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7298-2024 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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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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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5-010 CCS E 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7298—2024
代替SY/T 7298—2016,SY/T 6629—2005
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onshore oil&natural gas drilling
2024-09-24发布 2 0 2 5 - 0 3 - 2 4 实 施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SY/ T 7298—2024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2
5 钻井设计 3
6 钻前准备 3
7 施工过程 4
7.1 钻井施工 4
7.2 测井、录井及试油试气 4
7.3 生态恢复 4
8 钻井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5
8.1 水基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及处置 5
8.2 油基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及处置 5
9 环境应急与处置 5
10 环境监测 6
附录A (规范性)浸出液污染控制项目限值及监测方法 7
参考文献 10
SY/T 729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6629—2005《陆上钻井作业环境保护推荐作法》、SY/T 7298—2016《陆上石油 天然气开采钻井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与SY/T 6629—2005 、SY/T 7298—2016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总体要求” 一章(见第4章);
b) 更改“钻井计划”为“钻井设计”(见第5章,SY/T 6629—2005的第4章);
c) 更改“井场和前期准备”为“钻前准备”(见第6章,SY/T 6629—2005的第5章);
d) 更改“钻井作业”为“施工过程”,并更改了详细的规定(见第7章, SY/T 6629—2005的第 6章);
e) 更改“完井、测试、注水泥和报废作业”为“测井、录井及试油试气”,并更改了详细的规定 (见7.2,SY/T 6629—2005的第7章);
f) 更改“井场恢复”为“生态恢复”(见7.3,SY/T 6629—2005的8.3);
g) 更改“污染控制要求”为“钻井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见第8章,SY/T 7298—2016的第 4 章 ) ;
h) 增加了“环境应急与处置”一章(见第9章);
i) 更改“监测要求”为“环境监测”,并更改了内容(见第10章,SY/T 7298—2016的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工业环境保护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 庆油田分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春燕、李增强、孙建成、郑廷震、孙恩呈、赵金刚、刘涛、袁新、梁林 佐、刘安琪、张恺、张琼、李媛、郭瑞卿、同霄。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SY/T 7298—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时并入了SY/T 6629—2005《陆上钻井作业环境保护推荐作法》的 内 容 。
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环境保护总体要求及钻井设计、钻前准备、钻井、测井、录 井、试油试气等施工过程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处置,环境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5101 烧结普通砖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5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HJ 761 固体废物 有机质的测定灼烧减量法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JC/T 422 非烧结垃圾尾矿砖
SY/T 7298—2024
NY/T 1121.16 土壤检测 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SY/T 5466 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
SY/T 6646 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钻井废物 drilling waste
从开钻至完井过程中排出井筒及来自钻井液系统的废弃钻井液和岩屑,以及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 水和无法回收利用的残液的统称。
3.2
水基钻井固体废物 water-based drilling waste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过程中使用以水作为连续相的钻井液进行钻井作业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和 岩屑。
3.3
油基钻井固体废物 oily drilling waste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过程中使用以矿物油作为连续相的钻井液进行钻井作业产生的废弃钻井液 和岩屑。
3.4
I 类一般钻井固体废物 class I general drilling waste
按照HJ 557规定的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规定的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pH 值在6~9内的水基钻 井固体废物。
3.5
Ⅱ类一般钻井固体废物 class ll general drilling waste
按照HJ 557规定的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的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或pH 值在6~9外的水基 钻井固体废物。
3.6
随钻处理 treatment during drilling
钻井废物环保处理装置与钻井固控设备相连接,在钻井过程中直接收集钻井废物并且就地处理的 方式。
3.7
剩余固相 residual solid
钻井废物经处理、利用和处置后产生的固相物。
注:包括水基钻井固体废物随钻处理或集中处理后产生的固相物,以及油基钻井废物处理、利用和处置后产生的 固相物。
