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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4186-2025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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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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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4186—2025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zero-carbon(Near Zero-Carbon)factory

  2025-09-30发布 2025-10-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T 4186—2025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评价要求 3

  6评价结果 6

  7 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6

  附录A(规范性)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 7

  附录B(规范性) 指标计算方法 1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采信自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原名称为《低碳工厂评价规范》, 因辽宁省要与国家级零碳工厂标准相衔接,故修改为现名。

  本文件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内蒙古博辉标准化技术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内蒙古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能源研究会、辽宁省节能监察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月、冯帆、雷娟、郑志航、肖邦国、霍咚梅、刘海波、温鹏飞、刘晶、宝玉梅、谢静、王远航、王志平、王文娟、王百灵、苏媛、贾福军、秦亚平、任洪波、付永良、韩松、姚中丰。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的总则、评价要求、评价结果、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零碳(近零碳)工厂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2300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67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

  GB/T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6000社会责任指南

  GB/T 36001 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

  GB/T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JR/T 0244-2022 碳金融产品

  RB/T 251-2018 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4067、GB/T 321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零碳(近零碳)工厂 Zero-Carbon(Near Zero-Carbon) factory

  DB21/T 4186—2025

  以零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及方向,将零碳理念纳入工厂经营管理全过程,并采用零碳技术、设备和工艺,达到温室气体(二氧化碳)零排放(或较低排放)的工厂。

  3.2

  最高管理者 top management

  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组织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来源:GB/T 19000-2016,3.1.1]3.3

  LED 灯具LEDluminaire

  组合了一个或多个LED光源及与之相匹配的驱动电源的灯具。

  [来源:GB/T 50034-2024,2.0.31]3.4

  核查 verification

  根据约定的核查准则对温室气体声明进行系统的、独立的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来源:RB/T 251-2018,3.2]3.5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hinese certifiedemission reduction

  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来源:JR/T 0244-2022,3.3]

  4总则

  4.1 评价原则

  采用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定性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零碳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定量评价指标选取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和“减碳”等有关零碳制造的可量化指标。

  4.2 评价指标体系

  4.2.1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基础设施、能源消耗与利用、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二氧化碳)量化及减排、零碳管理、可持续发展共7项一级指标,在上述7项指标下设若干个二级指标,在二级指标 下设具体评价要求。

  4.2.2 具体评价要求分为必选要求和可选要求,必选要求为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可选要求为提高性要求,具有先进性。

  4.3 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如下:

  a) 评价采用指标加权综合评分的方式,按照百分制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综合评价;

  b) 具体评价要求中基本要求应全部满足,未满足任意一条不能开展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

  c) 评价要求中必选要求及可选要求指标应对按照附录 A中具体条款,必选要求应全部满足,可选 要求依据符合程度在0分和满分之间取值;

  d) 当某项评价要求不适用时,应将该项评价要求的分值平均分配给相同一级指标下其他评价要求。 4.4 权重系数

  各二级指标和具体评价要求按照附录A。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各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

  ——基本要求(5.1)采取一票否决制,应全部满足;

  ——基础设施(5.2.1)15%;

  ——能源消耗与利用(5.2.2)20%;

  ——污染物排放(5.2.3)10%;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量化及减排(5.2.4)20%;

  ——零碳管理(5.2.5)20%;

  ——可持续发展(5.2.6)15%。

  5 评价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合规性要求

  合规性要求如下:

  a) 应依法设立,建设和生产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

  b)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c) 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国家相关失信企业名单;

  d) 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

  e) 应依据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要求开展清洁生产评价。

  5.1.2 最高管理者要求

  最高管理者应分派零碳(近零碳)工厂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资源可获得。

  5.1.3 工厂要求

  工厂要求如下:

  a) 应设有零碳(近零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零碳创建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b) 应有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c) 定期提供零碳(近零碳)工厂相关教育、培训,并评估教育和培训结果。

  5.2 评价指标要求

  5.2.1 基础设施

  5.2.1.1 建筑

  建筑设施要求如下:

  a)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应≥10%;

  b)建筑材料:

  c) 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

  d)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按照GB18580~GB18588和GB 6566的要求执行。

  5.2.1.2 照明 照明要求如下:

  a) 选用高效节能光源与灯具,LED灯具使用比例应≥60%,按附录B.1公式计算;

  b) 人工照明应符合GB/T50034规定;

  c) 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d) 应采用分区控制方式。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的照明系统宜适当增设照明控制开关,短时有人场 所的照明宜采用感应控制。

