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30/T 0001-2025 绿色矿山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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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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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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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DB6530/T 0001-2025 绿色矿山建设管理规范》主要内容的详细总结:
核心目标: 规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辖区内固体矿产及陆上石油天然气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 辖区内固体矿产及陆上石油天然气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生产活动。
- 鼓励辖区内的老旧矿山企业采用绿色技术进行产业升级。
总体原则:
- 依法依规办矿: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绿色发展理念: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 全过程覆盖: 贯穿矿山规划、勘查、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生命周期。
- 因矿制宜: 根据具体矿山条件制定实施方案。
绿色矿山定义: 在生态文明指导下,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管理及土地复垦等全过程的矿业可持续发展模式。核心是通过科学开采、高效利用、规范管理、环保工艺、生态修复和矿区和谐,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统一。
关键术语定义:
- 矿山建设规模: 反映矿山生产能力和综合实力,通常以年开采量或日处理矿石量表示。
- 开采回采率: 采出矿石量占开采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衡量资源开采利用程度。
- 选矿回收率: 精矿中有用成分质量占原矿中该有用成分质量的百分比,衡量选矿回收效率。
-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各最终产品中共伴生有用组分总质量占当期消耗储量中所有共伴生有用组分总质量的百分比。
绿色矿山遴选基本前提条件(必须满足):
- 证照合法有效: 具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依法完成环评、排污许可和竣工环保验收。
- 良好守法记录: 创建前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矿业权状态正常: 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单。
- 探矿权人要求: 严格履行出让合同,足额落实勘查投入。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将面临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 矿山合规运营: 近三年依法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资源储量要求: 剩余资源储量(按最新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
- 勘查工作要求(按储量规模):
- 大型储量矿山:3年内完成勘探及地质报告评审。
- 中型储量矿山:2年内完成详查及以上勘查及地质报告评审。
- 小型储量矿山:1年内完成详查及以上勘查及地质报告评审。
- 符合规划与生态要求: 矿区范围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国家规定除外),符合《克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县(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核心建设与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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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环境:
- 矿容矿貌: 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建筑维护良好,整洁有序。生产区规范设置标牌。
- 运输防尘: 地面运输系统需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 绿化美化: 矿区绿化与周边环境协调,选用本土植物,实现可绿化区域全覆盖。露天矿山的排土场需治理、复垦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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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采(规模与强度):
- 建设规模(强制性要求,见表1): 矿山建设规模必须符合《新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新疆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结合克州需求确定。
- 就高原则: 依据评审备案储量规模,按就高原则确定建设规模。
- 限制小型矿山: 铁、锰等黑色金属矿、超低品位钒钛磁铁矿、建筑用砂矿等明确限制或禁止新建小型矿山。
- 提高最低门槛: 其他矿种最低开采设计规模均优于国家/自治区标准或取其上限。
- 公益性项目例外: 县级以上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可采用国家/行业规定标准。
- 采矿权建设强度(强制性时限):
- 大型矿山: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年内建成投产(需完成手续)。
- 中型矿山:1.5年内建成投产。
- 小型矿山:1年内建成投产。旨在促进规模化生产。
- 建设规模(强制性要求,见表1): 矿山建设规模必须符合《新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新疆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结合克州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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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三率”指标 - 强制性要求):
- 核心原则: 制定高效利用计划,按设计开采。各项指标必须超过国家或行业标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 开采回采率: 针对不同矿种和开采方式(露天/地下),规定了明确的、高于国家标准的回采率下限(大型通常要求更高)。例如:
- 铁(露天):大型>95%,中小型>90%。
- 铁(地下):稳固矿体>83%,不稳固矿体>78%。
- 铜(露天):大型≥95%,中小型≥92%。
- 金(岩金地下):围岩稳固85-92%等。
- 选矿回收率: 针对不同矿种和矿石类型,规定了高于国家标准的回收率下限。例如:
- 铁(磁铁矿):≥90%。
- 铜(硫化矿):≥83%。
- 金(岩金):>60%。
-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对多种共伴生矿产设定了明确的综合利用率下限,显著高于一般要求。例如:
- 钒钛磁铁矿中的钛精矿:综合利用率≥12%。
- 钒钛磁铁矿中的钒:综合利用率≥64%。
- 锰(氧化矿):>85%。
- 硫铁矿:>50%。
- 重晶石:>75%。
- 石灰岩(化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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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低碳:
- 能耗指标:
- 优化工艺,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能耗和碳排放。
- 推进电网升级,提高绿电配置能力。
- 鼓励推广超远程控制设备、无人驾驶纯电动矿卡。
- 强制性要求: 大型矿山绿电替代率应达到35%。需与绿电供应商签订长期协议保障供应。
- 水耗指标:
- 遵循“高效利用、循环利用、节约用水”原则。
- 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选矿废水尽量回用于生产环节。
- 强制性要求: 大中型金属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应高于85%。
- 尾废治理与综合利用:
- 废石堆放:专门排土场,做好防护、排水,防止水土流失滑坡,符合设计高度坡度。
- 尾废治理监测:制定并执行环境监测计划(水质、土壤、空气等)。
- 鼓励综合利用: 从尾矿、废石中提取有价值元素/矿物,用于回填、铺路、工程建设等,减少堆放。综合利用率按相关行业绿色矿山规范执行。
- 废水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需建立完备的处理系统。
- 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
- 严格遵循自治区非煤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要求。
- 目标: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
- 要求:装备机械化与智能化,生产系统自动化与智能化,生产管控信息化。
- 目标效果:完善智能安防体系,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关键部位监测预警,提升隐患治理效能,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 能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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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强制性要求):
- 方案编制: 需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年度计划与报告: 根据方案制定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报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年初报告上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设立、提取、使用及方案执行情况。
- 动态监测: 按方案要求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选矿废水、尾矿库、废石堆场等进行监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闭坑/阶段性结束: 必须按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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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
- 鼓励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展开采技术、资源利用、生态修复等专项研究。
- 鼓励整合远程监控、自动控制、储量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系统,搭建智能集中管控平台,创建数字化矿山。
未达标矿山处置(强制性):
- 限期整改: 对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的矿山,限期两年内完成整改。
- 整改未完成后果:
- 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 依据州人大规定,限期两年整改未完成,由州政府决定关闭。
- 州级权限采矿权: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 州级以上权限采矿权: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调查意见。
- 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 依据州人大规定,限期两年整改未完成,由州政府决定关闭。
未尽事宜:
- 本规范未涉及内容,应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通知要求执行。
奖励机制:
- 对符合本规范的矿山,克州人民政府推荐其参加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遴选活动。
总结核心特点:
- 地方特色明显: 紧密结合克州矿产资源特点(如超低品位钒钛磁铁矿、玉石)和生态定位(国家生态功能区)。
- 标准严格: 在建设规模门槛、“三率”指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能耗(绿电占比35%)、水耗(循环利用率85%)等方面均设定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平均水平的要求。
- 可操作性强: 对关键指标(特别是“三率”)给出了具体的量化表格(表1, 表2, 表3),对建设周期(2年/1.5年/1年)、整改期限(2年)等有明确时限规定。
- 全过程管理: 覆盖矿山全生命周期,强调规划、勘查阶段的绿色要求,以及闭坑修复责任。
- 责任明确: 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方案编制、基金提取使用、监测修复)和政府监管责任(监督执法、处置未达标矿山)。
- 奖惩结合: 有推荐参加自治区遴选的奖励,也有对未达标矿山的严厉处置(限期整改、关闭、注销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