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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4982-2025 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鉴定规程

  • 文件大小:5.64 MB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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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93.020CCSP18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982—2025

  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鉴定规程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identificationofthe early civilairdefense works

  2025-11-25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5/T4982—2025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3

  4.1 一般规定 3

  4.2 评估层次 5

  4.3 鉴定层次 5

  5调查与检测 8

  5.1一般规定 8

  5.2 检测方法与抽样方案 10

  5.3检测内容 11

  5.4 检测结果的评定 13

  6评估 14

  6.1一般规定 14

  6.2评估项目分类评定和评估报告 14

  7 安全性鉴定 15

  7.1一般规定 15

  7.2 构件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15

  7.3 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17

  7.4 掘开式人防工程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18

  7.5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20

  8防护功能鉴定 20

  8.1一般规定 20

  8.2 构件防护功能鉴定等级评定 20

  8.3 子单元防护功能鉴定等级评定 23

  8.4 鉴定单元防护功能鉴定等级评定 23

  9 鉴定项目分类评定和鉴定报告 23

  附录A(规范性)子单元及构件划分表 26

  A.1 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子单元及构件划分表 26

  A.2掘开式人防工程子单元及构件划分表 27

  附录B(资料性)早期人防工程初步调查表 28

  B.1早期人防工程初步调查表 28

  附录C(资料性)早期人防工程评估分类表 30

  C.1早期人防工程评估分类表 30

  附录D(资料性)早期人防工程鉴定分类表 31

  D.1早期人防工程鉴定分类总表 31

  D.2早期人防工程鉴定单元分类表 32

  DB65/T4982—2025

  D.3 早期人防工程鉴定单元安全性、防护功能鉴定等级评定表 33

  D.4 早期人防工程构件集安全性鉴定评定表 34

  D.5 早期人防工程子单元防护功能鉴定等级评定表 35

  D.6 早期人防工程涉及结构、防护建筑的单个构件评定表 36

  D.7 早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系统单个构件评定表 37

  参考文献 3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军、王一凡、姜炜、王劲松、方婷、张瑞、王建、喻敬录、薛松涛、李志斌、刘晓凤、陈明峰、朱江、魏金祥、谢玉、杨武、王蕾、任丹伟、郭兴丽、郭凌、徐晓东、丁国成、张维浩、韩勇、雷蓉、曾浩轩、陆剑虹、陆山、卢小慧、张海华、吕文生、王意江。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 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电话:0991-2381319;传真:0991-2381026,邮编:83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鉴定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早期人民防空工程的调查与检测、评估、鉴定的方法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早期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及掘开式人防工程。

  注:早期人民防空工程的评估、鉴定、处置除应符合本文件之外,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50086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 GB5013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2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5021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JGJ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T 152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

  JGJ/T384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RFJ 01—2015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RFJ0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 RFJ013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 50225和 GB 502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早期人民防空工程earlycivilairdefenseworks

  198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早期人防工程。 3.2

  坑道式人防工程underminedcivilairdefenceworkswithlowexit

  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

  [来源:GB50225-2005,2.1.4,有修改]3.3

  DB65/T4982—2025

  地道式人防工程underminedcivilairdefence works with lowexit

  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

  [来源:GB50225-2005,2.1.5,有修改]

  3.4

  掘开式人防工程cut-and-cover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来源:GB50225-2005,2.1.6,有修改]3.5

  人防干道工程main passage-wayof civilairdefense works

  战时供人员疏散和车辆通行的人防工程。

  3.6

  调查 investigation

  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来源:GB50292-2015,2.1.11]

  3.7

  评估assessment

  通过核查资料、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测试,对防护结构和防护设备等可能存在影响结构承载力及整体稳定性和影响防护设备正常使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并对早期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3.8

  检测testing

  早期人防工程的原位检查、测量、试验和检验,以及取样检验和测试活动。

  3.9

  鉴定项目appraisalitem

  被鉴定的单项早期人防工程,包括一个或多个鉴定单元。

  3.10

  鉴定单元appraisal system

  根据被鉴定的早期人防工程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种类,而将该工程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段为一个鉴定单元。每个鉴定单元按照安全性和防护功能评定。

  [来源:GB50292-2015,2.1.16有修改]

  3.11

  子单元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

  [来源:GB 50292-2015,2.1.17有修改]

  3.12

  构件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评估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来源:GB50292-2015,2.1.18]

  3.13

  构件集member assemblage

  同样构件的集合。

  3.14

  防护建筑buildingfacilitiesfordefense works 具备战时防护功能的建筑及设施,包括主体和出入口等。

  3.15

  防护设备及系统protectiveequipment

  包含防护设备、通风与防化设备及系统、给排水设备及系统、电气设备及系统。

  3.16

  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of safety

  对早期人防工程平时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来源:GB50292-2015,2.1.7]

  3.17

  防护功能鉴定appraisalof protectivefunction

  对早期人防工程战时的防护能力、使用功能和质量水平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3.18

  主体main part

  人防工程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人员掩蔽要求的人防工程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来源:GB50225-2005,2.1.7]

  3.19

  口部gateway

  人防工程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口部一般包括竖井、扩散室、缓冲通道、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预滤室、滤毒室和出入口最外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来源:GB 50225-2005,2.1.8有修改]

