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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5767-2025 进境动物境外预检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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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检验检疫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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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767—2025

  进境动物境外预检工作规程

  Procedure of pre-quarantine for import animal in original area

  2025-07-25 发布202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

  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

  国呼和浩特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

  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季新成、王建昌、左天荣、王永刚、李海峰、张怀宇、王陆宝、俞挺、高

  博、方海萍。

  1

  进境动物境外预检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输华动物境外预检的工作要求和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对输华动物出口前实施的实地预检或远程预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2028 出入境动物检疫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境外预检 abroad pre-quarantine

  简称预检,是根据双边议定书、备忘录等动物检疫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要求, 结合进境动物

  检疫工作需要, 由海关总署派出海关工作人员配合出口国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境

  外主管部门)落实协议规定,实施出口前动物检疫的工作过程。

  3.2

  实地预检 on site pre-quarantine

  经海关总署指派,海关工作人员赴动物产地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预检工作的过程。

  3.3

  远程预检 distant pre-quarantine

  经海关总署指派,海关工作人员通过音、视频等线上方式与境外主管部门以及出口企业进行沟

  通、交流,对文字、数据、图片、音视频、文档材料和工作日志及现场实际状况进行观察、核实、确

  认、释疑,实施预检工作的过程。

  3.4

  预检专家组 pre-quarantine workgroups

  海关总署根据工作的需要,选派海关工作人员为实施预检任务而组建的工作组。

  4 预检工作程序

  4.1 确定预检任务

  4.1.1 海关总署按照规定批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通过“智慧

  2

  海关业务系统进境动植物境外预检”功能模块(以下简称预检模块)发起预检任务,明确预检方式,

  组建预检专家组。

  4.1.2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或直属海关签发《预检任务通知单》(见附录A),下达预检任务。

  4.1.3 预检工作组在收到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签发的《预检任务通知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和企业的开检申请后开始预检工作。