  5.2.1.3 运输

  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宜≥50%,按附录B.2公式计算。

  5.2.1.4 计量器具

  应依据GB 17167、GB/T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5.2.2 能源消耗与利用

  5.2.2.1 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要求。

  5.2.2.2 余热余冷余压中水等综合利用率

  余热余冷余压中水等综合利用率应≥40%,按附录B.3公式计算。

  5.2.2.3 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要求如下:

  a) 企业利用屋顶、屋面及其它条件,自行建设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集热、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b) 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应≥50%,按附录B.4公式计算;

  c) 鼓励企业推动光伏等项目并网发电。

  5.2.3 污染物排放

  5.2.3.1 大气污染物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2.3.2 水体污染物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2.3.3固体废弃物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5.2.4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量化及减排

  5.2.4.1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量化及核查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核查要求包括:

  a) 工厂应按照GB/T 32150或适用的标准规范,开展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核算及核查工作;

  b) 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

  c) 工厂应根据核查结果采取减少碳排放的措施。

  5.2.4.2 碳减排实施

  工厂应基于自身需求或核查结果建立并实施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减排方案,确保实现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运营的方针和目标。

  5.2.4.3 碳抵消

  在完成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自主减排基础上,鼓励采用适当的碳抵消方式,持续降低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 购买国家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b) 边界内外自主开发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c) 采用开发碳汇的抵消方式,可在边界内外自主建设经核证的碳汇,优先考虑在本地自主建设或委托建设森林碳汇。

  5.2.4.4 碳减排成效

  企业吨产品碳排放量宜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尚无标准的排放量宜逐年降低。

  5.2.5 零碳管理

  5.2.5.1 能源管理体系

  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应按照GB/T 23331的要求执行。

  5.2.5.2 碳排放管理体系

  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碳排放管理体系。

  5.2.5.3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宜建立、实施并保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应按照GB/T23001的要求执行。

  5.2.5.4 碳排放管理平台

  碳排放管理平台要求如下:

  a) 宜建立碳排放管理平台,并实现可视化功能;

  b) 宜实现能源使用数据和碳排放数据的及时监测和统评分析;

  c) 宜具备工厂碳排放生命周期智慧管理。

  5.2.6 可持续发展

  5.2.6.1 社会责任

  应按照GB/T36000履行社会责任,应按照GB/T36001定期编制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包括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5.2.6.2 碳足迹

  应按照GB/T24067或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对产品开展碳足迹核算或核查,形成结论并对外公布。根据碳足迹核算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改善方案,并有效实施。

  6 评价结果

  根据评价得分:企业得分≥90分可评价为零碳工厂;90>企业得分≥80可评价为近零碳工厂。

  7 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7.1 评价实施主体

  7.1.1 评价主体可以是企业自身、第二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机构。

  7.1.2 评价主体应组成评价小组,评价小组应至少由 3 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7.2 评价程序

  评价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首先明确生产企业是否满足基本要求,见5.1;

  b)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组建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方案;

  c) 根据本文件要求,收集、整理待评价企业的相关数据;

  d) 开展数据合规性审查,包括数据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及数据质量等级等;

  e) 对照附录A的指标及要求确定每项条款符合性;

  f) 确定初步结论并与企业沟通,确定不符合项及整改期限;

  g) 确定最终结论并编制评价报告。

  7.3 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实施评价的组织方式;

  b) 评价目的、范围及准则;

  c) 评价过程,主要包括评价组织安排、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评价报告编制及内部技术评审情况;

  d) 评价指标,包括基本要求、基础设施、能源消耗与利用、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二氧化碳)量化及减排、零碳管理、可持续发展;

  e) 评价证明材料的核实情况,包括证明文件和数据真实性、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相关计量设备和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等;

  f) 评价识别的问题;

  g) 评价识别的工厂工作亮点等;

  h) 对持续创建零碳(近零碳)工厂提出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建议;

  i)相关支持材料。

  附录 A

  (规范性)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见表A.1。

  表A.1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要求 要求类型

  分值

  权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 基本要求

  合规性要求 应依法设立,建设和生产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

  必选

  - 一票否决 2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 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国家相关失信企业名单。 4 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 5 应依据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要求开展清洁生产评价。

  6 最高管理者要求 最高管理者应分派零碳(近零碳)工厂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资源可获得。 必选

  -

  7

  工厂要求 应设有零碳(近零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零碳创建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必选

