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解析2.0
时间: 2026-01-07 来源: 点击数: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疑难解析2.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
前言
为进一步统一全省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相关条文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开展,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解析2.0》(以下简称《疑难解析2.0》)。
《疑难解析2.0》共分5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1.建筑专业;2.结构专业;3.给排水专业;4.暖通专业;5.电气专业。
《疑难解析2.0》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5号院内四楼),邮编:250011,电话:0531-51765377,电子邮箱:sxfjsfwzxadmin@shandong.cn。
编制单位: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目次
1建筑专业 1
1.1 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平面布置 1
1.2安全疏散和避难 6
1.3建筑构造 12
1.4 灭火救援设施 14
1.5其他 15
2结构专业 22
3给排水专业 24
3.1 消防水源 24
3.2 供水设施 28
3.3 消火栓系统 30
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
3.5 其他灭火系统 39
4暖通专业 43
4.1防烟系统 43
4.2 排烟系统 44
4.3 排烟防火阀、防火阀、挡烟垂壁 51
4.4 风管、风机 51 5电气专业 54
5.1 消防供配电系统 54
5.2 供配电线路与装置 59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
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系统 72
5.5 与其他专业的配合 77 1建筑专业
1.1 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平面布置
1.1.1 在确定建筑的防火间距时,与建筑内部相通的首层外廊或门厅是否需考虑在内?凸出外墙的开敞式外廊、阳台、窗台、雨篷及凸窗(飘窗)如何计算?
答:在确定建筑的防火间距时,与建筑内部相通的首层外廊或门厅应考虑在内。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当开敞式外廊、阳台、窗台、雨篷及凸窗(飘窗))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消防救援作业要求,或采用可燃或难燃材料构筑时,应从这些设施凸出部分的最外缘算起;当开敞式外廊、阳台、窗台、雨篷及凸窗(飘窗))等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要求时,对于窗台、雨篷,防火间距可从建筑外墙算起;对于开敞式外廊、阳台及凸窗(飘窗)等,应从开敞式外廊、阳台及凸窗(飘窗)等的外缘算起。
1.1.2 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两座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能否按一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此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
答:不能,采用天桥、不具有具体使用功能的封闭连廊将两座建筑物 连接起来的建筑,仍需按独立的两座建筑考虑。封闭连廊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且为甲级防火门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天桥、封闭连廊应在建筑通向天桥或封闭连廊等的开口处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与两座建筑相连的有围护结构的封闭连廊建议属于相邻某一座建筑,防火分区及人员疏散与所属建筑共同考虑。开向连廊的门位于防火分区处时需为甲级防火门。
1.1.3《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第4.1.3 条规定“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3.4 条的条文解释描述为“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在营业厅内的餐饮场所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分按商业建筑的面积划分还是按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面积划分?
答:当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当商店营业厅内设置无明火、不产生油烟的饮料、轻食等餐饮场所(如 面包铺、咖啡室、冷餐室等)时,餐饮场所按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其他情形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面积划分。
1.1.4 当工业厂房的楼板采用钢格栅楼板时,防火分区面积是按单层计算还是按设置钢格栅楼板的空间叠加计算?
答:除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第8.2.5条规定的作为检修平台使用的钢格栅楼板外,防火分区应叠加计算。
1.1.5 厂房屋面能否全屋面使用光伏板?
答:厂房屋面不宜全屋面使用光伏板。甲、乙类厂房屋面不应设置光伏板。厂房屋面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1 条、第3.2.15条、第3.2.16条、第3.2.17 条等有关规定。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不当易对屋面造成损坏,容易出现漏电事故等,且光伏板自身难以达到屋面耐火等级为A 级的要求,不宜作为屋面采光玻璃板直接使用;当在混凝土屋面板上加设光伏板时,应采取满足屋面耐火等级、不破坏屋面防水层等的切实可行措施。光伏板不能直接作为屋面板使用。
1.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2 条第3款规定丙类厂房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 人。此条仅说明了“每层”的条件,“每间”的情况未做规定,“每间”是否可以参照“每层”的条件执行?