  3.20

  衬砌lining

  亦称被覆。保障洞室稳定的被动承载结构。

  [来源:GB50225-2005,2.1.49有修改]

  3.21

  工程分类works classification

  根据早期人防工程安全性、防护功能评估及鉴定等级综合分析确定的工程适用类型,是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处置的技术依据。

  4基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 早期人防工程的处置应遵循评估、鉴定、处置的程序。

  4.1.2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时,应尽可能保留现存人防干道工程。

  4.1.3 早期人防工程的评估团队应由不少于5名在职专业人员组成,技术负责人应由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

  4.1.4 早期人防工程的鉴定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技术负责人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DB65/T 4982—2025

  图1早期人防工程评估、鉴定程序

  4.1.5 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按评估和鉴定两阶段进行。鉴定应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评估结论

  DB65/T4982—2025

  为一类、四类时可按评估分类结论进行处置;评估分类结论为二类、三类时应进行鉴定。早期人防工程评估、鉴定程序见图1。早期人防工程的评估与鉴定应按以下程序分阶段进行:

  a) 接收委托:委托方提出评估、鉴定要求,委托评估、鉴定单位;

  b) 调查:收集和分析工程原始资料,对工程现状进行现场调查;

  c) 评估: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出具评估分类结论;

  d) 检测鉴定方案: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编制检测鉴定方案;

  e) 检测:对工程现状进行检测;

  f) 鉴定: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做出评定结果;

  g) 出具鉴定报告:提供工程鉴定报告和工程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4.1.6早期人防工程的评估应在调查与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方式主要采取定性评定。

  4.1.7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防护功能鉴定。

  4.1.8早期人防工程的鉴定应在现场调查与检测的基础上进行,鉴定方式采取定性评定、定量检测及分析计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1.9定性评定主要依据工程的现状与使用功能,对其构件外观、基本性能(或功能)、工作状况、 完善程度和安全风险等进行评定。

  4.1.10定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方法应满足国家或行业颁布实施的相关检测标准。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

  4.1.11定量检测的内容主要是构件几何尺寸、结构裂缝影响、混凝土强度、砌块与砌筑砂浆强度、钢筋配置与锈蚀程度、渗漏水与积水程度、衬砌外空洞情况,以及主要的防护、防化设备和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的性能等,必要时可进行结构与构件的变形、设备主要性能的检测等。

  4.1.12定量检测宜选择对结构或构件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对结构或构件有局部损伤的检测方法时,宜选择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并且应有不损害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的技术措施。

  4.1.13 分析计算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承载功能要求及定量检测数据,应按照 GB50292 进行分析计算,判定抗力是否满足承载功能要求。

  4.1.14鉴定的目标工作年限,应根据该工程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以及后续的利用方向途径,由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工作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4.1.15鉴定中涉及到地质参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地质勘查。

  4.2评估层次

  4.2.1早期人防工程评估应包含资料完整性、地基与基础(周边环境)、主体结构、防护建筑、防护设备及系统的现状等方面内容综合分析。

  4.2.2早期人防工程评估分类及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一类为维持现状类,不需要采取措施,可继续使用,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b) 二类为修缮改造类,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和防护功能鉴定,按鉴定结果分类处置;

  c) 三类为退出利用类,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和防护功能鉴定,按鉴定结果分类处置;

  d) 四类为退出报废类,应退出人防工程序列,宜作报废处理。

  4.3鉴定层次

  4.3.1 早期人防工程鉴定划分为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鉴定项目四个层次。早期人防工程鉴定层次和等级划分按表1 规定;早期人防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按表2 规定;早期人防工程防护功能鉴定分级标准按表3规定。

  DB65/T 4982—2025

  表1早期人防工程鉴定层次和等级划分

  层次 一 二 三 四 层名 构件 子单元 鉴定单元 鉴定项目 等级 a、b、c、d级 A、B、C、D级 I、II、

  II、I V 级 一、二、

  三、四类

  安全

  性鉴定 —— 地基变形 地基与基础

  安全性鉴定

  评定

  根据鉴定单元

  安全性鉴定等

  级和防护功能

  鉴定等级进行

  分类评定 按同类材料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单个基础 边坡场地稳定性 地基承载力 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损伤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或项目 每种构件集 主体结构 按破坏后果,工程复杂程度评定 周边环境 周边环境 防护功能鉴定 按数量、空间尺寸、位置与缺陷损伤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或项目 每种构件 防护建筑

  防护功能鉴定

  评定 按防护设备选型、安装质量、缺陷损伤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或项目 每种构件 防护设备及系统

  表2早期人防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

  层数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一 单个构件

  或其检查项 目 a 安全性复核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不必采取措施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仅需采取维护措施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文件对a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应采取措施 d 安全性不符合本文件对a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子单元 A 安全性符合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有个别构件应采取措施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文件时对A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有极少数构件应立即采取措施 D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

  鉴定单元 I 安全性符合本文件对I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有个别构件应采取措施 II 安全性略低于本文件对I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III 安全性不符合本文件对I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有极少数构件应及时采取措施 IV 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文件对I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应立即采取措施 注1:本文件对a级、和A级和I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由本文件第7章给出。

