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导则 JD37-005-2025
时间: 2026-01-07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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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JD37-005-2025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导则
2025-11-27 发布 2026-0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导则
JD 37-005-2025
主编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6 年1月1 日 前言
为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导向作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推广转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并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组织、5.评价程序、6.评价方式、7.结果与追溯以及有关附录等八个部分内容。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济南市卧龙路 128号,邮编:250004,联系电话:0531-51765563,邮箱:fzykyb@shandong.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参 编单 位: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
山东省建设科技与教育协会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员:刘启明 赵元刚 张少红 张志伟许念勇
崔洪涛 侯仰志 周楠楠刘勇季连荣
桑文刚 丁霞王燕王琳
主要审查人员:何秋霞 成 勃张志国 李景轩曹枭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评价组织 5
4.1 评价机构 5
4.2 评价专家 5
5评价程序 6
5.1审核受理 6
5.2评价实施 6
6评价方式 8
7结果与追溯 9
7.1评价结果 9
7.2追溯 9
附录 A 评价指标权重表 10
附录 B评价委托书 11
附录C评价证书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30 1总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导向作用,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推广转化,做到科学合理、高效可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0.3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2术语
2.0.1 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
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软科学类成果、基础研究类成果、应用开发类成果以及应用工程类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
2.0.2 科技成果评价
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针对科技成果开展的评审或评估等活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存在的不足等。
2.0.3 软科学类成果
以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为目标的有关发展战略、规划、评价、预测、管理与政策的研究成果。
2.0.4 基础研究类成果
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问题为目标,开展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形成的成果。
2.0.5 应用开发类成果
以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体技术问题,提高生产力水平为目标进行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后续试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等成果。
2.0.6 应用工程类成果
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具体工程项目为载体,以新技术集成应用为显著特点,通过“技术+工程”的组织实施模式发挥带动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
2.0.7 委托方
提出评价需求,委托评价任务,提供相关经费和条件保障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2.0.8 评价机构
承担评价任务,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证书,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组织机构。
2.0.9 评价委员会
为完成科技成果评价而成立的临时组织,由一定单数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受评价机构委托,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做出评价结论。 2.0.10 “小同行”专家
与评价对象在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研究问题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专家。
2.0.11比较研究
将评价对象与基准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评价对象的方法。其中评价基准包括纵向比较时评价对象的前后状态,横向比较时其他对象的同期状态,与预期目标要求、政策标准要求或标杆等比较时的期望状态等。
2.0.12多指标综合评价
应用多个指标对评价对象进行测度和评价,通过线性加权求和法、乘法合成法或其他数学方法对指标值进行合成计算,形成综合评价结果的方法。 3 基本规定
3.0.1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综合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简称“五元价值”。
3.0.2 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项目与成果管理。
3.0.3 科技成果的评价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 合理设置评价工作程序,科学运用评价方法。
3.0.4 鼓励符合评价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成果评价。 4 评价组织
4.1 评价机构
4.1.1 评价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并具备提供评价服务所需的技术力量和工作条件。评价机构应无诚信不良记录。
4.1.2 评价机构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业类别的评价专家库。
4.1.3 评价机构应熟悉成果评价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价工作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4.1.4 评价机构应有专业化的评价咨询队伍,评价工作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2 评价专家
4.2.1 评价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2 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所评价领域国内外技术的发展状况;
3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敏锐的技术洞察力和较强的行业发展判断力,能够按照评价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评价意见。
4.2.2 评价专家年龄宜不超过65岁,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及省勘察设计大师、泰山学者等相当或以上荣誉的,可适当延长年龄限制。
4.2.3 评价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社会公德,对参与评价的内容应保密,不得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
4.2.4 评价专家应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评价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对评价结论负责。 5 评价程序