  4.2 预检任务资料录入

  预检工作组通过预检模块及时录入《出口农场清单》《检测实验室资质证明》《隔离场资质证明》

  等材料。

  4.3 磋商检疫计划

  4.3.1 磋商前准备

  4.3.1.1 出口企业、境外主管部门准备并向预检专家组提交《出口企业/ 输出国官方需向中国海关总

  署进境动物预检专家组提交材料清单》(见附录B)中1~6 项材料,经预检专家组审核符合要求后,

  预检专家组与境外主管部门确定召开见面会时间和方式。

  4.3.1.2 预检专家组根据动物来源农场情况确定农场检疫名单。

  —— 抽查农场应兼顾不同规模,尤其应关注出口数量大、养殖规模大的农场,尽量涵盖不少于3

  个行政地区。

  —— 当农场总数不超过100 个时,抽查至少10% 的农场;当农场总数超过100 个时,抽查10 个农场。

  —— 澳大利亚反刍动物应关注蓝舌病区划图中接近缓冲区的农场;智利应确认出口的偶蹄动物全

  部来自于南纬34° 以南。

  4.3.2 召开见面会

  4.3.2.1 确认检疫要求。

  —— 确保预检专家组和境外主管部门对协议执行版本和要求理解的一致性,双方应就按照协议要

  求开展检疫工作达成一致。

  ——确认输出国家、地区和农场动物卫生状况符合动物检疫协议的规定。

  —— 确认动物许可进口情况,包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进口动物数量、启运口岸、

  进境日期、运输路线等。

  ——确认出口动物隔离场获得出口国家/ 地区官方认可,并了解认可条件。

  ——确认出口动物检测实验室获得境外主管部门认可。

  4.3.2.2 确定检疫计划。

  —— 内容应包括动物品种、农场分布、疫情状况、农场检疫时间、负责兽医信息、隔离场名称地

  址、隔离检疫开始时间、装运前临床检查时间、装运港口、船期或航班、装运安排以及动物

  卫生证书审核、签发等。

  ——实施远程预检的,还应确认远程预检方式、联络人、远程资料提供内容和时间节点。

  —— 明确在检疫计划实施过程中,若发生与确认的检疫要求较大的变化,境外主管部门须向预检

  专家组提出报告,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4.3.3 签字确认

  预检专家组、境外主管部门、出口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检疫计划,保证其严肃性。

  4.3.4 提交抽查名单

  预检专家组向出口企业提交需抽查农场名单。

  3

  4.4 农场检疫

  4.4.1 农场资质审核。审核出口农场资质证明,确认原农场符合协议的要求。对于澳大利亚出口的反

  刍动物,应在Google Map 上标记原农场地址,与官方蓝舌病区划图(https://namp.animalhealthaustralia.

  com.au/public.php?page=pub_home&program=2)进行比对,确认农场处于非疫区,并确认农场动物疫

  苗免疫符合议定书要求;对于智利出口的偶蹄动物,应确认全部来自于南纬34° 以南。

  4.4.2 农场检疫。对4.3.4 中确定抽查农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了解样品采集、皮试、免疫接种等

  工作,确认并记录临床检测试剂及疫苗名称、接种日期、接种方式、使用剂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

  和有效期等信息。

  4.4.3 核对农场检疫合格动物清单。

  4.4.4 核对农场检疫期限是否符合双边协议的要求。

  4.4.5 实验室检查。确认实验室资质证明;核对实验室检测报告与出口企业提供的实验室检测结果

  清单是否一致。必要时,确认制备的样品(全血或血清等)与试剂盒说明书标明范围是否一致,检测

  方法是否符合议定书要求,尤其应关注阳性结果和可疑结果的确认方法是否符合议定书要求。与实验

  室人员进行现场或音、视频沟通,了解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检测流程、检测试剂、检测设备、检测

  方法、检测记录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程序等情况。

  4.5 隔离检疫

  4.5.1 隔离检疫起始时间的确定

  4.5.1.1 确认隔离检疫起始时间是从最后一头动物进入隔离场后开始计算,隔离期限应与双边协议

  规定一致。

  4.5.1.2 对于隔离期间再次补充动物进入隔离场的,以最后一头补充动物进入隔离场的时间重新计

  算隔离期。

  4.5.1.3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4.5.2 进场检疫

  参与动物临床检查、标识检查和不合格动物淘汰等工作。最后一头动物进场后48 小时内,出口

  企业应向预检专家组提供进入隔离场动物清单。

  实施远程预检的,出口企业应在提供进入隔离场动物清单的同时,提供上述进场检疫相关的照

  片、视频、文档材料等相关资料。

  4.5.3 日常临床检查

  确认并部分参与境外官方或其认可兽医进行的临床检查。

  实施远程预检的,出口企业应每周一次提供实施日常临床检查的照片、视频、文档材料等相关

  资料;预检专家组也可根据需要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实时或在线的日常临床检查情况。

  4.5.4 采样

  确认境外官方或其认可兽医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进行采样,样品采集过程要求操作规范。

  实施远程预检的,出口企业应在采样前告知预检专家组,并在采样结束2 日内,提供采样的照片、

  视频、文档材料等相关资料;预检专家组也可根据需要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实时或在线的采样情况。

  4.5.5 免疫接种

  确认境外官方或其认可兽医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免疫接种,记录疫苗名称、接种日期、接种方式、

  使用剂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等。

  4

  实施远程预检的,出口企业应在免疫接种前告知预检专家组,并在免疫接种结束2 日内,提供免

  疫接种的照片、视频、文档材料等相关资料;预检专家组也可根据需要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实时或在线

  的免疫接种情况。

  4.5.6 驱虫和治疗

  确认是否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驱虫和治疗,记录驱虫药名称、驱虫日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剂量及用药方式等。

