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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5353-2025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

  • 文件大小:28.71 MB
  • 标准类型:检验检疫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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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SN/T 5353—2025

  代替SN/T 5353—2021

  ICS 77. 140. 01

  CCS H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2025‑07‑25 发布2025‑08‑01 实施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ed recycling iron‑steel materia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SN/T 5353—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N/T 5353—2021《进口再生钢铁检验规程》,与SN/T 5353—2021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 章,2021 年版的第3 章);

  b) 更改了检验地点的表述(见4. 1,2021 年版的4. 1);

  c) 更改了设施设备的表述(见4. 3,2021 年版的4. 3);

  d) 更改了装运要求的表述(见4. 4,2021 年版的4. 4);

  e) 更改了指令要求的表述(见4. 5,2021 年版的4. 5);

  f) 更改了单证要求的表述,删除了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质量证明书等(见4. 6,2021 年版的4. 6);

  g) 更改了记录要求的表述(见4. 7,2021 年版的4. 7);

  h) 增加了再生钢铁原料的类别和技术指标要求的表述(见4. 8);

  i) 更改了放射性污染检验方法(见5. 1,2021 年版的5. 1);

  j) 删除了分类检验方法(见2021 年版的5. 2);

  k) 更改了爆炸性物品检验,增加了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检验的表述(见5. 2,2021 年版的5. 3);

  l) 更改了危险废物检验方法(见5. 3,2021 年版的5. 5);

  m) 增加了表观特征检验方法(见5. 4);

  n) 更改了夹杂物含量检验的表述(见5. 5,2021 年版的5. 6);

  o) 增加了钢铁实物量检验方法(见5. 6);

  p) 增加了取样要求(见第6 章);

  q) 更改了结果处置的表述(见第7 章,2021 年版的第6 章);

  r) 删除了再生钢铁原料的类别与代号、牌号(见2021 年版的附录A);

  s) 删除了再生钢铁原料的分类要求(见2021 年版的附录C);

  t) 删除了再生钢铁原料的夹杂要求(见2021 年版的附录D);

  u) 增加了放射性检测程序(见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

  共和国杭州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辉、朱锦波、孙鑫、战爽、杜芊、赵亮、刘志超、姚毅荣、萧达辉、吴宗涛、陈仿鑫、

  张坤明、仇俊、李星儒、冯真真、俞雄飞、闫雄伟。

  本文件于2021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Ⅰ

  1

  SN/T 5353—2025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的总体要求、现场检验、取样和结果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炼铁、炼钢、铸造及铁合金冶炼时作为铁素炉料原料使用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T 39733 再生钢铁原料

  3 术语和定义

  GB 34330 和GB/T 3973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再生钢铁原料recycling iron‑steel materials

  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原料。

  [来源:GB/T 39733—2024,3. 2]

  3. 2

  夹杂物carried‑waste

  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钢铁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

  橡胶、废玻璃、石块,但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来源:GB/T 39733—2024,3. 5]

  3. 3

  非钢铁金属物质non‑ferrous metal substances

  再生钢铁原料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含有的非铁素金属物质,如铜、铝等。

  [来源:GB/T 39733—2024,3. 6,有修改]

  3. 4

  再生钢铁原料钢铁实物量physical quantities of recycling iron‑steel materials

  单位质量的样品,去除夹杂物、非钢铁金属物质后的金属实物量占原样品质量的比值。

  注:以质量分数表示。

  [来源:GB/T 39733—2024,3. 7]

  2

  SN/T 5353—2025

  3. 5

  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固体废物。

  [来源:GB 5085. 7—2019,3. 2]

  3. 6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由同一类交通工具运输、同一运单(提单)、同一报关单、同一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组成。

  3. 7

  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

  从整批原料中抽取,并能充分代表原料属性特征的一定量实物。

  3. 8

  开箱检验opening container inspectio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按照布控指令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集装箱,开启箱门或掏

  出箱内部分货物后,对货物进行的检验。

  3. 9

  掏箱检验hollow out inspectio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将集装箱内的货物掏出,卸离集装箱后,

  对货物进行的检验。

  3. 10

  落地检验inspection in appropriate site

  海关对自运输工具卸离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按规定平摊于指定查验场地后,对货物进行的检验。

  4 总体要求

  4. 1 检验地点

  原则上,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以下简称“原料”)实施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

