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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HIA 40-2023 互联网药学服务质量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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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医药卫生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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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35.240.80
C 07
团体标准
T/CHIA 40-2023 互联网药学服务质量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s
2023-11-14 发布2024-02-01 实施
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发布
目 次
前言......................................................................................................................................................................1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3
5 互联网处方审核要求..................................................................................................................................... 4
6 互联网药品配送服务要求.............................................................................................................................. 5
7 互联网用药指导要求..................................................................................................................................... 6
8 互联网用药咨询要求..................................................................................................................................... 6
9 互联网药学门诊要求..................................................................................................................................... 7
10 质量控制........................................................................................................................................................8
T/CHIA 40-2023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提出,由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
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
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抒扬、吴沛新、向炎珍、韩丁、杜斌、秦明伟、胡扬、杜小莉、陈浩、张
波、闫雪莲、唐筱婉、郑珊珊、冯雷、张谦、姜微哲、牛子冉、李建涛、范靖、陆进、李朋梅、张镭、
孔旭东、郑英丽、王莹、于欢、闫素英、刘洋、赵荣生、沈爱宗、刘茂柏、葛卫红、金朝辉、方平飞、
董方杰、李岳峰、胡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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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联网药学服务质量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内容和流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或拟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的的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标准。
GB/T 27921-2011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
T/CHAS10-2-7-2018 医院质量安全管理第2-7 部分:患者服务—门诊处方
T/CHAS10-4-5-2019 医院质量安全管理第4-5 部分:医疗管理—用药安全管理
T/CHAS20-1-2-2021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第2-1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药学门诊
T/CHAS20-1-2-2021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第2-2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处方审核
T/CHAS20-1-2-2021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第2-4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用药咨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互联网药学服务Internet Pharmaceutical Services
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处方审核、药品调剂配送、用药指导、用药咨询、药
学门诊等相关内容的药学服务。
3.2
互联网处方审核Internet Prescription Review
指药师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线上诊
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
学技术服务。
3.3
互联网药品调剂配送Internet Drug Dispensing and Distribution
指具有线上诊疗服务方式或具有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医院开具并审核合格的处方在实体医疗机构或
第三方药品配送机构调配或流转至零售药店调配并送达患者家中的业务。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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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联网用药指导Internet Medication Instruction
指药师运用医疗、药学等相关知识与技能,将所调剂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相
互作用等信息,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明确地告知患者,确保患者正确执行医嘱、发挥药物的最佳治
疗效应、提高用药依从性及避免或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专业行为。
3.5
互联网用药咨询Internet Medication Consultation
指由药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平台为患者、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和公众等提供药物信息、合理
用药指导、解决用药相关问题等服务。
3.6
互联网药学门诊Internet Pharmaceutical Clinic
指由药师运用医疗、药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以及自身的专业素养,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患者
提供用药评估、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用药计划建议、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药学专业化服务。
互联网药学门诊包括药师独立门诊、医师-药师联合门诊及多学科协作门诊等形式。
4 基本要求
互联网药学服务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进行,由药学部门负责
实施并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互联网药学服务相关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药事管理制度等。
线上诊疗处方的开具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及线上诊疗相关规定,重点包括:
a) 不得对未在医疗机构线下门诊进行首诊的患者开具处方;
b) 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
管理药品的处方;
c) 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的处方应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依据国家、地
区和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要求开具;
d) 处方须经医师和审方药师电子签名后方可生效。
医疗机构应为互联网药学服务工作的开展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药学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授予接入HIS 系统的权限,并制定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与故障应急预案。
