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882-2025 食品工业集聚区管理与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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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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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 1882—2025
食品工业集聚区管理与服务规范
2025-08-15 发布2025-11-15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綦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綦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洪波、张慕、胡朝志、税雁雨、杨洋、吴雪峰、翁昌学、杨堃、王莉、俞幸
池、龚庆、赵瑞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工业集聚区管理与服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投诉与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工业集聚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12 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投诉处理指南
GB/T 22080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518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GB/T 36574 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 36575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 38538 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T 5122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HJ 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集聚区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工业集聚区food 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area
在政府规划指定区域内,以食品加工制造为核心产业,集聚众多相关的食品生产企业、上下游配套
企业以及服务机构,形成空间集中布局、产业协同发展、资源共享优化、基础设施共用的专业化产业功
能区,以下简称集聚区。
4 基本原则
4.1 应倡导绿色低碳理念,符合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
4.2 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4.3 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信经营的服务理念。
4.4 应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实现高效、便捷、绿色、安全的集聚区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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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要求
5.1 管理机构
5.1.1 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场所外有醒目的标牌,场所内导视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5.1.2 应建立集聚区管理制度,配备与集聚区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能
够履行岗位管理职责。
5.1.3 管理机构工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设置或引进相关集聚区服务机构;
b) 对集聚区规划与建筑、道路交通、节能环保、配套设施、安全应急等进行管理;
c) 做好集聚区服务机构与入驻企业的管理及沟通协调工作;
d) 收集、统计集聚区内服务机构和入驻企业上报的信息和数据;
e) 建立完善集聚区管理、服务相关制度;
f) 处理集聚区信访、投诉工作;
g) 承接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协调集聚区相关企业参加各类食品展示展销会议及活动。
5.2 服务机构
5.2.1 应具备服务内容的相关资质。
5.2.2 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机构人员应经过培训,且具有对应岗位能力。
5.2.3 应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5.2.4 可提供政策、租用、人力资源、品牌、科技创新、公共技术、信息、金融、咨询代理、统计监
测、法律、社会等服务。
5.2.5 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公示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评价及改
进制度等。
6 管理
6.1 规划与建筑
6.1.1 集聚区规划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下开展,协调集聚区与区域发展关系,与上位规
划相一致,符合食品工业集聚区要求。
6.1.2 集聚区规划应遵循产业优化、整体协调、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安全环保、绿色低碳、集约高
效等要求。
6.1.3 集聚区规划应科学、合理、统筹配置土地,节约用地,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前提下,适当增加
绿化面积。
6.1.4 集聚区功能布局应考虑工业配套、公共服务布局和生态环境一体化设计。
6.1.5 集聚区建筑风貌风格应相对统一,形成区域或地域特色。
6.1.6 推广绿色建筑,建设中优先选用可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绿色低碳建材等。
6.1.7 景观风貌体系架构设计遵循层次化原则,重要廊道节点设计遵循精细化原则。
6.2 道路交通
6.2.1 综合考虑集聚区所在地的地貌情况、用地要求、交通需求、绿化要求、管线铺设需求等,合理
布局建设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等构成的道路系统。
6.2.2 集聚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设施符合GB 5068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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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根据集聚区规模、入驻企业数量,设立相应的停车场,并配备照明、监控、充电等设施。
6.2.4 集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符合GB 5768(所有部分)的规定,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参
照GB/T 51223 的规定设置。
6.2.5 应完善相关物流及人员通行设施设备。
6.2.6 合理规划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车辆在集聚区的行驶时间、路线和停放点。
6.3 配套设施
6.3.1 提供满足生产、办公和生活需要的供水、配电、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设施,并应按规定定
期检查、检修与维护。
6.3.2 配置公共环保设施,并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确保雨污水分流、截污纳管管道、河道及沟渠
排水、排涝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6.3.3 配备满足食品生产加工、检验检测、仓储物流、运输装卸等方面的相关设施。
6.4 节能环保
6.4.1 在建设和运行节能、清洁、循环、低碳、减排方面,宜符合HJ 274 的要求。
6.4.2 建立完善集聚区风险防控体系,遵循GB/T 36574、GB/T 36575、GB/T 38538 的要求,配备固
