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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937-2025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通用技术条件

  • 文件大小:1.79 MB
  • 标准类型:煤矿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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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代替MT/T 937—2005

  MT/T 937—2025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determinator of plastometric

  indices of bituminous coal

  2025‑06‑30 发布2025‑12‑3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MT/T 937—2025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1

  5 检验方法……………………………………………………………………………………………………5

  6 检验规则……………………………………………………………………………………………………6

  7 标识和包装…………………………………………………………………………………………………7

  8 运输和贮存…………………………………………………………………………………………………8

  目 次

  Ⅰ

  MT/T 937—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MT/T 937—2005《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通用技术条件》。本文件与MT/T 937—

  2005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更改了硅碳棒电加热元件的技术要求(见4.7,2005 年版的3.6);

  ——更改了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见4.10,2005 年版的4.5);

  ——更改了加热炉的砖垛和炉砖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见4.11、5.6,2005 年版的3.10、4.8);

  ——增加了产品标识的要求(见7.1.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丽华、隋艳、王秋湘、杨妮。

  本文件2005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Ⅲ

  MT/T 937—2025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以下简称“测定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9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方法

  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97 致密定形耐火制品体积密度、显气孔率和真气孔率试验方法

  GB/T 6900.4 粘土、高铝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 EDTA 容量法测定氧化铝量

  GB/T 7322 耐火材料 耐火度试验方法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479 工业自动化仪表绝缘电阻、绝缘强度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48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仪器结构:测定仪有带平衡铊和不带平衡铊两种类型,前者结构如图1 所示,后者除无平衡铊外,结

  构见图1。

  4.2 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5 ℃~40 ℃;

  ——相对湿度:≤85%;

  ——电源电压:AC(220±22)V,(50±1)Hz。

  4.3 外购件、外协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所有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方能组装。

  4.4 煤杯:由45 号钢制成,其规格如下:外径70 mm;杯底内径59 mm;从距杯底50 mm 处至杯口的内

  径为60 mm;从杯内底部到杯口的高度为110 mm。煤杯使用部分的杯壁应光滑,不应有条痕和缺凹。

  煤杯结构尺寸见图2。

  4.5 杯底和压力盘:由45 号钢制成,其尺寸及规格见图3 和图4。

  1

  MT/T 937—2025

  标引序号说明:

  1——底座; 7 ——硅碳棒; 13、17——活轴; 20——砝码挂钩;

  2——水平螺丝; 8 ——上部砖垛; 14 ——杠杆; 21——记录笔;

  3——立柱; 9 ——煤杯; 15 ——探针; 22——记录转筒;

  4——石棉板; 10——热电偶套(铁)管; 16 ——压力盘; 23——记录转筒支柱;

  5——下部砖垛; 11——压板; 18 ——方向控制板; 24——砝码;

  6——接线夹; 12——平衡铊; 19 ——方向柱; 25——固定螺丝。

  图1 带平衡铊的胶质层指数测定仪示意图

  单位为毫米

  f

  f

  f

  f

  f

  f

  f

  f

  22 f

  标引序号说明:

  1——杯体; 3——细钢棍; 5——压板;

  2——杯底; 4——热电偶套(铁)管; 6——螺丝。

  图2 煤杯及其他附件

  2

  MT/T 937—2025

  单位为毫米

  f

  f

  f

  f

  f

  f

  f

  C. U

  / 3U 0

  图3 杯底

  单位为毫米

  f E

  f

  f f

  f

  II

  LUL

  UL

  U

  c

  图4 压力盘

  3

  MT/T 937—2025

  4.6 探针和热电偶套(铁)管:探针由钢针和铝制刻度尺组成(图5)。钢针直径为1 mm,下端是钝头。

  铝制刻度尺上刻度的分度值为1 mm。刻度线应平直清晰。热电偶套(铁)管用镍铬钢制作。

  单位为毫米

  f

  图5 胶质层层面探针示意图

  4.7 硅碳棒电加热元件:硅碳棒电阻为3 Ω~8 Ω,使用部分长度150 mm,直径8 mm;冷端长度60 mm,

  直径16 mm。安装时,硅碳棒中部加装石英套管或采取其他绝缘措施。如采用石英套管绝缘,则石英套

  管的外径为20 mm,厚度为2 mm。每个煤杯下面串联两只阻值相近(相差不超过0.5 Ω)的硅碳棒。

  4.8 活轴轴心(图1 中13)到压力盘与杠杆联结的轴心(图1 中17)的距离为200 mm。

  4.9 施加于煤样横截面上的压强为9.8 N/cm2。

  4.10 记录装置:使用转筒记录时,其应运转平稳,其周边转速为1 mm/min,160 min 记录笔能绘线长度

  为(160±2)mm;其余能满足测定要求的自动记录仪亦可使用。

  4.11 加热炉的砖垛和炉砖:砖垛规格和尺寸见图6 和图7;炉砖物理化学性能要求为Al2O3 含量≥

  40%,显气孔率≤26%,耐火度1 670 ℃~1 710 ℃。

  4.12 程序控温仪控温要求:温度低于250 ℃时,升温速度约为8 ℃/min,且30 min 内升温到250 ℃ ,

  250 ℃以上,升温速度为3 ℃/min,在350 ℃~600 ℃期间,显示温度与应达温度的差值不超过5 ℃,其余

  温度范围内不应超过10 ℃。

  4

  MT/T 937—2025

  4.13 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

  a) 测定仪独立供电部分的电源接线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Ω;

  b) 测定仪独立供电部分的电源接线端与机壳间应能承受1500 V、50 Hz 交流电压,历时1 min 无飞

  弧和击穿。

  4.14 外观要求:结构合理,金属镀层及化学处理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应有露底、起皮、起泡、斑痕或有擦

