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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745-2025 航空轮胎

  • 文件大小:281.81 KB
  • 标准类型:橡胶塑料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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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83.160.20

  CCS G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9745—2025

  代替GB/T9745—2009

  航 空 轮 胎

  Aircrafttyres

  2025-12-31发布2027-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9745—2009《航空轮胎》,与GB9745—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轮胎最大胎肩尺寸的计算方法(见2009年版的4.1.1);

  c) 增加了不在GB/T9746范围内规格、层级、额定值、轮辋的规定(见4.1);

  d) 更改了轮胎用于直升机时额定充气压力及外缘尺寸的要求(见4.1和4.2,2009年版的4.1.2);

  e) 更改了动态性能要求(见4.4,2009年版的4.2);

  f) 更改了静平衡差度要求(见4.8,2009年版的4.6);

  g) 增加了环境适应性和胎圈耐高温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见4.11、4.12和5.10、5.11);

  h) 增加了子午线轮胎的外缘尺寸的测量方法(见5.1.2);

  i) 更改了表面质量和内部缺陷的检验方法(见5.8、5.9,2009年版的5.7、5.8);

  j) 删除了检验规则(见2009年版的第6章);

  k) 更改了轮胎标志,并将“跑气孔”更改为“排气眼”(见6.1,2009年版的7.1);

  l) 更改了轮胎的贮存与使用(见6.2,2009年版的7.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8年首次发布为GB9745—1988,1995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Ⅰ

  GB9745—2025

  航 空 轮 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航空轮胎的要求、试验方法、标志、贮存与使用、回收和综合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新航空轮胎。

  注:新航空轮胎是指既没有使用,也没有经过翻新的航空轮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6326 轮胎 术语

  GB/T9746 航空轮胎系列

  GB/T9747 航空轮胎试验方法

  GB/T13652 航空轮胎表面质量

  GB/T22037 航空有内胎轮胎胎圈密合压力试验方法 电测法

  GB/T22039 航空轮胎激光数字无损检测方法

  HG/T2195 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3 术语和定义

  GB/T632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轮胎主要参数

  在GB/T9746规定参数范围内列明的,轮胎的规格、层级、额定值、轮辋应符合GB/T9746的规

  定;未在GB/T9746规定参数范围内列明的,轮胎的规格、层级、额定值、轮辋应符合制造商明示值。轮

  胎用于直升机时,额定负荷可增加到1.50倍,额定充气压力也可相应增加到1.80倍,无须进行任何附加

  鉴定试验。

  4.2 外缘尺寸

  4.2.1 斜交轮胎

  轮胎的外缘尺寸应符合GB/T9746的规定或制造商明示值。当轮胎用于直升机时,轮胎的外缘尺

  寸可增大4%。

  4.2.2 子午线轮胎

  在轮胎完成50次动态性能的起飞试验后,轮胎的外缘尺寸应符合GB/T9746的规定或制造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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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9745—2025

  示值。当轮胎用于直升机时,轮胎的外缘尺寸可增大4%。

  4.3 静负荷半径

  轮胎的静负荷半径应符合GB/T9746的规定。

  4.4 动态性能

  4.4.1 低速轮胎

  低速轮胎的动态性能应符合下列其中一项的要求:

  a) 低速轮胎应能通过200次着陆试验,其中包括100次低速着陆试验和100次高速着陆试验;

  b) 低速轮胎应能通过高速轮胎(4.4.2)的动态性能试验。

  4.4.2 高速轮胎

  高速轮胎应能通过61次的起飞和滑行动态性能试验,其中包括50次额定负荷起飞试验、8次额定

  负荷滑行、2次1.2倍额定负荷滑行和1次1.5倍额定负荷的超载起飞。在进行动态性能试验时,若超

  载起飞试验安排在整套动态性能试验的最后,则试验完成后轮胎胎面不需要保持完好;若超载起飞试验

  不是安排在整套动态性能试验的最后,则试验完成后轮胎胎面不应出现除胎面正常损耗外的可见损坏。

  4.4.3 气密性检查

  完成动态性能试验后的24h内,轮胎损失的充气压力应小于试验初始充气压力的10%。

  4.5 超压性能

  轮胎充入不少于4倍的额定充气压力,应保持至少3s内不发生爆破、鼓泡、脱层、钢丝和帘线断裂

  现象。

  4.6 无内胎轮胎气密性能

  轮胎充气至额定充气压力,在环境温度下停放至少12h,再调整至额定充气压力,在环境温度下再

  停放至少24h后,其充气压力的下降率不应超过额定充气压力的5%。测量充气压力时,环境温度偏差

  应不超过±3℃。

  4.7 有内胎轮胎的胎圈密合压力

  不同额定充气压力的有内胎轮胎的胎圈密合压力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有内胎轮胎的胎圈密合压力值