  实施远程预检的,出口企业应在驱虫和治疗前告知预检专家组,并在驱虫和治疗结束2 日内,提

  供驱虫和治疗的照片、视频、文档材料等相关资料;预检专家组也可根据需要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实时

  或在线的驱虫和治疗情况。

  4.5.7 实验室检查

  同4.4.5。

  4.6 合格动物确认

  核对隔离检疫动物样品实验室检测报告,识别阳性动物;核对隔离检疫合格动物清单。

  4.7 监装

  4.7.1 动物装运前临床检查和标识核对

  4.7.1.1 实地预检装运前24 小时内对隔离检疫动物进行临床检查;远程预检通过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方式,核查境外主管部门兽医装运前24 小时是否对隔离检疫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动物应无任何传染

  病、寄生虫病的迹象,健康且适合运输。

  4.7.1.2 核对动物标识,严禁装运临床检查不合格动物、实验室检测阳性动物及其他原因淘汰的

  动物。

  4.7.1.3 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装运动物清单与预检模块中装运清单是否一致。

  4.7.2 运输工具消毒审核

  通过境外主管部门兽医提供的材料,确认装载动物的箱、车、船和飞机的货舱及用具已有效清

  洗和消毒。

  4.7.3 核对证书

  确认境外主管部门兽医签发的检疫证书符合协议要求,并上传至预检模块。

  4.8 后续工作

  4.8.1 动物启运后,预检专家组应及时通知进境口岸海关和目的地海关启运信息。

  4.8.2 如有需要,预检专家组应配合进境口岸海关和目的地海关做好境外检疫情况解释工作及必要

  情况下的追溯调查工作。

  4.8.3 工作总结:

  —— 预检专家组应在预检任务完成后3 日内撰写工作总结,并上传至预检模块。

  —— 预检专家组工作结束时,应向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或所在地直属海关主管处室汇报并提交

  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至少包括遵守外事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预检工作完成情况、与下一

  预检专家组工作交接情况及资料收集情况等。

  4.8.4 工作交接。需要实施连续检疫的,预检专家组之间应进行有效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应至少包

  5

  括《预检工作交接单》(见附录C)、《预检工作进度表》(见附录D)和工作总结。

  5 请示、报告

  5.1 预检专家组在外工作期间应保持同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的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严禁预

  检专家组擅自对外做出违背动物检疫协议规定的决定和承诺。

  5.2 预检专家组在开展检疫工作遇到问题时,应按照协议的规定,与境外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协商

  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填写《预检工作请示/ 汇报单》(见附录E),及时向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或直

  属海关主管部门请示。遇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请示、报告:

  ——境外主管部门对协议有不同解释,影响该协议的正常执行;

  ——境外主管部门不能完全按照协议执行,需要更改、补充或者取消协议内容;

  ——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无法按照原计划完成检疫任务,需要提前回国或者延长在外检疫时间;

  ——输出国家或地区发生影响进境动物检疫的重大动物疫情;

  ——需要更改运输路线、运输方式;

  ——对检疫结果的判定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其他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

  6 预检专家组的管理和考核

  6.1 预检专家组执行境外预检任务期间,实行组长负责制,实地作业原则上实施双人工作制。

  6.2 预检专家组应严格遵守海关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等相关规定,在境外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海

  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6.3 预检专家组工作结束后,预检专家组组长应对成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政治、安全、

  制度、纪律、形象、服务、学习等方面。

  6

  附 录 A

  (规范性)

  预检任务通知单

  《预检任务通知单》见图A.1。

  NO.

