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440.2-2025 监狱管理规范 狱政管理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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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03.120.10CCSA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40.2—2025代替 DB51/T 2440.2—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狱政管理工作标准
2025-12-23发布 2025-12-3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组织管理 1
5工作事项 1
6罪犯管理 2
附录A(规范性) 奖励情形 5
附录B(规范性) 处罚情形 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曾为DB51/T2440.2-2018《监狱管理规范第2部分:狱政管理》。DB51/T2440-201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刑罚执行;
——第2部分:狱政管理;
——第3部分:教育改造;
——第4部分:生活卫生管理;
——第5部分:劳动改造;
——第6部分:民警管理。
本文件代替DB51/T 2440.2-2018《监狱管理规范 第2部分:狱政管理》,与DB51/T 2440.2-201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见第2章);
b) 更改了“组织管理监狱应健全的制度”,“监狱大门安检制度”,“进出监狱检查制度”,“违禁品清查制度”,“警察单警装备配备使用管理制度”,“罪犯会见管理制度”(见4.1,2018年版的2.1);
c) 新增了“罪犯档案管理规定”、“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罪犯行政奖惩实施办法”、“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细则”、“罪犯互监组管理规定”(见4.1,2018年版的2.1);
d) 删除了“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狱内侦查工作制度”(见4.1,2018年版的2.1);
e) 删除了“民警管理”,新增了“工作事项”;(见第5章,2018年版的第3章);
f) 更改了“罪犯劳动、学习、生活现场管理”,新增了原则、内容(见 5.1.1、5.1.2,2018 年版的4.2);
g) 更改了“罪犯考核的要求、内容、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的表述及文件依据(见6.2,2018年版的4.3);
h) 新增了“罪犯分级处遇”的原则、内容、程序(见6.4.1、6.4.2、6.4.3);
i) 新增了“罪犯会见通信”的视频会见要求(见6.7.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平原、杨玲、蒲三军、侯超华、罗文、彭逸凡、付彦博、杨仕全、徐浩伟、汪曾珍。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 51/T 2440.2-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2018年,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2440.2-2018《监狱管理规范 第2部分:狱政管理》发布后,全面规范了监狱狱政管理的工作要求,明确了罪犯管理的具体内容。监狱管理地方标准作为基层民警业务“工具书”“指南书”,极大地提高了民警执法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了民警执法管理行为更加规范。
近年来,随着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修订实施,上级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更严、更高标准,对监狱管理罪犯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形势下,有必要对狱政管理标准进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
本次修订,对狱政工作涉及的常用内容予以了优化,旨在确立普遍适用于罪犯管理、安全管理等狱政工作的准则。新标准的落地执行,为狱政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将加快全省监狱狱政管理从规范化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监狱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监狱管理规范 狱政管理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狱政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事项、罪犯管理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监狱管理的狱政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组织管理
4.1 监狱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监狱AB门管理制度;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
——罪犯行政奖惩实施办法;
——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细则;
——罪犯互监组管理规定;
——罪犯会见通信管理规定;
——违禁物品管理工作规定;
——罪犯档案管理规定;
——单警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其他狱政管理工作制度。
4.2 监狱应与驻狱武警部队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同配合职责,根据不同狱内突发案事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协同配合演练,提高狱内案事件处突能力。
5 工作事项
5.1 罪犯劳动、学习、生活现场管理
5.1.1 要求
罪犯劳动、学习、生活现场,落实民警直接管理。
5.1.2内容
5.1.2.1 建立健全罪犯劳动、学习、生活现场管理制度。 5.1.2.2 对出入监管场所的罪犯进行登记、核对、搜身检查。
5.1.2.3 定时或不定时巡监查房、点名查铺,清理收缴“两违一危”物品。
5.1.2.4 对监控报警、安检门等安防设施进行巡查。
5.1.2.5 组织罪犯开展集体活动。
5.1.2.6 组织罪犯会见、通讯、通信。
5.1.2.7 组织罪犯点名、就餐、就寝。
5.1.2.8 带押罪犯参加劳动改造, 指挥、督促罪犯完成劳动任务。
5.1.2.9 及时教育、处理违反监规纪律的罪犯。
5.2安全管理
5.2.1 建立健全安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责任制度。
5.2.2 定时或不定时检查安防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
6罪犯管理
6.1 行为管理
监狱应按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省监狱管理局《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规范罪犯行为。
6.2 计分考核
6.2.1 原则
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计分考核和专项加分考核两部分。其中日常计分的考核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
6.2.2内容
6.2.2.1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准确、科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6.2.2.2 对罪犯计分考核实行“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质量终身责任制。
6.2.2.3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2.3 要求
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的通知》、司法厅《四川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罪犯改造行为计分细则》《罪犯物质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监狱依法开展罪犯计分考核工作。
6.2.4 考核结果运用
6.2.4.1 计分考核积分可根据等级评定建议,按规定转换为表扬或物质奖励:
——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被评为合格等级,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其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其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6.2.4.2 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6.3分押分管
