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880-2025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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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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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 1880—2025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
2025 - 08 - 15发布
2025 - 11 - 15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机构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及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74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
GB/T 39551(所有部分) 专利导航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services
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主要环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符合规范性、便利性、精准性、普惠性、标准化服务的授益性行为。
4 基本原则 规范性
服务机构应建立相适宜的机构管理、服务流程、质量控制、人才培养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服务评价与改进机制,确保服务的规范性、有序性。 便利性
服务机构应保障基础性知识产权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动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及资源。 精准性
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及发展重点,结合区域主导产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造服务品牌,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创新服务。 普惠性
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可及,根据服务机构自身基础和条件,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公益基础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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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
服务机构应根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标准提供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制定公布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5 机构建设 机构类型
5.1.1 业务办理类
业务办理类机构主要负责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等业务的受理。
注:
业务办理类机构主要包括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区县政务服务大厅知识产权服务窗口等。
5.1.2 信息服务类
信息服务类机构主要负责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查询、检索及分析等服务。
注:
信息服务类机构主要包括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备案网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等。
5.1.3 运营服务类
运营服务类机构主要负责围绕构建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集聚技术、数据、人才、资本、创新等要素资源,服务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协同创新和风险防控。
注:
运营服务类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
5.1.4 维权援助类
维权援助类机构负责围绕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类需求,覆盖确权、用权、维权各环节,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维权援助响应、快速维权、侵权判定、纠纷调解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
注:
维权援助类机构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区县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区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等服务机构。
5.1.5 综合服务类
综合服务类机构负责面向本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注:
主要包括区县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 建设要求
5.2.1 基本要求
5.2.1.1 管理机制
服务机构宜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相适宜的服务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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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服务机构管理机制;
b)
服务流程管理机制;
c)
质量控制机制;
d)
人才培养机制;
e)
服务评价与改进机制。
5.2.1.2 信息资源
5.2.1.2.1
服务机构应结合业务开展需求,建设或引入相关信息资源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a)
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商标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工具等;
b)
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国内外专利文献资源、相关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等。
5.2.1.2.2
常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详见附录 A 。
5.2.2 业务办理类
5.2.2.1
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设置。
5.2.2.2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宜在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窗口,窗口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配备具有远程可视化设备的咨询室,实现与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机构的远程连接。
5.2.2.3
区县政务服务大厅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宜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熟悉与受理业务相关的知识,熟练使用服务设施设备。
5.2.3 信息服务类
5.2.3.1
信息服务类机构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5.2.3.2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备案网点宜配备5名及以上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团队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
5.2.4 运营服务类
5.2.4.1
运营服务类机构场地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5.2.4.2
运营服务类机构应具备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能力的人才队伍。
5.2.4.3
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5.2.4.4
市级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人员 10 人以上。
5.2.5 维权援助类
5.2.5.1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配备不少于 5 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维权保护岗不少于 1 名,专利信息检索岗不少于 2 名,专业和学历背景均应符合岗位要求。
5.2.5.2
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场地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及信息化服务设施,宜配备 2 名及以上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具备稳定的经费保障。
5.2.6 综合服务类
5.2.6.1
综合服务类机构应具有稳定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办公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等基础设施。
5.2.6.2
综合服务类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团队,宜配备 2 名及以上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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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5.3.1 业务办理类
5.3.1.1
基础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宣传服务等。
5.3.1.2
自选延伸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专利导航服务、知识产权贯标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引导服务、知识产权品牌培育服务、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服务、特色服务等。
5.3.1.3
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 2 次,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不少于 500 次。
5.3.2 信息服务类
5.3.2.1
基础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专利导航服务、知识产权宣传服务等。
5.3.2.2
自选延伸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贯标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引导服务、知识产权品牌培育服务、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服务、特色服务等。
5.3.2.3
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 2 次,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不少于 50 次。
5.3.3 运营服务类
5.3.3.1
基础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指导服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宣传服务等。
5.3.3.2
自选延伸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专利导航服务、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引导服务、特色服务等。
5.3.3.3
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2次,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不少于 50 次。
5.3.3.4
国家级运营服务类机构每年辐射带动产业链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不少于 20 家,实现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或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累计数量不少于 10 个。
