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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639-2025 河湖维修养护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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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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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DB31/T1639—2025

河湖维修养护技术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riverandlakemaintenance

2025-12-23发布2026-04-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T1639—2025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规定 2

5巡查 2

5.1 基本要求 2

5.2水域垃圾和水质巡查 3

5.3水生生物和水生态治理设施巡查 3

5.4河湖床、堤防护岸和害堤动物巡查 3

5.5陆域绿化和陆域环境巡查 4

5.6防汛通道和防汛闸门巡查 4

5.7防渗和排水设施巡查 5

5.8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巡查 5

5.9 附属设施巡查 5

5.10 防汛抢险设施设备和防汛物料巡查 6

6监测 6

6.1基本要求 7

6.2水质监测 7

6.3水位观测 7

6.4河湖床监测 7

6.5堤防护岸监测 7

7维修养护 7

7.1基本要求 7

7.2水域垃圾和水质养护 8

7.3水生生物和水生态治理设施维修养护 8

7.4 河湖床、堤防护岸维修养护和害堤动物防治 9

7.5陆域绿化和陆域环境维修养护 10

7.6防汛通道和防汛闸门维修养护 11

7.7防渗和排水设施维修养护 12

7.8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维修养护 12

7.9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12

7.10 防汛抢险设施设备和防汛物料维修养护 13

8防汛防台和应急处置 14

8.1防汛防台 14

8.2应急处置 14

DB31/TXXXX—2025

9档案管理 14

附录A(规范性)河湖巡查及养护技术要求 15

参考文献 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水务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珍明、邓武、金鹏飞、赵国志、张显忠、缪周伟、洪宏、蒋国强、卢智灵、陈艳、朱浩川、沈勇、黄瑾、王为群、张健、崔昱、陈希、朱砂砾、刘颖婧、王君如、王聪、蔡晓雨、施圣、黄钰捷、钱康隆、梅丽珍、李程远、宋国煜、黄梁、胡超、杜诗蕾、陆卫安、哈欢、陈鑫、孙嘉、秦伟华。 河湖维修养护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的巡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防台和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维修养护及相关工作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镇(乡)管河湖及村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域和陆域)的维修养护及相关工作,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湖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包括堤防(含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T287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HJ/T52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SL/T595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

SL/T836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生态治理设施waterecologicalmanagementfacilities

为了改善河湖水质、恢复水体生态功能而建设的各类设施,包括生态浮床、生态基、曝气装置、软围隔等。

3.2

硬质护岸hardrevetment

使用混凝土、浆砌石、干砌石、预制混凝土块体等硬质材料建造的不透空的河湖岸保护结构。

3.3

生态护岸ecologicalrevetment

在传统护岸技术基础上,利用活体植物和天然材料作为护岸材料,既满足岸坡防护要求,又能为生物提供良好栖息地条件并改善自然景观的护岸结构,包括自然的土堤、土坡、生态护坡和透空护岸。

[来源:SL/T800—2020,2.0.6,有修改]

3.4

附属设施ancillaryfacilities

为满足河湖相关功能而为其配备的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等,如建筑小品、亲水平台及防护设施、步道、照明设施、海绵设施、拦漂设施、护栏、标识标牌、水尺、管护设施等。

3.5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spancrossalongriverstructures

DB31/T1639—2025

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及临河布设的设施、设备、管线和建构筑物等。

3.6

阻水障碍物waterbarrier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建构筑物,以及沉船、块石、鱼簖、施工围堰遗留残埂、木桩、暗坝等。

3.7

害堤动物levee-damaginganimals

在堤防上活动,对堤防造成威胁和破坏,影响堤防安全稳定的动物,常见的有白蚁、鼠、獾、狐等。

4基本规定

4.1 河湖维修养护应以建设美丽幸福河湖为主要工作目标。

4.2 河湖维修养护应包括巡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防台和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涉及维修养护的所有工作环节,突出生态维护、水质保护、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河床修护等6 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全力实现污水无直排、两岸无违建、水域无垃圾、河底无淤积、绿化无损毁、水质无恶化等6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4.3河湖维修养护应遵循重点区域重点保障的原则,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4个等级,特级养护区域是指特殊时段、特定区域的特定河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保障区域及泵站放江期间排口河段等),一级养护区域是指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全域及其他区外环内区域、各区区政府所在街镇的河湖,二级养护区域是指有防汛通道且具备景观休闲功能的河段,三级养护区域是指除特级、一级、二级区域以外的所有河湖。市管河湖不应低于一级养护。

4.4 河湖巡查应分为常规巡查、定期巡查和特别巡查。河湖维修养护单位应根据河湖维修养护标准开展常态化的常规巡查。在常规巡查的基础上,每年汛前、汛期、汛后应进行定期巡查。在洪水、暴雨、台风、地震、高潮位等自然灾害前后或遭受人为损坏情况后、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现较大问题时应进行特别巡查。

4.5 河湖维修养护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宜采用智能化设备采集巡查、监测和养护信息,建立河湖维修养护信息化系统。

4.6 河湖维修养护应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进养护现代化。

4.7 河湖维修养护作业应做到文明、安全、卫生和高效,不应污染环境,应避免对交通、防汛及公众出行的影响,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8 河湖维修养护应实行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联动,宜实施综合养护。

4.9 河湖维修养护档案资料宜数字化,且应满足查询、统计、共享等使用要求。

5巡查

5.1基本要求

5.1.1巡查应保证全覆盖、无遗漏、不重复,宜岸上和水上结合开展。

5.1.2巡查内容应包括水环境、水生生物和水生态治理设施、河湖床、堤防护岸和害堤动物、陆域绿化和陆域环境、防汛通道和防汛闸门、防渗和排水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附属设施、防汛抢险设施设备和防汛物料。

