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Tags | 热门标准 | 最新标准 | 订阅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标准 > 商检行业标准

SN/T 0987.6-2025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6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 文件大小:370.45 KB
  • 标准类型:检验检疫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9-17
  • 下载次数
  • 标签

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87.6—2025

  代替SN/T 0987.6— 2013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IBCs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6:Flexible IBCs

  2025-07-25 发布202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的第6 部分。SN/T 0987 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使用鉴定;

  ——第 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 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 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 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 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 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代替SN/T 0987.6—2013《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6 部分:柔性中型散

  装容器》,与SN/T 0987.6— 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的内容;

  ——更改了第4 章“要求”的内容;

  ——更改了第5 章“抽样”的内容;

  ——更改了第6 章“性能检验”的内容;

  ——更改了第7 章“检验规定”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

  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建文、万敏、卢健、黄红花、高翔、陈有为、车礼东。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1 年首次发布为SN/T 0987.6— 2001,2013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引 言

  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拟由8 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使用鉴定。

  ——第 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 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 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 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 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 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为SN/T 0987 的第6 部分,与第1 部分配合使用。

  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要求、抽样、性能检验及检验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出口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SN/T 0370.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SN/T 0987.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联合国,第23 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SN/T 0370.1 和SN/T 098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并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

  3.2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flexibl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flexible IBCs

  SN/T 0370.1 规定范围以外的由编织塑料、塑料薄膜、纺织品、纸或任何其他柔性材料或这些材

  料混合构成的箱体,必要时加涂层或内衬,以及适当的辅助设备和装卸装置。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有以

  下几个类型:

  a)13H1 :塑料 ( 柔性) ,编织塑料,无涂层亦无内衬;

  b)13H2 :塑料 ( 柔性) ,编织塑料,有涂层;

  c)13H3 :塑料 ( 柔性) ,编织塑料,有内衬;

  d)13H4 :塑料 ( 柔性) ,塑料 ( 柔性) 编织塑料,既有涂层又有内衬;

  e)13H5 :塑料 ( 柔性),塑料薄膜;

  f)13L1 :纺织物,无涂层亦无内衬;

  g)13L2 :纺织物,有涂层;

  h)13L3 :纺织物,有内衬;

  i)13L4 :纺织物,既有涂层又有内衬;

  j)13M1 :纸,多层纸;

  k)13M2 :纸,多层纸防水。

  2

  4 要求

  4.1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仅适用于装运固体。

  4.2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箱体应使用合适的材料制造,材料的强度和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结构应同其

  容量和用途相适应。

  4.3 用于制造 13M1 和 13M2 型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所有材料,在完全浸泡于水中不少于 24 h 之后,

  应至少保持该材料在相对湿度 67 % 或更少的条件下达到平衡状态时原测得抗拉强度的 85 %。

  4.4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接缝应采用缝合、热封、粘结或其他等效方法。所有缝合的接缝端应予以

  加固。

  4.5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足以抵抗由于紫外线照射、天气或由于所装物质而造成的老化、退化而影

  响其用途。

  4.6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如需进行紫外线防护,可以采用添加炭黑、颜料或抑制剂的方法。这些添加

  剂应同内容物质相容,并且在容器箱体的整个使用寿命中始终保持有效。如果使用的炭黑、颜料或抑

  制剂与制造试验设计类型的箱体所使用的材料不同,但炭黑含量、颜料含量或抑制剂含量的改变不会

  对制造材料的物理属性产生不利影响,则可免于重新试验。

  4.7 除使用防护紫外线的添加剂外,塑料材料成分中也可包括一些用于其他目的的添加剂,但这些

  添加剂不得对材料的理化性质造成不良的影响。

  4.8 不得使用回收的旧容器材料来制造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箱体,但可使用同一生产工艺的剩余材

  料或边角材料。接头、托盘底座等零部件可重复使用,但应保证这些零部件在以前的使用中无任何

  损坏。

  4.9 直立装满时,高与宽之比不应大于2∶1。

  4.10 内衬应使用合适的材料制造,所用材料的强度和内衬的结构与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和计

  划用途相适应,接缝和封闭装置应是防渗漏的,并能承受正常运输和装卸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压力和

  冲击。

  5 抽样

  5.1 按同一设计型号批量生产的包装容器,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样品。

  对质量水平易发生波动的容器,抽样应覆盖安全强度最薄弱的产品。

  5.2 依据检验批进行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试验项目抽样数量/ 件

  顶部提升试验1

  堆码试验1

  跌落试验1

  扯裂试验1

  倾覆试验1

  复原试验1

  3

  5.3 已通过一项试验的中型散装容器可用于按任何顺序作其他试验,在不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下,

  一个样品允许进行多项试验。试验项目见表2。

  表2 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类型

  13H1、13H2、13H3、13H4 13L1、13L2、13L3、13L4 13M1、13M2

  顶部提升试验要求a 要求a 要求a

  堆码试验要求b 要求b 要求b

  跌落试验要求要求要求

  扯裂试验要求要求要求

  倾覆试验要求要求要求

  复原试验要求要求要求

  a 当中型散装容器的设计是顶部提升或侧面提升时。

  b 当中型散装容器是设计用于堆叠时。

  6 性能检验

  6.1 试验准备

  纸质的柔性中型散装容器(13M1 和13M2)应在一个大气压下,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条件下

