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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647-2025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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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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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1647—2025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技术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intelligentelectronicallyguided

  rubber-tyredpublictransitsystem

  2025-12-23发布2026-04-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T1647—2025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总体要求 3

  5行车组织及运营管理 3

  5.1一般规定 3

  5.2运营规模 4

  5.3运营模式 4

  5.4运营配线 4

  5.5运营管理 4

  6车辆 4

  6.1一般规定 4

  6.2安全和应急措施 5

  6.3车辆配套系统 6

  6.4限界 6

  7线路 7

  7.1平面 7

  7.2纵断面 9

  7.4横断面 10

  7.5其他 10

  8虚拟轨道 11

  8.1 一般规定 11

  8.2功能要求 11

  9交通及市政配套工程 11

  9.1一般规定 11

  9.2交通组织 12

  9.3路基 12

  9.4路面 12

  9.5桥梁 12

  9.6交通安全 12

  10车站 13

  10.1 一般规定 13

  10.2候车站台 13

  10.3乘客安全防护 14

  10.4车站服务设施 14

  DB31/T1647—2025

  10.5售检票 14

  11供电 14

  11.1 一般规定 14

  11.2 电源与供电系统 14

  11.3变电所 14

  11.4供电设备 15

  12通信 15

  12.1 一般规定 15

  12.2骨干传输系统 15

  12.3无线通信系统 16

  12.4视频监控系统 16

  12.5乘客信息服务系统 16

  12.6 电源与接地 16

  13运行控制和行车调度管理 16

  13.1 一般规定 16

  13.2车载系统 17

  13.3轨旁系统 17

  13.4正线行车调度管理系统 17

  13.5车辆段(停车场)调度管理系统 17

  13.6 电源与接地 17

  13.7互联互通和网络化运营 18

  13.8智能信号系统 18

  14调度中心 18

  14.1 一般规定 18

  14.2调度大厅 18

  14.3供电、防雷与接地 18

  14.4通风、空调与供暖 19

  14.5照明与应急照明 19

  14.6消防与安全 19

  15车辆基地 19

  15.1 一般规定 19

  15.2车辆基地设计 19

  15.3车辆基地检修设施设计标准 19

  15.4车辆基地的配套工程设施 20

  参考文献 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智能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捷运交通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创新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建新、戴伟、张斌、张蕾、范乾坤、贾振、沈哲、李鲁玉、成佳磊、武占科、王辉、陈尧、刘典章、沈萍、张悦、刘慕云、裴文成、龚伟、高亮全、马文、齐姗姗、王建、倪敏、劳敏、崔周森、綦芳、柴柱、顾磊、张祯健、张继光、沈峰、潘振兴。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及运营管理、车辆、线路、虚拟轨道、交通及市政配套工程、车站、供电、通信、运行控制和行车调度管理、调度中心、车辆基地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有)

  GB/T10228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1488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T17467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GB/T20234.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4338.4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3-2部分:机车车辆设备

  GB/T25119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GB25280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T2677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

  GB/T26990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条件

  GB/T27930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35553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节能要求

  GB/T38779有轨电车道路通行安全技术规范

  GB/T39263道路车辆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DB31/T1647—2025

  GB50763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

  CJJ1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16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194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JT/T280路面标线涂料

  JTGD3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D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D50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D6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TB/T2073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导向胶轮电车electronicallyguidedrubber-tyredtram

  通过主动安全控制、车载信号控制、机器视觉控制等对车辆行驶进行电子约束的全电力驱动、沿虚拟轨道运行的胶轮式车辆。

  3.2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intelligentelectronicallyguidedrubber-tyredpublictransitsystem

  通过智能控制电子导向胶轮电车沿虚拟轨道运行,采用轨道交通模式运营的中运量公共交通系统。3.3

  数字轨道digitaltrack

  是一种智能电子导向公共交通系统的虚拟轨道技术。该技术以地面埋设的磁源为定位基准,通过对磁源编码及数字化处理构建虚拟轨道,实现物理钢轨轨道的虚拟化替代,引导车辆沿磁源或其他介质构成的路径自主导向行驶。

  3.4

  自主导向autonomoussteering

  车辆根据虚拟轨道进行自主控制,按照轨道线路运行。

  3.5

  数字轨道道岔digitalturnout

  通过磁源布置夹角形成的,实现轨道线路转换功能的道岔。

  3.6

  磁源magneticsource

  一种可提供磁场定位信息和编码信息的数字轨道基本组成单位。

  3.7

  限界clearance

  保障电子导向胶轮电车安全运行、限制车辆断面尺寸、限制沿线设备安装尺寸及确定的建筑结构有效净空尺寸的轮廓线。

  3.8

  半专有路权halfexclusiveright-of-way 公交车在专用道或专用路上需与特定车辆或在特定条件下共享车道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利。

  4总体要求

  4.1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应由车辆、线路、虚拟轨道、交通及市政配套工程、车站、供电、通信、运行控制与行车调度管理、调度中心和车辆基地组成,见图1。

  图1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组成示意图

  4.2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应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明确功能定位和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提出网络规划布局及用地控制要求。

  4.3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应预留线网之间网络化运行的条件,并充分考虑与其它交通方式的便捷换乘。

  4.4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设计年限分为初、近、远三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3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20年。

  4.5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设计年限内,应满足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可靠、稳定、可维护的要求。

  4.6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宜采用专有路权或半专有路权。

  4.7 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可采用电池、超级电容储能或氢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系统的电子导向胶轮电车。

  5行车组织及运营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应依据城市(区域)发展,以预测客流为基础,确定线路和站点规划,单条线路运营线路长度不宜超过25km,平均站间距宜为800m~1200m,行车组织设计应采用网络化运行方案(含跨线运营)。