5.1审核受理
5.1.1 科技成果的评价程序主要包括评价受理、评价实施、编制证书和评价归档四个阶段。
5.1.2 科技成果评价应由委托方提出评价需求,并提交评价资料。评价委托方应对评价资料真实性负责。
5.1.3 评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委托书、成果评价材料等。纳入相关科技计划的项目应提供立项申报书和立项文件。
5.1.4 成果评价材料应能准确反映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创新性以及市场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测试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以及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5.1.5 评价机构收到评价资料后,应对评价委托方提交的评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初步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的合理性、实用性。
5.1.6 对符合评价条件的项目,评价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并按照评价程序及时实施评价工作。
5.2 评价实施
5.2.1 科技成果根据研究对象、发挥作用和使用用途,分为软科学类成果、基础研究类成果、应用开发类成果和应用工程类成果。
5.2.2 软科学类、基础研究类成果评价应注重科学价值、学术水平、知识产权产出和创新性;应用开发类成果评价应注重技术性能、效益产出、应用情况;应用工程类成果应注重技术集成、产业化应用情况和带动引领作用。
5.2.3 评价机构应根据成果类型和专业特性,从评价机构专家库中筛选并聘请不少于5 名单数专家组建评价委员会,专业领域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及以上,鼓励选用“小同行”专家。
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以及与成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专家参与成果评价工作。
5.2.4 评价委员会成立后,推选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评 价并汇总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委员会全体成员审定签字。
5.2.5 科技成果的评价应体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特点,其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存在的不足等。
5.2.6 科技成果评价应客观、科学体现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推广应用价值和效益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科学价值。成果的科学贡献, 包括新发现、新观点、新理论、新方法以及技术内涵等;
2 技术水平。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成熟程度等;
3 推广应用价值。已应用推广范围及影响, 预期应用推广范围及影响,拓展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4 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5.2.7 当需要评定科技成果技术水平时,评价委员会应综合考虑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外同类技术中所处水平,确定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等水平。
5.2.8 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结论撰写评价证书,签字并盖章。
5.2.9 评价机构应做好评价资料存档工作,并进行后续效果跟踪。 6 评价方式
6.0.1 科技成果评价宜选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模型,通过比较研究、多指标综合评价、资料分析、数理统计等方法,开展综合评价。
6.0.2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需求,结合成果的特点和评价工作条件,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和形式。
6.0.3 科技成果的评价可采取会议评价或通讯评价的形式,应优先选择会议评价形式。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才能做出结论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会议评价。
6.0.4 当采用会议评价的形式时:
1 宜会前将评价材料发给专家审阅,确保专家充分了解项目情况;
2 会议期间,合理确定项目汇报时间、考察时间和质询、答疑时间;
3 需要进行测试的项目,会前需完成相应的工作;
4 会议现场,专家提出评价意见,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综合各位专家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评价结论;
5 评价结论经征得评价委托方和评价机构同意后,专家签字,形成正式评价结论。
6.0.5 通讯评价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将评价材料发送给专家,确保专家充分了解项目情况;
2 评价期间,各位专家通过审查评价材料、查看项目汇报PPT,观看项目视频等,独立提出并签署评价意见;
3 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综合各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形成评价结论。 7结果与追溯
7.1 评价结果
7.1.1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结论基础上形成评价机构意见,向评价委托方出具评价证书。证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果简要说明、技术经济指标、推广应用前景、评价结论、评价资料来源、专家名单、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
7.1.2 除委托方要求外,评价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7.1.3 评价机构应对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跟踪,评价成果的应用效果。
7.1.4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评价证书或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取消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布。
7.1.5 评价资料应及时归档,资料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 年。
7.1.6 科技成果评价结束后,评价机构应于90 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库。
7.1.7 登记的评价证书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通用性。
7.2追溯
7.2.1 根据评价需要,可采用图像、视频、音频等方式,对评价过程进行记录。
7.2.2 评价结束后,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书(合同)、评价材料、专家签字原件、评价证书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 文件(档案)管理 概念与原则》GB/T 26162的要求归档。归档资料中出现的信息和数据,其来源和计算方法应可溯源。
7.2.3 若委托方或其他责任主体对评价结论有异议时,应由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原始材料、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进行复核。 附录A评价指标权重表
A.1 科技成果评价应基于“五元价值”体系,结合行业成果的特点进行评价。
A.2 当需进行定量评价时,宜符合表A.2的规定。
表A.2 科技成果评价指标权重表
指标
评价要点 权重系数 软科学类 基础研究类 应用开发类 应用工程类 科学价值 创新性、带动性、论著影响及被他人认可情况
20%
30%
10%
5% 技术价值 先进性、技术难度、成熟度、知识产权
30%
25%
35%
35% 经济价值 推广前景、经济效益、风险性、产业支撑作用
25%
20%
30%
35% 社会价值 人民生活、公共安全、生
态环境
20%
20%
20%
20% 文化价值 科学家精神、创新文化、
核心价值观、科学规范与
伦理道德
5%
5%
5%
5% 附录B 评价委托书
表 B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书
No.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书
