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T 293-2010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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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食品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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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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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DB1302/T 293-2010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主要内容总结
1. 标准适用范围
- 适用于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包括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种畜禽/兽药/饲料使用的执法监督等。
2. 术语定义
- 畜禽养殖场:明确不同畜种的规模标准(如生猪存栏≥100头、蛋鸡≥2000只等)。
- 畜禽养殖小区:集中封闭管理的养殖区域,规模要求更高(如生猪≥200头、肉鸡≥1万只)。
- 官方兽医办公室:监督机构派驻人员的办公场所,需配备检疫设备、管理制度和至少2名执法人员。
- 场方兽医诊疗室:养殖场自设的兽医工作场所,需公示证件、配备诊疗设备,并由持证兽医负责。
3. 设施建设要求
- 官方兽医办公室:
- 面积≥10㎡,配备检疫工具(体温计、解剖器械等)、档案柜及防疫监督制度。
- 需公示工作职责,建立执法监督台账。
- 场方兽医诊疗室:
- 面积≥15㎡,挂设《动物防疫合格证》《承诺书》等公示牌。
- 配备疫苗冷藏设备、消毒器械、防护用品等。
4. 档案管理
- 养殖档案:由养殖场按农业部统一格式建立,记录畜禽动态、免疫、用药等信息。
- 监督档案:由乡镇动物防疫站建立,记录动物调入/出栏、疫病处理、免疫监测等内容。
5. 监督内容
- 动物防疫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 免疫监督:
- 检查免疫程序执行情况、疫苗合法性,监督免疫效果监测及补免。
- 检疫监督:
- 调入动物:查验检疫证明、消毒记录,监督隔离观察(种用/乳用动物)。
- 调出动物:要求提前报检,按规程实施现场检疫(如《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签发合格证明。
- 投入品监督:
- 兽药:检查采购记录、库存药品合法性,禁用假劣/违禁药物,监督休药期执行。
- 饲料:核查标签、批准文号,禁止添加激素或原料药。
6. 疫情与无害化处理
- 疫情处置:按《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报告和处置。
- 无害化处理:不合格或病死动物依GB 16548及《病死动物处置办法》处理。
7. 违法行为处理
- 违反检疫、防疫规定的,按《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处罚;涉及兽药/饲料的,依《兽药管理条例》等处理。
8. 档案保存期限
- 检疫申报单、监督档案保存≥12个月;行政处罚案卷按DB13/T 1004.10存档。
9. 引用文件
- 包括国家标准(如GB 16548)、农业部规章(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地方法规(如《河北省应急预案》)。
核心要点
- 全程监管:覆盖养殖场建设、日常防疫、检疫、投入品使用到疫情处置的全链条。
- 责任明确:官方兽医与场方兽医分工协作,通过档案和公示制度落实责任。
- 合规性重点:强制免疫、检疫程序、兽药/饲料合法性、无害化处理为监督关键。
- 法律依据:严格引用国家及地方法规,确保执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