答:“每间”可以按照该条件执行。本条规定了厂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的一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厂房而言,也是对厂房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1.1.7民用建筑地下部分的功能房间是否可以全部设置为储藏间?
答:民用建筑地下部分的功能房间不宜全部设置为储藏间,确因使用需要必须全部设计为储藏间时,该储藏间应直接为该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且该储藏间应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
1.1.8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并在防火墙需开洞口部位设置了甲级防火门时,裙房的防火分区是否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答: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同一座建筑,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防火墙上开设了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作为防火分隔。
1.1.9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是否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答: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要求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两者间是否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应根据建筑内部功能需要和防火分区面积要求等确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同一座建筑且两者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距离等应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1.1.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4.7 条、第5.4.9 条、第6.2.2 条列举的场所(电影院、录像厅、储藏间以及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其防火分隔能否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低于2.00h 的防火玻璃墙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结合等方式?
答:不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4.7条、第5.4.9 条、第6.2.2 条列举的场所均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其防火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方式。
1.1.11 建筑物地下楼层的排烟竖井出地面后紧贴在建筑首层外墙上(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该排烟竖井在地面层开设的排烟口与紧靠洞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如何确定?
答:1 该排烟口与紧靠排烟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2 当该排烟口位于地上建筑物内转角时,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 当该排烟口与建筑物正面相对时,与正对该排烟口的建筑物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m。(附图1-1、附图1-2)
附图1-1 附图1-2
1.2安全疏散和避难
1.2.1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住宅首层是否每个单元也需设置至少2 个安全出口?
答: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住宅首层每个单元至少也应设置2 个安全出口,当住宅标准层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首层大堂可只设置一个对外的疏散门,但该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1.2.2 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处空间高度要求是多少?
答: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处净高不应小于2.1m。
1.2.3 公共建筑内的公共厨房是否可以通过餐厅进行安全疏散?
答:1 当公共建筑内的公共厨房与餐厅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公共厨 房可通过其服务的餐厅进行安全疏散;当厨房面积大于120m2时,应至少有一个疏散门直通室外或通过疏散走道直通至楼梯间。
2 餐厅不能通过厨房进行安全疏散。
1.2.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7.1.16条第3 款“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此处的“靠近”应如何理解?靠近距离可以控制在多少米范围内?
答:避难间应尽量贴临疏散楼梯间布置,当确有困难时,避难间的安全疏散门按照距离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大于两跨柱距且不大于15 米考虑。
1.2.5 避难间是否需要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答:避难间是用于建筑发生火灾后供人员临时避难和等待救援的场所,应至少有一面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可供消防车展开救援的场地对应,并设置可供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1.2.6 商家在中庭等位置设置了较大规模的儿童蹦床、儿童滑梯、海洋球乐园、小勇士攀爬设施等儿童游乐设施,该部分是否应按照儿童场所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答:中庭内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游乐设施、放置可燃物。儿童蹦床、儿童滑梯、海洋球乐园、小勇士攀爬设施等儿童游戏设施不应设置在中庭位置。
1.2.7中庭在首层区域是否需要考虑人员的疏散?
答:应考虑中庭在首层区域人员的安全疏散。 1 当中庭与首层其他连通区域为同一防火分区时,中庭人员在首层的安全疏散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区域一并考虑。
2 当中庭在首层与相邻连通区域完全分隔时,分隔用的防火卷帘应选用具有停滞功能的卷帘,防火卷帘门内外两侧距地1.30~1.50m高度应设置控制防火卷帘门升降的控制按钮,中庭区域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因平面功能布局等原因中庭区域不能直接疏散至室外时,中庭疏散口应至少设置一处与就近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疏散至室外或相邻安全区域,该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应不低于2.00h,走道内开设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中庭开向该走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 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中庭内任一点的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17 条第3 款或第4 款的规定。
1.2.8 公共建筑地下部分设置储藏室,与地下车库相连通,地下车库是否可以穿过储藏空间的走道借用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储藏室与车库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答:公共地下车库不能借用公共建筑等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1.2.9 地上楼梯间在首层疏散至室外时,是否可以通过地下楼梯间在首层的空间进行疏散?
