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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877-2025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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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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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877—2025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指南

  Guidelines of right confirmation for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5 - 07 - 29发布

  2025 - 08 - 29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条件 ........................................................................... 1

  5 数据集合产出 ....................................................................... 2

  6 信息描述与证实性材料准备 ........................................................... 2

  数据集合信息描述 ............................................................... 2

  证实性材料准备 ................................................................. 3

  确权要点对照 ................................................................... 3

  7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 ................................................................... 3

  提交申请 ....................................................................... 3

  审核意见处理 ................................................................... 3

  公示异议处理 ................................................................... 3

  8 数据知识产权运用 ................................................................... 4

  9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 4

  附录A(资料性) 数据处理成果说明书 ................................................... 5

  附录B(资料性)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要点对照表 ........................................... 6

  参考文献 .............................................................................. 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DB37/T 48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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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数据知识产权确权基本条件、数据集合产出、信息描述和证实性材料准备、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运用和保护的指导和建议。

  本文件主要适用于指导数据创新主体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运用、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数据集合 dataset

  由一定规模的数据组成的集合体。

  数据知识产权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权利主体对于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3.1),享有的自主管控、加工使用、经营许可和获得收益等权益。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 confirmation of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数据知识产权(3.2)权益归属的确认行为。

  4 基本条件

  数据创新主体宜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建立由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数据处理技术人员、法律工作人员、财务人员等共同组成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团队,共同研究决策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运用和保护工作;

  b) 制订数据知识产权确权工作程序,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运用和保护等环节的要求,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c) 建立数据保密机制,宜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书等方式明确数据各相关方的数据获取、使用、处理权利义务,明确数据泄露责任,并采取电子管理措施防止不当获取、使用或者传播,定期排查数据泄露风险,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

  d) 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档案,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档案宜记录数据知识产权储备情况、有效期限、运用情况等;

  e) 具备开展数据采集、存储、加工等必要的软硬件资源,如数据采集工具、数据处理工具、数据库、信息化设备等。

  DB37/T 48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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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数据集合产出

  数据需求调研与分析。数据创新主体宜明确数据集合的目标和用途,清楚数据集合将用于何种行业场景。数据需求调研与分析过程宜包括: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市场或客户期望从数据中获得的信息;基于所处行业发展需求,对数据市场和竞争对手进行分析,把握行业发展动态,明确自身市场定位。

  制定数据处理方案。数据创新主体宜在方案中对数据处理工作可能需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原始数据的种类、数据结构、数据质量、获取权限、获取方式等,判断对需求的支撑程度。根据原始数据的不同取得方式,区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根据原始数据来源主体类型,区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判断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和可靠性。宜实时监控行业及重要竞争对手数据资源信息,适时调整数据处理方案。

  开展数据处理。数据创新主体视情况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进行数据处理,也可委托他人进行数据处理,宜在合作或委托协议中明确数据相关权益归属。宜借助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工具,进行数据采集、清洗、存储、加工等数据处理工作。保留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并实施有效管理。

  数据处理过程宜包括:

  a) 数据采集。涉及采集组织内部数据的,宜完整采集相关业务系统、相关环节产生的数据;涉及需从组织外部采集数据的,采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合法手段采集公开数据,利用传感器、物联网采集数据,通过数据交易、他方授权等方式获取数据等。

  b) 数据清洗。对原始数据进行结构转换、格式规整、异常值处理等,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必要时宜制定数据质量标准,核查数据质量,借助数据校验、匹配、去重、清除冗余或无关数据等手段,修复数据问题,提高数据相关性;

  c) 数据加工与转换。通过数据集成、标注、汇总、关联等操作,按照主题域构建数据集合,并将数据转换为面向主题分析的可用数据集合,按需进行算法模型加工。包含隐私数据的,进行隐私数据脱敏;

  d) 数据存储。宜选择合适的数据存储架构进行数据集合存储。

  梳理数据处理活动产出的数据成果,识别具备数据知识产权属性的数据集合。数据创新主体宜对数据集合名称、字段名称、规模、格式、更新频次、数据来源、处理过程、应用场景、潜在的经济社会价值等进行描述,撰写《数据处理成果说明书》,见附录A。

  数据创新主体宜根据数据集合的梳理结果,判断数据集合的实用价值、应用前景,以确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的优先级。

  数据创新主体宜对拟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的数据集合,进行电子数据存证或证据保全公证。

  6 信息描述与证实性材料准备

  数据集合信息描述

  数据创新主体宜明确数据集合范围边界,并清楚、规范、完整的进行特征描述,描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数据名称。结合数据集合的主题、特征,概括归纳数据集合名称;

  b) 数据简介。简述原始数据获取方式、数据处理过程和数据主要内容;

  c) 所属行业。说明数据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

  d) 数据格式。说明申请确权的数据集合的格式;

  e) 数据字段名称。列举数据集合全部或主要字段的名称;

  f) 数据规模。说明数据集合数量规模,可是 TB、GB、MB、KB等数据存储单位,也可是条、个等;

