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3446-2025 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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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65.020CCSB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446—2025

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
Rank of the regionalization on nationwide grasslandfirerisk

2025-12-26发布 2026-04-01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森林草原防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研究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国有林区监测中心、东北林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林科院森林生态研究所、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樊华、李景锐、李杰、舒立福、王明玉、司莉青、邹全程、冯晓川、张良、吴润、赵佳音、杨光、闫平、赵凤君、晁碧霄、徐健楠、卞斐、李伟克、陈锋、程朋乐、刘晓东、吴小群、邱世平、梁艳芬、苏全、韦明新、李威、王文栋、张吉利、章林、田晓瑞、王浩伦。
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划分的方法指导,并给出了草原火险因子、区划等级等相关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有草原防火任务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划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草原火险因子grasslandfireriskfactors
与草原火灾发生紧密相关的主导自然风险因子。
3.2
草原火险区划 regionalizationongrasslandfirerisk
根据草原火险因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以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为单元,划分草原火险区划等级。
4草原火险因子
4.1 气象特征因素包括防火期月平均气温、防火期月平均风速、防火期月最小相对湿度、防火期月平均降水量,数据来源于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发布的近 5年的历史平均值。
4. 2防火期月平均气温
当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防火期月平均气温为 6. 9 ℃(含)以上时,权值为 0. 2;防火期月平均气温在6. 9 ℃以下时,权值见式(1)。

P……………………………( 1 )
式中:
P1——防火期月平均气温的权值;
Q1——防火期月平均气温,单位为摄氏度(℃)。
4. 3 防火期月平均风速
当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防火期月平均风速为 2. 8 m/s(含)以上时,权值为 0. 3;防火期月平均风速在2. 8 m/s 以下时,权值见式(2)。

P……………………………( 2 )
式中:
P2——防火期月平均风速的权值;
LY/T3446—2025
Q2 ——防火期月平均风速,单位为米每秒(m/s)。
4. 4防火期月平均降水量
当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防火期月平均降水量为 20. 3 mm(含)以下时,权值为 0. 3;防火期月平均降水量在 20. 3 mm 以上时,权值见式(3)。

P……………………………( 3 )
式中:
P3——防火期月平均降水量的权值;
Q3 ——防火期月平均降水量,单位为毫米(mm)。
4. 5防火期月最小相对湿度
当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防火期月最小相对湿度为 22. 2%(含)以下时,权值为 0. 2;防火期月最小相对湿度在 22. 2% 以上时,权值见式(4)。

P……………………………( 4 )
式中:
P4——防火期月最小相对湿度的权值;
Q4 ——防火期月最小相对湿度,单位为百分比(%)。
5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划分
5.1草原火险区划等级计算
5.1.1 将区划单元的各项火险因子的权值相加,计算权值之和。
5.1. 2 按照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分值(见表 1),以计算得分确定对应的火险区划等级,具体计算示例见附录A。
5. 1. 3草原总面积数据来源于最新全国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技术成果。
表1草原火险区划等级阈值表
火险区划等级 权值之和×草原总面积 标准分值 Ⅰ级 高危等级 权值之和×草原总面积(104hm2) >65.1 Ⅱ级 高风险等级 权值之和×草原总面积(104hm2) 5.3~65.1 Ⅲ级 一般风险等级 权值之和×草原总面积(104hm2) <5.3
5. 2 以下区划单元的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在5. 1基础上,可进行调整:
——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内有草原防火任务的国家公园、核电站等重要保护目标的,其区划等级宜为Ⅰ级;
——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内有草原防火任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
等重要保护目标的,或者属于有草原防火任务边境县的,其区划等级可提高至Ⅱ级;
——近五年内,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的,其区划等级宜为 Ⅰ级;发生过较大草原火灾或者累计 3起(含)以上一般草原火灾的,其区划等级可提高至Ⅱ级。
——根据草原资源结构和分布情况,连续 10年以上未发生草原火灾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可降低区划等级;
——有草原防火任务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确定为Ⅲ级的,草原总面积按照行政区划单位内林地面积和草地面积之和计算,确定草原火险区划等级。
附录A
(规范性)
本标准使用示例
A.1 以××县(市、区、旗)为例计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
A. 2草原火险因子得分值计算
防火期月平均气温为 13. 3 ℃,权值P1=0. 2。
防火期月平均风速为 2. 6 m/s,权值P2=2. 6/2. 8×0. 3=0. 28。
防火期月平均降水量为40. 2 mm,权值P3=20. 3/40. 2×0. 3=0. 15。
防火期月最小相对湿度为 18. 2%,权值P4=0. 2。
各火险因子权值之和为0. 83。
A.3 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分值计算:草原总面积为0. 162×104hm2,乘以火险 因子权值之和为 0. 162×
0. 83=0. 13。
A. 4根据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分值,××县(市、区、旗)的草原火险区划等级为Ⅲ级。

A. 5 由于××县(市、区、旗)内有草原防火任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区划等级可提高至 Ⅱ级,最后确定××县(市、区、旗)的草原火险区划等级为 Ⅱ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