  注2: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结构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防护功能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表3早期人防工程防护功能鉴定分级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一

  单个构件

  或其检查项 目 a 防护功能符合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不影响正常使用 不必采取措施 b 防护功能略低于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正常使用 仅需采取维护措施 c 防护功能不符合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正常使用 应采取措施 d 防护功能极不符合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子单元 A 防护功能符合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不影响正常使用 有个别构件应采取措施 B 防护功能略低于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正常使用 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 防护功能不符合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正常使用 应采取措施,且有极少数构件应立即采取措施 D 防护功能极不符合本文件对A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

  鉴定单元 I 防护功能符合本文件对I级的要求,不影响正常使用 有个别构件应采取措施 II 防护功能略低于本文件对I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正常使用 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III 防护功能不符合本文件对I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正常使用 应采取措施,且有极少数构件应及时采取措施 IV 防护功能严重不符合本文件对I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应立即采取措施 注1:本文件对a级、A级和I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由本文件第8章给出。

  注2: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防护功能鉴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4.3.2早期人防工程鉴定步骤:

  a) 确定构件的评定等级;

  b) 根据所属构件的等级,评定子单元的等级;

  c) 根据所属子单元的等级,评定鉴定单元的等级;

  d) 根据所属鉴定单元的等级,对项目进行分类评定。

  4.3.3 子单元及构件划分表见附录A, 特殊工程可根据情况增减构件内容。

  4.3.4 当工程分设防护单元时,以一个防护单元为鉴定单元;当工程未分设防护单元且规模较大时, 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分段鉴定,一般以两个或多个室外出入口之间的区段为一个鉴定单元。

  4.3.5 当早期人防工程结构构件和设备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不参与鉴定。当有必要给出构件的安全性鉴定等级或防护功能鉴定等级时,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 a 级或b 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b)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c) 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安全性或防护功能不足;

  d) 在下一目标工作年限内,该构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5 调查与检测

  5.1一般规定

  5.1.1 应对使用条件和环境、工程现状进行调查与检测;调查与检测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应满足评估、鉴定工作的需要。

  5.1.2 工程现状调查的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现状设计文件及图纸,如无设计图纸,则应按本文件5.1.6条规定进行;

  b) 工程使用、维护、维修资料;

  c) 现场调查按资料核对实体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d) 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以及曾发生过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的记载资料等;

  e) 影响工程安全的地面建(构)筑物、地面设施相关资料;

  f)其他相关资料。

  5.1.3工程现状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原设计抗力等级、工程用途、建设规模、平面布局、轴线长度、幅员大小、结构材料、构件尺寸、顶部覆土厚度,工程是否划分防护单元及其数量;

  b) 出入口和通风口的数量、大小、间距,孔口是否安装防护设备及其质量情况;

  c) 工程的总体质量状况、损坏程度及主要原因;

  d) 工程存在的渗水、漏水状况及水淹程度,并查明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渗漏水的水质状况;

  e) 工程内通风系统设施安装与完好程度;

  f) 工程内给排水系统设施安装与完好程度;

  g) 工程内供配电系统设施安装与完好程度;

  h) 填写初步调查表,见附录B;

  i) 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5.1.4现场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检测目的、现场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合适的检测内容和方法,为工程鉴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结论。

  5.1.5现场检测宜选择对结构构件或设备系统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确需采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宜选择对结构构件或设备系统影响较小的位置,并且应有不损害安全性和设备及系统防护功能的技术措施。

  5.1.6当早期人防工程设计资料基本齐全且按图纸施工的工程,可对照图纸及现状,并结合周边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工程是否满足承载力、抗力、防护要求;当早期人防工程设计资料不全或未按图纸施工的工程,应对其结构布置、结构体系、构件材料强度、混凝土构件的配筋、结构与构件几何尺寸、 设备及系统布置和使用性能等进行检测,并应绘制工程现状图,经复核计算和对周边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工程是否满足承载力、抗力、防护要求。

  5.1.7早期人防工程的周边环境应包括周围的地质环境、工作环境和灾害环境,早期人防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按表4 规定。

  DB65/T4982—2025

  表4早期人防工程周边环境调查

  环境类别 调查项目 地质环境 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上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 结构工作环境 周围围施工环境、周围振动环境等 灾害环境 可能发生洪水、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段,地面开裂、塌陷等灾害环境

  5.1.8早期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调查检测,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a) 对早期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并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绘制其分布图;

  b) 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当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按GB/T 50344 的规定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c) 对早期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缺少资料或资料可信度不高时,应按GB/T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d) 对早期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进行检测。