  5.1.2车辆编组(或模块数)的选择,应根据各线路客流预测量和乘客出行需求,采用相应模块数车辆。

  5.1.3运营模式应明确车辆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方面的管理模式。 5.1.4运营组织方案应包含正常状态方案及异常状态预案。

  5.2运营规模

  5.2.1系统的运营组织设计应满足预测的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需求。

  5.2.2车辆选型应根据设计年限中最大高峰小时单向断面客流量、线网调度与运营线路方案确定,车厢有效空余地面面积站立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5名乘客计算。

  5.2.3车辆规模应结合旅行速度进行计算,车辆运行速度不应超过路段限速要求,通过平面交叉口的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道路路段设计速度的70%,并不应超过40km/h。

  5.3运营模式

  5.3.1系统应保障安全员在可视距离内控制车辆及车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5.3.2系统可采用站站停、大站越行、小交路、直达线等运行方式,各种运行方式应与车道设计、车站设计、车辆配置相协调。

  5.4运营配线

  5.4.1起终点及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与渡线。折返能力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能力要求,系统应为司乘人员配备实施折返作业的空间和设施。

  5.4.2当线路长度超过6km时,宜在沿线每隔2km~3km设置临时折返的渡线。

  5.4.3车辆基地出入线应连通上下行正线,其通过能力应根据系统最大设计能力要求、运营要求和平面交叉口通行能力计算核定。

  5.5运营管理

  5.5.1运营管理系统应满足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运营状态与质量的运行与管理要求。

  5.5.2运营管理模式应符合DG/TJ08—2213有关规定。

  5.5.3使用氢燃料动力的电子导向胶轮电车系统,如遇强雷电等恶劣天气或在加氢站及附近区域发生影响加氢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该系统应立即停止加氢作业,并关闭电源及气源供应。

  6车辆

  6.1一般规定

  6.1.1车辆的设计要求如下:

  a)车辆应具备在虚拟轨道导向模式下循迹行驶的功能,同时支持人工驾驶模式;

  b)车辆两端均应设置司机室,具备换端驾驶功能,能实现正线折返;

  c)供能方式:设置电池或超级电容储能的车辆由车载电池或超级电容系统提供动力,通过受电弓和充电枪补充电能;设置氢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系统的车辆由氢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系统提供动力,通过加氢枪补充氢燃料,通过充电枪补充电能,加氢与充电作业在操作上互为独立,并有可靠的保障措施;

  d)车体结构材料宜采用铝合金或其它轻型材料,车体结构设计年限不应低于25年。

  6.1.2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应满足以下要求:车辆总长不超过43600mm,车身宽度不超过2650mm,车辆高度不超过3650mm,车门入口区域高度不超过360mm,车辆涉水深度不超过300mm,轴重不超过9.5

  t,无障碍区域不低于70%,客室双页门净开度不低于1300mm,运行速度不超过70km/h,0km/h~40km/h平均加速度不低于1.0m/s2,0km/h~70km/h平均加速度不低于0.7m/s2,70km/h~0km/h(包括 响应时间)超员状态下平均常用制动减速度不低于1.1m/s2,70km/h~0km/h(不包括响应时间)超员状态下最大紧急制动减速度不低于2.0m/s2,30km/h~0km/h(不包括响应时间)超员状态下最大紧急制动距离不超过18m,坡度不超过10%,平面曲线半径不低于15m,竖曲线半径不低于350m。

  6.1.3车辆编组应根据客运能力要求,编组形式优先采用3模块,最大编组4模块,车辆由动车模块和拖车模块组成,动车模块设置动力转向架,每个动力转向架设置两台牵引电机,模块之间通过铰接转向架或铰接盘连接。

  6.1.4车辆的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满足上海地区环境使用条件:环境相对湿度不超过99%,气象温度在-25℃和+40℃之间,平均年降水量在1100mm和1300mm之间,平均降水天数(>0.1mm)132天/年,降水强度320mm/6h,最大风速90km/h;

  b)能在风、雨、雪、雾和冰霜等侵袭情况下保证正常运行,应能经受灰尘、盐雾、酸雨、臭氧、二氧化物、硫酸和洗涤剂等化学物质的侵蚀;

  c)车载电气设备和车辆上安装的控制、调节、保护、供电等电子装置应符合GB/T24338.4和GB/T25119的相应规定。

  6.1.5车辆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a)在损失1/2动力的情况下,车辆能在空车状态维持运行至车辆段停车场;

  b)车辆两端应设置拖车连接结构。

  6.1.6设置电池或超级电容储能的车辆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充电插座满足GB/T20234.3要求;

  b)充电电压:DC250V~750V(可调);

  c)受电弓最大充电电流:1000A;

  d)充电枪最大充电电流:250A;

  e)车辆超员状态下工况续航不小于30km。

  6.1.7设置氢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系统的车辆应满足以下要求:

  a)加氢口的型式、性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GB/T26779的要求;

  b)车辆超员状态下工况纯氢续航不小于100km;

  c)车载氢系统应满足GB/T26990的要求。

  6.2安全和应急措施

  6.2.1车辆采用侧部客室车门进行疏散。组成车辆的各模块之间应贯通。

  6.2.2车辆应配备停放制动装置,满足车辆在超员条件下能在最大坡道上的可靠停放。

  6.2.3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6.2.4车辆及其内部设施、设备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6.2.5车辆应设有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备驾驶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6.2.6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辆在车速大于3km/h时车门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车辆不能启动。

  6.2.7客室门应有可靠的机械锁闭、故障隔离、紧急解锁、重开门等安全设计。

  6.2.8每个客室、司机室至少应配置1台3kg便携式灭火器具,可灭C类火灾(可燃气体)和E类火灾(带电物体),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且便于取用。