  - 8 应有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9 定期提供零碳(近零碳)工厂相关教育、培训,并评估教育和培训结果。 10 基础设施

  建筑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应≥10%。 必选 20

  15%

  11 建筑材料:(1)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 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按照GB18580~GB 18588 和GB 6566 的要求执行。 必选

  10

  12

  照明 选用高效节能光源与灯具,LED 灯具使用比例应≥60%。 必选

  15

  13 人工照明应符合GB/T 50034规定。 必选

  10

  14 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必选

  5

  15 应采用分区控制方式。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的照明系统宜适当增设照明控制开关,短时有人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感应控制 必选

  5

  16 运输 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宜≥50%。 可选

  20 表A.1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续)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要求

  要求类型 分值 权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7

  计量器具 应按照GB17167、GB/T24789 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 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必选

  15 18 能源消耗与利用 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要求。 必选 20

  20%

  19 余热余冷

  余压中水

  等综合利用

  应采取余热余冷余压中水等综合利用措施,综合利用率≥40%。

  必选

  30

  20

  可再生能源 企业利用屋顶、屋面及其它条件,自行建设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 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集热、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 利用设施。

  可选

  20 21 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50%或绿电利用比例≥50%。 可选 15 22 鼓励企业推动光伏等项目大量自用,有余额时并网发电。 可选 15

  23 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必选

  30

  10%

  24

  水体污染物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必选

  30

  25

  固体废弃物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必选

  40 表A.1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续)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要求 要求类型 分值 权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26 温室气体量化及减排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量化及核查 工厂应按照GB/T32150或适用的标准规范,开展第三方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核算及核查工作。 必选

  30

  20%

  27

  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 可选

  15

  28

  碳减排实施 工厂应基于自身需求或核查结果建立并实施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减排方案 ,采取减少碳排放的措施,确保实现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运营的方 针和目标。 必选

  20

  29

  碳抵消 在完成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自主减排基础上,鼓励采用适当的碳抵消方式 ,持续降低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购买国家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自愿减排项目得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b)边界内外自主开发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c)采用开发碳汇的抵消方式,可在边界内外自主建设经核证的碳汇,优先考 虑在本地自主建设或委托建设森林碳汇。

  可选

  15

  30

  碳减排成效

  企业吨产品碳排放量宜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尚无标准的排放量宜逐年降低。 可选

  20 表A.1 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续)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要求 要求类型 分值 权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31 低碳管理 能源管理体系 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应按照GB/T23331的要 求

  。 必选

  30

  20%

  32 碳排放管理体系

  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碳排放管理体系。 必选

  25

  33 信息化和

  工业化融

  合管理体系

  宜建立、实施并保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 理体系应按照GB/T 23001 的要求。

  可选

  15

  34

  碳排放管理平台

  宜建立碳排放管理平台,并实现可视化功能。 可选

  15

  35

  宜实现能源使用数据和碳排放数据的及时监测和统评分析。 可选

  10

  36

  宜具备工厂碳排放生命周期智慧管理。 可选

  5

  37 可持续发展

  社会责任 应按照GB/T36000履行社会责任,应按照GB/T36001 定期编制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包括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必选

  40

  15%

  38

  碳足迹 应按照GB/T 24067或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对产品开展碳足迹核算或核查,形成结论并对外公布。 可选

  30

  39

  根据碳足迹核算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改善方案,并有效实施。 可选

  30

  附录B

  (规范性)

  指标计算方法

  B.1 LED 灯具使用占比

  LED灯具使用占比按公式(B.1)进行计算:

  V ………… ……………………… …………(B.1)

  式中:

  V——LED灯具使用占比,%;

  T——LED灯具使用数量,单位为个;

  Y——工厂灯具使用总数,单位为个。

  B.2 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

  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按公式(B.2)进行计算:

  S ……… ………… …… …… …… … ………(B.2)

  式中:

  S——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

  G——企业新能源汽车数量,单位为辆;

  J——企业汽车总数量,单位为辆。

  B.3 余热余冷余压中水等综合利用率

  余热余冷余压中水等综合利用率按公式(B.3)进行计算:

  R ………………… ……………………… … (B.3)

  式中:

  R——综合利用率,≥40%;

  UA——企业余热余冷余压中水产出量;

  UB——企业余热余冷余压中水利用量。

  B.4 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按公式(B.4)进行计算:

  E可 … … …… ……………… ………… ……(B.4)

  式中:

  E可——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EA——消耗可再生能源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EB——消耗能源总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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