  5.1.9早期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并应详细记录其设置和选型的符合性情况、设备及配件数量、转换预留封存情况、缺陷与损伤的位置、类型及程度等包括以下内容:

  a) 设备设施的设置和选型符合性核查;

  b) 缺失设备设施构件及配件情况;

  c) 允许平战转换的设备设施、位置预留情况和封存情况;

  d) 老化、腐蚀、裂缝、断裂、脱落等可见缺陷和可见损伤现场检查;

  e) 明显偏差、错位、变形及功能明显异常等情况的检查。

  5.1.10 除第5.1.9条规定的项目外,对早期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其他项目的调查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同一防护单元同类型设备设施总数不超过5个时,应对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和使用性能进行全数调查与检测;

  b) 同一防护单元同类型设备设施总数超过5个时,可对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和使用性能按不低于总数的20%进行抽样调查与检测,且抽样数量不低于5个;

  c) 当通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和使用性能检查不能有效保证所检设备的符合性,或已发现存在明显缺陷损伤时,可通过风量检测、密闭性能检测和压力检测等现场检测方式进行功能性检查验证;

  d) 检测方法应按照GB 50134、RFJ 01-2015、RFJ04、RFJ013等标准的规定执行。

  5.1.11 早期人防工程安全性和防护功能评定所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应事后随意处理;

  b)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离群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GB/T4883的规定,不应随意舍弃或调整 数据。

  5.1.12 早期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状态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构件安全性调查与检测,应满足GB 50292的规定。

  5.1.13早期人防工程结构存在耐久性问题时,应进行人防工程结构耐久性鉴定,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B65/T4982—2025

  5.2检测方法与抽样方案

  5.2.1 早期人防工程的检测鉴定应根据检测项目、检测目的、检测对象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检测方法。

  5.2.2 防护设备的检测应采用无损检测方法,防护结构的检测宜采用无损检测方法。

  5.2.3 早期人防工程的检测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检测项目的特点综合下列方式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

  a) 全数检测方案;

  b)对检测批随机抽样的方案;

  c) 确定重要检测批的方案;

  d)确定检测批重要检测项目和对象的方案;

  e) 针对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结构专项检测技术的方案。

  5.2.4下列项目的核查检查宜采取全数检测方案:

  a) 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重要构造核查;

  b)支座节点和连接形式的核查;

  c) 结构构件、支座节点和连接等可见缺陷和可见损伤现场检查;

  d)结构构件明显位移、变形和偏差的检查。

  5.2.5检测批的划分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测鉴定的需要,按防护单元、施工段、系统、设备组别等进行划分。当检测鉴定做整体符合性评价时,应以防护单元为单位划分检测批。

  5.2.6检测批构件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测批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和平均值的抽样数量应满足GB/T 50344关于推定区间的限制 要求。

  b) 当不能满足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时,可进行单个构件材料强度的推定。

  5.2.7构件材料强度的测区或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

  5.2.8结构抽样检测批的最小样本容量按表5规定的数量进行一次或二次随机抽样。

  表5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检测批的容量 检测类别和样本最小容量

  AoBoCo 检测批的容量 检测类别和样本最小容量AoBoCa 3~8 223 281~500 20 50 80 9~15 23 5 501~1200 32 80125 16~25 35 8 1201~3200 50125 200 26~50 5813 3201~10000 80200315 51~90 51320 10001~35000 125315500 91~150 82032 35001~150000 200500800 151~280 1332 50 150001~500000 3158001250 注1:Ao类:建设程序齐备、设计文件齐全且真实有效,施工质保资料基本齐全且真实有效。 注2:Bo类:建

  注3:Co类:除 设程序齐备、设计文件不齐全但真实有效,施工质保资料缺失Ao类、Bo类以外的早期人防工程。 或部分缺失。 5.2.9主体结构 的鉴定检测 方法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整体符合性评 价时的抽样原则和抽样数量应按 GB/T50344的规定执行,防护设施、门框墙、临空墙等防护重要部位应加大抽样比例,按早期人防工 程分类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不宜小于标准中相对应的样本容量,且宜均匀或随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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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0 对Ao类早期人防工程鉴定检测时,对主体结构外的检测对象进行整体符合性评价时,可根据 需要设置检测项目,构件抽样数量不宜少于验收检测抽样数量。

  5.2.11 对Bo 类和 C。类早期人防工程鉴定检测时,对主体结构外的检测对象进行整体符合性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文件5.2.10条的规定外,应对缺失设计文件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全数检测,必要时应进行功能检测。

  5.2.12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应全数检测。

  5.3检测内容

  5.3.1早期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结构构件的裂缝、变形、材料性能和几何尺寸等;早期人防工程设备及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外观现状及安装质量、使用性能、防护密闭措施、系统完整性等。

  5.3.2每个检测结构构件的测区或测点可根据所采用检测方法的规定布置。当采用局部破损法时,测点应布置在结构受力较小及钢筋较少的位置。

  5.3.3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方法可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非破损法,并采用钻芯法等局部破 损法进行校正,检测方法应遵守相应检测方法的技术标准的规定。

  5.3.4钢筋混凝土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扇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方法宜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非破损法。

  5.3.5钻芯法除应符合JGJ/T38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与地层接触的围护结构或有密闭要求的结构,取芯钻孔深度一般不宜大于1/2 墙厚,对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围护结构,取芯钻孔深度不得大于1/3 墙厚;

  b) 对于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构件,取芯前应采用电磁感应法或雷达法等方法检测钢筋位置,不允许破坏结构的钢筋,钻芯位置宜选择门洞侧面位置;

  c) 钻芯后留下的孔洞必须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及时填实修补,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被检测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且不小于C30。对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围护结构钻芯后留下的孔洞,应采取必要的防水措施。