  6.2.9客室内应设置有应急安全锤或自动破玻装置。

  6.2.10车辆外部照明应符合GB4785的规定,应配备前照灯、尾灯、雾灯、制动灯、转向灯、示廓灯、侧标志灯等,其中前照灯应具备远近光变换功能,强光照度应满足夜间行车安全视距要求。 6.2.11设置氢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系统供电的车辆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载氢系统在空间上应与客室完全隔离,设置防晒隔热措施;

  b)车载氢系统中车载高压氢气瓶允许工作压力不应高于换算成20℃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低于2MPa;氢瓶的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或11000次满容量充放循环,电堆输出功率在10000个工作小时衰减率不应超过初始额定功率的10%;

  c)应设置气源紧急切断装置,当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危及车载氢系统的火灾时能够切断气源;应设置便于充装前检查氢泄漏的集气总管;

  d)应设置氢气泄漏量监测、氢气剩余量监测、绝缘监测、氢气压力、氢气温度、冷却液温度的检测功能,超出限值后报警。氢气剩余量应显示在司机室屏幕,并通过车地无线通信传输至控制中心;

  e)车辆加氢口应与加氢站的加氢枪匹配,并设置加氢接地接口。

  6.2.12车辆发生牵引、转向或影响车辆运营的故障时,应限速运营或回库。

  6.2.13车辆应设有前、后视摄像设备,用于司机实时观察车辆周边路况,并实时存储。

  6.2.14控制及诊断系统(TCMS)应对牵引、制动、辅助供电、车门、乘客信息系统、转向系统等的运行状态和故障进行自动信息采集、记录和显示;同时兼有对车辆辅助设备的控制功能。

  6.2.15车辆应设置蓄电池,蓄电池容量应实现车辆在故障及紧急情况下的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广播、通信等系统工作不低于15min,以及15min以后车辆能开关门一次的要求。

  6.2.16车辆应采用橡胶车轮,能安全有效控制车辆限界,并具备转向故障报警防护功能。

  6.2.17车辆应具备差速控制及防滑控制功能。

  6.3车辆配套系统

  6.3.1车辆应配置虚拟轨道运行控制系统,实现自主导向运行控制功能。其中平直路段,车辆导向轴控制偏差应小于±100mm。

  6.3.2车辆宜配置售检票系统,实现车载售检票功能。

  6.3.3车辆宜配置智能信号系统,实现车辆优先通行功能。

  6.4限界

  6.4.1车辆中心沿虚拟轨道行驶时,直线段车辆限界应小于3.5m。

  6.4.2车辆中心沿虚拟轨道行驶时,应进行曲线加宽,曲线段的建筑限界示意图如图2,曲线段的建筑限界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图2曲线段建筑限界示意图 表1曲线段建筑限界值

  曲线半径Rm 内侧包络线l1mm 内侧加宽值N1mm 外侧包络线l2mm 外侧加宽值N2mm 建筑限界mm 15≤R<20 2750 1000 2250 500 5000 20≤R<25 2650 900 2100 350 4750 25≤R<30 2600 850 2000 250 4600 30≤R<40 2550 800 1800 150 4350 40≤R<50 2350 600 1750 0 4100 50≤R<60 2250 500 1750 0 4000 60≤R<80 2050 300 1750 0 3800 80≤R<100 1950 200 1750 0 3700 100≤R 1750 0 1750 0 3500 注1:内、外侧包络线数值为相对于车辆中心线核定。

  注2:内外侧加宽值为相对于3.5m车道校核。

  6.4.3风速为115km/h时车辆在空车情况下,停放在线路上能保持在车辆限界以内。

  6.4.4车站直线段建筑限界应符合以下规定:

  a)车站有效站台范围内栏杆与车辆轮廓线距离不小于300mm;

  b)车站内其他设施与车辆限界的距离不小于300mm;

  c)车站有效站台范围外的楼扶梯、侧墙与车辆限界的距离不小于300mm。

  6.4.5建筑限界不包括测量误差、施工误差、结构沉降、位移变形等因素。

  7线路

  7.1平面

  7.1.1平面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地形条件、运行速度、环境要求、对其他交通方式影响等因素综合比选确定。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最小曲线半径

  单位为米

  线路类型 一般地段 困难地段 正线 30 20 出入场、联络线 25 18 车场线 20 18 b)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圆曲线最小长度

  序号 设计速度

  km/h 圆曲线最小长度m 1 70 60 2 60 50 3 50 40 4 40 35 5 30 25 6 20 20 7 15 15

  c)车站站台宜设在直线上。当设在曲线上时,其站台有效长度范围内曲线半径不宜小于300m。当曲线半径小于300m时,宜将站台泊位改为直线;

  d)折返线、停车线等宜设在直线上。

  7.1.2缓和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路平面圆曲线与直线之间应设置三次抛物线形或回旋线形的缓和曲线;

  b)缓和曲线长度应首先尽量拟合既有道路缓和曲线,并根据曲线半径、车辆通过速度等因素,按不小于表4的规定值选用;

  c)缓和曲线长度内应完成直线至圆曲线的曲率变化。

  表4缓和曲线长度

  曲线

  半径m 车辆通过速度km/h 70 65 60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1400 60 - - - - - - - - - - - - 1300 60 - - - - - - - - - - - - 1200 60 - - - - - - - - - - - - 1100 60 55 - - - - - - - - - - - 1000 60 55 - - - - - - - - - - - 900 60 55 50 - - - - - - - - - - 800 60 55 50 50 - - - - - - - - - 700 60 55 50 50 - - - - - - - - - 600 60 55 50 50 45 - - - - - - - - 550 60 55 50 50 45 40 - - - - - - - 500 60 55 50 50 45 40 - - - - - - - 450 60 55 50 50 45 40 35 - - - - - - 400 65 55 50 50 45 40 35 - - - - - - 350 70 60 50 50 45 40 35 - - - - - - 300 85 70 55 50 45 40 35 30 - - - - -