体废弃物、废气、废水的收集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
6.4.3 配备危险废弃物集中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张贴符合GB 190 要求的标志;定期巡查,发现不
符合GB 18597 规定的,督促入驻企业整改;选择具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机构进行消运处理。
6.4.4 设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中心,配备满足GB/T 25180 要求的综合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设施。
6.4.5 根据集聚区实际情况编制生态环境提升改善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并对重
点新污染物实行全过程管控。
6.5 安全应急
6.5.1 制定包括人防(岗位职责、运行规范)、物防(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与技防(电子监控
系统)在内的安全管理办法与规定。
6.5.2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检查,并持续改进。
6.5.3 加强集聚区网络及信息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应急管理。
6.5.4 与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建立联防共管机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共同维护集聚区安全。
6.5.5 每年编制用于安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资金预算计划,并保证相应经费投入。
7 服务
7.1 政策服务
7.1.1 设置政策服务机构,建立沟通、协调的渠道,向企业提供及时、可靠、适用的政策服务。
7.1.2 设立政策服务平台,向企业提供发布、传递、解读和宣传政府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和扶持企业发
展相关政策服务。
7.1.3 指导、协助企业申请政府相关扶持。
7.2 租用服务
7.2.1 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厂房、仓储物流、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基础设施租赁服务。
7.2.2 指导、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租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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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为入驻企业提供安保、保洁、设施日常维护等物业服务。
7.3 人力资源服务
7.3.1 提供网络、委托、猎头和现场等各种方式的人才招聘及个人择业服务。
7.3.2 对接相关学校、科研院所,开展食品行业产学研合作,建立培养复合型、创新型食品人才实训
基地。
7.3.3 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团队,提供专家咨询。
7.3.4 建立人力(人才)资源服务和人事管理的交流平台。
7.4 品牌服务
7.4.1 建立“线上+线下”品牌推广服务平台,及时发布集聚区入驻企业的动态。
7.4.2 提供各类体系认证、品牌产品申报等业务培训,帮助入驻企业提升品牌。
7.4.3 搭建品牌推广渠道,提供品牌推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信息征集、策划包装、宣传推广、
后续跟踪等服务。
7.5 科技创新服务
7.5.1 为入驻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场地、技术、人才、管理和市场支持等服务。
7.5.2 为入驻企业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包括培训、咨询、专利申请等服务,帮助其建立知识产权发
展战略。
7.5.3 搭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产业推进等服务。
7.6 公共技术服务
7.6.1 搭建公共技术和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7.6.2 制定公共技术服务操作实施办法及供需目录清单。
7.6.3 组织入驻企业开展与公共技术相关的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展示与交易合作等服务活动。
7.7 信息服务
7.7.1 根据企业需求编制信息服务计划,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及时发布信息。
7.7.2 宣传食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产业信息。
7.7.3 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22080 的规定。
7.8 金融服务
7.8.1 定期发布各类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金融授信、金融产品、投资与融资、贷款与政府扶助资
金等与金融相关的信息。
7.8.2 提供信用服务、信贷服务、投资服务、理财服务、上市服务等金融服务。
7.8.3 建设具有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功能的平台或提供“整园授信”等金融服务。
7.8.4 建立投资与融资服务机制,促进企业与金融单位间交流、合作。
7.9 咨询代理服务
7.9.1 设置企业咨询服务窗口或平台,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
7.9.2 提供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需要的相关信息。
7.9.3 协助企业报审、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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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统计监测服务
7.10.1 制定集聚区大数据统计监测方案,建立完善数据监测制度、搭建统计数据平台。
7.10.2 对集聚区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挖掘、管理等数据建设工作。
7.10.3 为入驻企业提供数据分析和挖掘服务、统计业务指导培训服务。
7.11 法律服务
7.11.1 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7.11.2 设立法律援助小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
7.11.3 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合同合法性论证等渠道。
7.11.4 帮助入驻企业协调知识产权纠纷,不定期开展法律培训。
7.12 社会服务
7.12.1 倡导设立企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服务企业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为入驻企业提
供管理、技术、咨询、交流、培训、市场等服务活动。
7.12.2 组织入驻企业参与普法教育、道德实践、心理疏导的知识讲座和相关展览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7.12.3 制定社会公益工作目标与计划,组织入驻企业与员工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
8 投诉与评价
8.1 投诉与处置
8.1.1 应对外公布监督、投诉方式。
8.1.2 妥善处理投诉并及时答复,做好档案记录。
8.1.3 应及时记录、分类汇总、分析评估、跟进并处理入驻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8.1.4 处理投诉应符合GB/T 19012 的规定。
8.2 服务评价与改进
8.2.1 应定期开展服务评价,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
8.2.2 做好反馈意见登记,如反馈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反馈的主要内容、情况、改进意见和
建议。
8.2.3 对监督和测评中暴露的问题应制定改进措施。
8.2.4 建立定期服务质量的分析制度,对服务的过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