答:不能。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0条,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 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地上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通过地下楼梯间在首层的空间进行疏散。
1.2.10 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内的办公用房,能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15 条第2 款要求,在走廊尽端设置一个疏散门?当该办公用房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只设一个疏散门时,该办公用房的最大建筑面积是按“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执行还是按“其它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执行?
答: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内的办公用房疏散门的设置,可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7.4.2 条中其它用途的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1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在首层设置的疏散门能否紧贴踏步设置?
答:不能。《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第5.3.6 条规定,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1.2.12 建筑工程室外下沉庭院,按功能可分为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用于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和仅用于景观美化通风等三种类型,上述三种类型的下沉庭院最小尺寸如何确定?
答:1 当下沉庭院作为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使用时,最小尺寸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第6.4.12条的规定。
2 当下沉庭院不作为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仅用于在庭院内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使用时,最小尺寸应满足设置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该室外疏散楼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6.4.5 条相关规定,相邻建筑的构造措施等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6.1.3、6.1.4 条相关规定。
3 当该下沉庭院仅作为景观美化或通风空间使用时,其最小尺寸不做要求。
1.2.13 建筑高度小于33m按规范要求可设置敞开楼梯间的住宅建筑,其地下楼梯间内是否可以开设管井门?
答:不可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7.1.10 条规定,地下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7.1.8条第5 款规定,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设置用于管道井检查的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管井、电气管井等应每层封堵;
2 设备管井的检修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2.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按甲级防火门还是乙级 防火门确定?
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设置为甲级防火门。
1.2.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空调机房等设备房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否必须设置为防火门?
答:上述设备房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否设置为防火门应根据设备房的火灾危险性、周围环境条件和门洞上方是否开设门窗洞口等情形确定。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其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不设置为防火门:
1 该设备房直通室外的门洞口上方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外挑深度不小于1.0m、宽度不小于门洞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2 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防火构造措施等符合标准有关规定。
1.2.16 住宅、公寓建筑连廊处以重物阻挡常闭式防火门为“常开”状态,是否可以设计为常开式防火门?
答:不可以。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1.2.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6.1.5 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设有人防的地下车库,分隔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设有人防门,人防门打开后无法自动关闭,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要求,应如何解决?
答:应同时满足平时使用和战时使用要求。可采取以下措施:
1 防火墙上设置人防门的同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6.4.5 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1.3建筑构造
1.3.1 疏散楼梯首层疏散门及地下疏散楼梯首层外门是否执行“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的要求?
答:疏散楼梯首层疏散门、地下疏散楼梯的首层外门需按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执行。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且一边设置栏杆室内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小于1.0m时,该楼梯首层疏散门宽度不小于室内疏散楼梯净宽度。
1.3.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4.1.3 条规定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的场所,能否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1.3.3 工程中用于洁净厂房疏散走道隔墙、房间隔墙等处的玻镁板是否属于金属夹芯板材,该种板材能否达到“防火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要求。
答:玻镁板不属于金属夹芯板。当玻镁板用于防火墙、楼梯间的墙、 疏散走道的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等构件时,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等要求。
1.3.4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其防火性能应满足何种要求?
答: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其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
1.3.5 玻璃幕墙窗槛墙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设置高度时,该窗槛墙局部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玻璃墙时,防火玻璃墙的窗框构造等是否需同时满足规范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
答:耐火极限是对整体玻璃墙的要求,包括窗框构造在内的整体玻璃墙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防火玻璃墙由防火玻璃、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等组成,采用防火玻璃构成的玻璃幕墙不能等同于防火玻璃墙。
1.3.6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下部的其它使用功能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能否按多层建筑考虑?
答:不能。除商业服务网点外,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该建筑外保温等需根据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防 火要求。
1.3.7 疏散楼梯间可采用防火玻璃墙作为分隔墙体吗?
答:不应采用防火玻璃墙作为疏散楼梯间的分隔墙体。
1.4 灭火救援设施
1.4.1 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是否需满足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要求?
答:该道路需满足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对消防车道的要求。
1.4.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通道是否需要设置明显标识?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通道需要设置明显标识。
1.4.3 采用中间未设置竖梃、双扇开启后窗洞口净宽度和净高度各不小于1.0m窗口,能否用作消防救援口?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玻璃有何要求?