  表4缓和曲线长度(续)

  曲线

  半径m 车辆通过速度km/h 70 65 60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250 100 80 65 50 45 40 35 30 25 - - - - 200 125 100 80 60 45 40 35 30 25 - - - - 150 - - 105 80 60 45 35 30 25 25 - - - 120 - - - - 75 55 40 30 25 25 20 - - 100 - - - - - 70 50 35 25 25 20 - - 80 - - - - - - 60 40 25 25 20 - - 60 - - - - - - - 55 35 25 20 15* - 50 - - - - - - - - 40 25 20 15* - 40 - - - - - - - - - 30 20 15* - 30 - - - - - - - - - 40 20 15* - 25 - - - - - - - - - - 25 15* 15* 20 - - - - - - - - - - 30 15* 15* 注1:该表中的设计速度非最终通过速度。

  注2:在困难情况下无法设置足够长度的缓和曲线时,含星号(*)的数值可提高至20m。

  7.1.3圆曲线和夹直线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的全轴距。

  7.1.4正线宜保证设计线形平顺,宜位于车道中心线。

  7.1.5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专用道平曲线曲率变化率不应大于0.011m-2。

  7.1.6正线上连续道岔点间距不应小于18m。

  7.1.7道岔以圆曲线代替,半径应结合具体线路条件进行特殊设计,当圆曲线半径小于R60m,应结合限界要求对车道进行加宽。

  7.1.8车站附近设置虚拟道岔时,道岔圆曲线与正线的切点距车站端部不宜小于20m。

  7.2纵断面

  7.2.1线路坡度设计要求如下:

  a)正线、联络线、出入线的坡度不应大于6%;

  b)区间正线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道路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排水措施。

  注:最大、最小坡度的规定,均不计各种坡度折减值。

  7.2.2车站及其配线坡度设计要求如下:

  a)车站站台范围内的线路坡度宜结合地形设置,不宜大于2%,困难地段不宜大于3%,宜进行防滑处理;

  b)车场内的库(棚)线宜设在平坡道上,库外停放车的线路坡度不宜大于0.5%。

  7.2.3坡段与竖曲线设计要求如下:

  a)线路坡段长度不宜小于远期车辆长度;

  b)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圆曲线的半径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沿道路时,宜拟合道路竖曲线。 表5竖曲线半径

  线别 设计速度

  km/h 一般值(凹曲线)

  m 一般值(凸曲线)

  m 极限值m

  正线

  区间 70 2050 3000 1350 60 1500 1800 1000 50 1050 1350 700 40 700 600 600 30 600 600 600 20 600 600 600 车站端部 700 700 600 联络线、出入线、车场线 500

  7.2.4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纵坡最大坡长

  设计速度

  km/h 60 50 40 纵坡% 6 6.5 7 6 6.5 7 6.5 7 8 最大坡长m 400 350 300 350 300 250 300 250 200

  7.3纵断面设计应满足CJJ37相关规定。

  7.4横断面

  7.4.1专用道横断面布置尺寸要求如下:

  a)直线段专用道宽度不宜小于3.5m;专用道渐变渠化段应按照具体限界规定;进口道专用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出口道专用道宽度不宜小于3.5m;车站区港湾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15m;

  b)路缘带宜为50cm,分车带其他宽度应满足CJJ37的规定。

  7.5其他

  7.5.1交叉口的线路应统筹考虑平面设计、竖向设计及道路交通组织的关系。

  7.5.2交叉口线路转弯半径不小于25m,困难情况下转弯半径不小于20m,缓和曲线长度不小于一辆车的全轴距。

  7.5.3交叉口内应设置黄色网状线,宽度应满足限界要求。

  7.5.4联络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正线之间的联络线应根据线网规划、车辆基地分布位置和承担任务范围设置;

  b)凡设置在相邻线路间的联络线,承担车辆临时调度,运送大修、架修车辆,以及有工程维修车辆等运行的线路,应设置单线;

  c)相邻两段线路贯通且正式载客运行的联络线,应设置双线。

  7.5.5折返线与停车线设置要求如下:

  a)折返线布置应结合车站站台形式确定,并应满足车辆折返能力要求; b)道路条件允许时,宜在首末站设置停车充电线,区间段加设渡线;

  c)远离车辆段或停车场的尽端式车站配线,除应满足折返功能外,还应满足故障车辆停车和工程维修车辆折返。

  8虚拟轨道

  8.1一般规定

  8.1.1虚拟轨道区别于传统有形的钢轨,是采用感知和定位技术引导车辆运行的媒介,包括数字轨道、标识线等形式。

  8.1.2采用数字轨道时,应在路面表层埋设磁源,磁源布设间距应结合车辆最高运行速度、车辆转向控制要求等因素确定。数字轨道应能全天时、全天候工作,适应光线不足环境和雨、雪、雾等不利天气条件。

  8.1.3采用标识线时,应在道路上使用反光型道路标线涂料划设用于车辆导向的标识线。

  8.2功能要求

  8.2.1数字轨道应为车辆运行提供循迹导向功能。

  8.2.2数字轨道应为车辆运行提供全程定位功能,覆盖全线的里程位置、经纬度位置和场景位置,精度应达到分米级。

  8.2.3数字轨道应为车辆运行提供线路规划功能,通过组合磁源序列,确定车辆行驶的路线路径,精度达到在路线上的行驶轨迹。

  8.2.4数字轨道应为车辆运行提供场景前瞻功能,提前为车辆提供即将驶向的关键场景,使得车辆可以预先采取平稳加减速等控制策略。

  8.2.5数字轨道应为车辆运行提供运行速度限制功能,根据道路实际场景提供安全运行限制速度,速度更新间隔符合车辆运行控制需要。

  8.2.6数字轨道应具备道岔功能,即根据行车线路设计相应号码(辙叉角)的道岔,以实现车辆转线、折返、进站等行车功能,数字轨道道岔应综合线路条件、车辆转弯能力等进行设计。

