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 JD37-00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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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JD 37-006-2025

山东省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
2025-12-22发布2026-0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山东省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
JD 37-006-2025
主编单位: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6年 1 月1日 前言
为系统推进山东省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适应儿童健康成长与发展需求,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参考国内相关规范、标准,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体系构建;5.城市儿童友好空间规划配置要求;6.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要求;
7.专项型活动场所及游憩设施建设要求。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电话:0531-68937932,电子邮箱:2011020@tyjt.net),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 :济南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济南大学
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丹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李红扩 黄 磊 刘达光 张克强 景延飞张晓敏张淑丹冯雷军岳增鹏 代一粟 杨敏菊张华伟 王虹马浩任思泽荆林祥孙宝印 孙晓丽 尉燕君 徐红冉韩富强王雄波裴思文李冰李 朋 李树一 李笑桐张芹芹吴先华王晓王振芳曹俊熙
主要审查人员:闫书学 王 昕 孙艳艳 王晓瑜 许轶群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体系构建 5
4.1总体要求 5
4.2 分级分类体系 5
4.3建设要点 7
5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规划配置要求 8
5.1 城市层级 8
5.2 街区层级 11
5.3社区层级 13
6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要求 17
6.1 公共服务设施适儿化 17
6.2 公园绿地适儿化 24
6.3 道路空间适儿化 27
7 专项型活动场所及游憩设施建设要求 32
7.1 专项型活动场所建设 32
7.2 游憩设施建设 35
本导则用词说明 39
引用标准名录 40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山东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等国家及山东省政策要求,推动山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科学规范儿童友好空间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适儿化改造,合理配置儿童友好设施,提升城市公共服务的儿童包容性与友好度,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为山东省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提供系统性规划指引、实施标准与技术评价依据。
1.0.3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儿童友好空间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适儿化改造及儿童友好设施的配置,乡镇、农村社区可参照执行。
1.0.4 基于山东省及各地市独特的地理地貌和文化特色,因地制宜,应该有针对性地对城市儿童友好空间进行设计和引导。在空间布局、景观风貌及标识系统中,应注重提炼与融入齐鲁文化、山水格局等地域特色元素,以彰显“齐鲁风情·童享友好”的建设理念。
1.0.5 建立“城市-街区-社区”三级儿童友好空间的传导机制,将儿童友好要求纳入国土空间各级规划及城市更新计划,实现目标逐级分解。由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协同多级参与部门聚焦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和实施,并鼓励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奖补和激励政策,以实现儿童友好空间的快速落地和长效维护。
1.0.6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儿童children
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含3岁以下婴幼儿、3~6岁学龄前儿童、6~18岁学龄儿童。
2.0.2 儿童友好 child-friendly
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0.3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 urban child-friendly space
城市中符合儿童身心特点、行动特征、活动需求,并符合看护人的日常生活方式的,为儿童提供有利于游戏、学习和社交的安全、舒适、便利的空间。
2.0.4 儿童活动场地 children's activityareas
位于城市公园、广场、多功能活动场地等开敞空间及各类面向儿童开放的建筑场所,为儿童提供游乐、体育运动、休憩功能的场地。一般包括游乐场地和运动场地,可配置游乐设施、体育运动设施和休憩设施。
2.0.5 儿童游乐设施 children's amusement ride
专门用于儿童游乐的设施,包括具有人力、电力、内燃机或蒸汽等驱动力的有动力类游乐设施,以及本身无动力驱动的无动力类游乐设施。
2.0.6 儿童综合服务设施 children's servicefacilities
为儿童提供思想教育、艺术展示、科技创新、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综合服务,引导儿童健康成长,提高儿童综合素养,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的设施。一般包括城市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街区儿童活动中心、社区儿童之家等。
2.0.7 学径school route
结合儿童上学及日常生活轨迹,以步行和骑行为主要出行方式,借助城市慢行系统、绿道、建筑退线空间等串接住宅、中小学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形成的通行路径。
2.0.8 稳静化措施 stabilizationmeasures
为降低城市道路机动车车速、减少噪声采取的工程和管理措施的总称。
2.0.9 母婴室 mother and baby room
设有婴儿打理台、水池、座椅等设施,为母亲提供的给婴儿换尿布、喂奶或 临时休息使用的房间。
2.0.10 适儿化改造 child-friendly adaptation
为满足儿童健康成长与发展需求,根据儿童的年龄、身心特点、行动特征、活动需求及看护人的日常生活方式等,对城市中儿童使用频率较高及对儿童的安全、健康和福祉有重要影响的服务设施和空间环境进行更新改造的活动。
2.0.11 儿童参与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儿童通过适宜的平台和渠道,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经济、文化、政治事务,就与自身有关的事项发表意见的过程。
2.0.12 街区 block
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住宅建筑集中布局形成的居住区域,对应十五分钟生活圈范围,是组织居住功能、配置中小学等设施的基本单位。
2.0.13 社区community