5.1.3巡查前,维修养护单位应制定巡查计划和巡查方案,明确巡查范围、路线、巡查内容、技术要 求和频率。

5.1.4巡查频率应符合附录A表A.1的规定,重点区域河湖巡查频率应在表A.1基础上增加1倍。

5.1.5巡查过程中应当场记录,记录应真实、详尽、准确,应包含文字描述、图表、照片或视频资料。

5.1.6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保证巡查质量和信息反馈的时效性。

5.2水域垃圾和水质巡查

5.2.1巡查水域整体情况,包括有无水面漂浮物。

5.2.2巡查水体是否存在浑浊、发黑、发臭、发绿现象。

5.2.3巡查水体透明度情况。

5.2.4巡查沿河湖排口周边水质变化情况,排口有无异常排水现象,排口应包括排水口和排污口。

5.2.5巡查有无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5.3 水生生物和水生态治理设施巡查

5.3.1水生生物巡查

5.3.1.1巡查有无水葫芦、福寿螺等属于管理部门认定的有害水生动植物的情况。

5.3.1.2巡查水生动植物生长存活状况,有无非正常死亡、大量繁殖、密度过大或郊野区域河湖内异常无水草等情况。

5.3.1.3巡查有无藻类过度聚集等富营养化现象。

5.3.1.4巡查衰败、死亡或泛滥的水生植物是否及时清理,死亡的动物是否及时打捞。

5.3.2水生态治理设施巡查

5.3.2.1巡查生态浮床是否整洁牢固、位置有无偏移、有无破损或缺失,植株是否枯萎,有无生长扩张出生态浮床外20cm以上的水生植物。

5.3.2.2巡查生态基上微生物生长情况,生态基是否稳定、完好。

5.3.2.3巡查曝气装置是否牢固、运行是否正常、声音是否异常,曝气管道是否破损腐蚀,用电是否安全,控制系统是否完好。

5.3.2.4巡查软围隔是否破损,连接部位是否牢固,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

5.4 河湖床、堤防护岸和害堤动物巡查

5.4.1河湖床巡查

5.4.1.1巡查河湖床有无严重冲刷或淤积的情况。

5.4.1.2巡查河湖床内的阻水障碍物和废弃物情况。

5.4.1.3巡查有无“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情况。

5.4.1.4巡查的重点部位应包括弯道河段、束水河段和水闸(泵站)上下游河段等。

5.4.1.5巡查宜在低水位的情况下进行。

5.4.2堤防护岸巡查

5.4.2.1堤防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巡查堤防有无裂缝、下沉、倾斜、位移、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况;

b)巡查堤防有无冲刷、淘空情况。 5.4.2.2硬质护岸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巡查硬质护岸有无下沉、倾斜、位移、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况,有无根基冒水、冒沙情况;

b)巡查硬质护岸有无溶蚀、老化、机械损伤的情况。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构表面有无起壳、剥落、侵蚀、裂缝、碳化、露筋情况。砌石体表面有无松动、裂缝、破损、勾缝脱落、鼓肚、渗漏、坡脚淘空、护坡坍塌情况;

c)巡查墙前土坡或滩地有无受水流、船行波冲刷情况及墙后回填土的下沉情况;

d)巡查伸缩缝、沉降缝是否损坏,渗水及填充物是否老化、流失,泄水孔是否堵塞的情况;

e)巡查止水设施有无损坏漏水的情况;

f)巡查岸坡及坡后有无可能危害岸坡安全的违规堆载。

5.4.2.3生态护岸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巡查有无受雨淋冲刷、水土流失和植株枯死等情况;

b)巡查有无滑坡、沉降、坍塌、裂缝、渗漏、管涌等情况;

c)巡查岸坡有无可能危害岸坡安全的违规堆载。

5.4.3害堤动物巡查

5.4.3.1巡查有无害堤动物活动的痕迹、洞穴。

5.4.3.2巡查有无被害堤动物损坏的设施。

5.4.3.3巡查应重点检查曾经发生害堤动物危害的部位。

5.4.3.4在春秋两季白蚁活动高峰期,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汛前和主汛期前分别开展全面排查,发现白蚁危害或监测设备报警时要进行重点排查,白蚁巡查应符合SL/T836的规定。

5.5陆域绿化和陆域环境巡查

5.5.1陆域绿化巡查

5.5.1.1巡查有无违法占用、损坏绿化现象,有无明显枯萎、空秃、杂草、杂物等现象,有无霉污、病枝、虫害、烂头、枝体严重倾斜、叶面破损等现象,病虫害高发期应增加巡查频率。

5.5.1.2台风、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应对陆域绿化开展详细的安全排摸,重点巡查高大、浅根、迎风、树冠庞大、枝叶过密的树木绑扎、立桩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并处置。

5.5.1.3巡查绿化结构件和连接件是否能够保证绿化的安全稳定。

5.5.2陆域环境巡查

5.5.2.1巡查陆域环境是否干净整洁。

5.5.2.2巡查有无违规堆载的情况。

5.5.2.3巡查有无外来入侵动植物。

5.5.2.4巡查有无其他破坏陆域环境的情况。

5.6防汛通道和防汛闸门巡查

5.6.1防汛通道巡查

5.6.1.1巡查防汛通道是否整洁、畅通。

5.6.1.2巡查路面有无开裂、坍塌、凹陷、积水、沉降等情况。

5.6.1.3巡查路面有无堵塞和违规堆载。

5.6.1.4巡查通道两侧路肩有无坍塌、滑坡等情况。 5.6.1.5巡查通道两侧排水明沟和管道是否满足排水要求,检查井和井盖有无损坏、缺失等情况。

5.6.2防汛闸门巡查

5.6.2.1巡查防汛闸门构件有无锈蚀、门体变形、焊缝开裂等情况。

5.6.2.2巡查防汛闸门止水设施是否老化、破碎、漏水,门墩是否破损。

5.7防渗和排水设施巡查

5.7.1防渗设施巡查

5.7.1.1巡查防渗设施及其保护层是否完整、渗漏水量和水色(浑、清)有无变化,止水带有无破损,反滤层有无淤塞。

5.7.1.2巡查防渗设施有无残缺、坍塌变形、断裂、损坏、失效等情况,如有上述情况,应详细记录位置、尺寸、工程量和影响程度等。

5.7.2排水设施巡查

5.7.2.1巡查沿河湖排水口位置,有无新增排水口。

5.7.2.2巡查排水沟进水口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漏水、阻塞等情况。

5.7.2.3巡查出水口有无冲坑、悬空等情况,水质、水色是否正常。

5.7.2.4巡查排水沟内有无淤积物。

5.7.2.5巡查排水减压井井口工程是否完好、井周围有无塌坑积水、有无积水流入井内、井内有无淤积现象等。

5.8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巡查

5.8.1跨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巡查

5.8.1.1巡查结合部有无杂草、杂物、垃圾。

5.8.1.2巡查支墩周围有无填土不实或不均匀沉降。

5.8.1.3巡查结合部有无裂缝、渗水、漏水、塌陷等情况。

5.8.1.4巡查跨河建构筑物有无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

5.8.2穿河穿堤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巡查

5.8.2.1巡查结合部是否密实,有无裂缝、渗水、漏水、塌陷等情况。

5.8.2.2巡查结合部的临水侧截水设施和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8.2.3巡查穿河穿堤管线工作井的布置和运行是否影响堤防的安全,是否满足维修养护的需要。