  8.2.7数字轨道的磁源应采用无源、无耗能、高可靠性、免维护材料,工作寿命不小于15年。磁源工程设计坐标应精确至毫米级,单个磁源铺设施工的偏差不大于2cm,磁源铺设后,磁场强度应均匀一致,偏差范围符合系统功能要求。

  8.2.8标识线应能被车载视觉传感器识别,宜采用反光型白色道路标线进行标记,涂料应符合JT/T280有关要求。

  9交通及市政配套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的车道布置分为路中式、单边路侧式、双边路侧式、路外式、次外侧式。

  9.1.2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线路在路中与路侧的转换应进行特殊设计,并设置专用标志标线和信号灯。

  9.1.3线路标志标线与分隔方式、平面交叉口设计、交叉口信号控制策略、轨道布线、乘客通道与行人过街,应符合DG/TJ08—2213的有关规定。 9.2交通组织

  9.2.1通行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的平面交叉口,应根据交通流特征、横向相交道路情况、交叉口周边地形、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车型、线路走向,以及运营组织等,进行交通组织、防护设施、信号控制等一体化设计。

  9.2.2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在路中式车站与乘客过街衔接的交通组织、横断面布置、路段、平面交叉口、车站处的交通组织,应符合DG/TJ08—2297的要求。

  9.3路基

  9.3.1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专用道宜设立在主干路和次干路。新建的规划有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车辆运行的道路路基宜符合主干路的路基标准。

  9.3.2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专用道所在主干路路床顶面回弹模量不应小于40MPa,次干路路床顶面回弹模量不应小于30MPa。

  9.3.3填料最小强度和压实度、液限和塑性指数等数据指标应符合CJJ194的主干路以及次干路标准和JTGD30一级公路标准。

  9.3.4特殊路基的处理、路基排水和路基防护均应符合CJJ194和JTGD30。

  9.4路面

  9.4.1路面结构应选用抗重载、抗剪切能力强的材料,并应注重层间粘结,其技术要求应符合CJJ169、JTGD40和JTGD50的有关规定。

  9.4.2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时,车站处和交叉口处应作抗车辙等增强处理,或采用灌注式半柔性路面,处理范围应包含车辆加减速及停车段。

  9.4.3车站处的路面和行车道的路面宜采用彩色路面或彩色标识。

  9.4.4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运行后,应对路面定期检测和维护,车辙深度不宜超过10mm。

  9.5桥梁

  9.5.1桥梁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的要求,并应保证在施工和运营阶段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

  9.5.2结构净空尺寸应满足建筑限界及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计入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结构变形及后期沉降的影响。

  9.5.3新建的桥梁结构应按道路桥梁适用的现行标准规范体系进行结构设计及抗震设计。除特别注明外,荷载取值、材料特性、结构验算、构造要求等均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9.5.4新建的桥梁设计荷载等级应采用CJJ11规定的城-A级和JTGD60规定的公路-I级,并满足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车辆的使用要求。

  9.5.5利用现状桥梁时,应对现状桥梁进行检测与评估,并满足原设计荷载标准和电子导向胶轮车辆的使用要求。

  9.5.6高架桥上部结构应根据供电、通信、行车控制、消防等各系统设备及管线的设置,为各专业接口预留条件,并应采取桥面排水措施。

  9.5.7桥面铺装宜与道路面层保持一致,沥青铺装厚度应满足磁源安装的要求。

  9.6交通安全

  9.6.1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应进行交通安全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等。 9.6.2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停车视距取值应符合DG/TJ08—2213的规定,社会车辆的安全停车视距应符合DG/TJ08—96的规定。

  9.6.3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防护设施应符合DG/TJ08—2213的规定。

  9.6.4交通标志的分类、形状、图案、颜色、文字、规格应符合GB5768、GB50688、GB/T38779的规定。

  9.6.5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交通标志的设计应符合DG/TJ08—2213的规定。

  9.6.6交通标线的分类、形状、图案、颜色、规格应符合GB5768、GB50688、GB/T38779的规定。

  9.6.7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交通标线要求如下:

  a)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专用车道与社会车道应采取物理或黄色虚线隔离;

  b)交叉口内宜设置机动车导流标线;

  c)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智能电子导向胶轮公共交通系统与机动车通行重叠的区域应施划黄色网状线,标示禁止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黄色网状线应满足限界要求的宽度,并按照GB5768进行设计。

  10车站

  10.1一般规定

  10.1.1车站应满足预测客流的要求,以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为基本原则,为乘客提供乘降安全、疏导迅速的候车、乘车环境,且保证运营车辆的安全停靠及通行。

  10.1.2车站应以地面站为主。在高架、地下设站或与建筑物结合设站时,除满足本规范外,应符合GB50016和DG/TJ08—2213的规定,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并满足防火要求。

  10.1.3车站应与其他交通方式方便换乘,并与人行过街设施、人流密集区相衔接。

  10.1.4根据预测客流需求,考虑不同区位、不同环境、不同客流量等因素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车站规模、形式和换乘方式。

  10.1.5车站设计应合理组织客流,确保乘客能够方便、迅速、安全地进出车站,并满足DG/TJ08—2213相应要求。

  10.1.6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并符合GB50763的有关规定。

  10.1.7终端车站的充电设施宜采用箱式变电站形式,放置在车站附近绿化带内;中途充电站宜配置地面储能设备,接入市政配电网,采用慢充快放形式。

  10.2候车站台

  10.2.1新建车站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有关结构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0.2.2车辆行车区域的新建建(构)筑物应考虑车辆行驶荷载的作用效应进行设计;车辆行车区域的已建建(构)筑物应复核车辆行驶荷载的作用效应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10.2.3磁源埋设不应对建(构)筑物主体结构构件造成损伤或不利影响;埋设时应采取专项措施确保主体结构构件的安全和耐久性。

