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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3047-2025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与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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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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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河北省地方标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服务与运行规范

  Service and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an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retired military cadre

  2025 - 09 - 26发布

  2026 - 01 - 01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使用,现予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北京组)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事务中心。 (天津组)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中心。 (河北组)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北京组)林革、李栋、何虎啸、张树敏、勾彦文、谢振伟、税明璋。 (天津组)黄亚鹏、赵亮宇、陈宫、徐化宁、翟欣、姜琦、蔡亚。 (河北组)李占雄、姚博学、曹令坤、董世涛。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军休机构与人员要求、场所及设施设备、服务要求、运行管理及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服务提供与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retired military cadre

  军休干部

  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

  注1:含退休军(警)士。

  注2:参考《中国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service an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retired military cadre

  军休机构

  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注1: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

  注2: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2021年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接收安置 reception and resettlement

  军休机构接收军休干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4 休机构与人员要求 军休机构要求

  4.1.1 军休机构应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保密管理、值班管理、信息公开、来信来访处理、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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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服务与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控制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档案管理。

  4.1.2 应根据军休机构服务与运行需求,合理设置岗位。

  4.1.3 应按规定做好军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

  4.1.4 应结合实际与其他组织共享优质资源。

  4.1.5 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 人员要求

  4.2.1 工作人员应执行相关政策,熟知服务内容,具备相应技能。

  4.2.2 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举止得体。

  4.2.3 具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持证上岗。

  5 场所及设施设备 场所

  5.1.1 军休机构宜设在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区域。

  5.1.2 应结合实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荣誉墙)等场所,建立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

  5.1.3 办公、活动、接待等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具有独立楼、院的军休机构,院内场地应平整防滑、硬化、绿化、美化、亮化。

  5.1.4 应设置标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

  a) 按照GB/T 10001.1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b) 按照GB/T 10001.9设置无障碍设施符号;

  c) 按照GB 13495.1、GB 15630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d) 按照GB/T 19095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5.1.5 军休机构管理的场所应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设施设备

  5.2.1 应配备满足服务与运行需要的基本设施设备。可引进或设立养老、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

  5.2.2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结合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配置适老化设施等。

  5.2.3 应按照GB 50140配置灭火器。

  5.2.4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更新。

  6 服务要求 接收安置

  接收安置应完成以下内容:

  a) 按规定审核拟接收军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b) 核对军休干部相关待遇项目与标准;

  c) 组织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军休干部三方见面会;

  d) 及时准确完成档案归档和信息录入;

  e) 协助办理组织关系、供给关系、医疗关系转接等相关手续;

  f) 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欢迎会。 思想政治教育

  6.2.1 应定期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6.2.2 应订阅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军休干部学习和阅读。

  6.2.3 应协调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6.2.4 应定期召开军休干部座谈会,听取军休干部意见建议。

  6.2.5 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协调配合政府和军队等相关部门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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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6 应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任务。

  6.2.7 应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光荣牌申领与悬挂及其它荣誉证(章)颁发等相关工作。

  6.2.8 应组织军休干部积极参加评优评先等活动,并对优秀军休干部进行宣传报道。

  6.2.9 应做好军休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生活保障

  6.3.1 生活保障应完成以下内容:

  a) 及时传达并落实生活待遇政策文件精神;

  b) 按规定发放离退休费等;

  c) 为符合条件军休干部家(遗)属落实相关待遇;

  d) 协助军休干部办理相关证件及相关事项。

  6.3.2 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重点关注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的生活情况。

  6.3.3 协助家属办理去世军休干部的丧事服务。 医疗保障

  6.4.1 医疗保障应完成以下内容:

  a) 宣传并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

  b) 按规定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

  6.4.2 应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保定点医院变更、异地就医备案及费用报销等相关手续。

  6.4.3 应定期开展健康知识、疾病预防讲座等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

  6.4.4 宜协调医疗机构,就近就便服务军休干部。 文体活动

  6.5.1 应结合军休干部年龄、专长等情况,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6.5.2 支持军休干部成立文体、兴趣小组。

  6.5.3 应结合实际开展军休文化载体建设,设置宣传栏、橱窗、灯箱、电子屏等,利用网络等多媒体形式做好军休文化宣传。

  6.5.4 应及时收集宣传军休干部典型事例。

  6.5.5 宜开展军休老年大学创办工作。 其他服务

  6.6.1 宜利用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信息。

  6.6.2 可利用社会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社会化服务.

  7 运行管理 安全管理

  7.1.1 应成立安全工作小组,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

  7.1.2 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紧急避险等安全宣传教育。

  7.1.3 应结合实际进行安全应急演练。 信息管理

  7.2.1 应设置专人、定期做好本机构军休数据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7.2.2 信息管理人员应遵守保密管理制度,按照GB/T 35273要求,维护信息安全。

  7.2.3 应对军休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 信访处理

  7.3.1 应设置工作小组或专人负责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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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 应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项,建立档案。

  8 评价与改进

  8.1.1 应定期对服务与运行开展自我评价、军休干部评价。

  8.1.2 评价内容包括本文件内容以及满意度评价。

  8.1.3 应根据评价结果,优化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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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

  [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发﹝2015﹞102号)

  [3] 《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发﹝2015﹞210号)

  [4] 《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

  [5] 《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退役军人部发〔2021〕65号)

  [6]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7号)

  [7]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有关措施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0号)

  [8]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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