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476-2026 公共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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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DB21/T 1476—2026代替 DB21/T 1476—2011
公共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and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2026-01-17 发布 2026-02-07 实施
辽 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公共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and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DB21/T 1476—2026
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6 年 02 月 07 日
2026 年 沈阳
前 言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 年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 的通知》 (辽住建科[2024]40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可再生能源应用、附录、条文说明等。
本标准修订的的主要技术内容:1.标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 的要求;2.完善了部分节能指标;3.增加了建筑设备管理系统;4.增加了适合辽宁省自然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5.增加了附录 A 辽宁省各地区气候区属与室内外热环境计算参数;6.增加了附录 G 设备专业节能汇总表。
本标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反馈到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南大街 88 号,邮编:110005 ,E-mail:lsjzpjbz@163.com )。
本标准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市县财政专员办服务中心
沈阳建筑大学
辽宁工业大学
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徐向飞 白 羽 王庆辉 乔 博 陈 兵 高睿阳 郑宝华 侯洪章 朱宝旭房天宇 王岳华 孔令杰 于 水 陈文杰 宋 锦 潘志颖 赵 薇 黄凯良王 越 纪 伟 王大欣 王炳希 王晓岑 李 岩 张笑宇 李 诺 周 枫姜 妍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裴智超 李 绥 孙 笙 戈玉民 杨 璐 管洪海 袁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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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建筑与建筑热工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建筑设计 5
4.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9
4.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2
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冷源与热源 14
5.3 输配系统 20
5.4 末端系统 26
5.5 监测、控制与计量 27
6 给水排水 29
6.1 一般规定 29
6.2 系统设计 29
6.3 设备选择 31
7 电气 33
7.1 一般规定 33
7.2 供配电系统 33
7.3 照明系统 35
7.4 能耗监测与计量 36
7.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37
8 可再生能源应用 38
8.1 一般规定 38
8.2 太阳能利用 38
8.3 地源热泵系统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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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空气源热泵系统 40
附录 A 辽宁省各地区气候区属与室内外热环境计算参数 41
附录 B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方法 43
附录 C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52
附录 D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54
附录 E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60
附录 F 建筑内供暖与空调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62
附录 G 设备专业节能汇总表 63
本标准用词说明 65
引用标准名录 66
附:条文说明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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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Building and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Architectural Design 5
4.3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9
4.4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12
5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4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4
5.2 Cooling and Heating Sources 14
5.3 Distribution Systems 20
5.4 Terminal Systems 26
5.5 Monitoring, Control, and Metering 27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2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9
6.2 System Design 29
6.3 Equipment Selection 31
7 Electric 33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33
7.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33
7.3 Lighting Systems 35
7.4 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ing and Metering 36
7.5 Building Equipment Management Systems 37
8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s 38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38
8.2 Solar Energy Utilization 38
8.3 Ground Source Heat Pump Systems 39
4
8.4 Air Source Heat Pump Systems 40
Appendix A Climate Zones in Liaoning Province and Calculation
Parameters of Interior and Exterior Thermal
Circumstances 41
Appendix B Calculation of Parameters of Therm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Envelope 43
Appendix C Building Area and Volume 52
Appendix D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54
Appendix E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Compliance Form 40
Appendix F Economic Thermal Insulation Thickness of Hot and Cold
Pipelines of Heating andAir-conditioning Building 62
Appendix G Economic Thermal Insulation Thickness of Hot and Cold
Pipelines of Heating andAir-conditioning Building 6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6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66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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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
1.0.3 公共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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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建筑幕墙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2.0.2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3 非透光幕墙 opaque curtain wall 可见光不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4 采光顶 transparent roof,skylight
由透光面板与支承体系组成,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且与水平方向夹角小于 75°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5 金属屋面 metal roof
由金属面板与支承体系组成,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且与水平方向夹角小于 75°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6 光伏幕墙 photovoltaic curtain wall