4 总体要求
4.1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决定中提出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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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措施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将钻井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纳入钻井设计、施工 方案和施工合同。
4.2 应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钻井污染物的 产生,降低钻井施工的危害。
4.3 施工单位应制订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分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染物种类、 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处置场所应配置视频监控,运输车辆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实 现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4.4 建设单位应对钻井施工过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开展监督检查。
5 钻井设计
5.1 钻井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应包括环境敏感目标分析、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污染防治措施、预 期处理效果、污染物去向、环保设施要求等内容。
5.2 应采取有利于保护地下水等环境敏感因素的措施,表层套管下深应在浅水层以下,表层固井水 泥返高应分隔浅水层或至地面;油层套管水泥返高应返至地面。
5.3 宜优先选用高效钻井设备及低毒无害材料,钻机动力源宜优先选用网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不应选用高耗能高污染的设备及国家、行业明令淘汰的油田化学品。选用柴油机、发电机等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废气排放限值应符合GB 20891的规定。
5.4 井场选址宜尽量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点。无法避开时,井场位置与 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5.5 应优先选用同台井、井工厂模式,采用水平井、多分支井等定向钻井方式,减少用地。
5.6 应采用先进节水工艺,优先采用回用水,控制和减少工业新鲜用水量。
6 钻前准备
6.1 钻前工程及主要设备的井场布置应符合SY/T 5466的规定。
6.2 钻井作业现场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要求进行施工设计,配套具备收集、贮存等功能的 储污系统,贮存罐(池)及放喷池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钻井井场应配备贮存罐(池),用于存储井场产生的废水、钻井废物。具备配备随钻处理设 备条件的井场,可由接收罐、滤液罐等作为贮存罐(池)。
——大型压裂、试油试气等作业现场应配备贮存罐(池),贮存压裂液配制用水、返排液及井场 产生的废水。
——井场应设置放喷池,放喷池的位置应避开居民饮用水源、农灌水源、河道、居民区等环境敏 感目标。
——贮存池及贮存罐摆放区域应做防渗处理并实行分级管控。油基钻井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区、 放喷池等区域应按照GB 18597的要求作防渗处理。其他贮存池及贮存罐摆放区域应按照 GB 18599的要求作防渗处理。钻井现场应配备固体废物收集装置、危险废物暂存点、固体 废物贮存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桶等环保设备设施。
6.3 井场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区域,油罐、贮存罐、循环罐、重浆罐等罐区,泵房、钻井 液材料房、油品房、柴油机房、发电房等易产生污染的区域,宜安装雨棚及排水管,地面应参照 GB 18599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四周设置围堰。
6.4 井场内应实施清污分流。年降雨量500mm 以上的地区应设置满足防渗要求的外排沟和内环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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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外排沟雨水进行监控,污染雨水通过围堰或集污坑收集后回收至贮存池(罐)。毗邻农田的井场 四周应设置边沟或围土堤。
6.5 设备搬迁前,所有设备应排空清理,对排空产生的物料进行统一收集,并对管线端头进行封堵。 对多余燃油、油漆、稀释剂等物料应密封保存或回收,运输过程中不应发生泄漏。
6.6 施工现场应采取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篷盖、场地洒水、渣土车密闭运输等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期和时段,宜采取避开敏感时期和时段施工,减少施工车辆、机具产生 的噪声、扬尘和振动给周边环境和居民带来影响。
6.7 井场道路和井场土方施工时,应将开挖的表土作为复耕回填土单独堆存。
7 施工过程
7.1 钻井施工
7.1.1 钻井过程应防止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油气井的表层套管的深度应大于饮用水井的井深。
7.1.2 钻井作业现场应配备钻井液回收装置,宜选用高效振动筛、除泥除砂器,合理搭配不同转速离 心机,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钻井液,宜采取同井回用、转井回用。
7.1.3 钻井施工使用水基钻井液时,宜对水基钻井固体废物收集后集中处置。采用随钻处理时配备板 框压滤机等固液分离设备,水基钻井固体废物脱液后含水率(质量分数)应不超过70%。
7.1.4 钻井施工使用油基钻井液时,宜配备负压振动筛、甩干机等油基钻井固体废物固液分离设备, 回收的液相净化处理后优先用作油基钻井液再利用。
7.1.5 钻井废水应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回用的应经处理达标后回注或通过外委方式进行合规处置。生 活污水不应直接排放,集中回收或处理达标后可用于配制钻井液等。
7.1.6 注水泥、配制加重钻井液等产生微粒性粉尘污染的作业,应采用密闭下料系统。气体钻井应采 取降尘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7.1.7 钻井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2523的规定,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避免敏感时段施工,采取 降噪、隔声等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7.2 测井、录井及试油试气
