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6097.1-2025 城镇再生水利用指南 第1部分: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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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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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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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6097.1—2025
城镇再生水利用指南 第1部分:工业企业
2025 - 08 - 11发布
2025 - 09 - 11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T 6097.1—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13/T 6097《城镇再生水利用指南》为系列标准,目前已确定的部分包括:
——第1部分:工业企业;
——第2部分:市政杂用;
——第3部分:景观环境。
本文件为 DB13/T 6097 的第1部分。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河北水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素英、魏飒、孙湄、刘长燕、付银环、李虎、王森昊、尚瑞朝、刘天旭、刘燕、郝庆宏、刘瑞霞、李戈峰、侯红彬、郭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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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再生水利用指南 城镇再生水利用指南 城镇再生水利用指南 城镇再生水利用指南 第 1部分:工业 企部分:工业 企部分:工业
企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再生水工业企业利用的基本要求、再生水供给、再生水输配、再生水利用、监测与管理、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和建制镇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T 16811 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GB/T 189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21534 节约用水 术语
GB/T 28714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41017 水回用导则 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T 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 50335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HG/T 3923 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919、GB/T 19923、GB/T 21534和GB/T 41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工业企业应优先利用再生水。 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应满足用水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再生水工业企业利用途径包括冷却用水、锅炉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 再生水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中规划布局、计划用水管理、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等相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应统筹区内外再生水利用。 再生水输配管网应采用独立系统。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连接。 工业企业应制定措施,有效管控再生水利用过程中的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 工业企业应制定全过程的水质异常预警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再生水供给 水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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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再生水水质应满足工业企业不同用途的要求:
—— 用作冷却用水时,水质应满足GB/T 19923、GB/T 50050和其他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确定的水质要求;
—— 用作锅炉用水时,水质应满足GB/T 19923、GB/T 1576、GB/T 12145和其他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确定的水质要求;
—— 用作洗涤用水时,水质应满足GB/T 19923和其他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确定的水质要求;
—— 用作工艺用水时,水质应满足GB/T 19923和其他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确定的水质要求。
5.1.2 当再生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宜按最高水质标准要求确定;也可按用水量最大用户的水质标准要求确定,不能满足个别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直接利用时,应选择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工艺,对再生水进行深度处理。 水量要求
5.2.1 再生水设计供水量应由再生水利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水量等组成。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
5.2.2 工业企业再生水利用水量宜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 已经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宜通过用户调查方法确定;
—— 建设期的工业企业,可依据其设计文件中的用水量确定;
—— 处于规划阶段的拟建企业,宜根据同类规模企业的再生水利用水量情况确定。
5.2.3 城镇再生水输配管网漏损水量宜按再生水利用水量的10%~12% 确定。
5.2.4 未预见水量可按再生水利用水量与输配管网漏损水量之和的8%~12% 确定。
6 再生水输配 一般规定
6.1.1 再生水输配工程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再生水专项规划等,宜按照再生水专项规划的远期规模进行设计,并按照近期建设规划规模进行校核。
6.1.2 再生水输配水方案应结合利用途径、利用条件、经济分析等选择,输配水方式包括管道输配、(河)渠道输送。 输配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