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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365-2024 竹制家具用竹质板方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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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林业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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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79.040

  CCS B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365—2024

  竹制家具用竹质板方材

  Panelandsquaresforbamboofurniture

  2024-02-07发布2024-06-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磐安县绿海工艺厂有限公司、浙江九川竹木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味老大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欣远竹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国森机械有限公司、国际竹藤中

  心、杭州沛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浙江

  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国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山祖工贸有限公司、丽水市竹产

  业协会、安吉县竹产业协会、龙游县竹产业协会、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庆元县屏都新区商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乐群、金国庆、周一帆、刘方成、龚星星、王永根、刘贤淼、吴国强、穆国君、

  吴侨立、周勇、廖复新、赵莹、张健、何华雯、谈立山、吴蓉、洪游游、杨飞、吴聪莲、刘震涛、滑亚婷、杨伟明、

  孙思佳、和晴晴、安勤玉、王盟盟。

  Ⅰ

  LY/T3365—2024

  竹制家具用竹质板方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竹制家具用竹质板方材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

  存等,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竹条、竹束为制造单元,经干燥、施胶、压制等工艺制成的板方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17657—2022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9367—2022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GB/T36394—2018 竹产品术语

  LY/T3193—2020 竹制工程材料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36394—2018、LY/T3193—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竹制家具 bamboofurniture

  竹家具

  以竹材和(或)竹材人造板为主要材料制成的家具。

  [来源:LY/T3193—2020,3.3.10]

  3.2

  竹质平拼层板 bamboopanelmadefromstrips

  以竹条为单元窄边胶拼成的单层板。

  3.3

  竹质平拼板材 plybamboomadefromstrips

  竹质平拼胶合板

  以竹质平拼层板按胶合板组坯原理胶压而成的多层板材。

  3.4

  竹质侧拼板材 bamboopanelmadefromstripssidepressed

  以竹条为单元经侧向胶压而成的板材。

  3.5

  竹质组合型板材 combinedbamboopanel

  以竹质平拼板为表层,竹质侧拼板为芯层,经胶压而成的板材。

  1

  LY/T3365—2024

  3.6

  竹质方材 bamboosquaretimber

  以竹质侧拼板、竹质平拼层板组坯压制而成的方材。

  3.7

  竹质成型板材 bamboomouldedpanel

  竹质平拼层板经涂胶、组坯、模压而成的非平面型板材。

  4 分类

  4.1 按板材结构形式分为:

  a) 竹质平拼板材;

  b) 竹质侧拼板材;

  c) 竹质组合型板材;

  d) 竹质方材;

  e) 竹质成型板材。

  4.2 按板面颜色分为:

  a) 本色竹质板方材;

  b) 漂白竹质板方材;

  c) 炭化竹质板方材;

  d) 染色竹质板方材;

  e) 混色竹质板方材。

  5 要求

  5.1 尺寸与偏差

  5.1.1 板材的尺寸偏差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尺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规格或类型偏差