7.2.1 应按要求取得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应符 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7.2.2 录井洗砂样应使用废水,最后一次清洗可使用清水。清洗含油砂样时,宜使用矿物油或含表面 活性剂的清洗剂清洗,清洗后的矿物油及清洗剂宜回收循环使用,不能回收使用的应合规处置。
7.2.3 压裂返排液及洗井液应进入地面回收罐(池)回收处理或综合利用。压裂施工完成后,应用清 水顶替管线内残留液体并回收合规处置。
7.2.4 试油试气产生的替浆应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按照钻井废物进行处置。
7.2.5 试油试气作业时,采出液应进入地面测试流程,经分离器分离后,液体进地面回收罐,气体进 管网或点火燃烧。
7.3 生态恢复
7.3.1 施工结束后,临时征地应进行覆土、复耕、复貌,生态恢复应在临时征地使用时间到期之前完成。
7.3.2 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时,宜优先选用表土覆土并选用本地物种。
7.3.3 套管和固井水泥环损坏无法修复及隔离性失效的注水井应立即封井、弃置。封井、弃置执行 SY/T 6646。
8 钻井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8.1 水基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及处置
8.1.1 水基钻井固体废物与油基钻井固体废物不应混合处理。
8.1.2 应优先选择将一开表层井段和二开至油气层顶部井段(包括斜井段、水平段)产生的水基钻井 固体废物分开处理的方式。
8.1.3 水基钻井固体废物应先进行资源化利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8.1.4 一般钻井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的污染控制要求应按照GB 18599执行。
8.1.5 一般钻井固体废物应采用固化/稳定化等无害化工艺处理,固化/稳定化物浸出液中的污染控 制项目应符合表A.1 规定的限值。
8.1.6 钻井一开产生的I 类一般钻井固体废物剩余固相,可直接用于服务油气开采生产的铺垫井场和 井场道路,也可用于制备免烧砖。免烧砖质量应符合JC/T 422的规定,浸出液中污染控制项目应符 合表A.1 规定的限值。Ⅱ类一般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后达到I 类一般钻井固体废物要求的剩余固相的利 用参照I 类一般钻井固体废物剩余固相执行。
8.1.7 钻井一开之后至钻开油气层之前产生的水基钻井固体废物剩余固相,用于铺垫井场和井场道路 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 — 按照HJ 557规定的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污染控制项目应符合表A.1 规定的限值;
— — 按照HJ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的有机质含量应小于2%;
— — 按照NY/T 1121.16规定的方法测定的水溶性盐总量应小于2%;
——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HJ 25.3规定的方法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应达到可以接 受的水平。
8.1.8 钻开油气层井段、造斜井段、水平井段及非正常工况情况下产生的水基钻井废物剩余固相宜 用于生产烧结砖、陶粒等建材。烧结砖质量应符合GB/T 5101的规定。窑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29620的规定。
8.1.9 钻井固体废物剩余固相的应用场地应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未经许可不应农用。
8.1.10 水基钻井固体废物固液分离后,可作为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原料。协同处置过程的技术要求应 符合GB 30760的规定,污染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0485的规定。
8.2 油基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及处置
8.2.1 油基钻井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符合GB 18597和 HJ 2025的规定。钻井固体废物在 实施最终处置前的贮存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8.2.2 油基钻井固体废物应先进行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宜优先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
8.2.3 油基钻井固体废物可采用热裂解、热脱附、化学热洗、溶剂萃取或焚烧等技术进行处理。处理 后的剩余固相按照GB 5085.7规定的方法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无法资 源化利用的剩余固相应进行安全处置。剩余固相采用填埋处置的,应符合GB 18598的规定。
8.2.4 钻井固体废物的处理、利用和处置技术有专用技术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专用技术污染控制标 准;无专用技术污染控制标准的,污染物的排放执行相应国家和地方标准。
9 环境应急与处置
9.1 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现 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相关要求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9.2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配备防治环境污染的应急物资。
9.3 发生井喷、溢油、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扩散、辐射事故等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9.4 处理完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开展污染物的清理和现场恢复工作,按要求开展后续监测和环境损 害评估。
10 环境监测
10.1 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本文件的要求,对钻井施工过程污染物 排放进行环境监测。
10.2 钻井施工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污染物的监测执行GB 20891;
b) 回注的钻井废水水质监测执行相应回注水标准,外排的钻井废水水质监测执行GB 8978;
c) 噪声的监测执行GB 12523。
10.3 水基钻井固体废物的处理、利用、处置过程污染物及利用产物的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基钻井固体废物的采集、制样与保存应按照HJ/T 20的要求进行;
b) 贮存、回填利用及用于铺垫井场和井场道路的水基钻井固体废物剩余固相的有机质含量的监 测执行HJ 761,水溶性盐总量的监测执行NY/T 1121.16, 按 照HJ 557的要求制备浸出液, 浸出液中污染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采用表A.2 规定的方法;