  10.2.4整个站台设计应满足设备防水的要求,预留导水槽,保障防水安全性。

  10.2.5供乘客乘降区域的有效站台长度不应小于车辆长度加停车误差,共用站台换乘的车站应按照最大车辆长度确定有效站台长度。

  10.2.6车站宽度应满足客流需求,同时根据周边环境条件设置,单侧停靠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双侧停靠站台宽度不宜小于4m。

  10.2.7站台供乘客乘降和通行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妨碍乘客通行的结构立柱等障碍物。 10.2.8站台高度应考虑车辆满载时车厢地板面的高度,应满足无障碍登乘要求。

  10.2.9车站结合既有人行道设置时,应保证人行道的功能要求。

  10.3乘客安全防护

  10.3.1乘客安全防护应满足DG/TJ08—2213相应要求。

  10.3.2安全护栏距离站台边缘线不应小于0.25m,位于地面站台的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架站台及困难情况下宽度受限的站台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2m,且应设置站台屏蔽门。

  10.4车站服务设施

  10.4.1车站候车棚应符合DG/TJ08—2213的要求。

  10.4.2车站上设置的设备柜、箱等设施应与候车棚一体化设计,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10.4.3车站设施宜融入城市文化空间。

  10.5售检票

  10.5.1如无车载售检票系统,车站应设置售检票系统,否则,车站可不设置。

  10.5.2售检票方式应根据票务制式确定,满足运营和管理的需要。票务制式宜采用单一票制,支持多级计程票制。

  10.5.3当多线路互联互通时,各条线路的售检票方式和票务制式宜统一。

  10.5.4售检票设备应支持公共交通卡、电子二维码、手机近距离无线通信、现金等多种方式,宜支持异地交通卡的互通使用。

  10.5.5售检票设施应满足车站和车辆整体设计,其布局应考虑上下车流的要求。

  10.5.6当车辆多线路互联互通时,票务系统应支持各线路间的清分结算,支持车辆各线路之间、车辆与常规公交、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优惠。

  11供电

  11.1 一般规定

  11.1.1供电系统要求如下:

  a)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b)接线简单、运行方式灵活、工程实施和运营管理维护方便;

  c)覆盖车站供电、车辆充电、调度中心供电等;

  d)车辆充电应配置专用变电所;调度中心供电宜引自变电所;车站用电宜就近接入市政电网。

  11.1.2变电所检修电源宜为二级负荷,调度中心内的通信系统、运营控制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等核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其设计应符合GB50054有关规定。

  11.2 电源与供电系统

  11.2.1外部电源应根据城市规划、线网规划、城市电网现状及规划进行设计。

  11.2.2外部电源接入宜采用分散接入方式。

  11.2.3外部电源接入容量应根据充电供电容量以及动力照明容量确定,根据城市规划及发展分步实施。

  11.3 变电所

  11.3.1变电所选址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宜设在首末站并靠近负荷中心。 11.3.2变电所设备的容量应按设计最大通过能力、供电质量、变电所运行方式变化等因素决定。

  11.3.3变电所优先采用箱式变电所型式。

  11.3.4变电所的主接线在安全、可靠及灵活的基础上应力求简单。

  11.3.5变电所设备布置应符合GB50053的有关规定,箱式变电所设备布置应符合GB/T17467的有关规定。

  11.3.6变电所应满足无人值守的运行条件。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具备开放的通信协议及接口。

  11.3.7变电所整体结构设计应符合模块化设计的基本原则,满足后期扩展的要求。箱式变电所应防小动物进入。

  11.4供电设备

  11.4.1开关柜宜采用户内型、气体绝缘或空气绝缘、金属封闭结构。

  11.4.2低压柜应采用封闭式户内成套设备,满足技术先进、生产工艺成熟可靠、结构紧凑、便于安装和维护等性能指标。

  11.4.3整流变压器和配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户内、环氧树脂浇注变压器,宜采用双分裂绕组设计。

  11.4.4整流变压器损耗、阻抗电压、空载电流应同时满足GB/T10228和GB/T35553。

  11.4.5充电装置应具备在检测或接受到车辆进、出站信号和车载储能电源电压时,自动启动和停止充电的功能。充电装置应具备实时监测车站区域内车辆的运行状态及其车载储能装置的状态,自动选择充电参数启动、停止充电功能。充电装置应具备识别车辆正反向进站并进行切换的功能。

  11.4.6充电装置应能对各部件运行状态信息进行采集、处理、显示并存储,采集的信息应至少包括输入端电压、直流母线电压、输入电流、输出电压、输出电流等参数。

  11.4.7充电装置应具备完善的保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输入过压、欠压、过流,输出过压、过流,短路,接地,过热,内部通讯故障、外部通讯故障等。

  11.4.8充电装置监控系统应符合GB/T27930的要求,采用标准的数据通信接口以及具备通用性和开放性的数据通信协议,充电装置应能将自身状态信息上传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如开关状态、故障信号、电流、电压等数据。

  11.4.9户外安装的充电装置噪声应满足GB3096的要求;车辆段或变电所内安装的充电装置噪声不应超过70dB。

  11.4.10充电轨部分压块等紧固件应采用特殊防松措施,满足TB/T2073中规定的要求。

  12通信

  12.1 一般规定

  12.1.1通信系统应为车辆运行和调度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畅通的语音、数据和图像业务,系统应满足正常运营方式及灾害运营方式的通信需求。