  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4. 2 安全防护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剂量仪等防护设备,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要求

  开展工作。遇有放射性超标、易燃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卫生、健康等情形,应立即

  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4. 3 设施设备

  原料检验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取样、切割、检测、测量、破碎、磁选、称重等设施设备。现

  场检验人员应配备移动查验执法作业终端、音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手持式放射性

  检测设备包括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表面沾污仪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便携式光谱仪。

  4. 4 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再生原料混装。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有独立包装或采取物

  理分隔措施,或在卸货时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进行分类卸货,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3

  SN/T 5353—2025

  4. 5 指令要求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等。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集装箱货物实施

  开箱检验或掏箱检验。

  4. 6 单证要求

  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同一报关单下可以申报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

  申报要素应符合规范申报要求,应注明具体的原料类别。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车载工具识别号)、封识号

  应与相关单证列明的信息一致。

  4. 7 记录要求

  应按照布控指令要求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记录,记录应保证能完整体现布控指令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4. 8 技术要求

  再生钢铁原料的类别和表观特征见表1,技术指标要求见表2,典型图例见附录A。

  表1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类别和表观特征

  类别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

  再生合金钢原料

  再生铸铁原料

  表观特征

  长度≤1 500 mm,宽度≤600 mm,由使用一定年限后退役的钢铁制品和各种钢材加工过程中形

  成的余料、尾料通过分拣、拆解、剪切加工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以回收的汽车拆解料、小型或厚度小于2.0 mm 的其他型回收料、工业加工余料等为原料,通过分

  拣、拆解、破碎后加工而成的不规则的碎料状或类球团状再生钢铁原料

  长度≤1 500 mm,宽度≤1 000 mm,以汽车板或其他单一品种加工余料或尾料、回收的旧钢筋(螺

  纹、线材)或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为原料,通过分拣、打包加工而成;由钢材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

  的钢刨花、钢屑通过分拣、打包或装袋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长度≤1 500 mm,宽度≤1 000 mm,由镍铬系列不锈钢回收件或加工余料,铬系不锈钢回收件或

  加工余料,使用失效的工具钢、模具钢、轴承钢、齿轮钢、高温合金、硅电钢等回收件,加工过程中

  产生的边角余料、刨花、合金钢屑等通过分拣、剪切、打包或装袋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

  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长度≤1 500 mm,宽度≤600 mm,由厚度在2.0 mm 以上、使用一定年限后退役的铸铁制品和各种

  铸铁件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余料、尾料通过分拣、剪切加工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

  过总质量的5%

  表2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技术指标要求

  放射性污染

  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

  危险废物

  钢铁实物量

  原料(含包装物)的X 和γ 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所在地天然辐射本底值+

  0.25 μSv/h;表面的α、β 表面污染水平为:测量面积大于300 cm2,α 不超过0.04 Bq/

  cm2,β 不超过0.4 Bq/cm2。

  原料中不应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物品;

  原料中不应混有密闭容器、压力容器等物品

  原料中危险废物的质量应不大于原料总质量的0.01%。

  ≥92.0%(质量分数)

  技术指标要求

  4

  SN/T 5353—2025

  夹杂物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

  再生合金钢原料

  再生铸铁原料

  ≤0.80%(质量分数)

  ≤1.00%(质量分数)

  ≤0.80%(质量分数)

  ≤0.80%(质量分数)

  ≤0.80%(质量分数)

  表2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技术指标要求(续)

  技术指标要求

  5 现场检验

  5. 1 放射性污染检验

  5. 1. 1 以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或人工巡测方式实施放射性污染检验。

  5. 1. 2 具备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的口岸,对集装箱装运的再生原料,通过通道

  式辐射探测设备实施放射性监测,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设置的报警阈值应不高于表2 中周围剂量当量率

  的管理限值。触发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报警的,现场检验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按照附录B 的B. 3 实施

  放射性污染布点检测。

  5. 1. 3 不具备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或设备报警阈值设置不符合

  5. 1. 4 要求的口岸,对进口再生原料,应在查验场地使用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器按照B. 2 进行放射性污

  染人工巡测。在巡测时发现3 项指标(周围剂量当量率、α 表面污染水平、β 表面污染水平)中任一项不符

  合表2 要求的,按照B. 3 实施放射性污染布点检测,布点应包含原已巡测到不符合表2 要求的点。

  5. 1. 5 经检验,放射性污染检验结果符合表2 技术指标要求的,判定该检验批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结果