含光伏构件并具有太阳能光电转换功能的幕墙。
2.0.7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2.0.8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包括外门)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比。
2.0.9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10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权 衡 判 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
2
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1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12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3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4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2.0.15 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 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
将光伏电池或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进行应用的形式,也称建筑集成光伏发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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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新建建筑平均设计能耗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降低20%,节能率应为72%。
3.0.2 新建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 ·a)以上。
3.0.3 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的各类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0.4 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3.0.5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 管理的技术要求。
3.0.6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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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与建筑热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采取减轻热岛效应的措施;应有利于夏季组织自然通风,冬季利用日照和减少受主导风向的影响。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 建筑总平面布局应控制能源供应输送服务半径,合理规划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单体建筑平面布置的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宜位于或靠近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4.1.3 建筑立面、屋顶造型及节点构造应结合所采取的太阳能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
4.1.4 装配式建筑宜结合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技术措施进行一体化设计。
4.1.5 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系统方案。
4.2 建筑设计
4.2.1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并宜有利于自然通风系统的昼夜转换和季节转换。
4.2.2 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出入口应设门斗等过渡空间,并采取防寒措施。
4.2.3 宜利用开敞的公共空间组织通风路径形成穿堂风,或利用中庭等高大空间的热压差形成对流通风;房间平面宜采取有利于形成穿堂风的布局,避免单侧通风的布局。
4.2.4 建筑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
1 建筑中可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拔风井、太阳能拔风道等诱导气流的措施。
2 设有中庭、天井的建筑宜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
3 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
4 地下室设置通风井、窗井。
4.2.5 当采用自然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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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重要房间或场所的自然通风路径设计应防止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交叉传染。
4.2.7 公共建筑建筑外窗、透光幕墙宜设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高不大于6m 的房间或场所,当进深不大于 10m 时,其有效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5%;当进深大于 10m 时,其有效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 10%;
2 净高大于6m 的房间或场所,宜通过风环境模拟分析确定有效通风开口位置和面积;
3 超高层建筑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器,其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2 次/h。
4.2.8 建筑宜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4.2.9 主要功能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4.2.10 的规定。
表 4.2.10 主要功能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房间内表面位置 可见光反射比 顶棚 0.7~0.9 墙面 0.5~0.8 地面 0.3~0.5
4.2.10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
4.2.11 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4.2.12 建筑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应满足保温、隔热、采光、通风、安全、防火、气密性、水密性等性能和太阳能系统应用要求。
4.2.13 建筑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的专项节能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节能计算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说明应包含工程概况、系统构成、性能参数及构造设计要点;
2 设计图纸中节能部分应包括保温构造、防排水构造、与相邻墙体及洞口边沿间的连接构造等节点详图;
3 节能计算书应包含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结露性能计算。
4.2.14 封闭式建筑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气密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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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 3 级。
2 建筑幕墙非结构受力接缝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单元式幕墙的单元间采用对插组合构件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
3 开启部位的密封构造应按等压原理进行设计,且不少于两道密封。
4 采光顶面板宜高出屋面,采光顶与屋面连接部位、集水槽和排水沟与周边均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
4.2.15 建筑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的保温隔热防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应选用断桥隔热型系统。非透光幕墙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温层。透光幕墙和非透光幕墙交接部位的保温构造应无热桥。开启扇应采用保温隔热构造。
2 保温材料应可靠固定,开放式幕墙应采取防水、隔汽措施。防水层应设置在保温材料的室外侧,隔汽层应设置在保温材料的室内侧。
3 在设计环境条件下应无结露现象。跨越室内外的连接部位应采取隔断热桥密封措施。
4 采光顶的朝向和倾角,宜基于全年节能效果综合确定。采光顶用玻璃应采用夹层中空玻璃,并应设置冷凝水收集和排放系统。
4.2.16 透光幕墙和采光顶的遮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应优先采用遮阳型玻璃,通过玻璃面板自身参数配置设计满足遮阳要求。
2 当设置外遮阳装置时,应与幕墙和采光顶一体化设计,连接部位应无热桥,并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
3 当设置内遮阳装置时,应与幕墙和采光顶一体化设计,并宜采用隐藏型收纳方式。
4 双层玻璃幕墙宜在内、外层幕墙之间设置可调节的活动遮阳装置。
4.2.17 建筑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的通风换气部位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幕墙通风管道口部位百叶有效开口面积应保证满足通风要求,通风口周围应密封处理;
2 斜幕墙不宜设开启窗,确需设置时,内倾斜幕墙开启部位下边框室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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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导排水构造措施,外倾斜幕墙开启部位应有安全限位和防坠落构造措施;
3 双层玻璃幕墙间层内空气应有序流动,宜采用空气外循环形式;
