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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4998-2025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管理规范

  • 文件大小:1.96 MB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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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03.080.99

  CCSA16

  D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998—2025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rescueserviceforvagrantsandbeggarswithoutliving

  2025-11-25发布

  2026-01-25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5/T4998—202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人员要求 2

  6设备设施要求 2

  7服务要求 2

  7.1服务流程 2

  7.2 求助接待 2

  7.3生活服务 3

  7.4寻亲服务 3

  7.5 医疗服务 3

  7.6托养(照料)服务 4

  7.7未成年人救助服务 4

  7.8离站服务 4

  8服务质量管理与改进 6

  8.1投诉处理机制建设 6

  8.2救助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6

  9档案管理 6

  附录A(规范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流程 7

  附录B(规范性)求助登记表 8

  附录C (规范性)不予救助通知书 9

  附录D(规范性)自行离站申明书 10

  附录E(规范性)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11

  附录F(规范性)终止救助通知书 12

  DB65/T 4998—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助管理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助管理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兵、米热阿地力江 ·阿不来提、刘伟、刘智慧、苏红、热米拉 ·依布拉音、化江泊、哈丽旦 ·克力木、库尔班 ·阿卜杜克然木、孙迪、周尚伟、毛可佳、古丽加米拉 ·木合买提、阿依努尔 ·巴黑。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助管理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乌鲁木齐新华南路5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助管理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乌鲁木齐市东大梁那拉提街4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电话:0991-2879632;传真:0991-2879632;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助管理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电话:0991-3011381;传真:0991-3011381;邮编:8300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设备设施要求、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管理与改进、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821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T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23245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28223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2822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GB/T 29354 救助管理机构安全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060 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232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vagrants and beggars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寻亲不遇、精神异常、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3.2

  救助管理机构management institutions of assistan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以及承担相关职能的专门机构,用以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4基本要求

  4.1应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先救治、后救助原则,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4.2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性别、年龄、身心健康和服务需求等,提供分类救助服务。

  4.3救助管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生活设施、办公设备和基本医用器具等设施设备。

  4.4 救助管理机构应实行24h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4.5 应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h服务,热线号码应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4.6救助管理机构的引导标识应醒目、容易识别,应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救助管理机构应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楼院门外醒目位置。

  4.7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安全保卫、值班巡查、培训、救助服务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预案和处置应按照GB/T29354 的规定执行,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救助管理机构应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救助管理工作培训。

  4.8应加强救助管理政策宣传力度。

  5人员要求

  5.1人员配备及服务应符合GB/T28223的要求。

  5.2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熟练掌握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了解社会工作、心理学等专业知识技能,注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周到、行为端庄大方。

  5.3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识。前往街面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使用记录仪全程记录。

  5.4 应定期参加教育培训。

  6设备设施要求

  6.1 基本设施设备及安全设施设备分别应符合GB/T28223、GB/T29354的要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GB/T28224的要求。

  6.2 宜配备执法记录仪、高拍仪、酒精测试仪、X 光安检机和人像识别、指纹留存等设备,宜配备衣物消毒柜、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毒设备。

  6.3 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 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的规定,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的规定。

  6.4档案管理室应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7服务要求

  7.1服务流程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流程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7.2求助接待

  7.2.1 接到求助线索后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应及时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救助专用车辆前往现场。应劝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拒绝接受救助的,应做好记录,并视情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传染病防控物品等相关物资。

  7.2.2 应对求助人员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进行人身和物品等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并应遵守物品管理规定。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DB65/T4998—2025

  7.2.3询问求助原因和需求,并查验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记录求助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先行救助再查明情况。

  7.2.4 入站前应对求助人员进行身体检视、传染病筛查。应开展体温检测,做好旅居史等卫生防控相关事项核验。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做好隔离处置等工作。

  7.2.5为受助人员建立个人信息记录,留存指纹和电子照片,在入站24h内将身份信息、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问询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求助登记表》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7.2.6 对求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妥善保管。

  7.2.7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不予救助通知书》应符合附录C 的要求:

  a)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b)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c) 自身有能力解决交通、食宿;

  d)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e)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f)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7.3生活服务

  7.3.1 应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救助政策、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7.3.2 入站当天为受助人员安排住宿,应依据性别、年龄、身心状况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分区管理,并为其发放所需生活用品。

