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2806-2025 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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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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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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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河南省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806-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适用范围
- 对象:河南省铅锌工业企业,包括矿产铅/锌(C3212)、再生铅/锌及铅锌合金(C3240)的生产。
- 管理范围:
- 现有企业: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 新建企业:2025年7月1日(标准实施日)起执行。
- 不适用:非特征生产工艺(如附属企业的其他生产环节)。
2. 术语定义
- 铅锌工业:涵盖矿产铅/锌冶炼、再生铅/锌及合金生产。
- 特征生产工艺:预处理、熔炼、电解等核心工序及相关装置。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核定排放浓度的生产单位产品排气量上限(不含无组织排放)。
- 无组织排放:开放式逸散、缝隙/通风口排放等非管道排放形式。
- 密闭/封闭:物料与空气隔绝或围护结构阻隔的操作方式。
3. 有组织排放控制
- 排放限值(表1):
- 颗粒物:所有工序限值10 mg/m³。
- 二氧化硫:矿产铅锌限50 mg/m³,再生铅锌限35 mg/m³。
- 氮氧化物:矿产铅锌限100 mg/m³,再生铅锌限60 mg/m³。
- 重金属及化合物(如铅、砷、镉、汞等):分工序差异化限值(铅精炼限2 mg/m³,其他0.7 mg/m³)。
- 二噁英类:熔炼工序限0.5 ng-TEQ/m³。
- 基准排气量换算:
- 公式:
/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 不同工序基准值(表2):如铅熔炼炉3000 m³/t,锌焙烧炉5000 m³/t。
- 公式:
- 排气筒高度:≥15米(特殊工艺除外),需符合环评要求。
- 运行要求:废气处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故障时停产检修。
4. 无组织排放控制
- 浓度限值(表3):
- 企业边界:铅及其化合物≤0.006 mg/m³,镉(矿产)≤0.001 mg/m³,汞≤0.0003 mg/m³。
- 厂区内颗粒物:1小时均值≤5 mg/m³。
- 控制措施:
- 物料储存:粉状物料密闭储存,废电池封闭储存并设处理设施。
- 生产环节:
- 破碎/筛分工序设密闭罩及除尘设施。
- 铅锌冶炼炉窑加出料口设集气罩,溜槽加盖板。
- 湿法炼锌槽体抽风净化,火法冶炼熔锅密闭。
- 其他:除尘灰密闭收集,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洁。
- 运行记录:台账保存5年,记录收集系统运行参数及监控点数据。
5. 监测监控要求
- 监测方法:
- 有组织排放:按GB/T 16157、HJ 75等标准采样,处理设施后监测。
- 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按HJ/T 55,厂区颗粒物在厂房外1m、1.5m高处采样。
- 分析标准(表4):
- 颗粒物:重量法(HJ 836)、火焰原子吸收法(HJ 538)等。
- 重金属:电感耦合等离子体(HJ 657)、原子荧光法(HJ 1133)等。
- 二噁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2)。
- 自动监控:安装CEMS系统,符合HJ 75/76及DB41/T 2199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 责任主体:企业需达标排放,建立监测制度并公开数据。
- 超标判定:手工/自动监测1小时均值超限即违规。
- 监管要求: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监督。
- 现有企业需在2026年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 未落实控制措施或数据造假将依法处理。
7. 其他要求
- 协调性:未规定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如VOCs、CO等)。
- 技术引用:引用52项国标/行标,涵盖监测方法及管理规范。
核心目标:通过严控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强化监测及责任追溯,推动铅锌工业绿色转型,降低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