  单位为千帕

  轮胎额定充气压力胎圈密合压力值

  <275 170~280

  275~690 170至额定充气压力

  >690 350以上,但不应超过轮胎额定充气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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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9745—2025

  4.8 静平衡差度

  4.8.1 辅助轮胎(非主轮或尾轮轮胎)

  辅助轮胎的最大静平衡差度M 不应超过式(1)的计算值:

  M =0.00274D2 …………………………(1)

  式中:

  M ———轮胎静平衡差度值,单位为牛顿厘米(N·cm),向下圆整到临近的整数;

  D ———新轮胎的标准最大充气外直径,单位为厘米(cm)。

  4.8.2 主轮胎和外直径大于或等于1168mm 的轮胎

  所有主轮胎和所有外直径大于或等于1168mm 的轮胎最大静平衡差度M 不应超过式(2)的计

  算值:

  M =0.00383D2 …………………………(2)

  式中:

  M ———轮胎静平衡差度值,单位为牛顿厘米(N·cm),向下圆整到临近的整数;

  D ———新轮胎的标准最大充气外直径,单位为厘米(cm)。

  4.9 表面质量

  轮胎的表面质量应符合GB/T13652的规定。

  4.10 内部缺陷

  轮胎内部不应有气泡、脱层、钢丝断裂、帘线断裂等缺陷。

  4.11 环境适应性

  4.11.1 高温

  在不低于71℃的温度下暴露至少24h后,轮胎材料的物理性能不应降级。

  4.11.2 低温

  在不高于-40℃的温度下暴露至少24h后,轮胎材料的物理性能不应降级。

  4.12 胎圈耐高温性能

  在不低于150℃的轮辋-胎圈座温度条件下暴露至少1h后,轮胎材料的物理性能不应降级。

  5 试验方法

  5.1 外缘尺寸

  5.1.1 斜交轮胎

  斜交轮胎的外缘尺寸按GB/T974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5.1.2 子午线轮胎

  子午线轮胎的外缘尺寸应在轮胎完成50次动态性能的起飞试验后,按GB/T9747规定的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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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9745—2025

  行测量。

  5.2 静负荷半径

  轮胎的静负荷半径按GB/T974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5.3 动态性能

  轮胎的动态性能按GB/T974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4 超压性能

  轮胎的超压性能按GB/T974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5 无内胎轮胎气密性能

  无内胎轮胎气密性能按GB/T974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6 有内胎轮胎胎圈密合压力

  有内胎轮胎胎圈密合压力按GB/T9747或GB/T2203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5.7 静平衡差度

  轮胎的静平衡差度按GB/T974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5.8 表面质量

  用检定合格的测量器具和目视法检查轮胎的表面质量,测量器具及其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板尺和金属卷尺(不带弧度):±1mm;

  b) 游标卡尺:±0.02mm;

  c) 花纹深度尺:±0.02mm;

  d) 卡钳。

  5.9 内部缺陷

  内部缺陷按GB/T22039或GB/T9747的规定进行检测。

  5.10 环境适应性

  环境适应性按GB/T974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11 胎圈耐高温性能

  胎圈耐高温性能按GB/T974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 标志、贮存与使用

  6.1 标志

  6.1.1 排气眼

  无内胎轮胎和充气压力高于686kPa的有内胎轮胎应有排气眼标志,标志颜色为非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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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9745—2025

  6.1.2 其他标志

  除排气眼标志和平衡标志外,轮胎的胎侧上至少还应有下列标志:

  a) 规格;

  b) 商标、制造厂名称或产地名称;

  c) 层级或层数;

  d) 额定速度、额定负荷和花纹沟深度;

  e) 制造日期、序列号、件号;

  f) 轮胎类型;

  g) 不可翻新标识(适用于不可翻新轮胎);

  h) 平衡标志(用红色圆点标记于胎侧轻点位置);

  i) 执行标准编号;

  j) 检验印章(合格标识)。

  注:j)为非永久性标识。

  6.2 贮存与使用

  轮胎应按HG/T2195的规定贮存和使用。从制造之日起,贮存使用期限超过5年的,应重新按本

  文件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7 回收和综合利用

  原轮胎生产厂家应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对不符合适航要求的航空轮胎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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