  7.3.3 女性受助人员应安排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成年人携带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为其共同 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7.3.4 应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患病人员,应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7.3.5 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用餐、住宿、穿衣、如厕、洗浴、理发等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7.3.6 应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7.3.7 应视情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康复训练等个性化、关爱型救助服务。

  7.3.8 可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庇护场所,为求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7.4寻亲服务

  7.4.1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应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人像、体貌特征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身份信息,快速开展寻亲服务。

  7.4.2经快速寻亲未能确认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应在其入站后24h内发布寻亲公告。

  7.4.3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应持续开展寻亲服务,通过经常性接触、交流,采集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信息并及时甄别核实。

  7.5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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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1 开展卫生保健和卫生防疫工作,定期为救助人员测量体温、血压等,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 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7.5.2 应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身体状况等记录。

  7.5.3 受助人员属于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由送诊人员办理住院治疗手续。

  7.5.4 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受助人员 无故拒不出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终止对其救助。

  7.5.5 受助人员需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应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7.6托养(照料)服务

  7.6.1托养(照料)对象

  受助人员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暂时无法离站的,可在机构内照料或委托相关机构托养。

  7.6.2机构内照料

  7.6.2.1机构内照料可由具有护理资质的工作人员负责,也可引进专业护理机构提供机构内照料服务。

  7.6.2.2对有特殊情况的救助对象应予以重点关注,或督促护理机构加强护理,做好处置记录。

  7.6.2.3救助对象由护理机构进行机构内照料服务时,应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7.6.2.4对于引进专业护理机构开展机构内照料服务的,应定期开展照料效果评估。

  7.6.3机构托养

  7.6.3.1受助人员采取机构托养方式进行救助的,应对托养对象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等状况进行评估,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需要选择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的,应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托养机构应符合MZ/T 060-2015中第4章的要求。

  7.6.3.2 办理机构托养服务手续,应符合MZ/T060-2015中第5章的托养流程要求。

  7.6.3.3不应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托养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不应将未成年人托养在成年人福利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

  7.6.3.4应将托养人员信息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受助人员有关情况。

  7.6.3.5 应定期对托养机构开展托养效果评估。

  7.6.3.6救助管理机构应每月至少去托养机构探视被托养对象一次,并持续对托养人员开展身份查询等寻亲服务。在同一机构托养10人以上的,应明确专人开展日常监督。

  7.7未成年人救助服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应符合GB/T28224的要求。

  7.8离站服务

  7.8.1离站要求

  7.8.1.1 应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7.8.1.2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d。

  7.8.1.3 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DB65/T 4998—2025

  7.8.1.4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7.8.2自行离站

  7.8.2.1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自行离站声明书》应符合附录D, 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站内 服务及离站登记表》,《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应符合附录E。

  7.8.2.2 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的,应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7.8.2.3受助人员未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7.8.3接送离站

  7.8.3.1跨省护送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

  7.8.3.2 从外省接回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籍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7.8.3.3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离站的,应由其亲属接领返回。

  7.8.3.4 应查验接领人身份,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将救助特殊情况告知接领人,完成《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应符合附录E, 办理交接及离站手续。接领人拒不配合查验身份的,不应移交受助人员。

  7.8.3.5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应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

  7.8.3.6 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就接送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7.8.3.7联系受助人员返乡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提前联系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维护返家人员合法权益。

  7.8.3.8接送受助人员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及交通方式,必要时应安排医护人员随行。接送途中发生意外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妥善处置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

  7.8.3.9从医疗机构或托养机构接领离站的,应派员到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7.8.4落户安置

  7.8.4.1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应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落户安置。

  7.8.4.2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应接收受助人员,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7.8.4.3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7.8.4.4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回访返乡的特殊困难人员,掌握了解回归安置情况。

  7.8.5终止救助

  7.8.5.1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a)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b)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c)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d) 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7.8.5.2 救助管理机构应向受助人员解释终止救助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并向受助人员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终止救助通知书》应符合附录F的要求。

  7.8.5.3 受助人员被司法机关带离的,应查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保留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复印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终止救助并办理交接手续。

  8服务质量管理与改进

  8.1投诉处理机制建设

  8.1.1应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

  8.1.2应在机构显著位置设置实体投诉信箱。

  8.2救助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8.2.1 应建立常态化、多维度的救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评价方式涵盖机构自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机构测评。

  8.2.2 机构自评应对救助服务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全面梳理与评估。

  8.2.3 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应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广泛收集受助人员的真实感受与意见建议。