由居住在一定范围内的个人、家庭及社会群体所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生活共同体。由多个居住街坊组成的居住区域,对应五分钟生活圈范围,是配置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幼儿园等日常便民服务设施的基本单元。
2.0.14园路 garden path
园林中用于组织空间、引导游览、联系各功能区域的道路系统,包括园路布局、路面层结构和地面铺装等设计内容。 3基本规定
3.0.1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规划建设范围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空间、道路交通空间,根据城市、街区、社区分级进行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
3.0.2 公共服务设施的儿童友好建设范围包括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托育服务、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活动、体育健身、儿童福利、商业服务、儿童综合服务设施。
3.0.3 城市绿地空间的儿童友好建设范围包括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市域绿地、城区绿地和其他开敞空间。
3.0.4 道路交通空间的儿童友好建设范围包括道路人行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及配套设施以及与儿童密切相关的道路空间和交通场站。
3.0.5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应配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儿童游乐场地、儿童运动场地、亲子休息区、婴儿车停放点、标识标牌等服务设施,不同空间配置的服务设施内容应依据相关规划要求。 4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体系构建
4.1总体要求
4.1.1 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明确各级各类城市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主体、核心任务与实施标准。
4.1.2 城市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公共服务、绿地系统与交通网络,刚
性落实核心设施配置标准,定期开展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评估。
4.1.3 街区层面以 15分钟生活圈为单元,衔接城市街镇管理服务范围,完善
服务设施、活动场地与慢行系统和学径网络等,构建儿童友好街区空间。
4.1.4 社区层面以5~10分钟生活圈为单元,优先配置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
服务设施,优先推进老旧社区的适儿化改造,活化闲置空间。
4.2分级分类体系
4.2.1 构建覆盖城市、街区、社区三级体系的儿童友好空间网络,并对公共
服务设施、道路交通空间、城市绿地空间三类核心空间进行系统性规划与建设指引。
4.2.2 城市层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建多层级覆盖、功能复合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以儿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为补充,加强托育、教育等设施的适儿化改造,统筹拓展校外活动空间。
2 打造类型多样、布局均衡的儿童友好开敞空间体系,全面推进城市绿地和绿道的适儿化改造,增设儿童活动场地、配置游憩设施,有条件的城市应按照《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 相关要求建设儿童公园,形成特色化儿童友好开敞空间网络。
3 建设安全便捷、无障碍贯通的儿童出行系统,优化步行、自行车及公共交通环境,保障出行安全性与舒适性。
4 营建保障儿童安全的成长环境,严格执行各类设施选址建设规范,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场所安保及儿童友好标识系统。 4.2.3 街区层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建均衡完整、全龄适配的儿童服务设施,补足教育医疗文体短板。
2 建设代际融合、活力共享的儿童活动场地,活化社区公园、建筑退线及闲置空间,分龄配置游乐、运动及休憩设施,推动驻区单位场地开放共享。
3 构建连续舒适、智慧监护的儿童出行网络,完善慢行系统与学径空间网络,实施交通稳静化措施。推行分龄设施清单管理与小微空间弹性植入,精准匹配儿童需求,打造便捷可达、安全有趣的街区微环境。
4.2.4 社区层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完善便利的儿童服务设施,推进社区设施适儿化改造,完善残障儿童特殊配套。
2 弹性营造自然趣味、美育启蒙的儿童活动微空间,活用游园、口袋公园及闲置地块。
3 构建独立连续、稳静化管控的儿童出行路径,改造道路断面、增设独立学径系统,严控机动车挤占活动空间。实施儿童密集场所周边稳静化改造,提升社区步行安全性与趣味性。
4.2.5 公共服务设施划分为托育服务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文化活动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商业设施以及儿童综合服务设施八大类型,分别在规划配置(数量、规模、布局、服务半径等)和空间建设(具体设计、安全细节、适儿化改造措施等)层面提出详细规范要求。其中,商业设施、儿童综合服务设施在规划配置上提出配置标准与要求,在空间建设要求层面不再做具体规定。
4.2.6 城市绿地空间包括城市绿道、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等市域绿地和综
合公园、专类公园、城市广场等城区公园绿地及社区公园、游园、口袋公园等街区、社区层级的绿地空间。其中,市域绿地需符合规划配置相关要求;对儿童使用频率更高的城区及以下层级绿地在满足规划配置要求基础上,在空间建设层面提出具体的适儿化改造措施。
4.2.7 道路交通空间涵盖道路空间和交通场站,对道路空间(学径、学校周边道路、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候车空间等)在空间建设要求层面提出详细的适儿化设计与改造措施;交通场站在满足当前设计规范下需符合规划配置相关要 求(如增配母婴室、第三卫生间、亲子休息区等儿童友好服务设施),在空间建设要求层面不再做具体规定。
4.3建设要点
4.3.1 新建城市儿童友好空间时,先进行整体空间规划,并与周边已有儿童友好空间形成系统。
4.3.2 对既有空间进行适儿化改造时,应先对现状进行综合评估,并基于评
估结果进行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策划,分级分类形成针对性的改造方案。
4.3.3 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过程中需制定城市儿童友好空间设计的初步方案,并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4.3.4 标识系统应达到辨识清晰、坚固安全、尺度适宜的基本要求,符合儿
童认知与行为特征。标识设计宜融合齐鲁文化符号、地方色彩等元素,体现地域特色与文化亲和力。
4.3.5 鼓励在设施造型、铺装图案、景观小品中融入地方传统纹样与自然意象,营造具有文化归属感和童趣氛围的儿童友好空间环境。
4.3.6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应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全面关注儿童心理
健康需求与身体健康促进,营造安全、包容、积极、健康的空间环境。
4.3.7 建立城市儿童友好空间的定期评估和动态更新制度。
4.3.8 规范儿童参与程序,探索儿童共建共治模式,通过工作坊、儿童观察
团等形式吸纳儿童意见,鼓励支持各地区举办“小小规划师”系列适儿化改造活动。 5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规划配置要求
5.1城市层级
5.1.1 城市层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参照专栏 1 所列要求:
专栏1:城市层级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要求
1 托育服务设施
