监测仪器量程最大值(无效数据)
LSp:数据超下限:数据小于监测仪器量程最小值(无效数据)
P:电源故障:系统电源故障(无效数据)
D:仪器故障:仪器状态、参数异常(无效数据)
M:维护调试数据:处于维护(调试、校准)期间产生的数据(无效数据)
r00003
气象因影响标识(上传对应编码,可为多个“,”分隔):
W:大风:平均风速大于等于5 m/s(无效数据)
R:降水:有降水的情况,包括雨、雪、冰雹等(无效数据)
T:雷电:出现雷鸣闪电影响声环境监测(无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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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附录E (规范性) 数据统计方法
E.1
???,? 为在???,? 的基础上进行能量平均,计算方法为:
???,?=10log10(160Σ100.1???,??60?=1) ·················································· (E.1)
式中:
???,? ——分钟等效声级;
???,?? ——每秒的等效声级。
E.2
???,ℎ,为在???,? 的基础上进行能量平均,若有效监测数据不足60 min,按照实际时间计算。计算方法为:
???,ℎ=10log10160Σ100.1???,??60?=1 ···················································· (E.2)
式中:
???,ℎ ——小时等效声级;
???,?? ——每分钟的等效声级。
E.3
??, 为在???,ℎ 的基础上进行能量平均,若有效监测数据不足16 h,按照实际时间计算。计算方法为:
??=10log10116Σ100.1???,ℎ?16?=1 ······················································ (E.3)
式中:
???,ℎ? ——每小时的等效声级。
E.4
?? ,为在???,ℎ的基础上进行能量平均,若有效监测数据不足8 h,按照实际时间计算。计算方法为:
??=10log1018Σ100.1???,ℎ?8
?=1 ······················································· (E.4)
式中:
???,ℎ? ——每小时的等效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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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F
附录F (规范性) 监测数据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
监测数据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应符合表F.1的规定。
表
F.1 监测数据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
序号
监测因子
单位
保留位数
1
Leq
dB(A)
1
2
L10
dB(A)
1
3
L50
dB(A)
1
4
L90
dB(A)
1
5
Lmax
dB(A)
1
6
Lmin
dB(A)
1
7
Ld
dB(A)
0
8
Ln
dB(A)
0
9
SD
dB(A)
1
10
达标率
%
1
11
温度
℃
1
12
湿度
%rh
0
13
气压
kPa
1
14
风速
m/s
1
15
降水量
mm
1
16
有效采集率
%
2
17
数据采集率
%
2
18
道路交通车流量总量
veh/h
0
19
道路交通车流量大车总量
veh/h
0
20
道路交通车流量中小车总量
veh/h
0
21
平均车速
km/h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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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附录G (规范性) 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方法
G.1 单点声环境质量评价
单个监测站(点)一定时段(如月、年等)的声环境质量达标率等于达标天数与有效监测天数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100% ························································· (G.1)
式中:
? ——评价时段,如月、年等;
? ——评价时段,如昼间、夜间;
??,? ——单个监测站(点)一定时段的达标率;
??,? ——单个监测站(点)一定时段的达标天数;
??,? ——单个监测站(点)一定时段的有效监测天数。
G.2 单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
G.2.1 每日单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一个城市每日单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达标率等于该类功能区日达标监测站(点)数与有效监测站(点)数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100% ························································ (G.2)
式中:
? ——0⁓4b类的功能区类型;
??,? ——每日单类功能区不同时段的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 ——每日单类功能区不同时段的达标监测站(点)数;
??,? ——每日单类功能区不同时段的有效监测站(点)数。
G.2.2 单个城市单类功能区一定时段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单个城市单类功能区一定时段(如月、年等)的声环境质量达标率计算公式如下:
??,?,?(%)=Σ??,??11?1×100% ························································· (G.3)
式中:
??,?,? ——单类功能区一定时段的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1 ——单类功能区的有效监测天数。
G.2.3 多个城市单类功能区一定时段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多个城市单类功能区一定时段的声环境质量达标率采用每个城市单类功能区一定时段的声环境质量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Σ??,?,??1?×100% ·······················································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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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 ——多个城市单类功能区一定时段的达标率;
? ——参与评价的城市数。
G.3 城市声环境质量评价
G.3.1 每日城市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每日城市声环境质量达标率等于该城市日达标监测站(点)数与有效监测站(点)数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100% ····························································· (G.5)
式中:
?? ——一个城市每日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 ——每日所有功能区不同时段的达标监测站(点)数;
?? ——每日所有功能区不同时段的有效监测站(点)数。
G.3.2 单个城市一定时段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单个城市一定时段(如月、年等)声环境质量达标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Σ???21?2×100% ···························································· (G.6)
式中:
??,? ——单个城市一定时段的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2 ——该城市一定时段内的有效监测天数。
G.3.3 多个城市一定时段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多个城市一定时段的声环境质量达标率采用每个城市一定时段声环境质量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Σ??,??1?×100% ·························································· (G.7)
式中:
??,?,? ——多个城市一定时段的声环境质量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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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附录H (规范性) Spearman秩相关系数计算及判定方法
H.1 Spearman秩相关系数计算方法
Spearman秩相关系数按照式(H.1)计算:
??=1−6?(?2−1)Σ(X?−Y?)2n?=1 ······················································ (H.1)
式中:
?? ——Spearman秩相关系数;
? ——时间周期的数量,?>5;
X? ——周期?按时间排序的序号,1≤X?≤?;
Y? ——周期?内声环境质量达标率按数值升序排序的序号,1≤Y?≤?。
H.2 变化趋势判定标准
将计算秩相关系数绝对值与表H.1中临界值相比较。如果秩相关系数绝对值大于表中临界值,表明变化趋势有统计意义。?? 为正值表示好转趋势,负值表示下降趋势。如果秩相关系数绝对值小于等于表中临界值,表示基本无变化。
表
H.1 Spearman秩相关系数?? 的临界值? (单侧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0.05)
?
临界值?
?
临界值?
5
0.900
16
0.425
6
0.829
18
0.399
7
0.714
20
0.377
8
0.643
22
0.359
9
0.600
24
0.343
10
0.564
26
0.329
12
0.506
28
0.317
14
0.456
30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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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参考文献
[1]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2]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3〕13号)
[3]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4〕6号)
[4] 全国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联网技术方案(总站业务字〔2023〕233号)
[5] 广东省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站(点)核定技术指南(试行)(粤环办〔2023〕63号)
[6]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24〕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