  伤和划痕,具有较好的防腐、防锈性能。

  单位为毫米

  f

  图6 上部砖垛

  单位为毫米

  A A

  A

  A

  图7 下部砖垛

  5 检验方法

  5.1 煤杯及其附件、压力盘和探针尺寸测量:用量规和分度值0.02 mm、测量范围(0 mm~125 mm)的游

  标卡尺测量,杯内部光洁度可用手触摸检查,应符合4.4~4.6 的要求。

  5.2 硅碳棒电加热元件的尺寸与规格测量:硅碳棒电阻用万用表测量,直径和石英套管壁厚用游标卡尺

  测量,其余尺寸用常规量具测量,应符合4.7 的要求。

  5.3 活轴轴心到压力盘与杠杆联结的轴心的距离用常规量具测量,应符合4.8 的要求。

  5.4 煤样横截面上压强的检查按GB/T 479 附录B 所述方法进行,应符合4.9 的要求。

  5.5 记录转筒转速测定:用毫米方格纸作记录纸,安装在记录转筒上,调节记录笔尖使之接触到记录转

  5

  MT/T 937—2025

  筒上,固定其位置,启动转筒测量160 min 所绘出测量线段的长度并观察线段的平直程度,应符合4.10

  的要求。

  5.6 加热炉的砖垛和炉砖:砖垛直径用游标卡尺测量,其余尺寸用常规量具测量,炉砖物理化学性能检

  查产品合格证,或按GB/T 6900.4 测定Al2O3 含量,按GB/T 2997 测定显气孔率,按GB/T 7322 测定耐

  火度,应符合4.11 的要求。

  5.7 程序控温仪按表1 进行控温检查。

  表1 程序控温仪控温检查项目表

  时间/min

  应达到温度/℃

  允许显示温度差值/℃

  30

  250

  ±10

  60

  340

  ±5

  90

  430

  ±5

  120

  520

  ±5

  150

  610

  ±5

  190

  730

  ±10

  5.8 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按GB/T 15479 进行,应符合4.13 的要求。

  5.9 外观:采用目视检查,应符合4.14 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测定仪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 △”表示应检验。

  检验项目

  煤杯

  杯底和压力盘

  探针

  加热元件

  轴心距

  煤样横截面的压强

  记录装置

  炉砖

  温度控制

  绝缘电阻

  绝缘强度

  外观要求

  技术要求章条编号

  4.4

  4.5

  4.6

  4.7

  4.8

  4.9

  4.10

  4.11

  4.12

  4.13.1

  4.13.2

  4.14

  出厂检验

  △

  —

  △

  △

  △

  △

  △

  —

  △

  △

  △

  △

  型式检验

  △

  △

  △

  △

  △

  △

  △

  △

  △

  △

  △

  △

  6.2 出厂检验

  每台测定仪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表2 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

  方可出厂。

  6

  MT/T 937—2025

  6.3 型式检验

  6.3.1 产品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如结构、材料和工艺有较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2 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 批量生产时,每2 年进行1 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抽样规则: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按GB/T 2828.1 的规定抽样。批量不超过25 台时,抽样2 台;批量在26 台~

  90 台之间时,抽样3 台。

  6.3.3 判定规则:

  a) 当批量不超过25 台时:

  根据抽检的样品(第一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品数(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若不合

  格品数≥2,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样本不合格品数等于1,应再按6.3.2 随机抽取2 台作为

  第二样本,进行重复检查。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等于1,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b) 当批量在26 台~90 台时:

  根据抽检的样品(第一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品数(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若不合

  格品数≥3,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样本不合格品数大于0 且小于3,应再按6.3.2 随机抽取

  3 台作为第二样本,进行重复检查。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3,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

  合格。

  7 标识和包装

  7.1 标识

  7.1.1 应在产品适当、明显的位置上固定产品铭牌,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单位名称;

  b) 产品名称、商标和型号;

  c) 制造日期及编号;

  d) 产品主要参数。

  7.1.2 应在产品适当、明显的位置上标明接线端子名称、接地标志和热电偶型号。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3384 的规定。易碎品应有专用小包装,并用纸条、泡沫塑料等物填实。

  7.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产品维修服务卡;

  d) 装箱单。

  7.2.3 包装箱外表面的标志应清晰、整齐,并包括:

  a) 产品名称、商标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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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T/T 937—2025

  b) 制造单位名称和发货站名称;

  c) 收货单位名称和收(或到)站名称;

  d) 包装箱外形尺寸、毛重,装箱日期;

  e) “小心轻放”“向上”“怕湿”等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8 运输和贮存

  8.1 运输

  包装好的产品在能够避免雨、雪直接影响的条件下,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

  放,不准许倒置,严禁摔压,防止人为损坏。

  8.2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周围无酸性或碱性等有害气体的库房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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