1)城市应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各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位应与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相匹配。
2)地级城市应配置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3)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托位规模宜小于150 人。
2公共教育设施
1)城市层级的儿童友好教育空间涉及高等院校、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及特殊教育学校等。
2)高等院校可建设儿童科技体验基地,可统筹各级各类专科学校的劳动实训基地资源,携手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建设生产性劳动实践基地。
3)普通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宜建设风雨体育场所,可增设特色化功能教室,教学建筑宜设置等候空间,有条件的学校宜建设劳动教育实践校。
4)合理设计校门口接送空间,合理组织接送交通,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设置一定规模的“停车港湾”“过街天桥”;应充分、灵活利用学校门前道路空间、口袋公园、校内广场空间等设置看护人等候区和学生排队区,有条件的学校门口可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人车分流接送交通系统;宜结合学校主要出入口统筹设置轨道车站、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点等。
5)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配置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覆盖听障、视障、智障、孤独症等多类特殊儿童群体。需配置康复治疗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家长支持中心等专业化设施。
3医疗卫生设施
1)城市层级的儿童友好就医空间涉及综合医院、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设施。
2)各类医院宜设置儿童医疗检测等专用窗口、与医生互动空间和室内儿童活动场地、亲子休息区。 3)可配置儿童劳动体验空间,建设服务性劳动实践基地。精神专科医院应设儿童精神科,宜设置独立科室和儿童病院区。
4文化活动设施
1)城市层级的儿童友好文化活动空间涉及公共图书馆、综合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文化馆、展览馆、剧场、音乐厅等设施。
2)各类文化活动空间可设置儿童互动体验专区,专区的面积不宜小于100 m²;宜配置儿童游乐场地、亲子休息区等场所;宜设置儿童劳动体验空间,建设服务性劳动实践基地。
3)公共图书馆应开辟儿童专门阅览区域,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宜控制在藏书和阅览区总面积的10%~20%。可设置盲童阅览室,面积不小于30 m²,室内空间应配备盲文标识,为视障儿童提供指引。有条件的城市可配置儿童图书馆。
4)综合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文化馆等应依托场馆内容设置自然教育体验基地、儿童美育教育基地、儿童科技体验基地等各类特色教育基地,作为儿童文化活动的特色空间。有条件的城市可配置儿童博物馆、儿童科技馆、儿童美术馆等。
5 体育健身设施
1)城市层级的儿童友好体育活动空间涉及公共体育馆、公共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设施。
2)各类场馆可设置儿童体育运动专用场地,面积宜控制在总面积的10%~20%。宜利用既有空间和场地增设儿童体育运动设施,分龄式布置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宜设置亲子休息区、第三卫生间等。特级、甲级场馆的观众区宜每层至少设置1 个母婴室;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宜至少设置1间母婴室。可建设儿童素质拓展基地。
3)公共游泳馆宜设置儿童游泳区、儿童沐浴区、亲子休息区、第三卫生间等。
6儿童福利设施
1)城市层级的儿童福利设施包括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
2)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养育、日常防疫、疾病治疗、康复训练、特殊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功能性用房及辅助用房。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孤残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工作等服务需求。
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应配置生活照料、日常防疫、疾病治疗、心理辅导等功能性用房及辅助用房。
4)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配置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心理辅导等功能性用房及辅助用房。
5)宜配置儿童游乐场地、体育运动场地等场所。可增加儿童劳动体验空间,建设服务性劳动实践基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宜设置适宜残障儿童使用的儿童友好设 施。
7 儿童综合服务设施
1)城市层级的儿童综合服务设施包括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2)市级宜独立占地,县、区级可与其他设施结合设置。
3)宜设置儿童阅览区,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 m2。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亲子休息区。
4)宜建设综合性劳动实践基地,可建设美育教育基地和科技体验基地。
8商业设施
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大型综合超市等,应设置儿童游乐场地、亲子休息区、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5.1.2 城市绿地空间的规划配置要求:
1 城市层级的儿童友好绿地空间宜配置城市绿道和绿道驿站、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等市域绿地和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城市广场等城区公园绿地。
2 城市绿道需建设和改造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宜设置儿童座椅、标识标牌等设施。绿道驿站宜配置儿童游乐设施、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3自然保护区在不影响自身资源保护、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建立面向儿童开放的自然教育场所。
4 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遗址公园等,可因地制宜开展适儿化改造,符合专栏2 所列要求。
专栏2:郊野公园等市域绿地的规划配置要求
1)依据公园的自然及地域特征,建设与之适配的儿童游憩空间。
2)宜依据公园主题,改造现有园路游线,串联儿童活动节点,形成游玩路径。
3)宜建设与自然融合的全龄儿童游乐场地、配置创意性游憩设施。
4)宜推进“自然营地”建设,鼓励建设自然露营地等多功能活动驿站,有条件的可设置自然科普中心;宜建设自然教育场所、儿童素质拓展场所。
5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含儿童公园)、城市广场配置参照专栏3 所列要求。

5.1.3 道路交通空间的规划配置要求:
1 城市层级的儿童友好道路交通空间主要涉及交通场站空间,包括航站楼、铁路客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地铁(轻轨)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施。
2 宜配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儿童游乐场地、亲子休息区、儿童相关的商业服务等。