5.8.2.4巡查穿河穿堤建构筑物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的识别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5.8.3临河建构筑物巡查

5.8.3.1巡查紧贴或靠近河湖边缘的临河建构筑物在运行过程中是否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堤防护岸安全、河势稳定、防汛抢险、水体水质和河湖维修养护作业。

5.8.3.2巡查临河建构筑物有无倾斜、开裂、不均匀沉降、异常变形、渗漏等情况。

5.9附属设施巡查

5.9.1亲水设施巡查 5.9.1.1巡查管理范围内亲水设施的建筑小品、亲水平台及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外观是否清洁。

5.9.1.2巡查亲水平台及步道被水淹后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5.9.1.3巡查步道是否清洁、平整。

5.9.1.4巡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5.9.2海绵设施巡查

5.9.2.1巡查海绵设施是否完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结构是否完整、稳固。

5.9.2.2巡查植草沟、雨水湿地的植物生长情况。

5.9.3拦漂设施巡查

5.9.3.1巡查拦漂设施上有无漂浮物。

5.9.3.2巡查拦漂设施有无松动、变形、缺档或断裂等情况。

5.9.4护栏巡查

5.9.4.1巡查护栏、立柱、扶手及其它构件是否稳固、整洁、完好。

5.9.4.2巡查护栏有无缺失、变形、损坏、腐烂、锈蚀、油漆剥落等情况。

5.9.5标识标牌巡查

5.9.5.1巡查河湖铭牌、河湖长制公示牌、警示牌、宣传牌、碑、里程桩等标识标牌设置是否合理、规范。

5.9.5.2巡查标识标牌是否稳固、整洁、完好。

5.9.5.3巡查标识标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清晰。

5.9.6水尺巡查

5.9.6.1巡查水尺表面是否干净整洁,刻度、读数是否清晰、醒目。

5.9.6.2巡查水尺紧固件是否生锈、松动。

5.9.7管护设施巡查

5.9.7.1巡查堤顶道路有无交通限行卡,路口安全标识及管理设施是否完好。

5.9.7.2巡查其他管护设施是否完好。

5.10防汛抢险设施设备和防汛物料巡查

5.10.1防汛抢险设施设备巡查

5.10.1.1巡查防汛抢险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使用。

5.10.1.2巡查防汛抢险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养护。

5.10.2防汛物料巡查

5.10.2.1应根据防汛抢险物料储备表现场清点数量,并对存在问题进行记录。

5.10.2.2巡查防汛物料整体情况是否良好。

6监测 6.1基本要求

6.1.1应按规定开展水质、水位、河湖床和堤防护岸监测工作。

6.1.2监测成果应真实、详尽、准确。

6.1.3监测资料应及时分析整理,定期进行整编和归档,对明显错误或突变数据应分析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

6.1.4宜采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和水下探测等先进技术开展监测。

6.2水质监测

6.2.1应根据河湖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全面收集水质资料,建立完善水质档案。

6.2.2应保证水质数据的准确性和档案的完整性。

6.2.3应采用快速检测法,对村级河道代表断面进行月度常态监测,水质监测指标为氨氮(NH3-N)。

6.2.4对疑似水质反复河湖应开展巡查随测,对水质连续呈现V类的河湖应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发现水质反复、恶化或遇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应立即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及河长,并配合开展溯源处置。

6.2.5对劣V类及黑臭河湖,应每周进行加密跟踪检测直至水质达标。

6.3水位观测

6.3.1水位观测应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点资料。

6.3.2管理范围内无水位站点时,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尺进行观测,水尺的设置按水文观测有关规定执行。

6.4河湖床监测

6.4.1河道断面测量应包含但不限于河底高程、边坡比等指标,测量周期宜不大于5年。

6.4.2河床有严重淤积(阻水障碍物等)、冲刷时应进行河道断面测量,断面间距以能反映河床冲刷、淤积变化为原则,遇闸或坝下非护底河段应设置特定测量断面,断面测量可利用河道疏浚测量资料。

6.4.3湖床应测量湖底高程,湖床有严重淤积时应对整个湖底高程进行全面测量。

6.5堤防护岸监测

6.5.1在常规巡查过程中发现堤防护岸有严重沉降、位移或裂缝等可能会影响安全时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和报警值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关监测标准确定,发现超报警值时应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

6.5.2遇汛期高潮位,应对堤防护岸渗水情况进行监测,严重时应加大监测频率。

7维修养护

7.1基本要求

7.1.1维修养护单位应做好现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7.1.2维修养护单位应定期开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演练,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7.1.3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前后,应对水上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缮;雨雪天气进行水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7.1.4养护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解决;遇有雷电、大风预警或台风、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应立即停止水上作业。

7.1.5泵河联动期间保洁应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做好人员安全防护,严格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加强安 全检查,实时监控泵站排口垃圾情况,加强泵站排口垃圾应急清理。

7.1.6维修养护作业应注意保护水生动植物栖息地。

7.2水域垃圾和水质养护

7.2.1水域垃圾和水质养护应根据区域重要性分级养护,养护标准应符合附录A表A.2的规定。

7.2.2河湖水域保洁频率应符合附录A表A.3的规定,在实际管理养护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7.2.3水体应无黑臭、无异色、无异味,出现水污染事件应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7.2.4应依据管理需求对硬质护岸迎水面进行冲洗并清除迎水面生长的植物,保持墙面清洁。

7.2.5河湖养护保洁单位应配备应急物资、船只及河湖保洁人员,根据河湖管理部门要求设置备勤点、布设河湖垃圾拦截设施,及时清理泵站排水后排口拦截装置内及周边河湖的垃圾油污。