  厚度

  <10

  10~30

  >30

  ±0.5

  ±0.8

  ±1.2

  长度、宽度

  <800

  800~1500

  >1500

  ±2.0

  ±3.0

  ±4.0

  5.1.2 方材的尺寸偏差

  应符合表2的要求。

  2

  LY/T3365—2024

  表2 尺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规格或类型偏差

  横截面边长

  <30

  30~60

  >60

  ±0.5

  ±1.0

  ±1.5

  长度

  <600

  600~1200

  >1200

  ±1.0

  ±2.0

  ±3.0

  5.1.3 形位偏差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形位偏差

  单位为毫米每米

  项目偏差

  垂直度≤1.0

  边缘直度≤1.0

  板面平整度≤1.5

  注:方材不测板面平整度。

  5.2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要求

  虫孔、虫眼不准许

  霉变不准许

  腐朽不准许

  裂纹不准许

  色差目视不明显

  贯通裂缝不准许

  缺棱不准许

  胶拼离缝不准许

  胶线目视不明显

  竹刺不准许

  端裂不准许

  划痕、压痕、污染不准许

  鼓泡、分层、脱胶不准许

  3

  LY/T3365—2024

  5.3 物理力学性能

  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单位指标值

  含水率% 6~12

  吸水厚度膨胀率% ≤5.0

  浸渍剥离性能mm 试件胶层上的每一边剥离长度累计≤25

  内胶合强度MPa ≥2.0

  静曲强度

  纵向MPa ≥80.0

  横向MPa ≥20.0

  弹性模量

  纵向MPa ≥8000

  横向MPa ≥1300

  注:重组竹不测浸渍剥离性能。

  5.4 甲醛释放量

  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甲醛释放量

  项目测试方法单位要求

  甲醛释放量

  干燥器法mg/L ≤1.5

  1m3 气候箱法mg/m3 ≤0.124

  注:通常采用干燥器法,经协商采用气候箱法。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测量

  6.1.1 量具与平台

  6.1.1.1 钢卷尺,分度值1mm。

  6.1.1.2 千分尺,分度值0.01mm。

  6.1.1.3 金属线。

  6.1.1.4 钢板尺,分度值0.5mm。

  6.1.1.5 钢角尺,分度值0.05mm。

  6.1.1.6 游标卡尺,分度值0.1mm。

  6.1.1.7 检验台,平面度0.5mm/m。

  4

  LY/T3365—2024

  6.1.2 测量方法

  6.1.2.1 长度、宽度

  按GB/T19367—2022中4.2的方法测量,精确至1mm。

  6.1.2.2 厚度

  按GB/T19367—2022中4.3的方法测量,精确至0.1mm。

  6.1.2.3 形位偏差

  6.1.2.3.1 边缘直度

  按GB/T19367—2022中4.5的方法测量,精确至0.5mm。

  6.1.2.3.2 垂直度

  按GB/T19367—2022中4.4.1的方法测量,精确至0.5mm。

  6.1.2.3.3 板面平整度

  按GB/T19367—2022中4.6的方法测量,精确至0.5mm。

  6.2 外观质量

  6.2.1 检验条件

  6.2.1.1 检验台,按6.1.1.7要求。

  6.2.1.2 照明光源的照度为800lx~1000lx。

  6.2.1.3 目视距离为400mm~600mm。

  6.2.2 质量判定

  通过目测或测量逐张检验,根据表4规定判定其是否合格。

  6.3 物理力学性能

  6.3.1 试样的制取

  6.3.1.1 试样在抽取样品的指定位置制取,见图1。

  5

  LY/T3365—2024

  单位为毫米

  图1 试样制取位置与尺寸示意图

  6.3.1.2 尺寸较小的样品的试样的制取,按6.3.2执行。

  6.3.2 试件的制取

  试件在试样上裁切,裁切尺寸与数量按表7的要求,具体位置与尺寸见图2。

  单位为毫米

  图2 试件制位置与尺寸示意图

  6

  LY/T3365—2024

  6.3.3 试件制取的尺寸、数量

  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试件尺寸、数量

  项目规格/mm 数量/个编号备注

  含水率

  密度

  吸水厚度膨胀率

  内结合强度

  浸渍剥离性能

  长(50±1)×宽(50±1)

  长(75±1)×宽(75±1)

  66699

  ①

  ②

  在不同张样品中取样

  静曲强度

  弹性模量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长(20×板厚+50)×

  宽(50±1)