5.2街区层级
5.2.1 街区层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参照专栏4 所列要求:
专栏4:街区层级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要求
1 托育服务设施
1)街区层级应配置托育机构。
2)托育机构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设置乳儿班(6~12 个月,10 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和托大班(24~36 个月,20 人以下)三种班型。18 个月以上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 人。
2公共教育设施
1)街区层级的儿童友好教育空间涉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小学。合理确定中小学服务半径和办学规模,为随迁子女提供平等受教育环境,妥善安置随班就读残障学生。
2)相关规划配置要求同城市层级的普通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要求一致。
3)在人口密集或特殊儿童集中的街区,增设特殊教育分校区或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提供轻度障碍儿童随班就读支持。
3医疗卫生设施 1)街区层级的儿童友好就医空间主要涉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和建设规模。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儿童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生育指导、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用房,有条件的可设置儿童专属科室和床位。
4文化活动设施
1)街区层级的儿童友好文化空间涉及文化活动中心。
2)文化活动中心宜设置儿童阅览区,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 m²。儿童活动场所面积不宜小于800 m²,宜设置儿童游乐设施、亲子休息区等。
3)依托街区儿童活动中心拓展综合性活动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各类专项型活动场所。
4)借助街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驻区单位,建设美育、科技、校外实践、素质拓展等多类型校外活动基地。
5 体育健身设施
1)街区层级的儿童友好体育活动空间主要涉及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等。
2)宜分龄式布置适宜儿童参与的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羽毛球等体育运动设施,设置亲子休息区、第三卫生间。
3)儿童体育运动场地宜与城市绿地等统筹布局。
6儿童福利设施
1)街区层级的儿童友好福利设施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2)可结合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也可独立占地,单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m2。
7 街区儿童综合服务设施
1)街区儿童综合服务空间主要为街区儿童活动中心与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2)宜在街区文化活动中心内设立街区儿童活动中心。有条件的街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独立占地的街区儿童活动中心,开展儿童图书阅览、科普教育、文艺演出、体育锻炼等活动。
3)可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相邻或联合设置代际融合空间,根据需要设置儿童游乐场地、儿童座椅、婴儿车停放点等。
4)可结合街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综合性劳动实践基地、美育教育基地和科技体验基地。 5.2.2 街区绿地空间的规划配置要求:
1 街区层级的儿童友好绿地空间宜配置大型社区公园、小型社区公园等公园绿地。
2 社区公园宜结合儿童户外活动、游戏休憩需要配置儿童游乐场地,并应针对不同年龄段的需求特征设置游乐设施。
3 单处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50 m²,宜配置游乐设施,儿童运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 m²/公顷,宜配置体育运动设施。
4 宜结合街区绿地空间设置儿童自然教育场所。
5.2.3 道路交通空间的规划配置要求:
1 建设连贯中小学校、儿童活动场地和校外活动场所的慢行系统,与城市慢行系统、绿道系统和公共交通相衔接。根据儿童使用数量和出行频次选择路径,依托现有道路空间,建设全域覆盖的学径空间和学径网络。
2 在空间局促的区域,可结合建筑退线空间建设学径,并设置清晰的学径导向标识。
3 学径沿线各类公共空间及设施应采用适儿化设计,宜有完整的地面标识和立体标识系统。
4 有条件的街区,可在住区周边选择适宜街巷,在周末、节假日等特定时间段实施交通管制,调整街巷的功能,创造儿童临时游乐区域,构建趣味游乐街巷。
5 根据道路实际条件,通过优化道路断面,缩小转弯半径、设置路障等措施,降低机动车速度,提高儿童出行安全性。
5.3社区层级
5.3.1 社区层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参照专栏5 所列要求:
专栏5:社区层级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要求
1 托育服务设施
1)社区层级的儿童友好托育服务空间主要为托儿所。
2)宜设置在社区相对中心区域,每个社区至少设1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 m。可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设施联合设置,宜设置独立出入口。
3)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9 m²,应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照护服务,可与 幼儿园、社区综合服务站等统筹配建。
4)探索托幼一体化、社区托育点、家庭互助式托育等服务模式,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
2公共教育设施
1)社区层级的儿童友好教育空间主要为幼儿园。
2)宜为6~12 班,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200 m²,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500 m²,为3~6岁幼儿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若推行托幼一体化,用地和建筑规模应在现行地方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扩大。可结合适儿化改造增补晨检室。宜为适龄儿童提供充足的游戏活动空间,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 m², 每班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 m²。
4)宜建设风雨体育场所;合理设计幼儿园门口接送空间,合理组织接送交通,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设置一定规模的“停车港湾”;应充分、灵活利用门前道路空间、口袋公园、园内广场空间等设置看护人等候区和学生排队区。
3医疗卫生设施
1)社区层级的儿童友好就医空间主要涉及卫生服务站。
2)在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半径难以覆盖的社区,宜按照300 m的服务半径补足卫生服务站。
3)应设置单独的母婴室、儿童游乐场地等设施。
4)设置适宜儿童的科普信息展示和导向标识。
4文化活动设施
1)社区层级的儿童友好文化活动空间涉及文化活动站、社区图书馆的配置要求。
2)文化活动站应设置儿童活动室,面积不宜小于50 m²,可设置儿童阅览区、课后自习教室等,其中儿童阅览区面积不宜小于20 m²。
3)社区图书馆应完善儿童社区阅读空间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等空间。
