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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460-2025 中国森林认证机构和人员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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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林业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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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65.020. 40CCSB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460—2025

  中国森林认证机构和人员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on forest certification bodies andauditors inChina

  2025-12-26发布 2026-04-01 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LY/T 3460—202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认证机构要求 2

  5认证机构人员要求 6

  附录A(规范性) 森林认证组别分类表 9

  附录B(规范性)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 10

  参考文献 12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森林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上海申西认证有限公司、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调查规划院、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干部学院、江苏致远森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劼、付博、张文均、尹合兴、洪奕丰、吕爱华、赵健、张嘉伟、丁晓纲、李晟、王红春、龙晓波、澹台林琳、范正辉、孙守意。

  中国森林认证机构和人员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实施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需遵循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拟开展森林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GB/T27021. 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 1部分:要求

  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GB/T28951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28952 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

  GB/T39358 中国森林认证非木质林产品经营

  GB/T 41546 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

  GB/T 43647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碳汇

  LY/T 2239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生态环境服务

  LY/T 2279 中国森林认证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

  LY/T2602 中国森林认证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

  LY/T3116 中国森林认证碳中和产品

  LY/T3245 中国森林认证 自然保护地 森林康养

  LY/T3246 中国森林认证 自然保护地 生态旅游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body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的机构。

  3.2

  森林认证人员 forestcertificationauditor

  认证机构内部所有依职责从事森林认证事务的人员。

  注:包括审核员及其他与森林认证事务相关的岗位人员。

  3.3

  审核员auditor

  经证实具有实施审核的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人员。

  LY/T3460—2025

  3.4

  教育经历educationexperience

  国家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及组织部门承认的教育学习经历。

  3.5

  同行专家评审peerreview

  由同一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审核报告进行评价的活动。

  4 认证机构要求

  4.1 管理通用要求

  4.1.1认证机构的资质应符合我国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1. 2 认证机构应依据《森林认证规则》的要求开展认证活动。

  4.1. 3 开展森林经营组别及野生动物饲养组别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GB/T27021. 1 的要求。

  注:森林认证组别分类表见附录A。

  4.1. 4 开展产销监管链组别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GB/T27065 的要求。

  4.1. 5 认证机构应根据GB/T27021. 1或GB/T27065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4.1. 6 认证机构应关注认证标准的更新情况,在新版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制定转换方案,对相关程序文件进行及时更新和内部培训,并对受审核方做出相应安排。

  4. 2 认证过程通用要求

  4. 2.1 认证机构应在开展现场审核之前对组织的体系文件进行审核以判定其是否符合审核准则的相关要求。

  4. 2. 2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组具备应用林业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力。

  4. 2. 3 认证机构应确保同一名审核员不对同一个组织进行连续超过 3次的审核(包括初审、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4. 2. 4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来决定具体的审核时间,确保审核组有充分时间完成现场审核所要求的全部活动,现场审核时间不宜低于 1人/日。认证机构应记录其决定采纳的审核时间以及采纳的理由。确定各认证组别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组织的规模;

  ——组织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

  ——组织外部的社会和环境因素;

  ——走访的现场数量;

  ——评价的资料和文件数量;

  ——访谈的利益相关方数量;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外包活动等。

  4. 2. 5 在初次授予认证证书前,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在限定的时间内对严重不符合和一般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在 6个月内完成验证。在完成验证前不得颁发认证证书。

  4. 2. 6 认证机构每年应对获证组织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且应保留进行不预先通知实施监督审核的权利。两次监督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 12个月。可考虑以下因素增加现场监督审核的频次:

  a)经营规模(如经营面积、产量、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等)

  b) 经营活动的变化;

  c)管理体系的复杂性;

  d) 受经营活动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程度;

  e) 相关人员的经验与追溯记录;

  f)(适用时)不符合项的数量与性质;

  g) 对组织的投诉数量与性质。

  4. 2. 7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对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并在 3个月内完成验证;对于发现的一般不符合项,如果组织对其采取纠正措施计划,认证机构应在 3个月内确认其纠正措施计划的合理性,并最晚于下次审核时验证其实施的有效性。

  4. 2. 8 认证机构应向已满足认证要求的组织提供正式的认证文件(如中国森林认证证书)。 认证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证书编号;

  b) 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如涉及多场所应包括每个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c)认证范围;

  d) 认证依据及其版本号;

  e)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f)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适用时包括认可编号);

  g)中国森林认证标识;

  h) 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证书信息检索方式。

  4. 2. 9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 5年。

  4. 2.10 认证机构应保留颁证记录,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认证证书编号;

  b) 获证组织的名称与地址;

  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清单;

  d) 认证依据(包括版本号和日期);

  e)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4. 2.11再认证应包括全部适用的认证要求,并应遵循与初次审核相同的程序。再认证可不进行预审。