  6

  6

  6

  6

  ③

  在不同张样品中取样

  在不同张样品中取样

  方向与纵向垂直

  在不同张样品中取样

  在不同张样品中取样

  方向与纵向垂直

  6.3.4 测试方法

  6.3.4.1 含水率

  按GB/T17657—2022中4.3的方法检测,精确至0.1%。

  6.3.4.2 吸水厚度膨胀率

  按GB/T17657—2022中的4.4的方法检测,精确至0.1%。

  6.3.4.3 浸渍剥离

  按GB/T17657—2022中4.19Ⅱ类的方法检测,精确至0.1%。

  6.3.4.4 内胶合强度

  按GB/T17657—2022中4.11的方法检测,精确至0.01MPa。

  6.3.4.5 静曲强度

  按GB/T17657—2022中4.7的方法检测,精确至0.1MPa。

  6.3.4.6 弹性模量

  按GB/T17657—2022中4.7的方法检测,精确至10MPa。

  6.4 甲醛释放量

  6.4.1 干燥器法

  试件尺寸:长(150±1)mm×宽(50±1)mm,数量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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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365—2024

  按GB/T17657—2022中4.61的方法测试,精确至0.01mg/L。

  6.4.2 1m3 气候箱法

  试件尺寸:(500±5)mm×(500±5)mm,数量2个,达到总表面积为1m2。

  按GB/T17657—2022中4.60的方法测试,精确至0.01mg/m3。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包括: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检验;

  c) 理化性能指标中的含水率、浸渍剥离性能、内胶合强度、甲醛释放量。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全年正常生产时的周期性检验,一般不少于

  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鉴定时;

  b) 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种类发生较大变化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7.2 检验

  7.2.1 规格尺寸

  7.2.1.1 抽样方案

  采用GB/T2828.1—2012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S-4,接收质量限(AQL)为6.5,见

  表8。

  表8 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样本数接收数Ac 拒收数Re

  51~90 5 1 2

  91~150 8 1 2

  151~280 13 2 3

  281~500 13 2 3

  501~1200 20 3 4

  1201~3200 32 5 6

  3201~10000 32 5 6

  8

  LY/T3365—2024

  7.2.1.2 判定

  规格尺寸按表8抽样后,按6.1的方法检验,单张板按5.1判定是否合格,成批板按表8判定。

  7.2.2 外观质量

  7.2.2.1 抽样方案

  采用GB/T2828.1—2012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为4.0,见表9。

  表9 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样本数接收数Ac 拒收数Re

  51~90 13 1 2

  91~150 20 2 3

  151~280 32 3 4

  281~500 50 5 6

  501~1200 80 7 8

  1201~3200 125 10 11

  3201~10000 200 14 15

  7.2.2.2 判定

  外观质量按表9抽样后,按6.2的方法检验,单张板按5.2判定是否合格,成批板按表9判定。

  7.2.3 物理力学性能

  7.2.3.1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见表10。

  表10 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数量初检样本大小复检样本大小

  ≤1000 3 6

  1001~2000 4 8

  ≥2001 5 10

  7.2.3.2 判定

  物理力学性能按表10抽样后按6.3检验,按5.3指标要求,结合以下规定判定。

  a) 吸水厚度膨胀率、浸渍剥离性能、内胶合强度、甲醛释放量是必测指标,以一次性检测结果作为

  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其中:浸渍剥离检验的合格试件数≥4个时,判该指标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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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3365—2024

  b) 其他任何一项指标检测不合格加倍复检,复检合格,判该指标合格,否则判该指标不合格。

  7.2.4 甲醛释放量

  甲醛释放量按批次抽取。干燥器法抽取试样2张,以满足6.4.1的检验要求为准;1m3 气候箱法抽

  取试样2张,以满足6.4.2的检验要求为准。

  甲醛释放限量按5.4的要求判定是否合格。

  7.3 综合判定

  经规格尺寸、外观质量、物理力学性能、甲醛释放量检验均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判不

  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产品的标志应包括产品的名称、执行标准编号、类别、甲醛释放量级别、检验员代号、制造厂名称、地

  址、电话、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品种、类别、规格分别包装。包装应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受潮、划伤和污染。对有特

  别包装要求的产品,按供需协议执行。

  8.3 运输与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应平整码放,防止污损、受潮、雨淋和暴晒,以及机械损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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