成果名 称:
完 成 单位:
委 托 单位:(盖章)
委 托评价日 期 :年月日
评价机构受理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评价机构
二〇二五年制 一、基本信息 科技成果
中文名称 (限35 个汉字) 所属成果类型 ( )1.软科学2.基础研究3.应用开发4.应用工程
所属专业分类 ( )1.房地产 2.城市更新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4.绿色建筑5.绿色建材
6.建筑节能 7.建筑工业化 8.施工安全 9.村镇建设10.园林绿化11.市政工程
12.城乡环卫 13.数字住建14.其他 研究起始时间 研究终止时间 委托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 )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 3.行政事业单位 4.企业 5.社会组织6.其他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联系邮箱 单位地址 任务来源 ()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3.地市计划; 4.计划外。 评价方式 □会议评价□通讯评价 科研投资(万元) 产生效益(万元) 国家 销售收入 省、部门 利润 市、县 税收 单位自筹 创汇(万美元) 科技产出情况 发明
专利 软件著作权 标准 论文
论著 二、内容简介 三、技术资料目录
四、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化程度
(学位)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 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五、委托评价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六、组织评价单位意见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书》:规格为标准A4 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
2.成果名称:由成果委托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技术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委托单位:由成果委托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5.委托评价日期:由成果委托单位填写,并以委托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评价机构受理日期:指委托单位将本评价委托书送达组织评价单位的日期,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7.委托书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
8.研究起始时间: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9.研究终止时间: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
10.委托评价单位:
(1)单位名称:即封面上的委托单位名称。
(2)单位属性:指委托评价单位属于哪一类。
(3)联系人:指委托评价单位该项成果的联系人。
(4)通信地址:指委托评价单位的通信地址。
11.任务来源:指该项目隶属于哪类计划,在括号中选填1.2.3.4即可。
12.内容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自选项目可介绍项目背景。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3.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应由委托评价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4.主要研究人员: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5.委托评价单位意见:由委托评价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6.组织评价单位意见:由组织评价单位填写,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录C 评价证书
表C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证书编号: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评字〔〕第号
成果名称:
成果类型:
完成单位: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评价形式:
评价机构:(盖章)
评价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二○二五年制
撰写说明
1.证书格式说明:证书采用A4 纸,左、右页边距为28mm,上、下页边距为30mm。每栏的大小可随内容调整。
2.证书内容应当打印;签字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3.“证书编号”的填写方法:证书编号为十二位,左起第一至四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五、六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七、八位为评价机构编号,第九至十二位为证书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码按GB/T 2260-2007的规定填写。
4.成果类型:分为四大类:(1)软科学类成果;(2)基础研究类成果;(3)应用开发类成果;(4)应用工程类成果。
5.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指评价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交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以及评价机构在评价中所依据的其他文件、技术资料和标准等。
6.评价机构对其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在征得评价委托单位和成果完成单位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7.本证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须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画“/”表示。 一、基本信息 成果
名称
委托单位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评价机构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评价方式 评 价基本过程陈述 (简要说明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评价活动的时间、地点、评价专家、评价方式和评价过程等。) 二、科技成果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简要说明科技成果的任务来源、应用领域、技术原理、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成熟度,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市场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评价得分及评价结论 百分制综合评分:
评价结论: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年月日 四、评价专家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职务/职称 签字 五、评价指标和评分 指标 权重 评分 科学价值 技术价值 经济价值 社会价值 文化价值 评价指标评分结果 注:不同成果类型指标内容参照对应科技成果评价指标权重表。 六、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目录 七、评价机构意见
法定代表人/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八、评价机构声明
评价机构:(盖章) 年月日
九、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
序号 完成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
十、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化程度(学位)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图书信息
- 图 书 名:
-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导则 JD37-005-2025
- 作 者:
- 出 版 社:
- 出版时间:
- ISBN No:
- 10703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