  4. 3 森林经营组别认证的特定要求

  4.3.1申请受理

  4. 3.1.1 可受理的认证类型见附录A。

  4. 3.1. 2 认证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概况;

  ——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经营方案或规划(如森林经营方案或非木质林产品规划);

  ——管理体系文件。

  4.3.2审核

  4.3.2.1预审

  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

  ——确认评价范围;

  ——明确认证要求;

  ——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始评价;

  ——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

  ——初步确定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

  4.3.2.2主审

  主审内容应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以及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主审内容包括:

  ——对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进行现场验证;

  ——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便获取组织是否符合认证标准中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录B);

  ——对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4. 3.2.3监督审核

  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覆盖相应认证标准的全部要求和所有类型的经营活动。监督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任何变化;

  b)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情况;

  c) 上次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及其有效性;

  d) 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e)标识使用情况。

  4. 3.2.4审核报告

  4. 3. 2. 4.1 审核完成后应形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和地址、组织概况、自然、社会和经营概况等;

  b)认证依据;

  c)认证范围:场所范围、主要森林类型、认证面积等信息;

  d)审核过程概述;

  e)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f)组织管理体系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g) 审核结论。

  4. 3. 2. 4. 2 初次认证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应由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4. 4产销监管链组别认证的特定要求

  4. 4.1申请受理

  4. 4.1.1 可受理的认证类型见附录A。

  4. 4.1. 2 认证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概况;

  ——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相关许可文件(适用时)等;

  ——程序性文件、产品组信息(或森林碳汇核查报告、碳足迹报告);

  ——管理体系文件。

  4. 4.2初次审核

  产销监管链初次审核应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以及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产销监管链组别初次审核可不进行预审及利益方访谈。

  4. 4.3监督审核

  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覆盖相应认证标准的全部内容和所有类型的经营活动。监督审核的内容应包括:

  a)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任何变化;

  b)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情况;

  c) 上次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及其有效性;

  d) 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e) 产销监管链过程中的所有变化。

  4. 4.4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和地址、组织概况、场所数量及外包情况等;

  b) 认证范围:包括应用的产销监管链方式、场所范围、产品组及产品信息;

  c)认证依据;

  d) 认证产品销售和标签使用;

  e) 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或碳中和产品管理体系;

  f)审核过程概述;

  g) 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h) 组织管理体系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i)审核结论。

  4. 5 野生动物饲养组别认证的特定要求

  4. 5.1申请受理

  4. 5.1.1 可受理的认证类型见附录A。

  4. 5.1. 2 认证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概况;

  ——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饲养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许可文件;

  ——管理体系文件。

  4.5.2预审

  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

  ——确认评价范围;

  ——明确认证要求;

  ——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始评价;

  ——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

  ——初步确定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

  4.5.3主审

  主审内容应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以及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

  4. 5.4监督审核

  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覆盖相应认证标准的全部内容和所有类型的经营活动。监督审核的内容应包括:

  a)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任何变化;

  b)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情况;

  c) 上次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情况;

  d) 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 5.5审核报告

  4. 5. 5.1 审核完成后应形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和地址、组织概况、野生动物饲养的目的、方法等;

  b)认证依据;

  c)认证范围:场所范围、养殖目的、类型、主要野生动物种类及其制品、数量、来源等信息;

  d)审核过程概述;

  e)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f)组织管理体系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g) 审核结论。

  4. 5. 5. 2 初次认证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应由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5认证机构人员要求

  5.1管理要求

  5.1.1认证机构应聘用或有途径获得足够数量的人员,以支持其与认证方案、适用的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运行。

  注:上述人员包括为机构工作的正式人员,也包括其他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受认证机构管理体系和程序约束的人员。

  5.1. 2认证人员应有能力履行其职责。

  5.1. 3 除非法律或认证方案有要求,认证人员对认证活动过程中获得的或产生的所有信息都应保密。

  5.1. 4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过程中相关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管理。应确保所有实施关键活动的人员(包括合同评审、认证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或复核、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等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5.1. 5 认证机构应确定能力评价准则(包括与其职责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历等最低要求),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

  5.1. 6认证机构应对审核员的表现采用包括评价审核报告、客户反馈的信息以及见证审核等方式进行年度监督,根据审核员的表现评价其能力以识别培训需求。

  5.1. 7 审核员初始能力的确认需经认证机构有能力的审核员进行现场见证。为保持资格,认证机构应

  确保审核员每年至少实施 1次现场审核。

  5. 2审核员要求

  5. 2.1教育经历

  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至少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课程包含林业相关专业。林业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可在工作后其它进修中获得或用林业相关部门的工作经历代替,森林认证机构需证明该经历等同于要求的教育经历。

  注1:林业相关专业包括林学、林木遗传育种、森林经营、森林培育、森林保护、生态学、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园林规划与设计、水土保持、林业经济管理、森林工程、林业机械、木材科学与技术、林产化工等。

