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含2025年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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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43.120
T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484—2015 含2025年第1号修改单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Cycleliferequirementsandtestmethodsfor
tractionbatteryofelectricvehicle
2015-05-15发布2015-05-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力神电池股
份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中国第一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
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清
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卡耐能源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上海大众
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成伟、王芳、刘仕强、孟祥峰、张娜、陆珂伟、曾祥兵、裴小娟、王震坡、姜久春、
王蓓、张彩萍、邵浙海、朱顺良、袁昌荣、刘鹏、王红梅、张永生、杨桃、刘震、俞建军、王清、彭汉瑞、和祥运、
王海兰、李长东、匡德志、张敬捧、李庆。
Ⅰ
GB/T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
要求及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标准循环寿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工况循环寿命
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4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2900.41、GB/T19596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体蓄电池 secondary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
可充电。
3.2
蓄电池模块 batterymodule
将一个以上单体蓄电池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
源使用的组合体。
3.3
蓄电池包 batterypack
通常包括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管理模块(不包含BCU)、蓄电池箱以及相应附件,具有从外部获得电
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3.4
蓄电池系统 batterysystem
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
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3.5
额定容量 ratedcapacity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6
额定能量 ratedenergy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
1
GB/T31484—2015
3.7
初始容量 initialcapacit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
放出的容量(Ah)。
3.8
初始能量 initialenerg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
放出的能量(Wh)。
3.9
室温荷电状态 stateofcharge;SOC
当前可用容量占初始容量的百分比。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1:1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1 :1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1(A)。
Cn1:1小时率实际放电容量(Ah)。
In1:1小时率实际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n1(A)。
5 要求
5.1 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5.1.1 蓄电池单体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
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5.1.2 蓄电池模块和系统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
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5.2 标准循环寿命
测试样品按照6.4进行标准循环寿命测试时,循环次数达到5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
的90%,或者循环次数达到10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3 工况循环寿命
5.3.1 混合动力乘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1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
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2 混合动力商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2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
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3 纯电动乘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3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
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4 纯电动商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
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5 插电式和增程式电动汽车用蓄电池参照6.5.3或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
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2
GB/T31484—2015
6 试验方法
6.
T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484—2015 含2025年第1号修改单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Cycleliferequirementsandtestmethodsfor
tractionbatteryofelectricvehicle
2015-05-15发布2015-05-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力神电池股
份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中国第一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
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清
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卡耐能源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上海大众
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成伟、王芳、刘仕强、孟祥峰、张娜、陆珂伟、曾祥兵、裴小娟、王震坡、姜久春、
王蓓、张彩萍、邵浙海、朱顺良、袁昌荣、刘鹏、王红梅、张永生、杨桃、刘震、俞建军、王清、彭汉瑞、和祥运、
王海兰、李长东、匡德志、张敬捧、李庆。
Ⅰ
GB/T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
要求及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标准循环寿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工况循环寿命
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4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2900.41、GB/T19596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体蓄电池 secondary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
可充电。
3.2
蓄电池模块 batterymodule
将一个以上单体蓄电池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
源使用的组合体。
3.3
蓄电池包 batterypack
通常包括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管理模块(不包含BCU)、蓄电池箱以及相应附件,具有从外部获得电
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3.4
蓄电池系统 batterysystem
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
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3.5
额定容量 ratedcapacity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6
额定能量 ratedenergy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
1
GB/T31484—2015
3.7
初始容量 initialcapacit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
放出的容量(Ah)。
3.8
初始能量 initialenerg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
放出的能量(Wh)。
3.9
室温荷电状态 stateofcharge;SOC
当前可用容量占初始容量的百分比。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1:1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1 :1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1(A)。
Cn1:1小时率实际放电容量(Ah)。
In1:1小时率实际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n1(A)。
5 要求
5.1 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5.1.1 蓄电池单体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
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5.1.2 蓄电池模块和系统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
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5.2 标准循环寿命
测试样品按照6.4进行标准循环寿命测试时,循环次数达到5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
的90%,或者循环次数达到10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3 工况循环寿命
5.3.1 混合动力乘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1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
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2 混合动力商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2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
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3 纯电动乘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3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
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4 纯电动商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
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5 插电式和增程式电动汽车用蓄电池参照6.5.3或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
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2
GB/T31484—2015
6 试验方法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