7.2.6作业船只宜选用无溢油污染、满足大气污染排放限值、低噪声且符合船舶检验相关标准的环保型船舶。

7.2.7水面垃圾应及时打捞,进行垃圾分类后妥善处理,宜做到日捞日清。

7.2.8汛期的保洁应服从防汛调度要求,台风、暴雨、洪水过后应及时组织保洁工作,应首先对大型漂浮物、倾入河内的树木树枝等各类障碍物进行清除,若存在维修养护单位处理困难的障碍物,应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置。

7.2.9有条件的区域应采用绿色智能船舶等先进设施设备进行河湖保洁。

7.3水生生物和水生态治理设施维修养护

7.3.1水生生物养护

7.3.1.1水生植物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宜选择易于生长水生植物种类;

b)水生植物应及时修剪,生长扩张出生态浮床外的水生植物宜修剪至浮床框架外20cm内;

c)水生植物出现衰败、死亡的,应及时打捞残体,并补种同类植物;

d)对长出水面影响景观的沉水植物、死株等应适时进行清理;

e)发现水葫芦、绿萍等水生植物应及时打捞;

f)水生植物废弃物应规范收集处置;

g)不应使用化学除草剂;

h)应注意保护鱼类、鸟类栖息地,鱼类产卵高峰期,应减小对水生植物的扰动。

7.3.1.2水生动物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发现不明物种时应及时进行位置及影像记录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b)应维持水生动物种类数量在合理范围;

c)宜根据河湖水质观感及监测数据,控制鱼、虾、螺、贝类等水生动物数量、种类配比;

d)鱼类投放宜在温度5℃~20℃时进行,不应投放破坏生态的外来物种。

7.3.1.3其他水生生物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发现蓝藻应及时打捞,严格控制水华的发生;

b)发现有害水生生物应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处置。

7.3.2水生态治理设施维修养护

7.3.2.1生态浮床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生态浮床的覆盖面和植株应根据水体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b)浮体及框架应保持完整,发生损坏应及时对损坏部位进行修补或更换; c)生态浮床应牢固稳定,发生位移时应及时进行复位、固定。

7.3.2.2生态基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生态基应整体稳固、完好,发生位移应及时固定,发生缺损应及时修复;

b)生态基应定期清洗,频率不应低于半年1次,在水质不稳定的河湖中设置的生态基清洗频率应适当增加;

c)生态基应在水体中均匀布置,且布置密度适中。

7.3.2.3曝气装置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应根据水体水质情况,调整曝气装置的运行时间和频次;

b)应对曝气装置进行日常保养,拆机检查、部件清洁和更换用油的频次不应低于半年1次;

c)曝气装置发生松动或位移,应及时进行加固或复位;

d)曝气装置发生故障或运行异常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e)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刻停机检修,涉水的维修养护工作应立即停止,以防出现安全事故;

f)控制系统及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及校准,频率不应低于两月1次,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7.3.2.4软围隔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应定期对软围隔进行清理,去除附着在上面的藻类、垃圾等杂物,频率不应低于每月1次;

b)应定期对软围隔进行防腐处理,频率不应低于半年1次;

c)软围隔出现破损、松动、磨损、老化、连接件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损坏程度较大时应整体更换。

7.4 河湖床、堤防护岸维修养护和害堤动物防治

7.4.1河湖床维修养护

7.4.1.1应及时清除河湖床内的阻水障碍物和废弃物,保证行洪排涝畅通。

7.4.1.2河湖床淤积影响行洪排涝功能和排水管口的排水时应及时疏浚。

7.4.1.3对低水位时河湖边滩暴露河段和河湖床淤积超过河床设计标高(市、区管河湖100cm~150cm,镇、村级河湖50cm~80cm)时宜安排疏浚,宜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疏浚计划。

7.4.1.4河湖床冲刷坑已影响堤防护岸安全时,应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加强对易冲刷地段的河湖床保护。

7.4.1.5河湖床疏浚施工应符合DG/TJ08-90的规定。

7.4.1.6河湖疏浚底泥经检测污染物浓度达到还田、还林标准时,处理处置宜采用还田、还林等资源化利用方式。疏浚底泥污染物浓度不符合相应处置要求的,应按相关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7.4.1.7底泥疏浚、处理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次生污染物应进行妥善处理。

7.4.2堤防护岸维修养护

7.4.2.1堤防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堤顶、堤肩、道口等的养护应做到平整、坚实、无杂草、无弃物和垃圾;

b)堤顶养护应做到堤线顺直,饱满平坦,无车辙,无明显凹陷、起伏,平均每5.0m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m,应及时排除堤顶积水;

c)堤肩养护应做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堤肩宜植草防护;

d)堤坡应保持设计坡度,坡面平顺,无雨淋沟、陡坎、洞穴、陷坑、杂物等。

7.4.2.2硬质护岸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泄水孔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b)伸缩缝填料老化、脱落、流失,应及时修复; c)止水设施损坏时,应予以更换;

d)混凝土表面破损时,应先清除破损层,然后用砂浆或混凝土修补,混凝土表面龟裂缝、浅层缝可采用聚合物等材料进行涂刷封闭处理;

e)钢筋混凝土局部钢筋腐蚀严重时,应将混凝土凿除,更换钢筋,按原设计重新浇筑;

f)砌石体结构出现局部松动、脱落,可灌砂浆并勾缝或拆除松动部位重新砌筑并勾缝。

7.4.2.3生态护岸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土堤、土坡和柔性护坡应保持坡面自然,堤顶平顺、无堆积杂物;

b)土堤、土坡草皮局部缺损应及时修复,植物枯死时应及时补植;

c)土堤顶部出现塌陷、沉降、坑洼不平时,应及时整平、夯实;

d)堤坡陡坎、残缺应进行修复,包括清基、回填、夯实、顺坡整理、恢复植被等;

e)雨后应及时疏导排水,保持排水畅通和排水安全,防止或减少水毁灾害的发生;

f)土堤发生裂缝、渗漏时,宜采用顺缝开挖回填法、横墙隔断法、灌浆法等进行处理;

g)透空护岸应保证结构完整,无沉陷、破损、脱落、淘空等缺陷,发生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

7.4.2.4堤防护岸维修养护应符合SL/T595的规定。

7.4.3害堤动物防治

7.4.3.1应掌握害堤动物种类、数量、活动时间、轨迹等基本情况。

7.4.3.2应完善防治措施,确保防治效果,基本做到管理范围内无害堤动物活动痕迹。

7.4.3.3应针对不同的害堤动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7.4.3.4白蚁防治应符合SL/T836的规定。