4 采光顶及金属屋面通风散热开启部位宜采用自动开启方式。
4.2.18 建筑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的节能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节能计算应包括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太阳光总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抗结露性能等指标。
2 节能计算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 规定,对典型透光幕墙单元和非透光幕墙单元分别计算。
3 非透光通风开启部位按照外墙面积计入窗墙面积比时,保温性能应满足外墙保温性能限值;非透光通风开启部位按照外窗面积计入窗墙面积比时,保温性能应满足外窗保温性能限值。
4 玻璃幕墙热工计算空气渗透量为零,且采用稳态传热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玻璃幕墙定型产品的热工参数时,门窗框或幕墙框与墙的连接界面作为绝热边界条件处理。幕墙框的传热系数、框与面板接缝的线传热系数及抗结露宜采用二维稳态热传导理论计算。
5 双层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根据空气间层的通风情况按非通风状态、微通风状态或强通风状态进行计算。
6 开放式幕墙或幕墙装饰层与保温层间隔大于 100mm 时,其间隔层和装饰面板不应计入热工计算的热阻。
4.2.19 建筑幕墙、采光顶和金属屋面节能检测应包括气密性、传热系数、结露性能。
4.2.20 建筑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设置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利用系统时,力学性能和物理性能应满足《建筑幕墙》GB/T 21086 、《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JG/T 23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 J255 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明光伏组件面板夹层玻璃的夹片不应采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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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光伏幕墙不应采用全隐框构造设计。外装饰物在有效日照时间内不应遮挡电池片。
3 立柱横梁设计时应预留拆卸方便的空腔,供电气管线系统布置,其性能应满足幕墙设计要求。透光区域的光伏玻璃组件宜采用隐藏型接线盒。
4.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l 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分别符合表 4.3.1-1 、 表 4.3. 1-2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 4.3.1-1 严寒 C 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 K[W/(㎡ ·K)] 屋面 ≤0.30 ≤0.2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38 ≤0.3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38 ≤0.35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0.70 ≤0.70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 ≤1.00 ≤1.00
单一立面外
窗(包括透
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2.70 ≤2.50 0.20<窗墙面积比≤0.30 ≤2.40 ≤2.00 0.30<窗墙面积比≤0.40 ≤2.10 ≤1.90 0.40<窗墙面积比≤0.50 ≤1.70 ≤1.60 0.50<窗墙面积比≤0.60 ≤1.50 ≤1.50 0.60<窗墙面积比≤0.70 ≤1.50 ≤1.50 0.70<窗墙面积比≤0.80 ≤1.40 ≤1.40 窗墙面积比>0.80 ≤1.30 ≤1.20 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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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4.3.1-1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热阻 R[(㎡ ·K )/W] 周边地面 ≥1.10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50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1.20
表 4.3.1-2 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
K[W/(㎡ ·K)] 太阳得热系
数 SHGC
(东、南、西向/北向) 传热系数
K[W/(㎡ ·K)] 太阳得热系数
SHGC(东、南、西
向/北向) 屋面 ≤0.40 - ≤0.35 -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50 - ≤0.4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 ≤0.45 -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1.00 - ≤1.00 -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 ≤1.20 - ≤1.20 -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2.50 - ≤2.50 - 0.20<窗墙面积比≤0.30 ≤2.50 ≤0.48/- ≤2.40 ≤0.48/- 0.30<窗墙面积比≤0.40 ≤2.00 ≤0.40/- ≤1.80 ≤0.40/- 0.40<窗墙面积比≤0.50 ≤1.90 ≤0.40/- ≤1.70 ≤0.40/- 0.50<窗墙面积比≤0.60 ≤1.80 ≤0.35/- ≤1.60 ≤0.35/- 0.60<窗墙面积比≤0.70 ≤1.70 ≤0.30/0.40 ≤1.60 ≤0.30/0.40 0.70<窗墙面积比≤0.80 ≤1.50 ≤0.30/0.40 ≤1.40 ≤0.30/0.40 窗墙面积比>0.80 ≤1.30 ≤0.25/0.40 ≤1.30 ≤0.25/0.40 屋顶透光部分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 ≤2.40 ≤0.35 ≤2.40 ≤0.35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热阻 R[(㎡ ·K )/W] 周边地面 ≥0.60 供暖、空调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0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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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4.3.2-1 和表4.3.2-2 的规定。表 4.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 ·K)]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屋面 ≤0.45 ≤0.5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50 ≤0.6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60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0.70 ≤1.00
表 4.3.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 ·K)] 太阳得热系数 SHGC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寒冷地区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2.20 ≤2.50 - 屋顶透光部分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 ≤2.20 ≤2.50 ≤0.40 4.3.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进行计算;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有关规定计算;
3 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有关规定计算。
4.3. 4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其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3.5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 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7 级;
2 10 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 级;
11
3 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 级。
4.3.6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璃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 15 % ,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4.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4.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l 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4.3.1-1、表 4.3.1-2、表 4.4.2-1、表 4.4.2-2的规定;
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4.4.1-1 的规定;表 4.4.1-1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传热系数 K[W/(㎡·K)]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0.40 ≤0.45 3 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 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4.4.1-2 的规定。
表 4.4.1-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气候分区 窗墙面积比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 K[W/(㎡ ·K)]