  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终止现场检验,做好隔离防护。

  5. 2 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检验

  5. 2. 1 对原料中是否混入爆炸性物品(废弃炸弹、炮弹等)、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

  5. 2. 2 经检验,原料中没有发现混有爆炸性物品(废弃炸弹、炮弹等)、密闭容器或压力容器的,判定该检验

  批原料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终止现场检验,做好隔离防护。

  5. 3 危险废物检验

  5. 3. 1 对原料中危险废物含量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包括但不限于)估算原

  料中危险废物质量占比。

  5. 3. 2 当怀疑危险废物或疑似危险废物质量占比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

  a) 称取试样质量,记为m。

  b) 挑出试样中的危险废物,称量、记录其质量m1。按公式(1)计算出危险废物含量(质量分数)Wh,

  数值以%表示,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2 位,按GB/T 8170 的规定修约。

  Wh =

  m1

  m × 100 ……………………………( 1 )

  式中:

  Wh——危险废物含量,%;

  m1 ——危险废物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 ——试样质量,单位为千克(kg)。

  5

  SN/T 5353—2025

  5. 3. 3 经检验,原料中危险废物或疑似危险废物含量不符合表2 要求时,应现场从该检验批原料中另取

  一份样品进行检验,并与第一份样品检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结果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

  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数位一致。将计算结果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进行比较,未超过项目

  极限数值规定时,判定该检验批原料危险废物检验结果合格。

  5. 3. 4 计算结果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进行比较,超过项目极限数值规定,且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时,应取样送实验室,根据样品特性,选择GB 5085 的适用部分进行鉴别,鉴定其是否为危险废物。经鉴定所

  取样品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判定该检验批原料危险废物检验结果合格;属于危险废物的,判定为不合格。

  5. 4 表观特征检验

  5. 4. 1 对原料的表观特征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必要时可采用卷尺、便携式光谱仪等辅助现场检验。

  5. 4. 2 当怀疑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比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

  a) 通过卷尺测量,挑出并称量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原料,记录质量m2,当通过公式(2)计算,m2 占

  总质量的百分比超过5% 以上,确认不符合表1 要求时,可停止挑选。

  b) 该检验批原料申报的总质量,记录总质量mT。

  按公式(2)计算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比WSI,数值以%表示,计算结果表示到整

  数位,按GB/T 8170 的规定修约。

  WSI =

  m2

  mT

  × 100 ……………………………( 2 )

  式中:

  WSI——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比,%;

  m2 ——货物中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T ——该检验批原料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5. 4. 3 经检验,表观特征符合表1 要求(典型图例见附录A)的,判定该检验批原料表观特征检验结果合

  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 5 夹杂物含量检验

  5. 5. 1 对原料中夹杂物含量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估算原料中的夹杂物质量占比。

  5. 5. 2 当怀疑夹杂物含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

  a) 称取试样质量,记为m。

  b) 对夹杂物实施分拣拆解,试样尺寸过大或怀疑其中嵌入夹杂物时,应将其破碎,对嵌入的夹杂物

  进行分离。若无法分离,整块料按夹杂物处理。称量、记录非金属物质,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

  料、废橡胶、废玻璃、石块等的质量m3。

  c) 通过磁选装置,对分拣拆解出来的物质进行磁选,称量、记录磁选出的物质(铁粉、钢屑、氧化铁

  等)的质量m4。

  按公式(3)计算夹杂物含量(质量分数)WJ,数值以%表示,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2 位,按GB/T 8170

  的规定修约。

  WJ =

  m3 - m4

  m × 100 ……………………………( 3 )

  式中:

  WJ——夹杂物含量,%;

  m3 ——分拣出的夹杂物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4 ——磁选出的物质(铁粉、钢屑、氧化铁等)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 ——试样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

  SN/T 5353—2025

  5. 5. 3 经检验,夹杂物含量不符合表2 要求的,应现场从该检验批中另行抽取一份样品进行检验,并与

  第一份样品检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结果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项目

  极限数值数位一致。将计算结果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进行比较,未超出项目极限数值规定时,判定该

  检验批原料夹杂物含量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 6 钢铁实物量检验

  5. 6. 1 对原料中钢铁实物量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估算去除夹杂物、非钢铁金属物质后的金属实物量占