7.5陆域绿化和陆域环境维修养护

7.5.1陆域绿化养护

7.5.1.1陆域绿化养护应符合附录A表A.4的规定。

7.5.1.2松土、除草和施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应定期疏松土壤,清除杂草,松土、除草和施肥的频率应符合附录A表A.5的规定;

b)应采用人工或机械方法控制杂草,不应使用化学除草剂;

c)应根据植物种类、树龄、立地条件、生长情况和土壤肥力情况,适时、适量施肥,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化肥;

d)宜使用无污染、环保、长效缓释的肥料,以有机肥为主,无机肥料为辅,不宜长期在同一地块施用同一种无机肥料;

e)应根据天气情况适时施肥,雨前不应施肥。

7.5.1.3修剪、扶正和固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应根据植物的品种、长势、花果期进行修剪,修剪频率应符合附录A表A.5的规定;

b)应保持植物自然形态,除植物特殊形态需要外,不应平截强修;

c)草坪成坪高度控制在10cm~15cm或自然高度;

d)绿篱修剪应以造型为主,休眠期宜重剪,生长期宜轻剪;

e)灌木修剪时应考虑花量和花卉的均衡性;

f)乔木修剪应剪除影响树木安全的病虫枝、断枝及枯枝和烂头以及影响树形的徒长枝、矛盾枝、过密枝等;修剪以调整树形、均衡树势、使其通风透光为目的;修剪要到位,无死株、枯枝、枯梢及残枝败叶,剪口平整,剪口直径大于3cm的,应涂防腐剂; g)高大、浅根、迎风、树冠庞大、枝叶过密的树木应在台风季节前应预先进行加固防范,发现安全隐患提前处置;灾害过后应及时巡查植株的损伤情况,扶正、固定倒伏和倾斜的植株;

h)应加强对河湖陆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养护,做好加固与保护。

7.5.1.4灌溉和排水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应根据不同植物种类适时适量浇水;

b)雨季应适时对绿地内排水沟槽进行清理,保证排水系统畅通;

c)灌溉和排水频率应符合附录A表A.5的规定。

7.5.1.5病虫害防治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应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及季节特点,定期开展病虫害防治;

b)病虫害防治频率应符合附录A表A.5的规定。

7.5.1.6陆域绿化养护应符合CJJ/T287和DG/TJ08-19的规定。

7.5.2陆域环境维修养护

7.5.2.1陆域保洁对象应包括堤防护岸、绿化、防汛通道及相关的附属设施等。

7.5.2.2陆域环境应做到基本清洁,废弃物数量应符合附录A表A.4的规定。

7.5.2.3陆域保洁频率应符合附录A表A.6的规定。

7.5.2.4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立面应无明显污痕、乱贴、乱挂等现象。

7.5.2.5防汛通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保持整洁。

7.5.2.6陆域垃圾应及时清理,进行垃圾分类后妥善处理,宜做到日扫日清。

7.6防汛通道和防汛闸门维修养护

7.6.1防汛通道维修养护

7.6.1.1基本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a)防汛通道应安全畅通,路面平整,路基无塌陷;

b)防汛通道发生损坏时应按不同材质采用相应措施及时修复。

7.6.1.2混凝土路面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混凝土路面出现蜂窝、麻面、磨蚀、剥蚀、局部表层破碎、抗滑能力差等表面缺陷时,应进行修复并养护;

b)对宽度在3mm以下的非扩展性裂缝,可用低黏性沥青或环氧树脂等材料灌注;如为扩展性裂缝,则沿裂缝凿槽,注入灌缝材料;对于因混凝土板下有构造物或埋设硬物而产生的裂缝,应沿裂缝开凿后灌注填缝料;

c)当路面结构发生破碎、脱空断裂、断角、沉陷等损坏,应凿除损坏部分,处理好基层后进行修补。当沉陷较严重时,应将整块破除,加固路基后再重新浇筑混凝土路面。

7.6.1.3沥青混凝土路面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于轻微裂缝,缝宽在5mm以内的裂缝,可采用灌缝的方法处理;

b)对于缝宽在5mm及以上的裂缝,可采用分层填入缝中;

c)对于损坏较严重的路面,应采用翻修处理。

7.6.1.4预制块路面和泥结碎石路面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a)预制块路面局部损坏时应取出损坏或沉陷部分的砌块,应清除砌块下松散的垫层料,如基层损坏应先对基层进行补强;

b)泥结碎石路面坑洼、破损应将修复区凿除,并按原设计要求重新铺筑。

7.6.2防汛闸门维修养护 7.6.2.1防汛闸门及其附属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

7.6.2.2汛前应对防汛闸门做启闭和渗水试验并除锈油漆1次。

7.6.2.3钢闸门局部变形应及时修复、整平并油漆。

7.6.2.4闸门的启闭设备、转动部件及限位装置等应在汛前进行维修养护,汛后进行保养。

7.6.2.5损坏或者老化的橡胶止水带应及时更换。

7.6.2.6门墩的破损应及时修复。

7.7防渗和排水设施维修养护

7.7.1防渗设施维修养护

7.7.1.1对防渗设施所在位置应进行平整、保护,确保防渗设施的安全。

7.7.1.2保护层受到破坏应及时修复,包括清基、恢复防渗体、恢复保护层等。

7.7.2排水设施维修养护

7.7.2.1排水设施损坏应及时上报维修。

7.7.2.2检查井、雨水口、排水管道应定期疏通,保证无淤塞。

7.7.2.3检查井井盖损坏、丢失时应及时修补。

7.7.2.4穿越堤防的排水管道,应防止高潮时河水倒灌。

7.7.2.5外侧挡潮拍门及内侧排水闸门应保持启闭正常。

7.7.2.6转动部件应在每年汛前进行维修,汛后加油保养。

7.7.2.7穿堤挡潮排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排水挡潮拍门应定期检修保养,每年不应少于2次。

7.8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维修养护

7.8.1跨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维修养护

7.8.1.1应及时清除结合部的杂草、杂物。

7.8.1.2应保证接合部排水畅通。

7.8.1.3支墩周围有填土不实或不均匀沉陷时应及时填土、平整、夯实。

7.8.1.4应对跨河的管道、线缆等的高度进行观测,发现有下垂、断裂等情况应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8.2穿河穿堤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维修养护