严寒 C 区 0.40<窗墙面积比≤0.60 ≤2.1 窗墙面积比>0.60 ≤1.7
寒冷地区 0.40<窗墙面积比≤0.60 ≤2.0 窗墙面积比>0.60 ≤1.7 4.4.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暧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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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面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 2. 10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面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面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规定。
4.4.4 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4.3.1 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4.3.1 条对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C 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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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1.1 甲类公共建筑的设备选型、冷热源总装机容量、用能设备的能效、供冷供热系统的水力平衡等均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
5.1.2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在过渡季宜使用冷却水或其他天然冷源进行免费供冷。
5.1.3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但是应考虑冬季通风的补热与防冻措施。
5.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 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1.5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1.6 供冷系统及非供暖房间的供热系统的管道均应进行保温设计。
5.2 冷源与热源
5.2.1 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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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 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 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房、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7 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8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9 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作用明显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0 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1 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5.2.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0.5 ℃ , 或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小于5%的工艺空调系统。
4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5.2.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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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5.2.4 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 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水温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
5.2.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5.2.6 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5.2.7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4.2.1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 1.1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7-1 的数值;
2 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5.2.7-2 中的数值。
表 5.2.7-1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定频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
类型 名义制冷量CC(kW) 性能系数 COP(W/W)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4.30 5.30
螺杆式 CC≤528 4.90 5.30 5281163 5.50 5.80 离心式 CC≤1163 5.60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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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2110 6.10 6.2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2.80 3.00 CC>50 3.00 3.00 螺杆式 CC≤50 2.90 3.00 CC>50 2.90 3.00
表 5.2.7-2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变频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
类型 名义制冷量CC(kW) 性能系数 COP(W/W)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4.20 4.20
螺杆式 CC≤528 4.47 4.47 5281163 5.20 5.23
离心式 CC≤1163 4.70 4.84 11632110 5.30 5.39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2.50 2.50 CC>50 2.70 2.70 螺杆式 CC≤50 2.51 2.60 CC>50 2.70 2.79
5.2.8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应按下式计算:
IPLV= 1.2%×A+32.8%×B+39.7%×C+26.3%D (5.2.8)
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 ;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31.5 ℃ ;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19℃/冷凝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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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干球温度24.5 ℃。
5.2.9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5.2. 10 条的规定;
2 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不应低于表 5.2.9-1 的数值;
3 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不应低于表 5.2.9-2 中的数值。
表 5.2.9-1 定频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 )
类型 名义制冷量CC(kW) 综合性能系数 IPLV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5.00 5.00
螺杆式 CC≤528 5.45 5.45 5281163 5.95 6.20
离心式 CC≤1163 5.50 5.60 11632110 5.95 6.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3.10 3.20 CC>50 3.35 3.40 螺杆式 CC≤50 2.90 3.10 CC>50 3.10 3.20
表 5.2.9-2 变频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 )
类型 名义制冷量CC(kW) 综合性能系数 IPLV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5.64 6.30
螺杆式 CC≤528 6.27 6.30 5281163 6.84 7.13 离心式 CC≤1163 6.70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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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2110 7.74 7.93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3.50 3.60 CC>50 3.60 3.70 螺杆式 CC≤50 3.50 3.60 CC>50 3.60 3.70 5.2.10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5.2.10-1 、表5.2. 10-2的数值。
表 5.2.10-1 水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 )
热工分区 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 CC≤28 2884 严寒 C 区 5.20 5.10 5.00 寒冷地区 5.50 5.40 5.30 说明:CC 为机组名义制冷量,kW。