  5.3.6砌筑砂浆强度现场检测方法可采用回弹法、贯入法等原位无损法,检测方法应遵守相应检测方 法的技术标准的规定。

  5.3.7 钢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筋位置和数量可采用钢筋探测仪或雷达仪进行检测。测试部位应避开其他金属材料和较强的铁磁性材料;检测数量及现场操作应符合JGJ/T152 的规定;必要时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剔凿验证;

  b) 钢筋保护层厚度可采用钢筋探测仪或雷达仪进行检测,必要时应通过剔凿原位检测法进行验证。结构性能检测时,应将保护层厚度相同的同类构件作为一检测批,并应按本文件表5的Ao类确定抽检数量,及JGJ/T152 的规定执行;

  c) 钢筋直径检测宜采用原位实测法检测,采用钢筋探测仪检测钢筋的公称直径时应符合 JGJ/T

  152 的规定;宜将同一楼层或同一施工段中相同规格的钢筋作为一个检测批,每个检测批随机抽检5个构件,每个构件抽检一根钢筋;应对非破损检测结果进行剔凿验证;

  d) 对于钢筋材料强度不明的结构构件,应进行钢筋力学性能检测。混凝土中钢筋的力学性能应采用取样法进行检测,在所选的检测批中,随机抽取同一种牌号和规格的钢筋,截取钢筋试件数量不应少于2根。应选择与结构构件最大受力截面处受力钢筋相连通的钢筋,并宜在受力较小的部位截取钢筋试件。钢筋试件的制作与力学性能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e) 对于混凝土表面有锈蚀现象或混凝土保护层有胀裂的结构构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结构构件进行受力钢筋锈蚀程度的检测,测定钢筋的剩余直径。检测方法宜采用剔凿检测法,剔凿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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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筋直接测定钢筋的剩余直径。也可根据测试条件和测试要求选择电化学法、综合分析判定法等检测方法,但宜配合剔凿检测法的验证;

  f) 钢筋检测采用取样法检测时,结构构件中截断钢筋应用相同规格的钢筋焊接修复,单面焊搭接长度为10 d, 双面焊搭接长度为5d;

  g) 结构构件混凝土凿开部分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混凝土的细石混凝土填实;

  h) 同一种结构构件的钢筋强度指标值和钢筋锈蚀剩余直径取各个取样试件测试值的最小值;

  i) 钢筋混凝土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扇钢筋检测宜采用非破损法。

  5.3.8结构构件的裂缝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裂缝检测宜采用全数检测法,裂缝观测应按JGJ8的有关规定进行;

  b) 检测项目应包括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深度、形态和数量;裂缝的记录可采用表格或图形的方式;

  c) 裂缝宽度检测可采用裂缝比对卡或读数显微镜,裂缝深度的检测可采用超声波检测法,必要时可采用剔凿法或钻芯法进行验证;

  d) 当仍在发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观测,可采用石膏试件检测裂缝发展;

  e) 应根据结构裂缝形态和结构特点,对受力裂缝和非受力裂缝分类观测。

  5.3.9 防水工程渗水量与危害程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水工程基本状况检测:

  ·施工质量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渗漏部位应全数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裂缝分布及宽度或其他引起渗漏的缺陷位置及形态;渗漏点数、渗漏面积和渗漏量;

  ·积水深度、积水深度与洞室总高度的比值、积水面积、积水面积与工程总面积的比值,以及渗漏水的原因等;

  ·当工程位于河道、水体、市政给排水管线下方或附近时,应确定其相互的位置关系,并分析其影响的可能性和预测可能导致的最大危害程度。

  b) 防水工程渗水量检测:

  ·对渗水程度较轻,积水深度和积水面积不大,渗水点明了,且具备进入内部勘察条件的工程,采取人工观测和分析的方法确定工程的渗水量;

  ·当积水深度较大且不便于进入内部分析观察时,待积水排尽后及时测定渗水量。当采取机械排除积水时,应注意控制抽水速度,防止在围护结构内外产生较大压力差。

  c) 防水工程结构危害程度检测:

  ·衬砌外空洞的检测,宜采用物探结合钻探的方法,应查明空洞或疏松区的分布范围和特征。衬砌结构危害程度检测项目包括衬砌结构开裂、变形、空鼓、失稳、塌陷情况及其受损程度; 地坪开裂、起鼓、沉陷情况及其受损程度;砌体结构腐蚀、疏松、剥落情况及其强度受损程度;

  ·土体结构危害程度检测应包括空穴数量及受害程度

  ·工程内部淤泥淤积程度检测应包括淤积深度和淤积量。

  d) 水质对内部环境影响程度的检测方法应按GB3838 的规定确定。

  5.3.10 结构安全性其他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等作用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结构变形时,应进行结构变形观测,观测方法应符合 JGJ8的规定;

  b) 坑、地道式早期人防工程宜对典型断面进行收敛变形现场观测,观测数据作为围岩稳定分析的依据;必要时可进行围岩内部变形、松动和围岩压力与结构应力等项目的现场观测,观测方法应符合JGJ8的规定;

  c) 对于重要、复杂的结构和结构构件或者防护设备,宜进行现场载荷试验,加荷与测试方案应根据结构和结构构件或者防护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并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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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当由于环境侵蚀、火灾、人为因素等产生影响结构抗力的结构损伤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结构损伤程度的检测。