7.8.2.1结合部表面凹凸不平时,应及时进行翻修。

7.8.2.2发现穿河穿堤的管道、线缆等有下沉、上浮、变形、破损、断裂等情况应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8.2.3发现裂缝时应采取填土封缝、灌缝、灌浆、开挖回填等方法进行处理。

7.8.3临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维修养护

7.8.3.1发现临河建构筑物在运行过程中影响堤防护岸安全、河势稳定、维修养护、防汛抢险和水体水质时应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7.8.3.2临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存在裂缝、沉降、塌陷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养护。

7.9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7.9.1亲水设施维修养护 7.9.1.1应保持建筑小品、亲水平台及防护设施、步道、照明设施等设施完好、整洁。

7.9.1.2亲水设施的保洁频率应符合附录A表A.6河湖陆域保洁频率的规定。

7.9.1.3对需要油漆的设施每年油漆不应少于1次。

7.9.1.4设施损坏后应按原标准修复。

7.9.2海绵设施维修养护

7.9.2.1应保持海绵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7.9.2.2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的养护频率每周不应少于1次,植草沟、雨水湿地的定期养护频率应符合附录A表A.5河湖绿化养护频率的规定。

7.9.2.3海绵设施维修养护应符合DG/TJ08-2370的规定。

7.9.3拦漂设施维修养护

7.9.3.1发现有松动、变形、缺档或断裂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保持设施完好。

7.9.3.2设施上的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7.9.3.3应确保拦漂设施不影响通航。

7.9.4护栏维修养护

7.9.4.1护栏、立柱、扶手及其它构件应稳固、整洁、完好。

7.9.4.2发生变形、损坏应及时维修,修复后应与原结构材质、色调一致。

7.9.4.3需要油漆或粉刷的护栏应定期油漆或粉刷,每年不应少于1次。

7.9.5标识标牌维修养护

7.9.5.1标识标牌应稳固、整洁、完好。

7.9.5.2应定期维护,确保内容完整、清晰。

7.9.5.3如发生变形、损坏、锈蚀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后应与原结构材质、色调一致。

7.9.5.4需要油漆或粉刷的标识标牌应定期油漆或粉刷,每年不应少于1次。

7.9.6水尺维修养护

7.9.6.1水尺表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刻度、读数应清晰、醒目,每月清洗不应少于1次。

7.9.6.2每年汛前应对水尺进行紧固件加固、除锈、油漆。

7.9.6.3发现水尺有误差时,应对水尺高程进行校核。

7.9.6.4水尺损毁时应重新设置。

7.9.7管护设施维修养护

7.9.7.1交通限行卡、路口安全标识及管理设施应保持完好。

7.9.7.2其他管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处理。

7.10防汛抢险设施设备和防汛物料维修养护

7.10.1防汛抢险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7.10.1.1应及时报废损坏的防汛抢险设施设备并更新。

7.10.1.2应按规定进行日常养护。

7.10.2防汛物料维修养护 7.10.2.1应按规定储备防汛物料。

7.10.2.2应及时报废过期的防汛物料。

7.10.2.3应按规定分类码放整齐并进行日常保养。

8防汛防台和应急处置

8.1防汛防台

8.1.1维修养护单位应认真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成立防汛工作小组,编制防汛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队伍、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防汛演练,落实24h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

8.1.2应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和相关防汛工作要求,听从防汛指挥部门和河湖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8.2应急处置

8.2.1堤身出现滑坡位移迹象时,应根据产生滑坡位移的具体原因,按照“上部卸载,下部压重”的原则进行处理。

8.2.2护坡、护脚及堤防基础因受到冲刷破坏,可能危及河湖构筑物安全的,应采取抛石笼、砂石编织袋等加固措施。

8.2.3堤防护岸高水位时发现渗漏,墙后地面出现少量冒水和冒沙现象,应按照“上载下排”的原则,采取“迎水坡防渗,背水坡导渗”等措施。

8.2.4堤防护岸发生管涌,应在迎水面铺设防渗膜并堆置袋装土,堵截管涌水量;在背水面管涌周围用袋装土垒成围井,控制险情。

8.2.5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堤身部分坍塌,应采用编织袋、麻袋装土或砂石料等予以封堵。

8.2.6对出现以上情况或出现影响河湖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运行功能的其他紧急情况,应采取临时应急抢险措施,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河湖管理部门及河长。

9档案管理

9.1 档案应包括维修养护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形式的项目文件。

9.2 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分类清晰合理,存放有序。

9.3 维修养护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应符合水利工程相关档案管理规定。 A

A

附录A

(规范性)

河湖巡查及养护技术要求

A.1河湖巡查频率

河湖巡查应分为常规巡查、定期巡查和特别巡查,巡查频率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河湖巡查频率

巡查内容 巡查类别 备注 常规巡查 定期巡查 特别巡查 水域垃圾和水质

对河湖管理范

围内(含水域

和陆域)设施

完好和环境整

洁情况进行的

经常性巡查,

每周全覆盖巡

查不应少于1

次,也可根据

实际需求增加

巡查频率。

在常规巡查

的基础上,

每年汛前、

汛中、汛后

各1次,每

年总共不应

少于3次,

也可根据实

际需求增加

巡查频率。

在洪水、暴雨、台

风、地震、高潮位

等自然灾害前后或

遭受人为损坏情况

后、发生重大事故

或发现较大问题时

进行的巡查,包括

对重点区域、重要

河段或遇重大事件

的专项巡查,可根

据实际情况和工作

要求适时开展。 可水、陆巡查,可用船载测量仪器设备或简易

设备检测。 水生生物和水生态治理

设施 应注重水生物情况和水生态治理效果的巡查。 河湖床、堤防护岸和害

堤动物 尽可能在枯水期或基础、底坎露出水面的情况

下巡查。 陆域绿化和陆域环境 在病虫害高发及台风季应提高巡查频率。 防汛通道和防汛闸门 防汛通道应畅通、防汛闸门应能正常启闭。 防渗和排水设施 应防得住、排得出。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与堤防结合部 结合部应结合紧密,无不均匀深降、塌陷和裂

缝、渗漏等问题。 附属设施 应完好、整洁。 防汛抢险设施设备和防汛物料 雨季、台风季应提高巡查频率,发现问题应及

时整改。 注:表中巡查频率为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巡查频率。 A.2河湖水域养护要求