  8.2.4 引入具备专业资质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对救助服务的质量、效率和规范 性进行评估。

  8.2.5 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专业团队深入分析根源,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推进实施。同时,建立动态跟踪与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验证。

  9档案管理

  9.1 救助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9.2 应将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环节产生的信息数据及时、真实、完整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应定期修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密码,防止账号遗失、被盗。不应将信息数据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除开展寻亲服务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外)。

  9.3 属于归档范围的救助文件材料应在救助工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

  9.4 利用救助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应损害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救助对象及其亲属的同意,不应公开救助档案的内容。

  9.5 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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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规范性)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流程

  A.1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流程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服务流程参见 下图A.1。

  图A.1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流程图

  注1:在初步检视,安全检查、查验身份、寄存物品中出现问题的移交公安机关。

  注2:在初步检视,健康检查、入站救助中出现问题的移交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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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规范性)求助登记表

  救助登记表见表B.1。

  表B.1求助登记表

  档案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年龄 民族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来站时间 站内

  编号 救助

  编号 身高

  (cm) 体重

  (kg) 户籍地 来站方式 O自行来站O公安护送O城管护送O本站主动救助O其他人员护送O其他站护送O本站接回

  o乡镇街道协助申请O其他 求助内容 □饮食□住宿 □通讯 □乘车凭证□转接服务 □护送返乡□教育培训□寻亲服务 □其他 求助原因 □乞讨 □务工不着□寻亲不遇□遗失钱财 □打拐解救 □家暴庇护□因灾因祸 □拾荒

  □走失□其他 身体状况 □基本健康口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听力残疾口视力残疾□语言残疾□疑似精神障碍□疑似传染病口疑似吸毒□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危重病人 □其他

  安全检查

  情况 需交公安处置的物品 □炸药雷管□腐蚀物品□管制刀具口其他 需代为保管的物品 □锐器利器□打火器具□其他 需丢弃的物品 没有上述物品 口没有上述物品 寄存物品 求助人签字 保管人签字 流浪经历 曾救助情况 亲属信息 姓名 亲属关系 联系电话 护送人 姓名 证件号/警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护送人签字 是否给予救助 不予救助原因 不予救助通知

  书编号 入站 入站时间 接待人员签字 备注 系统登记时间:系统录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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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规范性)

  不予救助通知书

  不予救助通知书见表C.1。

  表C.1不予救助通知书

  档案编号:

  不予救助通知书

  ]第号

  :

  你于_ 来站求助,因以下原因不符合救助条件,现决定不予救助。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口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于15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诉讼。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年月 日

  (救助管理机构印章)

  DB65/T4998—2025

  附录D

  (规范性)

  自行离站申明书

  自行离站申明书见表D.1。

  表D.1自行离站申明书

  自行离站声明书

  本人于年__月_ 日到 _____救助管理站求助,现因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要求自行离站。我声明:

  救助管理站已经为本人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救助服务。

  本人身体健康,具备自行出行、返回的能力。

  本人离站后的行为自行负责。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自愿。

  申明人签字:

  年月日

  附录E

  (规范性)

  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表E.1。

  表E.1站内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在站情况 姓名 站内编号 救助编号 床位号 救助内容 □饮物口住宿□通讯 □乘车凭证口转介服务□护送返乡□教育培训

  □寻亲服务□其他 发放物品情况 寻亲、

  联系亲友情况 医疗服务情况 专业救助服务情况 站外托养情况 备注 经办人

  离站

  手续 离站形式 □自行离站□单位亲属村(居)委会接领□救助管理机构接领 □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终止救助

  □安置落户□擅自离站□司法带离□死亡(附证明材料)□随成年人离站□其他 自行离站 目的地 车次 车票面

  值总计 元 受助人签字

  亲属接领 接领人姓名 亲属关系 证件号 联系

  电话 详细住

  址 接领人签字 护送情况 护送人 接领人 目的地

  终止救助情况 原因 □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口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其他原因: 受助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通知书编号 离站时间 寄存物品领取

  情况 接领人签字 接收情况 接收单位 经办人签字 接收时间 安置情况 安置

  单位 安置时间 安置单位签印 备注

  附录F

  (规范性)

  终止救助通知书

  终止救助通知书见表F.1。

  表F.1终止救助通知书

  终止救助通知书

  第号

  您于_年月日来站接受救助,因以下原因不符合继续救助条件,现决定终止救助。

  □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于15日内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诉讼。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救助管理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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