  5.3.11通风与防化设备及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通风与防化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和布置情况,设备的外观质量、安装质量和缺陷损伤等;

  b) 当对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有疑义时,可通过系统功能检测加以验证。

  5.3.12给排水设备及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查给排水系统完整性,管道间以及与管件连接的牢固可靠性;各种阀门规格型号、安装位置、连接方式等是否正确,启闭是否灵活;

  b) 检查给排水管道、给排水设备、给排水管道附件和配件的外观现状、安装质量,进行给水管道的水压及通水试验,进行排水管道的通球及灌水试验;

  c) 检查防护密闭穿墙管防护密闭措施是否可靠。

  5.3.13电气设备及系统的检测主要包括电源配置系统、动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系统的检测等。

  5.3.14电源配置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查防爆波电缆井设置位置,及其内设置的电缆穿线防护密闭管数量及规格;

  b) 电力系统电源进线位置,进线处防护密闭措施情况;

  c) 电缆桥架及其支架现状,安装质量;

  d) 检查引接的电力系统电源是否接通及运行正常,是否满足战时电力负荷等级和容量的需要。

  5.3.15 动力配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查每个防护单元供电系统是否独立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是否设置在清洁区内,并能否满足该单元所有用电设备的正常使用;

  b) 检查动力设备正常运行的配电设备和配电线路是否完好;

  c) 检查是否在工程外分别设置有强电和弱电防爆波电缆井。

  5.3.16 照明配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查工程内是否有正常照明系统,正常照明应满足人员通行需要;

  b) 检查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至地面通道的照明灯具是否固定合理、牢固可靠,满足使用要求。

  5.4检测结果的评定

  5.4.1早期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结构构件的裂缝、变形、材料性能和几何尺寸等; 早期人防工程设备及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外观现状及安装质量、使用性能、防护密闭措施、系统完整性等。

  5.4.2结构性能的检测应提供计数检测、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和材料性能检测的结论;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5.4.3结构性能检测可将计数抽样符合性判定结论用于结构性能的分析。

  5.4.4结构工程材料强度计量检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应以建筑结构施工图的要求作为评定的基准。

  5.4.5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宜0.90,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宜为0.05。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也可为0.85,漏判概率宜为0.10,错判概率宜为0.05。

  5.4.6结构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推定区间的上限值与下限值之差值,不宜大于材料相邻强度等级的差值和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算术平均值的10%两者中的较大值。

  5.4.7当检测批的检测结果不能满足本标准第5.4.5 条和第5.4.6条的要求时,可提供单个构件的 检测结果。

  5.4.8 检测批中的异常数据可予以舍弃;异常数据的舍弃应符合GB/T 4883的规定。

  5.4.9 检测批的标准差o为未知时,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具有95%保证率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根据GB/T 50344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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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0计量抽样检测批的判定,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小于或等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大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低于设计要求。

  5.4.11结构工程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应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和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6评估

  6.1一般规定

  6.1.1 早期人防工程应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防护功能评估,调查深度应能满足早期人防工程评估的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检查早期人防工程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主体,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设计用途、使用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

  b) 应核查相关资料,包括早期人防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竣工图、历次维修记录、改造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受灾情况调查记录、检测鉴定报告等;

  c) 应核查早期人防工程管理的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安全员的日常检查和维修资料;

  d) 应进行早期人防工程建筑现状调查和初步查勘,了解早期人防工程实际使用状态,查勘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出现的明显变形损伤及部位、程度;

  e) 应进行早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系统现状调查与初步查勘,向早期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和使用人了解防护设备及系统运行情况,查勘各类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及出现的明显老化、锈蚀和其他损坏情况。

  6.1.2早期人防工程进行评估时,应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内容按6.2条规定。早期人防工程评估分类表见附录C。

  6.1.3早期人防工程评估的现场检查,应采用资料核查、现状调查和对损伤初步检查与必要量测相结合的方法;应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变形损伤和使用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应采用必要测量确定损伤的部位与程度。

  6.2评估项目分类评定和评估报告

  6.2.1 早期人防工程评估按工程资料完整性、地基与基础(周边环境)、主体结构、防护建筑、防护设备及系统综合分析判定,评估项目分类标准按表6 规定。

  表6评估项目分类标准

  评估项目分类 评估标准 一类 维持现状类 安全性和防护功能满足平时和战时的要求 二类 修缮改造类 安全性和防护功能基本满足平时和战时的要求;不满足平时和战时的要求,但具备修缮、改造条件

  三类

  退出利用类 安全性满足或基本满足平时的要求,或不满足平时的要求但具备修缮、改造条件;防护功能不满足战时的要求且不具备修缮、改造条件

  四类

  退出报废类 安全性和防护功能不满足平时和战时的要求,且不具备修缮、改造条件。工程平时和战时使用价值低、对周边环境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6.2.2早期人防工程防护面积小(≤300m²)、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进行治理不经济、技术上难度大、没有使用价值的零星单位工程,在评估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评估项目分类可定为四类,消除安全隐患。

