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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4406-202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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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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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406—202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Technical requ irements for ice rescue

  2026 - 01 - 07 发布 2026 - 02 - 07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4406—2026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停放充电场所设置 2

  5.1 一般要求 2

  5.2 平面布局设置 3

  5.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安全疏散设置 3

  5.4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3

  6 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 4

  7 消防安全管理 4

  7.1 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4

  7.2 充(换) 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5

  7.3 电动自行车用户的消防安全职责 5

  7.4 外卖、即时配送服务企业和(共享) 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6

  8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6

  9 应急处置 6

  I

  DB21/T 4406—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婷婷、逯琳琳、孙莹莹、杨旭、高松。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024-86934512。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电话:024-86934512。

  III

  DB21/T 4406—202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场地防火技术要求、充电设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智慧化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场所以及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电动助力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相关消防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T 42236. 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 1 部分:技术规范

  GB 4385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T 5907.1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1、GB 13495、GB17761、GB/T 42236. 1、GB 55036、GB 55037、GB 50016、GB 20517、 GB 50057、GB 51348、GB 438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 17761-2024,3.1.1]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and parking sit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1

  DB21/T 4406—2026

  3.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

  4 总则

  4.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坚持谁建设运营、谁管理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体设置原则:选址安全、有序停放、规范充电、统一管理。

  4.3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设施安装、质量和运营监测消防安全负责,管理使用单位和用户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使用过程的消防安全负责。

  4.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4.5 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使用需求配建或改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停车位数量和充电设施数量应能满足日常车辆停放和充电需求。无建设场地的老旧小区可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相邻多个住宅区共同建设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6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使用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4.7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4.8 鼓励电动自行车的用户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 停放充电场所设置

  5.1 一般要求

  5.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单独规划建设,也可与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合并设置,其位置及面积计算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优先选址在室外区域。

  5.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1.3 既有建设项目应结合使用需求,合理利用现有场地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应满足本文件相关管理要求。

  5.1.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

  5.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防雷、防雨、排水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捷。

  5.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生产、储存、使用甲、乙类物品,严禁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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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平面布局设置

  5.2.1 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严禁与甲、乙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文物保护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及建筑附属可燃气体管道、设施贴临设置;

  b) 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加油加气站等具有爆炸风险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c) 场所的顶棚、围护构件、承重结构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d) 场所边缘距丙类厂房、仓库、变电站及民用建筑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m,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e) 当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墙体外保温系统为不燃材料,且距离地面6m内的墙面无门、窗、洞口或贴邻墙面设有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可贴邻设置,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在面向建筑一侧设置不燃性防火隔断或不燃性顶棚等防火分隔措施。

  f) 露天场所应设置防风遮阳雨棚,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开口部位沿四周均匀布置,雨棚的倾斜角度保证烟气不扩散至相邻建筑内。

  5.2.2 当附建在建筑内部或在既有车库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时,可以布置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靠外墙设置,且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公共区域、内天井等建筑内其他区域分隔。充电设施集中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充电设施设置区域、充(换)电柜与建筑的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6m。

  5.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车位数量不应超过30辆,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和设置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每组车位数量不应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的不燃性隔断进行分隔。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自行车停放场所合用时,应按照组间标准与自行车停放区进行分隔。

  5.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安全疏散设置

  5.3.1 停车位数量大于2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供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m,场所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60m,充电设施距离最近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5.3.2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沿通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2.6m;沿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5m。

  5.3.3 保持人员疏散通道和电动自行车通道畅通,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5.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在充电区域应张贴、悬挂安全充电使用说明和应急处置操作指引;在禁止充电、禁止停放区域应张贴车辆禁充电、禁停放警示标识。

  5.4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5.4.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并配备沙箱(坑)、铁锹、消防钩、灭火器、灭火毯等必备消防器材,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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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T 4406—2026

  5.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和设置要求应按照GB 55036确定,可选用水基型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停放区域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充电(停放充电)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

  5.4.3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互联式的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火灾早期预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设置要求应符合GB 20517的规定。

  5.4.4 在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电动自行车停车 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5036的规定。停车位数量不大于200辆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2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 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