6.3.1内容
罪犯分押分管包括:分开关押、分别关押、分类管束、分级处遇等。
6.3.2 要求
6.3.2.1 监狱应依法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女犯应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6.3.2.2 监狱应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用不同管理方式。
6.3.2.3 监狱应根据罪犯考核积分、服刑时间、犯罪类型和主观恶习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在活动范围、生活待遇、会见通信、文体活动、离监探亲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遇。
6.3.2.4 对职务罪犯的收押,应当严格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全省判处徒刑罪犯交付执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6.4分级处遇
6.4.1 原则
6.4.1.1 罪犯分级处遇应当坚持依法严格、公正公开、宽严相济、动态管理、科学激励的原则。
6.4.1.2 罪犯分级处遇工作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接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4.2内容
罪犯处遇级别由严至宽依次分为严管级、考察级、普管级、宽管级四个级别。
6.4.3 程序
6.4.3.1 依据《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细则》规定,监狱依法开展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工作。
6.4.3.2 监狱应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罪犯分级处遇工作进行记录、公开、监督。
6.5 奖励、处罚
6.5.1 基本要求
6.5.1.1 对罪犯的奖励、处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规范完整,存档归卷。
6.5.1.2 罪犯对奖励、处罚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奖励、处罚的执行。
6.5.2类型
6.5.2.1 对罪犯的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离监探亲四种情形。
6.5.2.2 对罪犯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禁闭三种情形。
6.5.3 奖励情形 奖励情形见附录A。
6.5.4 处罚情形
处罚情形见附录B。
6.6 离监探亲(特许离监)
6.6.1 符合离监探亲法定条件的罪犯,可提出申请,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
6.6.2 监狱对批准离监探亲的罪犯,在离监前应进行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
6.6.3 离监探亲期满,罪犯应按时回监,并办理相关手续。
6.7 会见通信
6.7.1 罪犯在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及拨打电话。
6.7.2 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罪犯,应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
6.7.3 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进行,对进入会见场所的罪犯亲属、监护人,监狱应进行安全检查。
6.7.4 监狱应建设远程视频会见场所,并负责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监狱端的维护、保障、运行、安全等工作。
6.7.5 监狱应文明礼貌接待罪犯亲属、监护人,主动宣传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介绍罪犯改造表现,积极争取罪犯亲属、监护人协助监狱做好罪犯改造转化工作。
6.7.6 会见、拨打电话全程接受民警监管。
6.7.7 律师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狱审核批准后,方可会见罪犯;律师会见罪犯应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
6.7.8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依法收寄信件。
6.7.9 对罪犯往来的信件,应经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6.8罪犯调动
罪犯调动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6.9离监就医
6.9.1 监狱应制定罪犯离监就医审批制度,确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审批权限。
6.9.2 监狱负责罪犯在社会医院检查、住院治疗期间的监管安全。
6.9.3 监狱应按相关规定制定罪犯离监就医的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A
A
附录 A
(规范性)
奖励情形
A.1 按照《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表扬:
a) 积极有效阻止他犯实施自杀,经查证属实的;
b) 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成果,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
c) 经监狱认定,传授生产技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d) 在防止或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A.2 按照《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记功:
a) 阻止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达到立功标准的;
b) 检举、揭发或阻止他犯预谋脱逃或重大狱内案件,经查证属实的;
c) 经监狱认定,进行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d) 在防止或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A.3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物质奖励:
a) 符合计分考核规定的;
b) 符合分级处遇规定的;
c) 其他可给予物质奖励的情形。
A.4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监狱可批准其离监探亲:
a) 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b)宽管级处遇;
c) 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d) 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B
B
附录B
(规范性)
处罚情形
罪犯具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禁闭:
a) 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b) 辱骂或殴打人民警察的;
c) 欺压其他罪犯的;
d) 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e) 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f)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改造的;
g) 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h) 装病不参加正常改造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i) 违反互监组、板块移动相关规定要求的;
j) 预谋自杀、行凶的;
k) 传播犯罪手段、教唆犯罪的;
l) 违反违规品、危险品管理规定的;
m) 私藏、使用手机、对讲机、现钞、便服、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n) 公开攻击、污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o) 以殴打或暴力相威胁,妨碍或抗拒民警依法管理的;
p) 有脱逃或预谋脱逃行为的;
q) 煽动、纠集他犯一起不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r) 与外来人员私自接触,或向外来人员索取、交换、传递钱物、书信等物品资料的;
s) 患传染性疾病而故意违反有关安全防治规定,情节严重的;
t) 在劳动改造中存在以物易劳行为的;
u) 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