5 体育健身设施
1)社区层级的儿童友好体育活动空间涉及体育活动室、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健身步道的配置内容。
2)可配置适宜儿童参与的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场地等体育运动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可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
3)新建社区应建设不小于800 m²的多功能运动场地,既有社区可结合更新改造,见缝插针、灵活布局儿童体育运动场地;有条件的可分龄式布置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宜设置亲子休息区等场所。 4)健身步道应建设和改造安全防护设施,宜设置儿童座椅、标识标牌等。
6 社区儿童综合服务设施
1)社区层级的儿童服务空间涉及儿童之家、学龄儿童托管中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配置与建设内容。
2)每个社区宜设立1处(以上)社区服务中心或儿童之家,不应独立占地设置,可与其他社区服务用房合建或共享空间,鼓励与养老服务设施相邻或联合设置;宜设置儿童图书角,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 m²;宜建设综合性劳动实践基地。
3)儿童之家单处设施的专属或共享室内面积不应少于50 m²;已建地区实施确有困难的单处设施专属或共享室内面积不应少于20 m²;各地可根据需要提高配置标准。
4)儿童之家向儿童及家庭提供游戏娱乐、亲子阅读、课后托管、家庭教育指导、主题实践活动、保护和转介等服务;嵌入融合教育单元,配置特教资源教室,为轻度障碍儿童提供日常干预服务。
5)儿童之家每周开放应不少于4天,周末至少开放1天,每次开放不应少于2小时。
6)社区服务中心应配置亲子休息区、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7)学龄儿童托管中心可根据需要配置;可与儿童之家、街区儿童活动中心等其他社区服务用房结合设置;结合或单独空间设置的单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 m²。
8)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可根据需要配置;可与社区其他服务用房结合设置;单处设施专属或共享室内面积不宜少于50 m²;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设置代际融合空间,根据需要设置儿童游乐场地、婴儿车停放点等。
5.3.2 社区绿地空间的规划配置要求:
1 社区层级的儿童友好城市绿地空间建设宜配置大型游园、小型游园、居住街坊附属绿地、儿童“微空间”、社区应急避难所等。
2 应结合游园、口袋公园设置儿童游乐场地和儿童运动场地,并配置游乐设施、体育运动设施。
3 新建居住区的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 m²。大型游园单处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30 m²;小型游园单处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20 m²;单处儿童运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20 m²。
4 居住街坊附属绿地宜配置儿童游乐场地,也可建设小型儿童运动场地;儿童运动场地可结合室外健身器械、室外公共体育设施配置。
5 可利用社区闲置空间和既有绿地,设置自然教育体验点、亲子休息区、游 憩设施,建设儿童活动“微空间”。可利用街区墙面、闲置空间等开展涂鸦美化活动,建设儿童美育“微空间”。
6 社区应急避难所宜设置儿童休憩专区,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0 m²。多功能运动场地在紧急情况下可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
7 游乐设施的设计和材料选用要突出自然特征,并设置看护人休憩设施。
5.3.3 道路交通空间的规划配置要求:
1出行路径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设置对步行路权的连续路径,便捷连接社区内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和公共交通站点。
2 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儿童之家和儿童活动场地周边路段宜实施稳静化改造,人行横道前宜设置人行横道预告标线或减速标线,有条件的可抬升人行横道并与人行道同高程。 6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要求
6.1 公共服务设施适儿化
6.1.1 托育服务设施的空间建设要求:
1 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坚持婴幼儿优先的原则,确保婴幼儿的安全,符合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应做到功能完善、舒适温馨、绿色环保、智慧互联,营造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照护环境。
2 托育服务设施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托育机构、托儿所等。因地制宜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供给,可利用既有公共设施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应配置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乐设施。
3 托育服务设施适儿化改造具体措施可参考专栏6。
专栏6:托育服务设施适儿化改造要点
1)托育服务设施的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2)独立托育服务设施的抗震、消防、安防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合建托育服务设施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3)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每托位不应小于2 m²,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
4)独立托育服务设施应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建筑,婴幼儿活动用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托育服务用房室内房间高度和走廊宽度应符合婴幼儿活动和照护的要求,楼梯扶手、栏杆应满足婴幼儿使用、保护婴幼儿安全的要求。
6)托育服务用房中婴幼儿活动区域宜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材料;有水房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墙面宜选用环保、耐久、易清洁和美观的材料;宜选用吸声降噪材料和适合婴幼儿心理特点的色彩。
7)婴幼儿活动用房窗台、阳台、落地窗等重点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婴幼儿安全。
8)婴幼儿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区或睡眠区设置,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不宜设置台阶,宜设置婴儿护理台和婴儿冲洗设施;托小班和托大班宜设置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便器之间宜设置隔断。可结合使用需求设置成人厕位,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9)母婴室宜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宜设置储奶设备、尿布台、洗手池、婴儿床、座椅等设施和家具。
10)托育服务用房中的保健室应与班级活动单元相对远离,有放置一张幼儿床的空间,应设置洗手池,并宜设置独立卫生间。
6.1.2公共教育设施的空间建设要求:
1 公共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等。完善普惠性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促进中小学义务教育设施均衡配置,因地制宜配置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保障特殊教育设施建设。
2围绕儿童课内教育和课后实践活动需求,推进教育设施的适儿化改造,形成安全、舒适、友好的校园环境。支持儿童参与教育设施规划建设。
3 室外活动场地的适儿化改造应重点增强教育引导功能;室内空间的适儿化改造应重点拓展儿童感兴趣的空间场景。
4 提升教育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满足适龄特殊儿童参与融合教育的需求,提供适宜的随班就读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使用需求为残障儿童增设电梯。
5 教育设施需配置消防器材,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通畅。各楼层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并注明必要的文字说明。
6 教育设施宜增设促进儿童身体发展的健康促进区域。可配置适儿的体能测试设备、趣味性体育设施及身体发育指标监测工具,支持开展日常体能训练与健康数据跟踪。
7 教育设施重点部位和区域需配置视频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实体防护措施等安全防范设施。
8 体育运动场(馆)面积、体育器械、音乐器材、美术器材、数学自然实验仪器(理科实验仪器)、图书配置等需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鼓励中小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体育场地和设施在非教学时段向儿童开放。
9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 增补安全防范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其适儿化改造具体措施可参考专栏7 和专栏8。
专栏7:幼儿园适儿化改造要点
1)通过适儿化改造为儿童创造安全的环境,当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 m,并侧面临空时,应增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度不应低于1.05 m。出入口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0 m以下部分应增设防止夹手设施。楼梯栏杆等适儿化改造要求详见6.1.7通则要求。
2)晨检室可结合门厅设置,宜设置供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并设置消毒设施。门厅宜通过适儿化改造补充童车存储等空间。
3)通过适儿化改造增强幼儿园空间界面的开放性和趣味性,通过灵活多样的功能空间组合设计,满足适龄儿童游戏活动的需要。
4)幼儿园宜为适龄儿童提供充足的游戏活动空间,满足其身心发展需求。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应不小于2 m2,可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 m跑道等,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每班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 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5)可通过适儿化改造减少硬质铺装地面,增加草坪、沙地、泥地、坡地等多质地的地面,为适龄儿童提供更多自然和环保的活动场地。
6)户外活动场地可通过适儿化改造增加植物或设施遮荫,保护适龄儿童免受阳光长时间直晒的伤害。
7)室内环境及设备设施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的规定。
专栏8:中小学适儿化改造要点
1)中小学室外活动空间、建筑内部环境、附属设施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优先进行适儿化改造。
2)室外活动空间不足的学校可因地制宜利用屋顶空间、绿地广场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儿童活动空间。鼓励提升室内外空间设计的开放性,以促进儿童提升自发探索、钻研学习等能力。室外活动空间应合理减少硬质铺装地面,增加低成本、体现当地性的自然元素。中小学校内附属绿地适儿化改造参照本导则6.2相关要求。
3)运动场地材料使用应符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的要求;易积水操场应通过适儿化改造实施防积水措施,操场周边宜增设遮阳避雨的临时休憩设施和直饮水装置。 4)廊道适儿化改造可增设劳动教育空间,应保障安全,增加趣味性,激发儿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5)可在常规教室之外,通过适儿化改造增加戏剧综合教室、学生剧场等特色化功能教室,为儿童提供优质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教育服务,提升课后服务水平。
6)教学建筑宜结合需求每层增设饮水处,并设置等候空间,但等候空间不得挤占
疏散空间;还可增设男女分设的洗手间,并配置高低手盆。楼梯栏杆等适儿化改造要求详见6.1.7通则要求。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3976的规定。
7)围墙等附属设施适儿化设计可充分调动儿童参与积极性,鼓励儿童参与创意设计。
8)室内环境及设备设施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规定。
6.1.3医疗卫生设施的空间建设要求:
1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的儿科、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儿童医院、诊所以及咨询、疏导、康复等机构和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等相关场所。围绕便捷就诊推进既有医疗卫生设施的适儿化改造,打造安全舒适、便捷专业、趣味多样的空间环境。
2 医疗卫生设施空间需配备儿童座椅、饮水机等,缓解儿童就医紧张情绪。为儿童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应易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3 儿科门诊及儿童保健门诊、候诊区、就诊室和儿科病房的设计和装饰应有利于儿童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通过“1 米高度看医院”的儿童视角,建筑符合儿童安全要求。建筑物外部设计和内部装饰,融入趣味化设计元素,采用多元化色彩表达,为儿童营造轻松、有趣的就诊环境,缓解就医紧张情绪。有条件的可适当扩大走廊、候诊区、休息区面积,满足儿童和看护人陪护需求。
4 宜设置符合儿童行为尺度的防撞设备,疏散通道上的门应设置竖向观察窗,方便观察背侧儿童情况。疏散楼梯间及中庭等栏杆应设置防攀爬防溜滑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儿童专用电梯或快速通道。
5 医疗卫生设施重点部位和区域应配置视频监控、紧急报警、实体防护等安全防范设施。
6 在院区内设置儿童“游戏角落”和“阅读空间”,配备饮水、就餐、零售 等生活便利设施,增强医院亲和力和就医便利度。
7 医疗场所室外有条件的宜提供安全适宜的室外儿童绿色空间,内置活力多彩的室外游戏空间,通过生态自然的疗愈环境,促进康复。
6.1.4 文化活动设施的空间建设要求:
1 文化活动设施包括面向儿童开放的公共图书馆、综合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文化馆、展览馆、剧场、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站)、社区图书馆等。围绕培育科学和艺术兴趣、激发探究和创新能力、提高鉴赏能力和综合素养、培养阅读习惯、体验阅读乐趣、引导探索知识等目标,推进文化活动设施的适儿化改造。
2 儿童阅览区域硬件设施应贴合儿童身高比例要求,空间布局应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需求,可通过书架、软装潢等隔出独立阅读、亲子阅读等不同的阅览区域。有条件的图书阅览设施宜设置看护人看护休息区域。鼓励通过流动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满足儿童更便利的阅读需求。鼓励儿童书籍循环利用,向儿童传递健康环保的生活理念。