  原样品质量的比值。

  5. 6. 2 当怀疑钢铁实物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

  a) 称取试样质量,记为m。

  b) 对样品实施分拣,试样尺寸过大或怀疑其中嵌入夹杂物、非钢铁金属物质时,应将其破碎,对嵌

  入的夹杂物、非钢铁金属物质进行分离。若无法分离,整块料按非钢铁金属物质处理。称量、记

  录夹杂物、非钢铁金属物质的质量m5,当不能确定材质时,可采用便携式光谱检测设备辅助区

  别材质。

  按公式(4)计算钢铁实物量(WS),数值以%表示,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1 位,按GB/T 8170 的规

  定修约。

  WS =

  m - m5

  m × 100 ……………………………( 5 )

  式中:

  WS——钢铁实物量,%;

  m ——试样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5 ——分拣出的夹杂物、非钢铁金属物质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5. 6. 3 经检验,钢铁实物量不符合表2 要求的,应现场从该检验批原料中另取一份样品进行检验,并与

  第一份样品检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结果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表2 规定的

  项目极限数值数位一致。将计算结果与表2 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进行比较,未超出项目极限数值规定

  时,判定该检验批原料钢铁实物量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5. 7 疑似固体废物现场排查

  5. 7. 1 疑似固体废物现场排查采用感官检验。

  5. 7. 2 现场排查发现有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要求委托专业

  机构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6 取样

  6. 1 当实施感官检验时,对落地检验和掏箱检验的货物,应查看货物的整体状况,对于具有独立包装的

  货物,应随机抽取不少于10% 的独立包装件。可采取倒出、切割、扦取和拆包等方式查看包件内货物的

  整体状况。对于无法看清内部情况的裸装的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从每个集装箱应随机抽取不少于

  2 个,对于盛放在包装袋内或采用其他形式包装的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应从查看的每个包装内随机抽

  取不少于2 个,采取锯开、断开或碎解等方式观察其内部。

  6. 2 当需要取样进行危险废物含量、夹杂物含量和钢铁实物量技术指标现场检验时,根据以下步骤

  执行。

  a) 根据装运方式,采取不同的取样方法。集装箱(车厢或车辆)装货物,每检验批中以一个集装箱

  (车厢或车辆)为一个取样单元。船运散装货物,每检验批以300 t 为一取样单元(不足300 t 的

  7

  SN/T 5353—2025

  按照一个取样单元计算)。

  b) 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当同一检验批取样单元不大于4 个时,从每个取样单元的不同部位

  随机选取至少5 个点抽取份样;当同一检验批取样单元超过4 个时,从每个取样单元的不同部位

  随机选取至少3 个点抽取份样,所有取样单元的抽样点总数至少20 个。同一检验批中所有份样

  合成1 份样品。样品量至少50 kg。对于破碎料,样品量至少10 kg。样品即为试样。

  6. 3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取样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规定进行。

  7 结果处置

  7. 1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检验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7. 2 放射性污染、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危险废物、表观特征、夹杂物含量和钢铁实物量中任

  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检验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a) 放射性污染、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

  b) 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夹杂物含量和钢铁实物量检验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c) 表观特征不合格,属于类别申报错误的,且符合4. 4 要求的,按照相关申报规定执行;其他表观

  特征不合格情况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7. 3 经专业鉴别机构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8

  SN/T 5353—2025

  附录A

  (资料性)

  再生钢铁原料典型图例

  再生钢铁原料典型图例见图A. 1~图A. 12。

  图A. 1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图A. 3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图A. 5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图A. 2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图A. 4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图A. 6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9

  SN/T 5353—2025

  图A. 7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

  图A. 9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

  图A. 11 再生合金钢原料

  图A. 8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

  图A. 10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

  图A. 12 再生铸铁原料

  10

  SN/T 5353—2025

  附录B

  (规范性)

  放射性检测程序

  B. 1 环境天然辐射本底值测量

  在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前,应先测量并确定货物进口口岸当地的环境天然辐射本底值。选择能够代

  表当地口岸正常环境天然辐射本底状态,远离货物且无放射性污染的平坦空旷地面的5 个点(可作为固

  定调查点)作为测量点,将检测仪器的探头置于测量点上方距地面1m 高处,测定其X 和γ 辐射周围剂量

  当量率,每10 s 读取测量值1 次,取5 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测量值,取各测量点测量值的算术平均