  至少预处理24 h。有3 种选择方案,可从中选择1 种,建议最好选择控制温度23℃ ±2℃和相对湿度

  (50±2)%大气条件。其他2 种方法是控制温度20 ℃ ±2 ℃和相对湿度(65±2)%,或控制温度

  27 ℃ ±2 ℃和相对湿度(65±2)%。

  注:平均值不得超出这些限值。短期波动和测量限制可能使每次测量出现相对湿度多达±5 %的差异,但不会对

  试验结果的再现性有显著影响。

  6.2 试验内容

  6.2.1 顶部提升试验

  6.2.1.1 适用范围

  用于从顶部或侧面提升的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6.2.1.2 试样准备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被装载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 % 和最大许可总质量的6 倍,负荷应分布均匀。

  6.2.1.3 试验方法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按照其设计的提升方式进行提升,直至脱离地面并保持5 min。

  注:其他具有等效作用的顶部提升方法和准备方法也可以被采用。

  6.2.1.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或其提升装置未出现任何影响运输或装卸安全的损坏。

  4

  6.2.2 堆码试验

  6.2.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设计上允许互相堆放在一起的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6.2.2.2 试样准备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被装载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 % 和最大许可总质量,负荷应分布均匀。

  6.2.2.3 试验方法和所施加的压力

  受试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直立放置于坚硬平坦的水平平面上,然后对其施加分布均匀的试验负荷24 h。

  施加试验负荷的计算:施加到受试柔性中型散装容器上的试验负荷,应至少相当于其运输过程中

  上面堆码的相同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数目最大许可总质量之和的1.8 倍。

  6.2.2.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箱体未出现任何影响运输安全的损坏。

  6.2.3 跌落试验

  6.2.3.1 适用范围

  用于各种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6.2.3.2 试样准备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被装载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 % 和最大许可总质量,负荷应分布均匀。

  6.2.3.3 试验方法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底部向下跌落到坚硬、无弹性、平坦、光滑、水平的表面。容量为0.45 m3

  或低于0.45 m3 的柔性中型散装容器还应使跌落面落在最脆弱易损的侧面。

  跌落高度见表3。

  表3 跌落高度

  单位为米

  包装类别Ⅰ 包装类别Ⅱ 包装类别Ⅲ

  1.8 1.2 0.8

  6.2.3.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跌落后有少量内容物自封口处或缝合处泄漏,但当柔性中型散装容器被提升至脱

  离地面后,无进一步泄漏,应视为通过试验。

  6.2.4 扯裂试验

  6.2.4.1 适用范围

  用于各种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6.2.4.2 试样准备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被装载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 % 和最大许可总质量,负荷应分布均匀。

  5

  6.2.4.3 试验方法

  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置于地面,在底部表面与内装物顶层之间的中点划一道完全穿透箱体的长

  度为100 mm 的切口,并与主轴线成45°,然后对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均匀地施加2 倍于最大许可总质

  量的负荷。该施加负荷应保持至少5 min。设计上使用顶部提升或侧面提升的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在

  施加负荷撤除之后,被提升至脱离地面并保持该位置至少5 min。也可以采用其他等效方法。

  6.2.4.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切口的扩大不得超过其原来长度的25 %。

  6.2.5 倾覆试验

  6.2.5.1 适用范围

  用于各种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6.2.5.2 试样准备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被装载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 % 和最大许可总质量,负荷应分布均匀。

  6.2.5.3 试验方法

  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推倒,使其顶部的任何一部位撞击到一个坚硬、无弹性、光滑、平坦并且

  水平的表面。

  倾覆高度见表4。

  表4 倾覆高度

  单位为米

  包装类别Ⅰ 包装类别 Ⅱ 包装类别 Ⅲ

  1.8 1.2 0.8

  6.2.5.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撞击后有少量内容物自封口处或缝合处泄漏,只要无进一步泄漏发生,应视为通

  过试验。

  6.2.6 复原试验

  6.2.6.1 适用范围

  用于各种从顶部或侧部提升的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6.2.6.2 试验准备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被装载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 % 和最大许可总质量,负荷应分布均匀。

  6.2.6.2 试验方法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侧面向下平放在地面上,使用1 个或2 个提升装置(如有4 个提升装置时),

  以0.1 m/s 的速度提升至直立状态,脱离地面。

  6

  6.2.6.4 通过试验的准则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或其提升装置未出现任何影响运输或装卸安全的损坏。

  6.3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a)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c)试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符号;

  d)试验报告的日期;

  e)中型散装容器制造企业;

  f)中型散装容器设计型号的说明(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如:

  吹塑法),也可附上图样和(或)照片;

  g)最大容量;

  h)试验内装物的特性,例如液体的黏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度等;

  i)试验说明和结果;

  j)试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7 检验规定

  7.1 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由海关按要求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7.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海关指令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7.3 性能检验周期为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 个月,连续3

  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7.4 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分

  别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 件。

  7.5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 个月。超过有效

  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6 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7 对于6.2.1~6.2.6 规定的检验,应按本文件的要求对每个制造企业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容器逐项进

  行检验。若有一个试样未通过其中一项试验,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

  计型号容器不合格。

  7.8 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下载说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下载帮助 | 下载声明 | 信息反馈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