河湖水域养护应根据区域重要性分级,养护标准应符合表A.2的规定。

表A.2河湖水域养护要求

级别 养护内容 水面清洁程度 生态景观 生态设施 有害生物防治

特级 1)水面干净整洁,无漂浮垃圾聚集,垃圾及杂物随产随清;

2)10m2范围内废弃物不多于2个。 1)景观效果美观,水生植物无枯黄衰老叶片及植株;

2)植株健壮,无倒伏或断枝,种植区覆盖度不小于90%,枯萎植株不大于3%;

3)花果期开花、结果率不小于80%。

安全稳固,无堵塞,无缺损;设施运行效果良好,实时维护。

病斑极少,无明显虫害,无杂草。 表A.2河湖水域养护要求(续)

级别 养护内容 水面清洁程度 生态景观 生态设施 有害生物防治

一级 1)水面干净整洁,无漂浮垃圾聚集,垃圾及杂物随产随清;

2)10m2范围内废弃物不多于4个。 1)景观效果良好,水生植物枯黄衰老叶片及植株极少;

2)植株生长良好,倒伏或断枝极少,种植区覆盖度不小于80%,枯萎植株不大于10%;

3)花果期开花、结果率不小于60%。

安全稳固,无堵塞,无缺损;设施运行效果良好,及时维护。

病斑较少,无明显虫害,杂草极少。

二级 1)水面基本干净整洁,基本无漂浮垃圾,垃圾及杂物日产日清;

2)10m2范围内废弃物不多于6个。 1)景观效果较好,水生植物枯黄衰老叶片及植株较少;

2)植株生长较好,倒伏或断枝较少,种植区覆盖度不小于70%,枯萎植株不大于15%;

3)花果期开花、结果率不小于40%。

安全稳固,设施运行正常,及时维护。

病斑不明显,虫害较少,杂草较少。

三级 1)水面较整洁,垃圾及杂物日产日清;

2)10m2范围内废弃物不多于8个。 1)景观效果尚可,水生植物无严重影响景观的枯黄衰老叶片及植株;

2)植株生长基本正常,种植区覆盖度不小于60%,枯萎植株不大于20%;

3)花果期开花、结果率不小于20%。

安全稳固、设施运行正常,定期维护。

无严重有害生物危害状,无明显大型、恶性杂草。 注:参照CJJ/T287和DG/TJ08-19等制定。

A.3河湖水域保洁频率

河湖水域保洁应根据区域重要性分级,保洁频率应符合表A.3的规定。

表A.3河湖水域保洁频率

项目 级别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水域保洁 巡回保洁 1天2次 2天1次 3天1次 注:表中保洁频率为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保洁频率。 A.4河湖陆域养护要求

河湖陆域养护应根据区域重要性分级,养护标准应符合表A.4的规定。

表A.4河湖陆域养护要求

序 项目 级别 号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绿化 树木:

(1)树林、树丛结构合理,植株疏密得当,林冠线和林缘线清晰饱满;

(2)孤植树树形完美,树冠饱满;

(3)绿篱和造型植物轮廓清晰,线条流畅;

(4)行道树冠完整,缺株不大于3%,树干挺直。

花卉:

(1)种植密度合适,无缺株、无枯枝残花,倒伏量不大于3%。

草坪:

(1)草坪由绿色叶片层全部覆盖,看不见枯草或其他颜色,外观均匀一致。

(2)覆盖率不小于99%。

(3)平整度:观赏型不大于3cm,开放型不大于1cm。 树木:

(1)树林、树丛结构基本合理,植株疏密得当,林冠线和林缘线基本完整;

(2)孤植树树形基本完美,树冠基本饱满;

(3)绿篱和造型植物轮廓清晰,线条流畅;

(4)行道树冠基本完整,缺株不大于5%,树干基本挺直。

花卉:

(1)种植密度合适,缺株、枯枝残花量不大于5%,倒伏量不大于5%。

草坪:

(1)草坪由绿色叶片层覆盖,枯草或其他颜色比例不大于5%,外观较均匀。

(2)覆盖率不小于90%。

(3)平整度:观赏型不大于5cm,开放型不大于3cm。 树木:

(1)树林、树丛具有基本完整的外貌,有一定的群落结构;

(2)孤植树树形基本完美树冠基本饱满;

(3)绿篱和造型植物轮廓基本清晰,线条基本流畅。

花卉:

(1)种植密度合适,缺株、枯枝残花量不大于5%,倒伏量不大于5%。

草坪:

(1)草坪由绿色叶片层覆盖,枯草或其他颜色比例不大于15%,外观有明显不均匀。

(2)覆盖率不小于90%。

(3)平整度:观赏型不大于7cm,开放型不大于5cm。 树木:

(1)树林、树丛有较合理的群落结构,林相完好;

(2)孤植树树形基本完美,树冠基本饱满;

(3)绿篱轮廓基本清晰。

草坪:

(1)生长基本良好,枯草或其他颜色比例不大于15%;

(2)覆盖率不小于80%。

(3)基本平整。

2

植物生长及补

种植完成时间 (1)树木:枝叶生长茂盛,观花、观果树种正常开花结果,色叶树种季相特征明显,无枯枝;

(2)花卉:生长健壮,枝叶茂盛,茎干粗壮,基部分支强健,不脱脚;

(3)草坪:生长茂盛;

(4)补植完成时间不大于3d。 (1)树木:枝叶生长正常,观花、观果树种正常开花结果,色叶树种季相特征基本明显,无明显枯枝;

(2)花卉:生长正常,茎干粗壮,基部分支强健,脱脚率不大于5%;

(3)草坪:生长良好;

(4)补植完成时间不大于7d。 (1)树木:植株生长量和色泽基本正常,观花、观果树种基本正常开花结果,色叶树种季相特征基本明显,无大型枯枝;

(2)花卉:生长正常,茎干粗壮,基部分支强健,脱脚率不大于5%;

(3)草坪:生长良好;

(4)补植完成时间不大于20d。

(1)树木:植株生长正常健康;

(2)草坪:生长基本良好;

(3)补植完成时间不大于20d。 表A.4河湖陆域养护要求(续)