表 5.2.10-2 风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全年性能系数(APF )
热工分区 全年性能系数 APF CC≤14 1468 严寒 C 区 4.00 3.90 3.90 3.50 3.50 寒冷地区 4.20 4.10 4.00 3.80 3.50 说明:CC 为机组名义制冷量,kW。
5.2.11 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以及除严寒地区外的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全年性能系数(APF )和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 )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
5.2.12 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
路;
2 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 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5.2.13 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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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5.2.14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5.2.15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2.16 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5.3 输配系统
5.3.1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3.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3.3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时 ,应计算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HR-h——集中供暖水系统耗电输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H2O);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
△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 (℃) ;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5.3.3 取值;
B——与机房和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取 17,二级泵取21;
ΣL——热力站至供暖末端(散热器或辐射供暖分集水器)供回水管道的总长度(m)
α——与ΣL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下列要求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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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ΣL≤400m 时,α =0.0115;
2 当 400m <ΣL≤1000m 时,α =0.003833+3.067/ ΣL;
3 当ΣL≥1000m 时,α =0.0069;
表 5.3.3 A取值
设计水泵流量G G≤60m3/h 200m3/h≥G>60m3/h G>200m3/h A 取值 0.004225 0.003858 0.003749
5.3.4 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速调节控制。
5.3.5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 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的工程,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 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 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5.3.6 供暖和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 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5.3.7 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速调节。
5.3.8 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5.3.9 风机和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规定的通风机能效等级的2级。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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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5.3.10 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 ,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C(H)R-a——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H2O);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
△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取 15 ℃ ;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5.3.10-1 取值;
B——与机房和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5.3. 10-2 取值; α——与 Σ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5.3.10-3 、5.3. 10-4 取值;
ΣL——管网供回水管总长度(m )。
表 5.3.10-1 A 值
设计水泵流量 m³/h ≤60 60~200 >200 A值 0.003803 0.003549 0.003413
表 5.3.10-2 B 值
系统组成 四管制单冷、单热管道 B
值 两管制热水管道 B值
一级泵 冷水系统 26 - 热水系统 一般系统 21 20 热泵系统 26 25
二级泵 冷水系统 31 - 热水系统 一般系统 26 24 热泵系统 3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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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10-3 四管制冷、热水管道系统的 α值
系统 管道长度∑ L范围(m) ∑ L≤400 400< ∑ L<1000 ∑ L≥1000 冷水 0.015 0.013+0.8/∑ L 0.010+3.8/∑ L 热水 0.014 0.0125+0.6/∑ L 0.009+4.1/∑ L
表 5.3.10-4 两管热水管道系统 α值
系统 管道长度∑ L 范围(m) ∑ L≤400 400< ∑ L<1000 ∑ L≥1000
热水 严寒 0.0068 0.0059+0.36/∑ L 0.0045+1.71∑ L 寒冷 0.0018 0.0016+0.096/∑ L 0.0012+0.456/∑ L 冷水 0.015 0.013+0.8/∑ L 0.010+3.8/∑ L
2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源热泵、溴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机组的热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当无参考资料时,热泵系统热水供回水可按 5℃温差确定;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
2)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A 值应按较大流量选取。
3)两管制冷水管道的 B 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 B 值选取;热泵系统单热热水管道 B 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 B 值选取,热泵系统二管制热水管道 B 值比四管制单冷管道的 B 值减少 1 ;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 值可增加5 ;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 值可增加4。
4)两管制冷水系统α值计算式应与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热泵系统α值与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
5)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 Σ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风机盘管的供回水管道总长度减去 100m 确定。
5.3.11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5.3.12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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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应考虑措施避免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的热水盘管在冬季被室外新风冻结损坏。
5.3.14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Y=X/(1+X-Z)
Y= Vot/ Vst
X= Von/Vst
Z= Voc/ Vsc
式中: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5.3.15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应根据室内 CO2 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
5.3.16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7 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5.3.18 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9 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的有关规定;