互联网处方审核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3 年及以上门急诊或
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互联网处方调配服务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药士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经过相关法律法规
及医疗服务政策培训,熟悉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服务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知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
掌握相应处理措施。
互联网用药指导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接受过用药指导相应
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互联网用药咨询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互联网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 年及以上;
b) 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 年及以上。
处方流转药店、第三方药品配送机构和药品配送物流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医疗机构须与
其签署合作协议,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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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配送物流公司应具备相应的存储条件,应对配送物品采取分区、遮光、通风、防潮、防虫、
防鼠等措施。
医疗机构建立互联网药学服务安全管理预案。
5 互联网处方审核要求
5.1 处方审核标准
互联网处方审核标准应与线下处方审核一致。处方审核应依据最新版药品说明书、国家药品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处方集、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临床诊疗规范及国家级学会
发布的相关诊疗指南、专家共识等循证医学证据。
5.2 处方审核的基本流程
a) 药师接收医师完成电子签名的处方,对其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b) 判定处方合理后,药师应在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
c) 药师判断处方不合理时,需及时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与处方医师沟通
时,药师应清晰、明确告知处方不合理的理由,适当时提出合理用药建议;
d) 如处方审核未通过,医师应根据药师审核意见进行处方修改或补充用药理由并重新发送药师
审核;
e) 互联网处方必须在药师审核通过并进行电子签名后,方可收费和调配;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
过的处方不得生效。
5.3 互联网处方审核内容
5.3.1 互联网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完整、准确;
b) 诊断应使用标准诊断名称,不得使用不规范的表述;
c)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d) 药品剂量、用法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含糊不清的表述;
e) 中药饮片、中药颗粒剂、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f) 每张处方不超过5 种药品;
g) 中药饮片单独开具处方。
5.3.2 互联网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b) 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定;
c) 药品的给药剂量、给药频次是否正确;
d) 药品的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e) 药物之间是否存在可造成严重后果的相互作用;
f) 是否存在重复给药;
g) 药物之间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h) 患者是否有用药禁忌: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等特殊人群的禁忌证;患
者因食物、药物过敏史的禁忌证;患者疾病的禁忌证和性别的禁忌证;
i) 是否有其他用药不适宜的情况。
5.4 互联网处方审核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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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息系统留存处方审核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b) 通过合理用药软件或信息系统设置等方式拦截具有严重不良后果风险的处方;同时要求对软
件的专业性做好质量评估,确保处方审核的准确性;
c)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注意保护患者
隐私,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如发生医疗数据和患者信息泄露,需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上报。
6 互联网药品配送服务要求
6.1 药品配送服务流程
6.1.1 调配处方
药师打印处方及(或)药品配送明细单;根据处方或药品配送明细单进行药品调配。调配时应注
意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包装量、剂型等信息;调配完成后应在处方或药品配送明细单上签字或盖章。
6.1.2 确认处方
药师通过患者就医ID 号、身份证号或物流配送码等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调出患者处方;再次核对
患者及药品信息,确认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发药并在处方和药品配送明细单上签字或盖章。
6.1.3 药品交接
药品交接环节需设置监控视频,发药药师与物流人员应在摄像头可监控的范围内进行交接,再次
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及数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或盖章;交接单由药学部门留档备查。
6.1.4 配送信息传递
互联网处方系统通过信息接口与第三方药品配送企业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医疗机构通过信息接口
自动抓取物流信息,供医疗机构及患者查询及追踪。药品配送过程需完善物流示踪、信息回传和反馈,
保障医疗机构、配送物流公司和患者实时查询药品配送每个节点的状态,保证全程可追溯性。
6.1.5 运输及储存
药品打包前,药师与物流人员共同检查所有药品的性状、有效期和外包装完好性;药品包装应能
保障药品在运输途中的质量。物流公司完成全程可追溯的药品配送。
6.1.6 药品签收
患者或其指定人员接收药品时,物流人员需向其交接药品、处方及单据,并共同核对患者姓名、
药品名称、数量,同时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整、无异常;收件人当面开箱检验收货;双方在药品签收
单上签字确认。相关信息反馈至医疗机构提示药品配送已完成。
6.2 药品配送服务风险防范
a) 第三方药品配送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医疗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晰双方权责;
b) 药品调配和发药、配送交接等工作环节应全流程视频监控,视频记录可追溯。交接环节需由
双方签章并留存信息;完善药品配送物流示踪、信息回传和反馈,保障医疗机构、配送公司和患者实
时查询药品运输每个节点的状态,并落实相关责任人,保存配送相关信息;
c) 核对药品性状、有效期和外包装的完好性;储存和运输条件应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保障
药品质量和包装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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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遇药品质量问题,需及时反馈处理,后期依据留档影像资料进行责任界定;必要时可提交
法务部门进行处理。
7 互联网用药指导要求
7.1 用药指导内容
7.1.1 指导内容
指导内容应基于医师制定的治疗方案。提供用药指导前,药师应明确患者的诊断、治疗过程和用
药史等信息,了解医师制定治疗方案的基本意图,并判断医嘱的合理性。如对上述问题存疑,应与医
师及时沟通,方可制定用药指导材料。
7.1.2 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a) 药品信息:药品名称、用途、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疗程和禁忌症等;
b) 用药期间的注意事项:常见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表现及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何种情况下需要停
药或就医)、漏服药物和过量服药的处理方法;
c) 常见药物相互作用信息:包括药物和药物间常见或严重的相互作用、与食品及保健品间影响
疗效和安全性的相互作用及相应处理方法;
d) 特殊人群用药信息:老人、儿童、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用药须知;
e) 特殊剂型使用须知及特殊装置的使用方法;
f) 药品储存方法;
g) 中药饮片用药指导应包括煎药指导和服药指导。
7.2 用药指导依据
现行版药品说明书、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诊疗规范、国家级学会发布的相关诊疗指南和
