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5004-2025 党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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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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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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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江苏省党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置规范》(DB32/T 5004-2025)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术语定义
- 适用范围: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党政机关通过财政资金、调拨划转、接收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 核心术语:
- 党政机关国有资产:涵盖财政资金形成、调拨划转、捐赠国有化及其他国有资产。
- 资产处置:指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行为。
- 资产主管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二、基本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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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则:
-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需委托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采用市场竞价或协议转让。
- 建立资产共享机制,优先跨部门、跨层级调剂闲置资产,提升使用效率。
- 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明确后处置。
- 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继续追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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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处置要求:
- 报废资产:需符合国家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未达报废条件的不得报废;涉密设备按保密规定处置;电子废弃物等需专业回收。
- 不动产:优先调剂使用,确需处置的由资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禁止自行处置。
三、处置范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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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范围:
- 闲置、低效、超配、技术淘汰、无法维修的资产。
- 因机构调整(分立、合并、改制等)导致产权变动的资产。
- 盘亏、坏账、非正常损失及自然灾害损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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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调拨、捐赠、置换、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审批权限分级
- 分级审批:
- 单位审批:账面原值在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
- 主管部门审批:账面原值在一定范围内的资产。
- 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 高价值资产处置(金额由地方明确)。
- 临时机构资产、重大会议活动购置资产。
- 机构撤销、合并、改制及跨部门/跨层级资产处置。
- 专项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按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五、处置程序与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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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流程:
- 公物仓筛选:待处置资产清单提交同级公物仓管理部门,符合条件者收储。
- 内部程序:单位确权(权属、价值)并履行内部审批。
- 分级审批:根据权限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 公开处置:转让/置换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拍卖,高价值资产需事先评估。
- 结果处理:报备资产主管部门,核销台账并完成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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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基础材料:处置申请函、审批表(含资产明细)、权属证明、价值材料。
- 特殊情况材料:
- 机构调整的批准文件。
- 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主管部门意见。
- 毁损/盘亏资产的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证明。
- 涉法律文件:法院判决、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证明、审计报告等。
六、收入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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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上缴:
- 处置收入(出售、置换、残值变价、赔偿等)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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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管理部门职责:资产主管部门对处置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 单位责任:严格执行规范,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处置合规。
七、其他要求
- 涉密资产:计算机、存储设备等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置。
- 绿色环保:电子废弃物、医疗设备等需统一回收并专业处理。
- 市场化手段:鼓励网络拍卖等新型处置方式,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核心亮点
- 建立公物仓筛选机制,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 分级审批与分类处置相结合,兼顾灵活性与规范性。
- 强调全流程公开透明,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市场化交易。
- 强化责任追溯与监督检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该标准系统构建了江苏省党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制度框架,覆盖从范围界定、程序执行到监督管理的全链条,旨在提升资产使用效益,防范流失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