5.3.3.5
市级运营服务类机构每年辐射带动产业链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不少于 10 家。
5.3.4 维权援助类
5.3.4.1
基础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宣传服务、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服务、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对接服务等。
5.3.4.2
自选延伸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引导服务、特色服务等。
5.3.4.3
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 2 次,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类机构年服务不少于 100 人次,区县(自治县)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类机构年服务不少于 50 人次。
5.3.5 综合服务类
5.3.5.1
基础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宣传服务、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对接服务等。
5.3.5.2
自选延伸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知识产权品牌培育服务、专利导航服务、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引导服务、特色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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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3
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 2 次,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不少于 50 次,收集 20 家以上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6 服务内容 知识产权申请受理服务
服务机构应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等知识产权相关受理及咨询工作。 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
服务机构宜就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环节遇到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和难题,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建立线上线下咨询渠道,包括电话、网络、业务受理窗口等途径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咨询服务;
b)
针对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遇到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并开展满意度评价;
c)
记录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遇到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并整理归档;
d)
分析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咨询问题情况,针对具体情况安排培训、座谈、实地走访等活动,必要时联系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
服务机构宜运用常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基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包括专利申请流程查询、专利法律状态检索、可专利性检索、科技查新、项目立项、技术研发等。常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详见附录 A 。 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
服务机构应掌握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方法,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 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对接服务
服务机构宜引导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利用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途径,缩短专利审查周期,加快获得授权。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对有快速预审或优先审查需求的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在申请流程和资质审核等方面提供相关指导;
b)
对服务的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涉及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的案件进展及时追踪;
c)
对未通过快速预审资质审查的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一对一”指导。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维权需求提供援助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查询,涉外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应对及调解。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根据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需求,整合司法鉴定、公证等专业服务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司法、调解、和解、仲裁等纠纷解决途径,指导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维权工作;
b)
指导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进行取证和存证,或在法院的电子证据平台上进行电子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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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引导纠纷当事人优选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d)
协助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查取证,提供诉讼指导服务;
e)
对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维权援助服务进行跟踪。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指导服务
服务机构宜协助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方面的指导服务,推动转让、许可双方合规合法开展相关工作。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在进行专利转让、许可交易之前,协助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b)
指导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起草和完善合同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c)
针对典型案件形成参考案例,为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工作进行指导。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服务机构宜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金融化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担保、证券化、保险、投资等服务。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定期与创新主体开展交流,了解是否有质押融资、信贷、担保、证券化、保险、投资等需求;
b)
对有需求的创新主体,联合金融服务专业机构举办培训,普及知识产权金融知识;
c)
根据创新主体需求,协助开展金融供需对接活动,并对金融服务进行跟踪。 专利导航服务
服务机构应根据 GB/T 39551 的规范要求提供专利导航服务。 知识产权品牌培育服务
服务机构宜面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等,提供便利化、高质量的商标品牌培育指导和服务,支持品牌建设基础工作。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提供品牌孵化、保护与推广基础策略;
b)
协助开展商标品牌价值提升服务。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服务
服务机构宜协助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建立内部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围绕企业技术引进、境外投资、国际参展、产品进出口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助力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合规管理;
b)
协助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密制度、合规化制度;
c)
面向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等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培训;
d)
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免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风险防控检索。 高价值专利培育服务
服务机构宜围绕技术研发、技术升级,加强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信息的深度挖掘和分析利用,助力培育高价值专利,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综合创新效能。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建设产业专题数据库、品牌数据库,帮助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快速了解产业动态、技术趋势和竞争态势;
b)
使用各类专利数据库进行技术领域检索,准确识别技术热点和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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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协助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高价值专利申请。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引导服务
服务机构宜引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及跨领域数据价值转化。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引导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b)
根据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需求,协助对接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贯标服务
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服务,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组织成立贯标服务小组,指导企业召开贯标工作启动会,协助企业开展标准培训;
b)
在企业内部开展调查活动,根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诊断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出具诊断报告;
c)
按照贯标咨询服务方案,协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文件;
d)