专家共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是制定用药指导内容的重要参考信息。
7.3 用药指导风险防范
信息必须准确可靠;材料需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硬晦涩的专业词语;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材料
存档并可追溯。
8 互联网用药咨询要求
8.1 咨询时间要求
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药咨询服务。
8.2 咨询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药品名称、药物选择、用法用量、适应证和禁忌证、用药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妊娠期及哺乳期用药、儿童用药、老年人用药、剂量调整、药品不良反应识别及处置、
特殊剂型使用指导、药品贮存方法以及运输、携带等方面的信息、用药教育、健康管理等。
8.3 咨询流程
a) 了解咨询者的一般资料和问题的背景信息;
b) 对问题进行确认并归类;
c) 确定解答方法,必要时查阅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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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文献进行评价、分析和整理,形成答案并告知咨询者;
e) 建立咨询随访记录。
8.4 咨询依据
药师结合患者病史、用药情况及检验检查等多方面资料,综合分析判断,基于循证医学的原则,
严谨、客观、公正、详尽、有针对性地解答,确保答复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参考证据
级别较高的信息资料,包括:现行版药品说明书、权威专著及工具书、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
临床诊疗规范和指南、临床路径等。
8.5 咨询风险防范
a) 药师需在专业范围内提供科学、准确、有效的药学服务,如患者病情过于复杂或超出专业范
畴,应建议患者转诊或引导患者线下就诊;
b) 用药咨询结束后,相关信息记录保证可追溯。
9 互联网药学门诊要求
9.1 药学门诊内容
a) 药物治疗评估:建立患者电子信息档案,回顾病史、用药史、过敏史,评估药物治疗情况与
药品不良反应等相关问题;
b) 用药分析:基于循证证据但不局限于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患者的治疗需求,结合患
者个体情况、所患疾病、所用药物提出个体化建议;
c) 用药方案调整:针对患者目前药物治疗存在的问题,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如提供生活方式
调整建议,必要时与患者的主诊医师沟通,进行处方精简、给药方案调整等干预;
d) 提供个体化用药教育:增强患者对药物的了解并且使其能够正确使用药物;
e) 随访:根据患者情况制定随访计划,随访内容包括患者是否出现新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是
否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用药依从性是否良好、跟踪检查结果等,应根据患者药物治疗情况,预约复诊
时间;
f) 建立药物治疗管理档案,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患者用药清单、药物治疗评价、药物治疗相关
行动计划等。
9.2 药学门诊服务流程
a) 接诊:药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接诊;
b) 信息收集:药师通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或线上诊疗平台获取患者疾病诊断、检验、检查、用
药等资料,建立患者药物治疗管理档案;
c) 药物治疗评估:评估患者当前用药疗效及安全性;评估患者对疾病和用药的认知度和依从性;
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相关问题;
d) 解决用药问题:解答患者存在的用药疑问;开展用药教育;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e) 进行患者教育及随访。
9.3 药学门诊风险防范
提供专业建议和用药教育时,应以药品说明书及指南作为依据,保证建议的准确性、可靠性,同
时需兼顾文字建议的通俗性和语音建议的清晰性;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提供互联网
药学门诊服务的情形时,药师应及时转诊;为低龄儿童提供互联网药学门诊服务时,应有监护人和相
关专业医师陪伴;在开展互联网药学门诊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防范药患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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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和不良事件的发生;制定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10 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制定和强化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对药师进行上岗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
方可从事互联网药学服务工作;当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培训和考核。
互联网药学工作记录实施标准化管理,并保证记录可追溯。
医疗机构定期对药品质量和处方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行
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药品质量、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
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
医疗机构定期对互联网用药咨询、互联网药品配送服务、互联网用药指导、互联网药学门诊等项
目开展评价。评价主体包括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或)第三方评价。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EB/OL].
(2019-08-26).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6/content_5424608.htm.
[2]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EB/OL].(2007-03-13).http://www.gov.cn/flfg/2007-03/13/content_549406.htm.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 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修订)[EB/OL].(2018-08-30).
http://www.nhc.gov.cn/fzs/s3576/201808/f674e82257a2471a9a68f5c369403042.shtml.
[4]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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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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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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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央后勤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
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14 号) [EB/OL].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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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8 号) [EB/OL].
(2013-06-05).
[9]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编写组.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J].医药导
报,2019,21(12):1535-1556.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B/OL].(2020-11-12).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01112145637118.html.
T/CHIA 4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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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EB/OL].
(2012-02-01).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DB0A6CCFE81C40972668929780ED38BE
[12]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院质量安全管理
[EB/OL].(2019-07-14).http://www.ttbz.org.cn/Pdfs/Index/?ftype=st&pms=2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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