3 建筑设计需根据儿童身心特点,营造舒适、趣味、可体验、可参与的空间,增加儿童交流与互动。鼓励艺术表演场所融入艺术及创意元素提高儿童兴趣。
4 宜利用多媒体、VR 等展示技术,营造沉浸式、互动性的展陈环境,满足儿童观展体验需求。展陈设施和儿童互动设备设施应符合儿童行为尺度,参观引导标识应便于儿童理解;设置无障碍标识为残疾儿童提供指引。
5 观众座席宜配备增高坐垫,确保儿童观演舒适性;宜设置无障碍座席,方便使用轮椅的儿童观演。
6.1.5 体育健身设施的空间建设要求:
1 体育设施包括面向儿童开放的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群众性体育运动场所等。围绕增强健康体魄、促进茁壮成长、开展体育运动和竞技、传授体育运动知识和技能等目标,推进体育设施的适儿化改造。
2 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中小学体育场地免费或优惠向儿童开放。
3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既有空间和场地增设儿童体育运动设施。
4 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和运动需求,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身体特征设计、布置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并设置看护人陪护和休憩场地,宜增加公共卫生间、 饮水机等。
5 体育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械应配置易于儿童理解的使用说明标识。
6.1.6 儿童福利设施的空间建设要求:
1 儿童福利设施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应有效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障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2 按照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的原则,推进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与适儿化改造。
3 儿童福利设施各种用房的装饰应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保证儿童使用安全。
4 儿童福利设施需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障儿童出行。
6.1.7 适用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商业服务设施和交
通设施中的儿童专属空间的适儿化改造参照专栏9所列要求:
专栏9:公共服务设施适儿化改造通则要求
1环境安全
1)应在重点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2)儿童活动场地设计应避免遮挡看护人的看护视线。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设施设备材料、家具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地面铺装应满足防滑要求,宜采用柔性材料。距离地面高度1.30 m以下、儿童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或采取软包等防护措施。
4)疏散通道的墙面距离地面2 m以下不应设置壁柱、管道、消防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5)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评估。鼓励使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用品和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保证儿童室内活动安全。
6)应定期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及附属道路的井盖、树池、地面铺装等进行安全检查。井盖宜设置防坠落装置。
2母婴室
1)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地方婴幼儿数量等因地制宜确定母婴室数量。建筑面积超过1万m²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 m²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鼓 励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及妇女儿童等特定人群活动场所设置母婴室。企事业单位宜参照该标准设置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
2)母婴室应选用防滑地面,配置婴儿尿布台、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的桌椅、电源插座、垃圾桶以及保护哺乳私密性的遮挡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恒温空调、尿布自动销售机、呼叫设备。
3)火车等移动空间可在卫生间内配置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等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4)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男女皆可使用的“婴儿照护室”。
3第三卫生间
1)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商业区、重要交通客运设施、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公共厕所、城市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的独立公共厕所应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及妇女儿童等特定人群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设置第三卫生间。
2)第三卫生间的空间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3)有条件的地区宜根据儿童使用需求,在公共卫生间中配置适量符合儿童行为尺度的卫生洁具。
4 楼梯、栏杆和踏步
1)儿童专属室内空间的楼梯台阶高度与宽度、转角平台宽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楼梯宜设置儿童扶手和上行、下行的方向标识。踏步面应设防滑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识,踏步梯面不应漏空。
2)各类建筑场所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防止儿童翻越或从栏杆缝隙中跌落。防护栏杆应使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净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栏杆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和穿过的构造,采用垂直杆件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09 m。
5 通风、照明和降噪
1)儿童专属室内空间宜采用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鼓励定期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并予以公告。
2)儿童专属室内空间灯光应定期进行灯光照度的测试,保证灯光的柔和舒适,避免对儿童视力造成伤害。
3)儿童专属室内空间宜采取隔音、吸声措施,室内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儿童游乐场、演艺场所等电声扩音公共娱乐场所醒目处设置音量分贝超标警示标识。
6其他要求 1)公共服务设施应配置无障碍电梯,并设置低位按钮,场地有限时可考虑设置升降平台。
2)儿童高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宜配置低位服务台、儿童专用桌椅,设置儿童推车等存放和停留空间。