  6.2.3评估项目有多个单元时,宜按照各单元分别进行评估分类并提出处置建议。当确需对评估项目的多个单元进行综合分类评估时,可取各评估单元分类等级的较低等级作为该评估项目的分类评定等级。

  6.2.4早期人防工程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早期人防工程概况;

  b)评估的目的、范围、内容及依据;

  c)检测、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d)检测、评估的依据和设备;

  e) 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调查各种病害的影像资料;

  f) 现场检测项目及结果;

  g)评估分类;

  h)评估结论与意见;

  i)其他相关附件。

  7安全性鉴定

  7.1一般规定

  鉴定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鉴定方案,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并得到确认。检测鉴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类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及其他基本信息;

  b)委托方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c)鉴定依据,包括依据的标准和其他技术资料;

  d) 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检测批的划分、抽样方法和检测数量;

  e)鉴定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f) 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g)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7.2构件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7.2.1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的不同种类,按照本标准的7.2.2、7.2.3、7.2.4、7.2.5条款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GB 50292 和 GB55021的有关规定。

  7.2.2早期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位于非人防工程以下或与非人防工程相连,应按单体工程整体建立计算模型。当非人防工程结构构件不存在承载能力的缺陷和损伤,对非人防主体结构构件可仅进行体系布置和荷载作用情况等方面的调查;当非人防工程结构构件存在承载能力的严重缺陷和损伤,直接影响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应采取措施消除对早期人防工程的安全影响。

  7.2.3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GB 55021 和 GB 50292 的规定进行鉴定,按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损伤(含腐蚀损伤)等进行评定,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鉴定等级。

  7.2.4 当验算人防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a) 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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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c)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内力。

  7.2.5 按构造评定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等级时,钢筋混凝土衬砌、砌体衬砌应按照 GB50292 中的规定。按构造评定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安全 性鉴定等级按表7规定。

  表7按构造评定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等级

  构件检查项目 构件等级 a级 b级 c级 d级

  素混凝土衬砌 构件及连接节点构造合理,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构件及连接节点构造

  基本合理,基本符合

  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结构尺寸基本合理 构件及连接节点构造不合理,但具备修缮改造的条件 构件及连接节点构造不当,或有明显缺

  陷,不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锚喷支护段 锚喷支护参数满足GB 50086规范要求 锚喷支护参数基本满足GB 50086规范要

  求 洞室整体稳定,锚喷

  支护参数不满足GB

  50086规范要求,但

  具备修缮改造的条件 锚喷支护参数不满足GB 50086规范要求

  7.2.6 按不适于承载的变形评定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等级时,钢筋混凝土衬砌、砌体衬砌应按照 GB50292 中的规定。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坑道式人防工 程、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等级按表8规定。

  表8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等级

  构件检查项 目 构件等级 a级 b级 c级 d级 素混凝土

  衬砌 该段洞室整体稳定,衬砌变形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该段洞室整体稳定,衬砌变形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该段洞室整体稳定,衬砌局部变形明显,但具备修缮改造的条件 该段洞室整体不稳定, 衬砌变形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锚喷支护段 该段洞室整体稳

  定,锚杆与面层连接无滑移且面层无起鼓、剥落 该段洞室整体稳定,个别锚杆与面层连接存在滑移,或局部面层出现起鼓、剥落,但可通过采取加固措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且实施难度不大 该段洞室整体稳定,锚杆与面层连接存在滑

  移,或面层出现较显著的起鼓、剥落,但具备修缮改造的条件 该段洞室整体不稳定, 衬砌变形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仅毛洞段 该段洞室整体稳定 —— —— 该段洞室整体不稳定

  7.2.7 按裂缝或其他损伤评定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等级时,钢筋混凝土衬砌、砌体衬砌应按照GB 50292 的规定。按裂缝或其他损伤评定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鉴定等级按表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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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9 按裂缝或其他损伤评定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鉴定等级

  构件检查项 目 构件等级 a级 b级 c级 d级 素混凝土

  衬砌 衬砌结构完好,局部有少量裂缝,宽度L≤0.4 mm 衬砌结构有少量裂缝和湿迹,裂缝宽度L:0.4 mm

  ≤0.8mm; 衬砌结构开裂和渗水较严重,裂缝宽度L:

  0.8 mm1.2 mm 锚喷支 无渗水,结构表面 无漏水,结构表面少量湿渍 有少量漏水点,无线流 有多处漏水点或有线流 护段 无湿渍 和漏泥砂 和漏泥砂或大量积水 仅毛洞段 无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无漏水,结构表面少量湿渍 有少量漏水点,无线流和漏泥砂 有多处漏水点或有线流和漏泥砂或大量积水 7.3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7.3.1 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应按主体结构、周边环境划分为两个子单元进行评定。

  7.3.2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构件集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按表10 规定。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按表11规定。

  表10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构件集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构件集安全性鉴定等级 等级评定标准 A 不含c级和d级,可含b级,含量不多于25% B 不含d级;可含c级,含量不应多于15% C 可含c级和d级;仅含c级,含量不应多于40 %;仅含d级,含量不多于10%;同时含有c级和d级,c级含量不应多于25 %,d级含量不应多于3% D 其余 注:构件集的划分详见附录A。