审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文件,如出现不符合或不适宜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e)
协助企业完成知识产权管理文件的颁布,针对不同人员开展培训,并实施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就运行效果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f)
协助企业完成认证前的准备及后续工作。 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服务机构宜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专利申请流程、维权途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内容。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针对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制定培训方案并设计培训课程;
b)
组织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并开展满意度调查;
c)
整理并归档培训的基本信息。 知识产权宣传服务
服务机构应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及知识,并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a)
归纳、分析、研究和掌握各类知识产权最新政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政策进行解读;
b)
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知识普及、普法教育活动;
c)
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各类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协助指导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完成相关政策申报。 特色服务
服务机构宜结合本区域重点发展产业及企业的特点,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特色服务。特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重点产业服务:服务机构宜引导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产业专利布局、数据库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等相关工作;
b)
重点企业服务:服务机构宜面向区域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制定重点企业服务清单,开展精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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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数字经济领域服务:服务机构宜引导本区域内数字技术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数据合规体系,提供数字技术保护客体、权利内容、保护范围界定、侵权判断原则、侵权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指引:宜面向数字技术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服务需求调研,提供精准服务;
d)
其他新领域新业态服务:服务机构宜面向本区域内其他新领域新业态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需求,设计针对性的服务方案,提供精准服务,或协助其对接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7 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类
业务办理类服务应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提供服务。 信息服务类
信息服务类服务流程包括:
a)
接收服务需求:接收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
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应及时掌握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针对服务需求不明确的,需与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多次沟通;
b)
受理服务委托:服务机构应初步判断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信息服务范围,受理服务范围内的委托;
c)
开展服务:受理服务委托后,开展服务工作;
d)
完成服务:服务机构应给出服务结果,交付予服务对象,交付结果应及时、真实且准确;
e)
服务评价:服务机构应对服务效果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开展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改进。 运营服务类
7.3.1
运营服务类服务流程包括:
a)
接收服务需求:接收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b)
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应及时掌握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针对服务需求不明确的,需反复与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沟通;
c)
受理服务委托:服务机构应初步判断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信息服务范围,受理服务范围内的委托;
d)
开展服务:受理服务委托后,开展服务工作;
e)
完成服务:服务机构应给出服务结果,交付予服务对象,交付结果应及时、真实且准确;
f)
服务评价:服务机构应对服务效果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开展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改进。 维权援助类
7.4.1
维权援助类服务流程包括:
a)
接收服务需求:接收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普通咨询或专项援助需求;
b)
明确服务需求:服务机构应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
c)
普通咨询:服务机构应以口头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给予回复,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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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专项援助:服务机构应根据专项援助事项的不同,开展准备、选定专家、分析判定、调解、处理等工作,并给出处理结果、意见或措施;
e)
服务评价: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服务机构应对评价意见进行分析改进。 综合服务类
7.5.1
综合服务类服务流程包括:
a)
接收服务需求:接收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b)
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应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能够解决的决定,并通知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若无法解决,则接洽相关资源提供服务;
c)
跟进服务工作:受理服务委托后,开展相关服务;
d)
服务评价: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服务机构应对评价意见进行分析改进。
8 评价与改进 服务评价
8.1.1
应建立满意度调查制度,在服务后通过服务“好差评”、满意度调查、意见箱等方式及时收集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整体满意度、服务改进建议等方面的信息并加以分析。
8.1.2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内容,跟踪后续改进与处理。 服务改进
8.2.1
应建立评价改进工作机制,针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开展评价与改进活动。
8.2.2
应对服务质量进行持续改进,从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人员团队建设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并对服务改进结果进行追踪,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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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常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
常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见表 A.1。
表
A.1 常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
序号
名称
网址
1
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https://ggfw.cnipa.gov.cn/home
2
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网站
http://search.cnipr.com/
3
智南针网站
https://www.worldip.cn/
4
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
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
5
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
http://epub.cnipa.gov.cn/
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https://www.wipo.int/patentscope/en/
7
欧洲专利局网站
https://worldwide.espacenet.com/patent/
8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
https://portal.uspto.gov/pair/PublicPair
9
日本特许厅网上专利检索数据库
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
10
韩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https://www.kipris.or.kr/khome/main.do
11
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网站
http://d.cnipa.gov.cn
12
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网站
http://chinaip.cnipa.gov.cn
13
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网站
https://ipdps.cnipa.gov.cn/
14
欧盟商标查询系统网站
https://eutms.gpic.gd.cn/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站
https://sbj.cnipa.gov.cn
16
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
https://www.patentnavi.org.cn
17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18
商标代理信息公示平台
http://dlgl.cnipa.gov.cn/txnquerySbjAgencyOrg.do
19
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网站
https://www.patentnavi.org.cn/industryPatentN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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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
[3]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
[4]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知发〔2025〕29号
[5]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