3)各类建筑场所的旋转门、电梯、自动扶梯入口处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扶手装置应采取适宜措施阻止儿童攀爬。
6.2公园绿地适儿化
6.2.1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及广场的空间建设要求:
1围绕适配多元需求、丰富游玩体验、激活想象力与创造力、拓展社交空间等目标,推进现有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适儿化改造,构建多元活力空间。优先增补儿童游乐和运动场地。
2 儿童游乐场地可设置自然主题空间或人文主题空间,宜配置创意性的游乐设施,如石块积木、软沙池、浅水池等,激发儿童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可结合科普设施设置,为儿童营造寓教于乐的体验。儿童运动场地宜配置全龄儿童体育运动设施。
3 宜结合儿童行为尺度、看护人看护需求等,配置多尺度、包容性的休憩及服务设施。
6.2.2 社区公园、游园和口袋公园的空间建设要求:
1围绕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和社交能力、丰富课余生活等目标,推进社区公园、游园、口袋公园的适儿化改造,为儿童提供亲切便捷的游戏、交流、探索自然的空间及场所,方便儿童就近进行户外活动。
2 宜采用自然化设计与文化科普内容相结合,在社区公园、游园、口袋公园中增设游乐、运动、休憩等多类儿童活动场地。
3 根据儿童主要出行路线,结合各类儿童公共服务设施的附属绿地,增设儿童活动场地,可分龄设置游乐设施和体育运动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儿童主要活动区域周边宜考虑设置必要的遮雨遮阳设施。
4 鼓励支持“小小儿童规划师”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园建设过程中,倡导共建共治。组织社区儿童座谈会,充分听取儿童的建议和需求,并给予采纳和回应。 6.2.3 适用于各类公园绿地的适儿化改造参照专栏 10所列要求:
专栏10:公园绿地适儿化改造通则要求
1地形设计
1)公园绿地中儿童活动场地的地形设计应保证环境安全、无视线盲区、坡度适宜。
2)可利用公园绿地现状地形条件,设置土丘、坡地、台地等空间,鼓励儿童在地形中探索自然。
3)公园绿地适儿化改造的地形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 有关规定。2滨水安全
1)公园绿地内自然驳岸临水处宜做防滑设计,临水步道应采用防滑材料,避免儿童落水。临水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和标明水深的标识牌,宜定点放置救生设备。
2)水深较深的临水区域应设置安全护栏,安全护栏应参照本导则专栏9第4 条楼梯、栏杆和踏步所列要求。
3)近岸2 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含)0.70 m的人工驳岸,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大于(含)0.50 m的驳岸以及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岸边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防护措施。
4)可进入的亲水空间应明确水域界线,控制常水位与驳岸高差,婴幼儿戏水区水深不应超过0.30 m。池底不应有尖锐突出物,池底及周边活动区域铺装应采用防滑材料或防滑处理,并定期清理。
5)可进入的亲水空间不应使用高压喷泉。
3植物配置
1)公园绿地内主要活动场地应避免选用易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植物,不应选择有毒有刺及枝叶形状呈坚硬剑状或刺状的植物。
2)儿童活动场地周边区域宜依托现状自然环境,多布局安全、季节性强、色彩鲜明、芳香、可采摘的乡土植物,营造感官互动的生态景观空间,同时宜考虑生物多样性营造及四季效果,为儿童带来多元体验。
3)儿童活动场地区域内植物空间设计宜避免过于郁闭,应合理进行修剪,保障视线通透,便于看护人对儿童进行看护,休憩区域可适当选用具有驱蚊功能的植物。可增加植物简介牌,激发儿童兴趣,鼓励科普认知。
4)儿童活动场地周边宜采用冠大荫浓的乔木树种提供遮阴。宜在冬季主导风向上布置挡风屏障。
4附属设施
1)附属服务建筑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外观设计宜考虑色盲、色弱等特殊需 要儿童的需求,边界处采用可分辨的颜色,整体设计宜采用符合儿童审美的色彩及图案。
2)公园绿地中游乐设施、步道、建筑小品宜使用环保的材料,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3)儿童活动区域宜合理设置洗手盆、直饮水器等服务设施。直饮水器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周边地面应保持无积水,儿童直饮水器操作高度不应超过70 cm。
5小品设施
1)可结合儿童活动场地布置适宜低龄儿童尺度的座椅,座椅外观宜采用弧形圆角设计,并应设置防撞角。公园绿地中休憩长椅旁宜保留直径1.5 m的空地,方便儿童推车、轮椅使用者停留。
2)景观小品表面宜光滑,末端或转弯处宜设计成圆角,避免对儿童造成潜在的安全风险;造型上宜增加童趣设计,可结合历史文化、科普教育、作品展示等内容,增加亲和力与趣味性,激发儿童的创造力。
3)儿童活动区宜适当布置智慧互动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融入声、光、电、水等丰富的功能,注重安全性、教育性和互动性。
6照明设施
公园绿地照明应与主要交通流线相结合,避免形成照明盲区;宜结合室外绿化形成局部照明景观;灯光不宜过强,避免对儿童视力造成刺激;可结合活动区主题进行趣味性的灯光设计。
7安全设施
1)公园绿地的出入口、主要活动区域、附属建筑等空间宜设置监控系统,保证重点区域监控无盲区。
2)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宜实现广播和对讲机全覆盖,并保持畅通有效,提供免费急、难、险事救助服务。
3)公园绿地的出入口、游客中心和儿童集中活动区域宜设置报警电话,应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和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4)公园绿地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与安全保障体系。宜在游客中心、管理处等固定场所及儿童集中活动区设置急救点,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与急救药箱等基础急救设备,并建立与120 等系统的快速联动机制。
8标识系统
1)标识系统应包含禁止、警示、指示、指路四类。
2)图示语言应根据儿童认知,应以简单易懂的图案为主,字体应使用简洁清晰的,选择辨识度强、有吸引力的颜色搭配。
3)标识设计应传递出安全可靠的信息,选用安全材质,避免尖锐的线条和复杂 的结构。
4)标识的大小、高度、位置应考虑儿童视角及行为习惯,文字和图案的高度不小于5 cm,确保3~5 m范围内能清晰看清。
6.3 道路空间适儿化
6.3.1学径的空间建设要求:
1 学径宽度不宜小于2 m,与城市道路之间宜设置安全护栏或绿化隔离措施。
2 宜从儿童视角推进学径导向标识的系统性、趣味性设计。铺装宜采用彩色柔性耐磨材料,增强辨识度、安全性,人行横道所在区域可采用鲜明、醒目的路面。
3 学径周边绿化隔离的植物配置宜选择能够净化空气、吸附汽车尾气、无毒无刺的植物品种,降低汽车尾气对儿童的影响。宜选择树冠高大乔木,形成林荫空间,路径绿化带中的灌木不宜高于0.80 m,以保障儿童出行安全。
4 全路段照明及监控设施覆盖。倡导智慧城市建设,智慧管控试点“人脸识别+电子围栏”系统,家长可实时接收儿童到校提醒。
5 学径路线宜结合学径空间设置“小微儿童”休憩活动空间,可结合当地文化特色,为儿童提供寓教于乐的学径空间。
6 盲校、盲文图书馆等盲童集中区域周边的城市道路,应在人行横道的中间位置设置连续的盲道,并应与人行道上的盲道衔接。盲道应采用适宜和可辨认的颜色。
6.3.2 学校周边道路的空间建设要求:
1 推进既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道路空间的适儿化改造,为儿童创造安全畅行的出行环境。
2 结合学校周边交通整治,对学校上下学时间和地点进行优化调整,有条件的可增设学校出入口或实施不同年级错时上下学等管理措施。
3 学校周边道路交通信号灯宜采用多时段系统控制,根据不同的交通量采用不同的信号控制方案。
4 遵循“因
图书信息
- 图 书 名:
- 山东省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 JD37-006-2025
- 作 者:
- 出 版 社:
- 出版时间:
- ISBN No:
- 1070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