  6.1 供配电设施设备、充电设施设备等电气设施和线路的安装、敷设符合GB 51348和GB/T 42236.1的相关要求,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充电插座和专用回路,电线电缆等关键零部件需与其承载的电压、 电流相匹配,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或按要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2 充电设施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内,不占用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

  6.3 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燃易爆场所,不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及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贴邻设置。

  6.4 充电设施不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河道等附近,与污水、 自来水、燃气、电力等设施管道、井盖保持1m以上的安全距离。

  6.5 电线电缆穿越处的孔、洞、缝隙做好防火封堵,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穿管或金属槽盒敷设。

  6.6 配电箱、开关、电气线路电缆等不得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6.7 充电设施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8 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6.9 换电柜内用于电动自行车的锂离子蓄电池还须满足GB 43854相关要求。

  6.10 充电设施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实现现场及远程紧急切断电源的功能,现场切断装置和配电箱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入口的明显位置。

  6.11 充(换) 电柜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毗邻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2m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6.12 充(换)电柜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2m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7 消防安全管理

  7.1 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7.1.1 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居住区,由其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明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管理人员或委托从事相关服务的机构实施管理,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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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 管理单位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有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辆牌照、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无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登记信息可结合实际增减,定期更新,并由管理单位日常巡查检查人员掌握。

  7.1.3 管理使用单位除应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尚应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a) 制定防灭火措施、制度,开展每日白天和夜间的防火巡查检查,加强集中充电时段的检査和值守,并填写巡查记录,加强火灾危险源的管理;

  b) 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对场所的固定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c) 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宣传和消防安全提示,在院落、楼宇等显著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标语和海报,利用多媒体播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d) 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制定停电应急预案、电气火灾应急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演练;

  e) 督促用户履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对违规充电、停放等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f) 根据需要组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基本应急处置技能实操实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后能快速实施处置,有效控制火情,减少火灾危害。

  7.1.4 管理使用单位应掌握所使用的充电设施的额定容量等相关参数,不得擅自更改充电设施或延长电气线路,不随意增大充电设施的额定容量,不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充电设施,不随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7.2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7.2.1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具备相关从业条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7.2.2 定期对用户单位和用户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充电设施正常运行、故障处理、火灾应急和电动自行车防火常识。

  7.2.3 定期开展充电设施防火检查、巡查、维修和火灾隐患整改。

  7.2.4 在显著位置公示充电设施的使用说明、火灾应急服务电话和火灾处置要点、程序。

  7.2.5 火灾时,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扑救火灾。

  7.2.6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7.3 电动自行车用户的消防安全职责

  7.3.1 电动自行车用户熟练掌握电动自行车正确使用、充电方法和使用过程中的火灾风险、预防措施,接受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3.2 充电前,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选择与电池相匹配的充电器,避免在不适宜的温度环境下充电,不应一座多充。

  7.3.3 充电时,电源适配器放置在地面等不燃材料上,不得放置在车座、防寒围挡等可燃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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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外卖、即时配送服务企业和(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7.4.1 外卖、即时配送服务企业应落实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配送、运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督促、指导经营站点按照本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并监督从业人员使用集中充(换)电设施对车辆进行充(换) 电。

  7.4.2 (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用于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信息管理台账,按照本文件规范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落实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8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8.1 管理使用单位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火灾图像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先进技术,对充电线路和充电设施进行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的高温预警、火灾监控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

  8.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能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等场所实时显示,并有储存、查询、回放等功能,图像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天。无专人值守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安装安防监控系统或无线物联网火灾探测器,安防摄像头视频信号应传送至相关管理单位,无线火灾探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指定人员。

  8.3 鼓励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确保建设运营单位能及时掌握充电设施总体状态并提供相关数据。

  9 应急处置

  9.1 单位或个人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单位负责人到场处置。

  9.2 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展开初期火灾处置,务必做到及时报警,做好个人防护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9.3 消防救援机构到场后,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一时间告知消防救援机构现场火灾情况,告知着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品牌型号、电池种类,告知适宜用的灭火剂和灭火装备,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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