序 项目 级别 号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3

灌溉和排水 (1)树木:有完善的灌溉和排水系统,排水通畅,暴雨后2h内无积水,植株未出现萎蔫现象;

(2)花卉:排水畅通,无积水,植株无萎蔫现象; (1)树木:有较完善的灌溉和排水系统,排水通畅,暴雨后4h内无积水,植株基本无萎蔫现象;

(2)花卉:排水畅通,基本无积水,萎蔫率不大于1%。 (1)树木:排水基本通畅,暴雨后6h内无积水,植株无明显萎蔫现象;

(2)花卉:排水畅通,基本无积水,萎蔫率不大于1%。

(1)树木:排水基本通畅,植株无明显萎蔫现象。

4

有害生物防治 (1)基本无有害生物危害;

(2)树木:整体枝叶危害率不大于8%,株危害率不大于5%;

(3)花卉:植株受害率不大于3%;

(4)草坪:病虫侵害率不大于5%,杂草率不大于1%。 (1)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

(2)树木:整体枝叶危害率不大于10%,株危害率不大于8%;

(3)花卉:植株受害率不大于5%;

(4)草坪:病虫侵害率不大于10%,杂草率不大于5%。 (1)无严重有害生物危害;

(2)树木:枝叶危害率不大于15%,株危害率不大于10%;

(3)花卉:植株受害率不大于5%;

(4)草坪:病虫侵害率不大于15%,杂草率不大于10%。

(1)无严重有害生物危害;

(2)草坪:无严重有害生物危害状,无明显大型、恶性杂草和攀缘植物。

5

保洁 (1)树林、树丛、孤植树保留落叶层;

(2)10m2范围内废弃物不多于2个;

(3)孤植树、绿篱和造型植物无垃圾。 (1)树林、树丛、孤植树保留落叶层;

(2)10m2范围内废弃物不多于4个;

(3)孤植树、绿篱和造型植物无垃圾。 (1)树林、树丛、孤植树保留落叶层;

(2)10m2范围内废弃物不多于6个;

(3)孤植树、绿篱和造型植物无垃圾。 (1)树林、树丛、孤植树保留落叶层;

(2)10m2范围内废弃物不多于8个;

(3)孤植树、绿篱无垃圾。 注:参照CJJ/T287和DG/TJ08-19等制定。

A.5河湖陆域绿化养护频率

河湖陆域绿化养护应根据区域重要性分级,养护标准应符合表A.5的规定。

表A.5河湖陆域绿化养护频率

级别 对象 内容 松土 除草 施肥 修剪 病虫害防治 灌溉 垄沟清理 林地(乔木、灌

木等) 一年2次 3个月1次 一年1次 一年1次 一年2次 夏季遇旱每月2次 一年1次 草坪 一年1次 3个月1次 一年1次 一年3次 一年2次 夏季遇旱每半月1次 一年1次 特级 花坛、花境 一年2次 3个月1次 一年1次 一年4次 一年2次 遇旱浇水 一年1次 立体绿化 - - 一年2次 宜于5月、7月、11月或植株开花后修剪 一年2次 遇旱浇水 - 水生植物 - 半年1次 - 一年2次 一年2次 - - 表A.5河湖陆域绿化养护频率(续)

级别 对象 内容 松土 除草 施肥 修剪 病虫害防治 灌溉 垄沟清理 一级 林地(乔木、灌

木等) 一年2次 3个月1次 一年1次 一年1次 一年2次 夏季遇旱每月1~2

次 一年1次 草坪 一年1次 3个月1次 一年1次 一年3次 一年2次 夏季遇旱每半月1次 一年1次 花坛、花境 一年2次 3个月1次 一年1次 一年4次 一年2次 遇旱浇水 一年1次 立体绿化 - - 一年2次 宜于5月、7月、11月或植株开花后修剪 一年2次 遇旱浇水 - 水生植物 - 半年1次 - 一年2次 一年2次 - - 二级 林地(乔木、灌

木等) 二年1次 半年1次 二年1次 二年1次 一年1次 夏季遇旱每月1次 一年1次 草坪 一年1次 半年1次 一年1次 一年2次 一年1次 夏季遇旱每月1次 一年1次 花坛、花境 一年1次 4个月1次 一年1次 一年3次 一年1次 遇旱浇水 一年1次 立体绿化 - - 一年2次 宜于5月、7月、11月或植株开花后修剪 一年2次 遇旱浇水 - 水生植物 - 半年1次 - 一年2次 一年2次 - - 三级 林地(乔木、灌

木等) 三年1次 一年1次 三年1次 三年1次 一年1次 夏季遇旱每月1次 一年1次 草坪 一年1次 半年1次 一年1次 一年1次 一年1次 夏季遇旱每月1次 一年1次 花坛、花境 一年1次 4个月1次 一年1次 一年2次 一年1次 遇旱浇水 一年1次 立体绿化 - - 一年2次 宜于5月、7月、11月或植株开花后修剪 一年2次 遇旱浇水 - 水生植物 - 一年1次 - 一年2次 一年1次 - - 注:表中养护频率为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可根据植物种类、气候等实际情况增加养护频率。

A.6河湖陆域保洁频率

河湖陆域保洁应根据区域重要性分级,保洁频率应符合表A.6的规定。

表A.6河湖陆域保洁频率

项目 级别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陆域保洁 巡回保洁 1天2次 2天1次 3天1次 注:表中保洁频率为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保洁频率。

参考文献

[1]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GB/T38549—2020农村(村庄)河道管理与维护规范

[3]GB50201—2014防洪标准

[4]GB50286—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5]GB50707—2011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6]GB55014—202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7]CJJ/T117—201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8]CJJ/T287—2018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9]HJ91.2—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10]HJ494—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11]SL17—2014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12]SL/T171—2020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13]SL260—2014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14]SL/T436—2023堤防隐患探测规程

[15]SL595—2023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

[16]SL/T800—2020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

[17]DB31SW/Z018—2021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18]DB31SW/Z027—2022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

[19]DG/TJ08-19—2023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20]DG/TJ08-90—2021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1]DG/TJ08-2096—2022生态公益林养护标准

[22]DG/TJ08-2370—2021海绵城市设施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标准

[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

[25]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运管〔2022〕130号)

[2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324号)

[27]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河长办〔2023〕15号)

[28]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各区河湖进出水水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2〕25号)

[29]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沪水务〔20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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