2 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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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宜选用低阻力空气过滤器。
5.3.20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21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 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 8m ;
5 冷却塔宜选用变速风机,宜选用低压力的喷淋装置。
5.3.22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 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 5 ℃ ;
2 送风高度大于 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 10℃。
5.3.23 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3.24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 10000m3/h 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 5.3.23 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s = P/(3600×ηCD×ηF)
式中 Ws——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W/(m3/h)];
P ——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ηCD——电机及传动效率(%),ηCD 取 0.855;
ηF——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 5.3.24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Ws [W/(m3/h)]
系统形式 Ws 限值 机械通风系统 0.27 新风系统 0.24 办公建筑定风量系统 0.27
25
办公建筑变风量系统 0.29 商业、酒店建筑全空气系统 0.30
5.3.25 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用;
4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3.26 室内通风或空调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和设施上应设置可自动连锁关闭且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并采取密封措施。
5.3.27 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热回收新风机组。采用空气热回收装置时,应对热回收装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进行核算。当出现结霜或结露时,应采取预热等保温防冻措施。
5.3.28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4 末端系统
5.4.1 除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m2·K/W。
5.4.2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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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 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4.4 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 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5.5 监测、控制与计量
5.5.1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计量设计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的要求。
5.5.3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5.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5.5.5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室温调控要求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的要求。
5.5.6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2 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二级泵应能进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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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3 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4 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采取冷冻水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和降低冷却水水温的措施;
5 冷热源主机设备3 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5.5.7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 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 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5.5.8 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5.5.9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5.5.10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按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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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生活热水各类热源的设备能效限值和给水泵设计选型的效率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 的规定。
6.1.2 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等相关规定。
6.1.3 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计费标准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宜采用智能型水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有关规定。
6.1.4 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的有关规定。
6.1.5 生活污、废水排水具备条件时,应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6.2 系统设计
6.2.1 系统设计应依据项目性质、特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具备条件时,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系统。
6.2.2 应充分利用城镇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2.3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城镇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
2 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及供水部门批准,满足供水条件时,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3 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4 加压泵站宜设置在供水区域的中心或用水点集中的位置。
6.2.4 变频调速供水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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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6.2.5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采用串联供水时优先选择重力流供水的方式,合理选择水箱容积,减少转输水泵的开启频率。
6.2.6 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 500m ,宜靠近主要用水负荷区域。
6.2.7 排水温度高于40℃ 、流量大且稳定的降温池,公共浴池等应优先考虑热量回收利用措施。
6.2.8 公寓、用水点分散、 日用水量(按 60℃计)小于 5m3 的建筑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耗热量较大且用水时段固定的用水部位,宜设单独的热水管网定时供应热水或另设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6.2.9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先选择采用余热、废热、地热、太阳能、空气源热泵、水源热泵等节约性能源;
2 除有其他用途需制备蒸汽外,不应设置专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 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电网直接加热作为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1) 按 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 5m3 ,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 10L 的公共建筑;
2) 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消防、市政配套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