  12.1.2通信系统应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电信设施资源,符合安全可靠、功能适用、技术先进、支持网络化运营的原则。

  12.1.3通信系统宜由骨干传输、无线通信、视频监控、乘客信息服务等子系统组成。

  12.1.4通信系统各子系统均应具备网络管理功能。

  12.1.5通信系统应对有线及无线调度的语音进行录音,录音设备宜集中设置。

  12.1.6通信系统宜设校时服务器,为各系统提供统一的时间信息。

  12.2骨干传输系统 12.2.1骨干传输系统应采用光纤通信技术,并应满足无线通信、视频监控、乘客信息服务、运营控制、电力监控和售检票等系统的信息传输要求。

  12.2.2骨干传输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内和国际标准的、开放的网络协议。

  12.3 无线通信系统

  12.3.1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调度中心、车辆段(场)等固定用户与司机、维修人员等移动用户之间的语音和数据通信需要。

  12.3.2无线通信系统应具备调度通信、语音存储、监测等功能。调度通信应能实现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功能。

  12.3.3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车辆定位、行车调度、车辆状态等数据信息的传输需求。

  12.3.4无线通信系统应符合网络互联互通及资源共享的需要,统一规划。

  12.4视频监控系统

  12.4.1视频监控系统应为调度中心及车辆段(场)的调度员提供有关车站状况、线路状况、车辆运行、供电设备等方面的视频信息。

  12.4.2视频监控系统应为车辆段(场)的安防值班员提供有关安全防卫方面的视频。

  12.4.3视频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线路重点区域、变电所、车辆段(场)设置前端设备。

  12.4.4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高清设备,室外摄像机应设置全天候防护罩。

  12.4.5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天,车站、路口和调度中心等重点区域的图像存储时间不应少于90天。

  12.5乘客信息服务系统

  12.5.1乘客信息服务系统应能在车辆客室、站台等场所以文字、图像、语音等形式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12.5.2乘客信息服务系统应与行车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互,获取车辆位置、到站时间等信息。

  12.5.3乘客信息服务系统应能与城市公共交通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提供车辆运营、交通换乘的相关信息,转发新闻、气象、道路交通等公共信息。

  12.5.4乘客信息服务系统应能够根据节目列表定时自动播出预制信息。实时播发的文字、图像信息应由调度中心统一编辑发布。

  12.5.5乘客信息服务系统应具备应急信息临时发布功能。

  12.6电源与接地

  12.6.1通信系统宜与运营控制、电力监控、售检票等系统合设综合不间断电源系统。

  12.6.2蓄电池组应确保通信系统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12.6.3室内通信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中,室内设备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3运行控制和行车调度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1系统宜由车载、轨旁、正线行车调度管理、车辆段(场)调度管理组成。

  13.1.2系统应满足车辆行车组织和运营管理的需要,应具备运行调度、行车监控、故障监测等功能。

  13.1.3与行车安全相关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设计原则,关键设备(或功能)应提供第 三方功能安全评估认证报告。

  13.2车载系统

  13.2.1系统应能通过读取轨道信息,控制车辆沿虚拟轨道精准行驶。

  13.2.2系统应能通过读取轨道信息,获取本车实时定位。

  13.2.3系统应能提前为车辆提供即将驶向的关键场景,使车辆能预先采取平稳加减速等控制策略。

  13.2.4系统应能通过调度管理系统获取本车运行计划。

  13.2.5系统应能通过与调度管理系统配合,实现车辆通过道岔区的进路安全防护功能。

  13.2.6系统应能通过与轨旁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配合,实现车辆安全、优先通过路口。

  13.2.7系统应能以文字、图像和语音等方式向司机提供实时行车信息。

  13.2.8系统应具备超速、冒进信号等事件的报警与记录功能。

  13.2.9系统宜设置视觉、雷达等多种感知设备,通过多传感器有效融合实现先进驾驶辅助功能,功能应满足GB/T39263的规定。

  13.2.10系统设计宜考虑实现车辆全自动驾驶的必需条件,预留相应的接口。

  13.3轨旁系统

  13.3.1轨旁系统由路口信号优先相关设备和道岔区域相关设备组成。

  13.3.2不宜单独设置车辆占用、空闲检测设备、车地信息传输设备和进路指示灯等设备,确需设置的,应尽量简化设备。

  13.3.3确需在道岔区域设置进路指示灯的,指示灯的型式和含义应符合DG/TJ08—2213的规定,可视距离不应小于200m。

  13.4正线行车调度管理系统

  13.4.1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车辆自动识别、跟踪与显示;

  b)运营时刻表编制及管理;

  c)车辆运行计划下发和调整;

  d)车辆运行和设备状态监视;

  e)车辆进路及运行线路设置;

  f)车辆出入库计划;

  g)操作与数据的记录、查询与统计;

  h)多线运营管理;

  i)故障报警。

  13.4.2系统应向乘客信息服务系统提供车辆实时位置、预计到站时间、计划停站时间等行车信息。

  13.4.3系统宜与城市交通信息系统交换车辆实时位置、行车计划等数据信息。

  13.5车辆段(停车场)调度管理系统

  13.5.1系统宜与正线行车调度管理系统合设。

  13.5.2系统应采用与正线相同的车辆定位和进路控制方式。

  13.6电源与接地

  13.6.1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电池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3.6.2系统设备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3.6.3防雷保护设施应符合GB50343的规定。

