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3320-2025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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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B43
湖南 省地方标准
DB43/T 3320—2025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心理疏导与支持
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 PsychologicalCounselingandSupportServices
in Rehabilitation Institutionsfor Children with AutismSpectrum Disorder
2025-08-15发布2025-11-15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2
6服务流程 3
7服务管理 5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5
附录A(资料性)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登记表 6
附录B(资料性)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记录单 7
附录C(资料性)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转介登记表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中医药大学、长沙市雨花区爱萌特殊儿童康复中心、长沙市天心区启航培智中心、浏阳爱萌特殊儿童康复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开音儿童教育发展中心、永州星旺儿童康复中心、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吉彬彬、张银华、黎亚、肖谦、杨勇、李红兰、毕晓芳、王强军、彭娟、任佳慧、洪露、牟钊仪、徐若枫、陈欣怡、冯万里。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为孤独症儿童照护者提供的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0446.3 心理咨询服务 第3部分:咨询信息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孤独症谱系障碍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简称孤独症,是以社会交往障碍、言语和非语言交往障碍、狭隘兴趣、刻板行为为主要特征的神经发育障碍性疾病。
3.2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 Rehabilitation institutions for children with autism
能够提供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3.3
心理疏导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以人本主义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为理论基础,通过沟通技巧进行“梳理、泄压、引导”,改变个体的自我认知,从而提高其行为能力并改善自我发展的心理疏泄和引导的过程。
3.4
心理支持 Psychologicalsupport
通过言语或非语言方式,使人的认知、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增强社会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的过程。
4基本要求
4.1人员
4.1.1 机构应配备2~3名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和/或社会工作者。 4.1.2 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应有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和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的精神;
b) 持有心理咨询师证或心理治疗师证,或具有两年以上心理咨询相关工作经验;
c) 掌握心理沟通的技巧,具备一定的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能力;
d) 接受心理咨询等培训,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4.1.3 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应有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和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的精神;
b) 获得社会工作初级以上资质证书,或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c) 接受相关工作的培训,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4.2 基础设施
4.2.1 应设置适合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的房间,包括但不限于:
a) 个体心理服务面积不低于10 m2,团体心理服务面积不低于20 m2;
b) 室内噪声应符合GB 3096—2008中5.1条0类的规定;
c) 室内空间色彩柔和,环境舒适,温湿度适宜,采光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
d) 配备相应的心理评估工具、心理治疗仪器及辅助设备。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心理疏导
5.1.1 沟通
5.1.1.1 心理咨询服务人员与孤独症儿童照护者沟通时应保持微笑、语言友好,合理运用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
5.1.1.2 沟通过程中可适当运用心理干预技巧,帮助缓解照护者的心理困扰。
5.1.2 情绪疏导
5.1.2.1 鼓励孤独症儿童照护者表达情绪与感受,咨询人员应给予理解、包容与共情。
5.1.2.2 咨询人员应了解情绪变化的成因,实施个性化疏导。
5.1.2.3 帮助照护者掌握将消极心理转化为积极心理的方法,增强情绪调节能力。
5.1.3 放松训练
5.1.3.1 引导照护者开展呼吸训练、肌肉放松等放松训练,帮助其缓解压力、稳定情绪。
5.1.3.2 鼓励照护者每日自主练习,每次10~20min;机构集中放松训练一般每周1次,根据需要可增至每周2~3次。
5.1.4 叙事疗法
5.1.4.1 咨询人员应结合照护者具体心理问题,运用叙事技巧帮助其外化问题、重构意义,促进心理修复。
5.1.4.2 叙事疗法一般每周1次,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为每周2~3次。
5.2 心理支持 5.2.1小组支持
5.2.1.1 社会工作者可组织照护者参与支持性小组活动,增强组内情感支持,缓解其不良心理状态。
5.2.1.2 对有需求的照护者可提供临时替代照顾服务,减轻其照护压力。
5.2.1.3 小组支持服务周期一般为4周,每周开展1~2次。
5.2.2 ASD家庭支持大课堂
5.2.2.1 社会工作者可面向照护者开展系统授课,内容包括ASD基本知识、生活照护技巧及行为问题应对策略。
5.2.2.2 授课过程中可结合游戏活动,促进家庭间的互动与情感连接。
5.2.2.3 可通过课堂链接相关信息、经济等社会资源,拓宽照护者支持渠道。
5.3 危机干预
5.3.1 危机识别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孤独症儿童照护者应视为危机干预对象:
a) 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孤独症儿童照护者;
b) 有破坏、攻击甚至伤人行为的孤独症儿童照护者;
c) 有自伤、自残或自杀倾向,或曾有自杀未遂经历的孤独症儿童照护者;
d) 通过评估筛查出的需要关注的处于危机状态的孤独症儿童照护者。
5.3.2干预措施
5.3.2.1 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与危机对象保持密切联系,全面了解其危机来源及心理状态。
5.3.2.2 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干预方案,详实记录处理流程与效果。
5.3.2.3 干预过程中应有其他照护者、社会工作者等第三方协助,确保干预对象安全。
5.3.2.4 危机干预可包括以下服务项目:
a)团体辅导:通过建立安全支持性团体,帮助照护者表达与理解情绪,逐步走出创伤;