c) 利用水基钻井固体废物剩余固相制备的免烧砖应按照HJ/T 299规定的方法制备浸出液,浸出 液中污染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采用表A.2 规定的方法。
10.4 油基钻井固体废物的处理、利用、处置过程污染物及利用产物的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油基钻井固体废物样品的采集、制样与保存应按照HJ 298 、HJ/T 20的要求进行;
b) 贮存设施、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执行GB 16297 、GB/T 16157 、HJ/T 397;
c) 焚烧处置设施污染物的监测执行GB 18484。
10.5 钻井固体废物剩余固相用于铺垫井场和井场道路,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背景值监测和跟踪监 测,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T 166和 HJ 164 的要求。
附 录 A
(规范性)
浸出液污染控制项目限值及监测方法
浸出液污染控制项目限值见表A.1。浸出液污染控制项目监测方法见表A.2。 表A.1浸出液污染控制项目限值
控制项目 单位 限值
pH值 一 6~9
色度 稀释倍数 50
石油类 mg/L 5
化学需氧量 mg/L 100
汞 mg/L 0.05
砷 mg/L 0.5
硒 mg/L 0.1
六价铬 mg/L 0.5
钡 mg/L 10
镉 0.1
铬 1.5
铅 1.0
镍 1.0
铜 0.5
银 0.5
锌 mg/L 2.0
表A.2浸出液污染控制项目监测方法
控制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pH值 固体废物 腐蚀性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5555.12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HJ 1182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汞 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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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 (续)
控制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砷 固体废物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3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02
硒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02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6
六价铬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4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7
钡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6
固体废物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67
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1
镉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6
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1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86
固体废物 铅和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87
铬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8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49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0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6
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1
铅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6
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1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86
固体废物 铅和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87
镍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0
固体废物 镍和铜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1
固体废物 铍、镍、铜和钼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2
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1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6
铜 固体废物 镍和铜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1
固体废物 铍、镍、铜和钼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2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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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 (续)
控制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铜 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1
银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6
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1
锌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66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86
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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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2014〕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