答:采用中间未设置竖梃、双扇开启后窗洞口净宽度和净高度各不小于1.0m窗口可以用作消防救援窗。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玻璃应选用易于破碎且不会对救援人员造成伤害的安全玻璃。
1.4.4 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前室的全部空间还是指仅和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 答:消防电梯前室正对电梯井道部位的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4m,(附图1-3)。

附图1-3
1.5其他
1.5.1电竞场所、足疗店、汗蒸房、会所等场所参照什么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答:以住宿为主要功能的电竞场所参照旅馆进行消防设计,以网络游戏为主要功能的电竞场所参照网吧进行消防设计;足疗店、汗蒸房等场所参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消防设计;会所应按其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其场所属性,如具有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类似使用功能,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设计。
1.5.2 剧本杀、密室逃脱场所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要求? 答:场所设置要求:剧本杀、密室逃脱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毗连甲乙类危险品仓库。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防火分隔要求:场所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开,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规定;主题单元与主题单元之间及与场所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主题单元内有多个游戏布景时,应采用不燃性隔断进行分隔。
安全疏散要求:主题单元内的游戏布景空间应避免使用嵌套形式。当因游戏需要确需设置时,各嵌套游戏布景应至少有一个门直接开向场所疏散走道,且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无法满足时,主题单元内应设置环形的内部通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各嵌套游戏布景应至少有一个门开向主题单元内部通道。
安全出口设置:安全出口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且宜设置在不同方向,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场所内每个主题单元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 个且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建筑面积不大于75㎡。
(2)位于走道尽端的,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设置在地下一层(含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
装饰装修要求: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设置在地下民用建筑内或无窗房间时,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均应为A级。剧本杀、密室逃脱场所内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主题单元内的游戏布景严禁使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模型道具、器具等。主题单元内的游戏布景、游戏设施及道具、防撞条(带)等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1.5.3 利用城市商业用房经营的“民宿”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答:利用城市商业用房经营的“民宿”,实际为特色旅馆,参照旅馆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5.4 学校内的实训车间和实训楼按厂房设计还是按教学建筑设计?
答:1 学校内的实训车间和实训楼按实际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学校内独立的甲乙丙类实训车间按厂房设计。
2 可按民用建筑进行防火设计的实训车间与教学建筑组合建造时,应 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上下组合建造时,可竖向共用疏散楼梯间。
1.5.5 生产车间内或车间的某个楼层(特别是既有建筑消防改造项目)能否设置面积较大的研发、创意、设计等功能空间?
答:生产车间内不允许设置面积较大的研发、创意、设计等功能空间。厂房内可按规范要求设置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1.5.6 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内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时,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如何判断?
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3.1.3条及条文说明中表3的规定,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时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时,应当单独利用仓库储存,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白酒的仓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3.3.2条的规定执行。
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内销售、存放的采用瓶装(且单瓶容量不大于5L)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划分为丙类1项。
白酒库的设置要求应符合《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的规定。1.5.7 月子中心、口腔医院、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培训机构等功能的人员密度如何取值?
答:1不具备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参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的相关要求,但护理区安全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 要求进行设计;有治疗功能的满足医疗场所相关规范。
2口腔医院、眼科医院等应满足医疗场所相关规范的要求。
有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可参照医疗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培训机构应按其培训对象的年龄、培训内容等,划分为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教室、教学建筑、办公建筑等,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人员密度取值。
1.5.8 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同年龄培训对象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设计参考依据?
答:校外培训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1 年龄≤6周岁(小学前)时,应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有关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相关规定。
2 6 周岁<年龄≤12 周岁(小学阶段)时,应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有关儿童活动场所、教学建筑的相关规定。
312 周岁<年龄<18 周岁(初高中阶段)时,应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有关教学建筑的相关规定。
4 年龄≥18周岁(成年人)时,应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有关教学建筑的相关规定。
1.5.9 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亲子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其疏散距离参照哪种 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答:商业建筑中亲子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17 条第1 款中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5.10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如何划分?