  注2:林业相关部门包括林业管理、林业科研、林业教育/学会/协会、林业标准化、林业规划设计/咨询服务、林产品制造/加工/储存/运输等部门。

  5. 2.2工作经历

  5. 2. 2.1 对初次获得资格的审核员,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在林业和相关领域至少有2年全职工作经历。

  5. 2. 2. 2 实习审核员在具备资格审核员的指导下实施了四次符合要求的审核,则其总工作经历年限可减少一年。

  5.2.3培训

  5. 2. 3.1 认证机构应向包括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他认证人员提供特定的培训,以确保其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特别是应:

  a)确保审核员完成了基于 GB/T19011 的审核知识培训及相应认证标准(含标准换版)、法律法规的培训。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 16学时;

  b) 根据人员的表现确定培训需求;

  c) 针对森林认证不同组别认证人员实施相应的持续培训。

  5. 2. 3. 2 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已完成基于 ISO19011 的审核技术及相应认证标准(含标准换版)、法律法规的培训。后续每年培训不少于 16学时。

  5. 2. 4资格和能力要求

  5. 2. 4.1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有能力在以下领域应用知识和技能:

  a)能将审核原则、程序和技术(见 ISO19011)应用于相应领域的审核,并确保审核的一致性和系统性;

  b) 能够理解组织的运营环境,包括组织规模、结构、功能和关系,业务流程和相关术语及文化和社会风俗习惯等;

  c) 熟悉适用的审核依据以及与林业原材料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有争议的原材料来源,能够理解客户组织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能评估客户组织的程序以避免有争议的原材料来源(CoC适用)。

  5. 3 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要求

  认证机构应确保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a) 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要求同审核员。

  b) 认证机构应确保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的人员有至少 3年工作经历,其中 1年与合格评定相关的

  全职工作经历。

  c) 认证机构在授予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资格前应确保其在最近 3年内至少观察过 1次现场审核。

  d) 为确保能力保持,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每个自然年应至少观察 1次现场审核。注1:如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由一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符合上述要求。

  注2: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的人员能是同一人。

  附录A

  (规范性)

  森林认证组别分类表

  森林认证组别分类表见表A. 1。

  表A.1

  认证组别名称 业务范围名称 业务范围代码 认证依据

  森林经营 森林经营 FM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木质林产品经营 NTFP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中国森林认证非木质林产品经营 竹林经营 BM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中国森林认证竹林经营 森林生态环境服务 FS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 森林碳汇 FC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碳汇

  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

  EP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中国森林认证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

  森林康养

  FHP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中国森林认证自然保护地

  森林康养

  生态旅游

  ET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中国森林认证自然保护地

  生态旅游 产销监管链 产销监管链 CoC 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 碳中和产品 CNP 中国森林认证碳中和产品 野生动物饲养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 WL 中国森林认证野生动物饲养管理

  附录B

  (规范性)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

  B.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实施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产销监管链组别认证可不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B. 2 基本要求

  B. 2.1 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便提供组织是否符合认证标准中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

  B. 2. 2认证机构应将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征求意见的内容和要求形成文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a)在主审之前,识别和确定利益相关方;

  b) 利益相关方的范围与被审核组织的规模和范围相适应。

  B. 2. 3 利益相关方可包含以下方面:

  a) 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b)相关执法机构;

  c) 受被审核组织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的员工及当地代表;

  d) 相关的社会或环境团体代表;

  e)林业行业组织或协会;

  f)与被审核组织有合作协议的分包方。

  B. 3 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的程序要求

  B. 3.1 至少在实施主审的 10个工作日前,认证机构应通知利益相关方以下信息:

  a)审核日期;

  b) 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c)获得审核所使用文件的渠道;

  d) 利益相关方联系认证机构的渠道;

  e) 需要时,允许利益相关方在审核期间与审核组进行面谈;

  f)认证机构解决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的程序;

  g)认证机构有责任对其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保密。

  B. 3. 2 有要求时,与利益相关方的征询应秘密地进行。征询方式可以是个人或小组会议、电话、电子邮件或调查问卷等。认证机构应确保利益相关方有充足的机会表达意见。

  B. 3. 3 认证机构应对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信息和观点进行客观且有针对性地评价。在作出认证决定时应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B. 3. 4 对提出负面意见的利益方,认证机构应在完成认证审核的 6个月之内使利益相关方获得关于是否签发了认证的信息;如果认证已签发,认证机构应告知被征询过的利益相关方对他们所提出信息的处理结果。如果利益相关方对认证决定仍然有意见,可以根据认证机构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解决。

  B. 3. 5 在监督审核期间,认证机构应就相关问题向相关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B.4记录

  认证机构应保留以下记录:

  a)征询对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b) 收到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记录;

  c) 认证机构对收到信息的处理记录。

  参考文献

  [1]森林认证规则

  [2] PEFC2003:2020产销监管链认证机构要求

  [3] CNAS-SC23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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