  预检任务通知单

  应申请, (公司)从 ( 国家或者地区)进口 头(只)(动物)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编号: )已获批准。

  请进境动物境外预检工作预检专家组(具体成员名单,列明组长)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规定,执

  行本批进境动物的境外预检任务,境外预检方式为:

  □远程预检 □实地预检。

  业务主管处室名称

  年 月 日

  图A.1 预检任务通知单

  7

  附 录 B

  (规范性)

  出口企业/ 输出国官方需向中国海关总署进境动物预检专家组提交材料清单

  《出口企业/ 输出国官方需向中国海关总署进境动物预检专家组提交材料清单》见表B.1。

  表B.1 出口企业/ 输出国官方需向中国海关总署进境动物预检专家组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需提供材料目录提供方提交时间提交方式备注

  1 农场清单

  出口企业

  (视频)见面会

  3 天前

  邮箱

  2 检疫工作计划乌拉圭由官方提供

  3 检测实验室资质证明

  4 农场分布图仅限澳大利亚

  5 无疫声明

  输出国官方

  智利在动物进入隔离场5 天

  6 隔离场资质证明前提供

  7 农场资质证明

  出口企业

  进入隔离场48

  小时前

  8

  农场检疫的临床检查、采血、

  皮试、免疫照片或视频(远

  程预检)

  相关检疫环节

  内提供

  提供试剂和疫苗名称、接种

  日期、接种方式、使用剂

  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驱虫

  药名称、驱虫日期、生产厂

  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

  效期、使用剂量及用药方式等

  的图片或视频(远程预检)

  9 农场检疫实验室检测报告

  10

  隔离检疫期间免疫、采血、

  驱虫用药等照片或视频(远

  程预检)

  11 隔离检疫实验室检测报告

  12

  装运前24 小时临床检查照片

  或视频(远程预检)

  13

  监督装运照片或视频(远程

  预检)

  14

  运输工具(车辆、船舶及航

  空器)消毒证明

  15

  运输途中饲草、垫料符合性

  证明

  16 官方动物卫生证书

  17 系统录入清单

  注: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专用邮箱地址:gaccvet_workgroup@customs.gov.cn ;直属海关专用邮箱根据工作需要

  建立并告知远程预检专家组。

  8

  附 录 C

  (规范性)

  预检工作交接单

  《预检工作交接单》见图C.1。

  预检工作交接单

  为做好输华动物预检工作,第 期与第 期预检专家组交接材料如下:

  1. 检疫许可信息: 是£ ;否£

  2. 预检任务通知单:是£ ;否£

  3. 检疫计划:是£ ;否£

  4. 预检工作进度表:是£ ;否£

  5. 进出口企业/ 输出国官方联系方式:是£ ;否£

  6. 预检工作总结:是£ ;否£

  7. 工作异常情况说明:是£ ;否£

  8. 其他相关材料及事项:

  呈交人: 接收人:

  (第 期专家组组长) (第 期专家组组长)

  日期: 日期:

  图C.1 预检工作交接单

  9

  附 录 D

  (规范性)

  预检工作进度表

  《预检工作进度表》见表D.1。

  表D.1 预检专家组第 期工作进度表

  序号

  许可

  证号

  产地

  出口

  企业

  进口

  企业

  动物

  种类

  数量

  检疫

  官

  检疫

  计划

  确认

  农场

  检疫

  开始

  时间

  隔离

  检疫

  开始

  时间

  出口

  前采

  血

  装运

  前临

  床检

  查

  装运

  口岸

  装运

  开始

  时间

  装运

  数量

  到达

  口岸

  企业

  联系

  人

  备注

  备注:(红色背景为暂停检疫/ 绿色背景为已完成境外检疫/ 黄色背景为正在进行)

  10

  附 录 E

  (规范性)

  预检工作请示/ 汇报单

  《预检工作请示/ 汇报单》见表E.1。

  表E.1 预检工作请示/ 汇报单

  请示/ 汇报日期: 请示/ 汇报人:预检专家组×××

  预检任务:××× 进境××× 预检(许可证号: )

  急缓程度: £ 紧急 £ 急 £ 一般

  请示/ 汇报事项

  请示/ 汇报内容:

  签名: 日期:

  预检专家组意见(如果适用):

  签名: 日期: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或直属海关意见: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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