  值作为该进口口岸的环境天然辐射本底值。

  B. 2 人工巡测

  B. 2. 1 人工巡测前按B. 1 要求进行环境天然辐射本底值测量。

  B. 2. 2 对落地检验和掏箱检验的货物,在原料表面进行3 个放射性污染检测项目巡测;对开箱检验的货

  物,在集装箱、汽车、火车周体表面及开箱位置进行X 和γ 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巡测。

  B. 2. 3 巡测应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待仪器读数稳定后,对被测物的周体表面进行巡回检测。

  巡测过程中,要选择至少3 个点停留10 s 读数,巡测速度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性。

  B. 3 布点检测

  B. 3. 1 环境天然辐射本底值测量

  布点检测前按B. 1 要求进行环境天然辐射本底值测量。

  B. 3. 2 布点

  对于装运再生原料的汽车、火车、集装箱、轮船或成堆堆放的散装货物,均可按网格法布点(见图

  B. 1),进行X 和γ 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和α/β 表面污染的检测。

  图B. 1 放射性污染检测布点示意图

  11

  SN/T 5353—2025

  不同装运方式的布点方法如下:

  a) 汽车:按汽车车厢纵向2 线和横向3 线网格法布点,在网格的6 个交点上布点;

  b) 火车、集装箱:以纵、横2 个方向网格法布点,且不少于10 个点;

  c) 轮船船舱:根据舱面大小,按舱面的前、中、后3 线和左、中、右3 线布网格,在网格的交点上布点,

  且不少于12 个点。

  B. 3. 3 X 和γ 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程序

  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检测时将仪器探头尽可能贴近被测物表面(一般情况

  下,探头与被测物表面的距离应不大于10 cm),待仪器的的显示值稳定后开始检测和读数,每10 s 读数一

  次,取5 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该测点的测量值。按公式(B. 1)计算被测点的X 和γ 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

  Ḣ * (10),数值以微希沃特每小时(μSv/h)表示:

  Ḣ * (10)=ηḢ *

  i (10) ……………………………(B. 1)

  式中:

  Ḣ * (10)——周围剂量当量率,单位为微希沃特每小时(μSv/h);

  η ——仪器的校准因子,由计量证书给出;

  Ḣ *

  i (10)——被测点的X 和γ 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仪器读数的平均值,单位为微希沃特每小时

  (μSv/h)。

  B. 3. 4 α/β 表面污染检测程序

  B. 3. 4. 1 对α/β 表面污染检测的布点方法同B. 3. 2,测量面积需大于300 cm2。

  B. 3. 4. 2 检测α/β 表面污染水平时,α/β 表面污染检测仪的灵敏窗口应尽可能接近被测表面,距离应不

  大于1 cm,但不应接触被测表面。α/β 表面污染检测每点应进行3 次计数率读数,间隔1 min,取平均值。

  需要移动检测仪寻找最大α/β 表面污染点时,移动速度应不大于10 cm/s。

  注:如果使用的α/β 表面污染检测仪同时对γ 射线也有响应,则扣除γ 射线的贡献。例如,借助α/β 屏蔽挡板测量净γ

  射线贡献,然后从总计数率中扣除。

  按公式(B. 2)计算被测表面的α/β 表面污染水平AS,单位为贝克勒尔每平方厘米(Bq/cm2)。

  AS =

  n - nb

  εi ⋅ εs ⋅ S ……………………………( B. 2 )

  式中:

  AS——被测表面α/β 计数率读数的污染水平,单位为贝克勒尔每平方厘米(Bq/cm2);

  n ——被测表面α/β 计数率读数的平均值,单位为每秒(s-1);

  nb ——仪器α/β 本底计数率读数的平均值,单位为每秒(s-1);

  εi ——仪器α/β 粒子探测效率,%,由计量证书给出;

  εs ——被测表面α/β 粒子发射效率,%;当εS无法确切获知时,可按表B. 1 取值;

  S ——仪器灵敏窗口的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m²)。

  表B. 1 εs的估计值

  粒子类型

  β(Emax>0.4 MeV)

  β(0.15 MeV≤Emax≤0.4 MeV)

  α(所有能量)

  εs/%

  50

  25

  25

  12

  SN/T 5353—2025

  参考文献

  [1]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

  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 年第14 号)

  [2]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

  [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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