b) 个体访谈及心理咨询:提升个体对自身与情境的认知,增强自我效能,促进人格成长。
6服务流程
6.1 服务流程图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流程图见图1。

预约心理评估方案确定服务实施效果评价回访
转介
图1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流程图 6.2预约
6.2.1 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了解孤独症儿童照护者的心理问题和服务需求,并如实填写《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登记表》(见附录A)。
6.3 心理评估
6.3.1 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通过观察、交流、心理评估等方式,对孤独症儿童照护者的心理状况及需求进行全面评估与识别。
6.3.2 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在评估结束后,对评估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向孤独症儿童照护者反馈评估发现,解释其心理状况与需求特征,并与其协商下一步的服务目标和方案内容。
6.4方案确定
6.4.1 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明确服务目标、内容及方法。
6.4.2 方案制定完成后,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向孤独症儿童照护者详细介绍方案的目的、内容、流程及预期效果,并与其充分沟通,评估方案的可行性与适用性,最终确认实施方案。
6.5 服务实施
6.5.1 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按照确定的服务方案,规范开展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
6.5.2 服务过程中,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依据照护者心理状态的变化动态调整服务内容。
6.5.3 服务结束前,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引导孤独症儿童照护者回顾服务过程,强化服务成效,并填写《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记录单》(见附录B)。
6.6 效果评价
6.6.1 服务结束后,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联合孤独症儿童照护者,通过访谈、心理评估工具或量表等方式,对服务成效进行双向评价,确认是否达成预期目标。
6.6.2 达到预期目标或服务双方另有约定时,服务可予终止。
6.6.3 若未达成目标,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策略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6.7回访
6.7.1 服务结束后,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定期对孤独症儿童照护者开展回访,跟踪评估服务持续效果。
6.7.2 回访原则上应采用现场方式进行,如照护者明确拒绝接受回访,应及时终止相关流程。
6.8 转介
6.8.1 对于心理问题严重、超出心理咨询服务人员专业能力范围的孤独症儿童照护者,应及时转介至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6.8.2 孤独症儿童照护者如出现昏厥、情绪失控、休克反应、自杀或伤人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转诊机制,转入相应医疗机构处理。
6.8.3 对不适合或不愿继续接受服务的孤独症儿童照护者,应中止服务或提供相应转介建议。
6.8.4 转介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转介登记表》(见附录C)。 7服务管理
7.1 制度建设
7.1.1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责任分工与协作机制。
7.1.2 应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7.2 信息管理
7.2.1 服务信息应依照 GB/T 30446.3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与保密性。
7.2.2 应建立“一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档案内容,确保档案资料规范保存与归档。
7.3人员管理
7.3.1 应建立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行为规范,确保尊重孤独症儿童照护者的隐私、民族、文化及宗教信仰。
7.3.2 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员与处理流程,及时记录和反馈投诉内容及处理结果。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应建立科学的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与效果评估,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鼓励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及效果的独立评估。
8.2 根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通过召开例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反馈交流,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与效果。
附录A
(资料性)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登记表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登记表见表A.1。
表A.1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登记表
登记编号: 日期: 项目 内容 被服务者姓名 与孤独症儿童关系 年龄 性别 联系方式 所属社区/居住地
孤独症儿童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诊断时间等) 当前主要心理问题描述 服务需求描述 登记人姓名 登记单位 备注
附录B
(资料性)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记录单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记录单见表B.1。
表B.1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记录单
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服务时间
类别 o父亲o母亲
o祖父母o外祖父母
o兄弟姐妹o其他
服务过程
效果评价
签名 备注:该表格由机构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专业人士填写,并由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负责妥善保存,内容将严格保密。
附录C
(资料性)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转介登记表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转介登记表见表C.1。
表C.1 心理疏导与支持服务转介登记表
转介编号: 日期: 项目 内容 被服务者姓名 原服务单位 原服务人员姓名 转介原因(如症状加重、自伤/他伤风险等) 接收单位名称 接收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转介时间 紧急程度 □紧急□ 一般□非紧急 照护者是否知情并同意 □是□否 后续联系安排 登记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备注
参考文献
[1] DB34/T 4636.1—2023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孤独症儿童
[2] DB34/T 3517—2019 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心理疏导服务规范
[3] DB4101/T 114—2024 老年医学科心理支持服务规范

[4] DB65/T 4744—2024 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