答: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5.1的规定。
表1.5.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含储能车间、释能车间、电控楼等) 丁 二级 新建硐室储气库或既有硐室改造储气库 戊 一级 熔融盐储存间 甲 二级 熔融盐事故泄放池 丙 二级 蓄热装置(有油) 丙 三级 蓄热装置(无油) 戊 三级 注: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的相关要求。
1.5.1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参考依据?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消防设计要求? 答: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794 和《有机热载体》GB23971的规定。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 2结构专业
2.0.1 钢结构支撑构件(如钢檩条)耐火极限如何确定?
答: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门式刚架结构钢梁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钢柱相同,防火墙处钢梁、钢柱的耐火极限应同防火墙,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当檩条仅对屋面板起支承作用,此类檩条破坏,对屋盖结构整体受力性能影响很小,不应视为屋盖主要结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这类檩条,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当檩条除支承屋面板外,还兼作纵向系杆,或者作为横向水平支撑开间的腹杆;此类檩条应视为屋盖主要结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设计耐火极限应按“屋盖支撑、系杆”的要求取值。
2.0.2 钢结构防火保护采用防火涂料时,如何确定防火涂料类型?
答: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设计耐火时间大于2.00h的构件,应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 2.00h 的钢管混凝土柱,可选用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3 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4 室外、半室外、露天工程的钢结构应选用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5 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防火 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6 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2.0.3 防火墙落在暗梁或混凝土楼板上是否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6.1.1 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的要求?
答:防火墙的构造要求需保证在防火墙任意一侧发生火灾时,均能发挥防火墙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当防火墙必须直接设置在楼板上时,承载防火墙的楼板及其下部各层梁、柱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要求。当只提高楼板的耐火极限,而不提高楼板下部梁、柱结构的耐火极限时,不允许将防火墙直接设置在楼板上。
2.0.4 防火墙可以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内衬岩棉的结构类型吗?
答:不可以。
防火墙应满足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无论哪种类型的防火墙,均应具备在受到火灾或其他外力作用时能保持墙体完整、稳定,且不坍塌的基本性能。轻钢龙骨石膏板墙体在火灾高温和射流水枪冲击下,易失去完整性,因此不应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墙体作为防火墙。 3 给排水专业
3.1 消防水源
3.1.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包括商业和小区物业办公用房)时,火灾延续时间是否按照综合楼3h 设计?
答:高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时,建筑定性以建筑专业为准。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按住宅建筑选取火灾延续时间为2h。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公共建筑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2h 计算,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根据建筑总高度和总体积,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 高层住宅建筑底部公共建筑为商业(含农贸市场,但不含商业服务网点)时,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表3.6.2中“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
2 高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的公共建筑只有一种使用功能时(办公或其他非商业功能),该建筑不属于“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2小时计算。
3 高层住宅底部公共建筑本身有两种及以上建筑功能(包括小区物业办公用房和养老服务中心合建)时,该建筑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表3.6.2中“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
3.1.2 高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时,该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以及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如何设计?
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以及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均分别根据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筑功能和规模计算,取最大值,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可不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3.1.3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水池,此两格水池有连通,是否设置1 套液位显示装置即可?
答:有效容积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分为能独立使用的两格,考虑到检修的情况,每格应按规范要求独立设置水位显示装置。
3.1.4 市政消防供水的引入管管径为DN150mm,是否可以采用DN80mm计量水表?
答:计量水表口径和安装管道的管径没有直接对应关系,水表口径确定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第3.5.19条“3 在消 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4 水表规格应满足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的规定,需对设计流量、水表水头损失等参数进行校核。
3.1.5山东地区消防水箱是否必须做保温?
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5.2.4 条规定“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山东省属寒冷地区,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0条规定“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当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水箱可以不做保温,考虑极端天气的影响,建议采取保温措施。
3.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6.1.9 条“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此处“确有困难”“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如何把握?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9 条规定的建筑物均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他建筑中“确有困难”一般指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可按《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规定执行;或建筑结构形式特殊的项目,如纯地下建筑。“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可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指南》第6.1.9 条条文要点说明,指“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两路 供水、双电源”的消防给水形式。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 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尚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6.1.10 条的要求。
3.1.7 当整栋楼中局部楼层进行消防改造时,改造层是否按照新规范要求设计?若改造层按新规范需要设置36m³的高位消防水箱,而原整栋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为18m³,建筑现有结构荷载满足不了增加容积的荷载要求,该建筑的顶层为非改造楼层,如何处理?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指出“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具体情形可参照《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中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3.1.8 新建项目设计时,消防供水由已通过原消防救援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管网、消防泵房、消防水池供给,新建项目验收时是否需要提供原有消防设施材料?