  DB37/T 48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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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更新频率。说明数据集合更新的频率,例如小时、天、周等;

  h) 样例数据。从数据集合中选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样本数据;

  i) 数据来源。说明原始数据获取渠道及获取过程;

  j) 数据处理规则。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数据处理规则情况,描述数据处理过程中付出的智力劳动和技术、资金、人力、物力等的实质性投入情况。涉及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的,简述所进行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加工处理工作;

  k) 应用场景。描述数据集合适用的条件、范围等具体应用场景,清楚反映在所述场景下,数据集合应用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数据集合具有的实际或者潜在的应用价值。

  证实性材料准备

  数据创新主体除需描述上述数据集合特征外,还需准备证实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准备数据来源证明。涉及个人数据的,准备依法依规收集、持有、托管和使用该个人数据的证明材料;涉及企业数据的,准备具备相关数据生产资格或生产能力证明;涉及公共数据的,准备相关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涉及交易、转让等继受方式取得的,准备相关合同材料;

  b) 数据集合存证或公证证明;

  c)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主体身份证明。

  确权要点对照

  数据创新主体宜综合评判数据集合描述和证实性材料的完备性,对照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要点开展形式问题和实质性缺陷问题自查,并形成核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填写《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要点对照表》,见附录B。

  7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

  提交申请

  数据创新主体对确权要点对照无误后,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交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描述和证实性材料。

  审核意见处理

  数据创新主体宜及时跟踪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申请受审查情况,收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的审核意见。针对补正意见,宜组织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数据处理技术人员、法律工作人员等共同研究分析,根据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

  若收到审查驳回意见,宜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讨论或咨询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应对策略和方案。主要应对方式如下:

  a) 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及时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申请会晤,充分阐述意见和理由;

  b) 认为驳回理由成立、确实不具有予以登记前景的,放弃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分析另行提出新申请的可行性,或研究采取其他数据权益保护方式。

  公示异议处理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期间若收到异议,数据创新主体宜及时有针对性地准备有效证据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提交。

  DB37/T 48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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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数据知识产权运用

  数据创新主体宜定期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更新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等级,并根据等级变化调整管理方案。

  数据创新主体宜考虑市场、用户需求、战略定位的情况,并结合数据价值评估的结论,确定适宜的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及时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应用。主要运用方式包括:

  a) 自行使用;

  b) 数据二次加工,申请新的数据知识产权;

  c) 深度加工,开发数据产品;

  d) 许可他人使用;

  e) 转让他人;

  f) 质押融资;

  g) 作价入股;

  h) 数据资产入表。

  9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创新主体宜考虑防止数据知识产权失效和被侵权的需要,确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保护方式包括:

  a) 按需在规定时间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续展;

  b) 关注市场信息,及时发现侵犯自身数据知识产权行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警告、举报、投诉、调解、诉讼、谈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c) 数据知识产权被他人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申请时,及时做出响应,研究制定应对策略,维护数据知识产权有效性。

  DB37/T 48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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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

  附录A (资料性) 数据处理成果说明书

  数据处理成果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见表A.1。

  表A.1 数据处理成果说明书

  数据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

  部门/研发团队

  联系人

  数据集合数量

  数据集合1

  数据集合名称

  形成时间

  字段名称

  数据格式

  数据规模

  数据更新频次

  数据处理过程

  应用场景

  潜在的经济、社会价值

  数据来源

  自行产生 公开收集

  交易取得 公共数据授权 其他______

  样例数据(可另上传附件)

  数据集合2

  ……

  DB37/T 48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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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B

  附录B (资料性)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要点对照表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要点对照表用于对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申请材料中的形式问题和实质性缺陷问题进行对照排查。主要内容见表B.1。

  表B.1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要点对照表

  数据知识产权名称

  部门/研发团队

  联系人

  问题类型

  对照点

  意见

  详细说明

  形式问题

  数据集合描述及证实性材料是否完整

  标点符号是否使用得当

  是否存在错别字、语句不通顺

  数据集合是否已进行存证或公证

  其他形式问题

  实质性缺陷问题

  数据来源方式是否合法

  数据集合描述是否真实、准确、合理,是否前后不统一

  数据处理活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样例数据是否符合数据集合的描述

  数据集合是否明显存在权属争议

  数据集合描述是否明显危害国家数据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隐私

  应用场景是否说明了数据集合适用的领域、条件、对象及其具有的实用价值、目前可知的用途等

  数据处理规则中是否充分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数据处理方法或算法规则等情况

  其他实质性缺陷问题

  核对结论:

  核对人: 日期:

  DB37/T 4877—2025

  7

  参考文献

  [1] 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鲁市监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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