  表11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子单元名称 安全性鉴定等级 A B C D

  主体结构子单元安全性鉴定 不含C级和D级构件集;可含B级,含量不多于30% 不含D级构件集;可含C级,含量不多于15% 可含C级和D级构件集;仅含C级时,含量不多于50%;仅含D级时,含量不多于10%;同

  时含有C级和D级时,其C级含量不应多于25%,D级含量不多于5% 其余

  7.3.3 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周边环境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按表12 规定。 表12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周边环境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子单元名称 安全性鉴定等级 破坏后果不严重,工程复杂程度低 破坏后果不严重,工程复杂程度高 破坏后果严重,工程复杂程度低 破坏后果严重,工程复杂程度高 周边环境子单元 A B C D 注1:地道式早期人防工程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断为工程复杂程度高:长期泡水且水位存在交替变化;长期严重渗漏水;工程处于软土、岩溶等复杂地层;场地地下水丰富。

  注2:坑道式早期人防工程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断为工程复杂程度高:长期严重渗漏水;无被覆结构的围岩局部夹泥或坍塌;工程处于岩溶发育地层或破碎带、断裂带等复杂地质构造。

  注3:周边环境内容按表4。 7.4掘开式人防工程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7.4.1掘开式人防工程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应划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两个子单元进行评定。

  7.4.2 地基与基础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应按照GB50292 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基变形或地基基础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场地的早期人防工程,还应按边坡场地稳定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4.3地基与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应根据本标准7.4.2条的评定结果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

  7.4.4主体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应根据结构承载功能等级、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4.5主体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分析方法,结构实际构造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通过对结构作用效应分析,结合工程鉴定经验进行评定。

  7.4.6 主体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宜按结构分析或构件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以及本文件关于构件集的规定,将结构构件划分为若干构件集,主体结构构件集安全性鉴定等级的评定按表

  13 规定,主体结构承载功能安全性鉴定等级的评定按表14规定。

  表13主体结构构件集安全性鉴定等级的评定

  构件集安全性鉴定等级 等级评定标准 A 不含c级和d级;可含b级,含量不多于25% B 不含d级;可含c级,含量不应多于15% C 可含c级和d级;仅含c级,含量不应多于40%;仅含d级,含量不应多于10%;同时含有c级和d级,c级含量不应多于25%,d级含量不应多于3% D 其余 注:构件集的划分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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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4主体结构承载功能安全性鉴定等级的评定

  结构承载功能安全性鉴定等级 等级评定标准 A C级和D级构件集;可含B级,含量不多于30% B D级构件集;可含C级,含量不多于15% C C级和D级构件集;仅含C级时,含量不多于50%;仅含D级时,含量不多于10%;同时含有C级和D级时,其C级含量不应多于25%,D级含量不多于5% D 其余

  7.4.7 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按表15 规定,先评定每一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按下列原则确定该结 构整体性等级;

  a) 检查项目均不低于B级,可按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b) 仅一个检查项目低于B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B级或C 级;

  c) 每个项目评定结果取A 级或 B 级,应根据实际完好程度确定;

  每个项目评定结果取C级或 D 级,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表15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

  检查项目 A级或B级 C 级 或D级

  结构布置及构造 布置合理,形成完整的体系,传力路径明确或基本明确;结构形式和构件选型、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安全要求,或不影响安全 结构布置不合理,基本上未形成或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传力路径不明确或不当;结构形式和构件选型、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影响安全,或严重影响安全 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构造 构件长细比及连接构造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形成完整的支撑系统,无明显残损或施工缺陷,能传递各种侧向作用 构件长细比或连接构造不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未形成完整的支撑系统,或构件连接已失效或有严重缺陷,不能传递各种侧向作用 结构、构件间

  的联系 设计合理、无疏漏;锚固、拉结、连接方式正确、可靠,无松动变形或其他残损 设计不合理、多处疏漏;或锚固、拉结、连接不当,或已松动变形,或已残损 砌体结构中圈

  梁及构造柱的布置与构造 布置正确,截面尺寸、配筋及材料强度等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裂缝或其他残损,能起封闭系统作用 布置不当,截面尺寸、配筋及材料强度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已开裂,或有其他残损,或不能起封闭系统作用

  7.4.8 主体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等级,应根据本文件7.4.6、7.4.7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a) 一般情况下,应按结构承载功能的评级结果确定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等级;

  b) 主体结构按结构承载功能评为B 级,各构件集所含的 c 级构件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将所评等级降为C级;

  1)存在 c 级构件交汇的节点连接;

  2) 存在两个及以上c 级构件位于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

  c) 主体结构按结构承载功能评为 C级,构件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将所评等级降为D级;

  1) 存在两个及以上 d 级构件位于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

  2)存在50%以上的构件为c 级。

  d) 主体结构按结构承载功能评为 A级或 B级,同时结构整体性等级为 C 级或 D级时,应将 所评的等级降为C级。 7.5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早期人防工程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等级应根据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按表16 规定。

  表16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 周边环境、地基与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等级 A B C D 主体结构子单元

  的安全性鉴定等

  级 A I II III III B II II III III C III III IV IV D IV IV IV IV

  8防护功能鉴定

  8.1一般规定

  8.1.1鉴定前应制定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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