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清版 GB/T 44013-2024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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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应急管理行业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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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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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13.200
CCS A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4013—2024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Emergencyshelter—Gradingandclassification
2024-04-25发布2024-04-25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级……………………………………………………………………………………………………… 1
5 分类……………………………………………………………………………………………………… 2
附录A (资料性) 避难场所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组合表……………………………………………… 5
参考文献……………………………………………………………………………………………………… 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科技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中国地震应急搜救
中心、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应急
管理部国家自然灾害防治研究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玉坤、高玉峰、周倩、田园、王丹丹、王晶晶、张孝奎、李湖生、陈鑫、王皖、买莹、
陈虹、杨昆、李志强、陈厦、徐丽娟、张学华、秦挺鑫、蒋艳灵、刘军、秦绪坤、张英华、赵焕娟、李海鹏、刘珏、
王巍、王成虎、刘佳、王盈、冯立超。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及分类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管护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44012—2024 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44012—20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级
4.1 级别
避难场所应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的原则,满足分级管理的需要,依据行
政管理层级划分级别,包括省级避难场所、市级避难场所、县级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和村
(社区)级避难场所。避难场所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组合表见附录A。
4.2 省级避难场所
4.2.1 由省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省级行政区域或
周边省份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省份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2.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综合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
避难场所。
4.3 市级避难场所
4.3.1 由市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市级或县级或乡镇(街道)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市级行
政区域或相邻市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市级行政区
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3.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短
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4 县级避难场所
4.4.1 由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县级或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县
1
GB/T44013—2024
级行政区域或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县级行
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4.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
性的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5 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
4.5.1 由乡镇(街道)级或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
用于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或相邻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
时,为本地区及跨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5.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
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6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4.6.1 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村
(社区)或周边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村(社区)及周边村(社区)应急避
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6.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避难场
所和短期避难场所。
5 分类
5.1 类型
避难场所应按与避难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依据其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总体
功能定位和特定功能需要,分为下列类型:
a) 按避难时长、避难种类、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服务半径、可容纳避难人数、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配置等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分为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长期避难场所;
b) 按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分为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室外型避难场所;
c) 按总体功能定位,分为综合性避
CCS A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4013—2024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Emergencyshelter—Gradingandclassification
2024-04-25发布2024-04-25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级……………………………………………………………………………………………………… 1
5 分类……………………………………………………………………………………………………… 2
附录A (资料性) 避难场所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组合表……………………………………………… 5
参考文献……………………………………………………………………………………………………… 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科技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中国地震应急搜救
中心、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应急
管理部国家自然灾害防治研究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玉坤、高玉峰、周倩、田园、王丹丹、王晶晶、张孝奎、李湖生、陈鑫、王皖、买莹、
陈虹、杨昆、李志强、陈厦、徐丽娟、张学华、秦挺鑫、蒋艳灵、刘军、秦绪坤、张英华、赵焕娟、李海鹏、刘珏、
王巍、王成虎、刘佳、王盈、冯立超。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及分类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管护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44012—2024 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44012—20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级
4.1 级别
避难场所应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的原则,满足分级管理的需要,依据行
政管理层级划分级别,包括省级避难场所、市级避难场所、县级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和村
(社区)级避难场所。避难场所不同级别与不同类型组合表见附录A。
4.2 省级避难场所
4.2.1 由省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省级行政区域或
周边省份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省份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2.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综合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
避难场所。
4.3 市级避难场所
4.3.1 由市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市级或县级或乡镇(街道)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市级行
政区域或相邻市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市级行政区
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3.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短
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4 县级避难场所
4.4.1 由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县级或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县
1
GB/T44013—2024
级行政区域或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县级行
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4.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
性的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5 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
4.5.1 由乡镇(街道)级或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
用于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或相邻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
时,为本地区及跨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5.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
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4.6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4.6.1 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村
(社区)或周边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村(社区)及周边村(社区)应急避
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6.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避难场
所和短期避难场所。
5 分类
5.1 类型
避难场所应按与避难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依据其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总体
功能定位和特定功能需要,分为下列类型:
a) 按避难时长、避难种类、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服务半径、可容纳避难人数、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配置等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分为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长期避难场所;
b) 按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分为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室外型避难场所;
c) 按总体功能定位,分为综合性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