  13.7互联互通和网络化运营

  13.7.1系统应根据线路组网运营需求,实现车辆在不同线路间的跨线运行。

  13.7.2系统应具备运营交路的编制、下发和执行功能。

  13.7.3系统应实现多线路的统一调度管理。

  13.8智能信号系统

  13.8.1智能信号系统应支持多链路并行请求。

  13.8.2智能信号系统应具备线网优先功能,符合车辆走廊的运行特征,应支持对周边区域交通信号的协调优化。

  13.8.3智能信号系统宜包含路侧感知、决策控制、中心后台管理子系统。

  13.8.4路侧感知子系统应具备车辆信息采集和路口信号控制机信息采集功能,宜具备社会交通信息采集、车路互联协同功能。

  13.8.5决策控制子系统应具备优先策略计算执行功能,宜具备车路互联协同功能。

  13.8.6中心后台管理子系统应包括车辆运行调度与管理、道路交通控制与管理,在控制中心平台业务系统中宜设置为独立的子系统。

  13.8.7交叉口信号控制机应符合GB25280中C类信号机功能要求,具备车辆智能信号功能。

  13.8.8交叉口宜设置车辆专用信号灯,专用灯应配置辅助标志,应符合GB14886的规定。

  14调度中心

  14.1 一般规定

  14.1.1线路网络应设统一的调度中心,对区域所有车辆运营线路进行全过程集中管理。

  14.1.2调度中心建设规模应依据线网的总体规划和线路情况确定。

  14.1.3调度中心应具备行车调度、电力调度、客运管理、信息服务、紧急事件应对和设备维护管理等功能,并对车辆运营的全过程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

  14.1.4调度大厅和设备机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顶层或地下。

  14.1.5调度中心信息安全应符合GB/T22239第三级安全要求。

  14.2 调度大厅

  14.2.1调度大厅总体布置应以行车调度为核心,宜设置行车调度、综合调度、客运调度与总调度席位。

  14.2.2调度大厅宜设置综合显示屏,对全线车辆运行情况、供电信息等进行实时显示,显示系统配置应功能适用,经济合理。

  14.2.3调度大厅按多线路设计时,宜按调度岗位划分功能区。

  14.2.4调度大厅和各系统设备房应按GB50174的有关规定设置,并宜按不低于B级要求设计。

  14.3供电、防雷与接地

  14.3.1调度中心宜单独设置降压变电所,采用两回线路供电。

  14.3.2调度中心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057和GB50343的有关规定,其建筑物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其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不应低于B级。

  14.3.3调度中心应设统一的强、弱电系统综合接地极,综合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并应满足各系统 总的散流要求。

  14.4通风、空调与供暖

  14.4.1调度大厅空调送风口应避开显示屏正前方区域,显示屏前后的温差不宜超过3℃。

  14.4.2通风空调系统应通过调节新风量与排风量的比例维持调度大厅及设备房正压。

  14.4.3调度大厅、运营管理区、设备区的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14.5照明与应急照明

  14.5.1调度中心应设置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

  14.5.2调度中心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调度大厅的应急工作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30%,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低于lh。

  14.6消防与安全

  14.6.1调度中心大楼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应急广播、水消防、防排烟等系统。多线路调度大厅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4.6.2调度中心宜设置消防控制室,并与所在大楼消防控制室合用。

  14.6.3调度中心大楼各分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和重要房间应设置视频监视系统和门禁系统等安防设施。

  14.6.4调度中心建筑和装修材料选型应符合GB50222相关要求。

  15车辆基地

  15.1 一般规定

  15.1.1车辆基地分为检修基地、停保场,包含必要的维保、库房、管理用房及生产生活等配套设施。

  15.1.2车辆基地的功能定位、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线路的运营需要、线网规划及车辆基地规划布置综合分析确定,兼顾远期发展空间。停车场用地规模宜按每节车厢300m2~400m2控制,停保场用地规模宜按每节车厢500m2~600m2控制。

  15.1.3氢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系统的检修基地、停保场,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装置应符合GB/T50516等相关标准。

  15.2车辆基地设计

  15.2.1车辆基地应合理布局、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满足不同类型基地的功能需求,兼顾安全经济方便因素。

  15.2.2车辆基地应根据不同类型需求设置作业工艺线。

  15.2.3车辆基地内车辆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8m。

  15.2.4车辆基地内若有检修车沟,沟底深度不应小于1.4m,并排布置情况下,修车沟中心线距离不小于5m。

  15.2.5车辆基地内地面应平整,横向坡度不应大于2%。

  15.2.6车辆基地应考虑消防车道或消防回车场地。

  15.2.7车辆基地应有必要的维修工间和相应的管理用房。

  15.2.8车辆基地应根据工艺要求考虑相应的供暖、通风设施。

  15.3车辆基地检修设施设计 15.3.1车辆检修宜采用预防性计划检修制度,日常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相结合。车辆检修修程和检修周期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和既有车辆基地的检修经验制定,高级修程覆盖低级修程。5年进行一次中修,10年进行一次大修。

  15.3.2车辆基地检修设施应包含停车库、保养库、车辆清洗设备,同时需配备办公和生活设施。

  15.3.3大中修库的规模应根据各修程的检修工作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厂房的布置和尺寸应根据厂房组合型式确定,并应满足工艺流程和检修作业的要求。

  15.3.4管理用房和维修用房应能满足基本的设备管理和各种修程的检修工作及各种工具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15.4车辆基地的配套工程设施

  15.4.1车辆基地内的配套工程设施包含综合维修中心及必要的生产、生活、管理、办公等配套设施。

  15.4.2车辆基地内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用房,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管理用房内应有专门值班室和专门的通信设备。

  15.4.3车辆基地内应配备工程救援车辆,救援车辆应配备拖车连接器和故障救援时的电源供电接口。

  15.4.4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

  15.4.5建筑内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067的相关规定。每个车位上方至少设置一个喷头。

  15.4.6应根据GB50140配置灭火器。

  参考文献

  [1]DG/TJ08—96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标准

  [2]DG/TJ08—2213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

  [3]DG/TJ08—2297有轨电车道路交通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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