答:需要,新建项目消防系统水源由原有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等提供的,应在消防设计时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标准》DB37/T
5311-2025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原有消防资料,以便于核查是否满足新建项目的消防用水要求。 3.2 供水设施
3.2.1 石化企业的消防水泵房设计除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外,是否需要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属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全部条文均须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的设置,除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的要求外,还需满足相关行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化工消防泵站设计规范》SH- T3219 标准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等规范的要求。
3.2.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 年版)第8.3.3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民用建筑是否可参考这种做法,将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合建?
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 年版)标准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居住建筑根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第7.0.2 条第2 款“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的规定,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不允许合建;供水或卫生防疫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3.2.3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泵房仅设置柴油发电机,未设置柴油机泵,是否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 年版)第8.3.8 条“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的要求? 答: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泵房仅设置柴油发电机,未设置柴油机泵,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 年版)第8.3.8条的规定。
3.2.4 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可以集中设置?具体的设置间距和集中设置数量是如何要求的?
答:为便于消防车救援供水,不同系统、不同分区的水泵接合器宜成组分散布置,且各系统之间的间距需满足消防车供水操作的实际需求。
3.2.5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需要按每栋建筑就近设置?
答: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可以按距建筑物5~40 米考虑,在满足距离要求情况下,可多栋建筑共用一组水泵接合器,具体设置可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中多栋建筑水泵接合器设置要求。
3.2.6 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布置,是否仅根据室外消防水量,考虑保护半径150m 设置;还是需满足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与室外消火栓一一对应要求,并考虑室外消防水量对应的室外消火栓(兼顾150m 保护半径)设置?
答: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不要求一一对应,但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保护半径及与水泵接合器的距离要求。
3.2.7 消防水泵接合器除采用消防车进行现场测试外,还可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测试试验? 答:可采用手抬泵进行测试。
3.2.8 是否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才能合用稳压泵?
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可以合用稳压泵。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消防水泵和稳压泵。
3.3 消火栓系统
3.3.1 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体积的计算是否应包含闷顶等封闭空间?是否应包含地下室的体积?
答:闷顶应包括在建筑体积的计算内。有地下室时,建筑体积计算应包括地下室的体积;无地下室时,建筑体积计算应从首层室内地面算起。
3.3.2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供水泵且水泵扬程较高时,室外消火栓系统环网是否需减压?
答: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差较大时,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宜合用。规范对室外消火栓系统平时运行最大工作压力无相关规定,宜参照室内消火栓系统相关规定,当室外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0.50MPa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取减压措施。
3.3.3 枝状室外消火栓系统接市政给水的引入管上可不设倒流防止器吗?
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3.2.9 条“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第4 款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的规定,除了从生活饮用水管道接出的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外,其他从生活饮用水管道单独接出的消防用水管道起端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3.3.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7.3.3条: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 个。多栋建筑相邻(如住宅小区),是否每个单体的扑救面两侧均要设置室外消火栓?图3.3.4 所示情况,每个单体均在保护范围内,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图3.3.4 室外消火栓示意图
答:可以,室外消火栓应设在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且在保护范围内的室外消火栓均可计入。
3.3.5 若建设工程设置了室外消火栓,消防车取水口作为备用,消防车取水口距离消防车道的距离是否应满足不大于2m? 答:应满足不大于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7 条规定“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3.3.6 单箱双立管双栓可以应用于住宅吗?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规范已经取消了双栓使用要求,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使用单箱双立管双栓。
3.3.7 两层商业,一楼为商业,二楼为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内室内消火栓如何设置?
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要求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商业及商业辅助用房的室内消火栓布置应满足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单独建设的每个分隔单元不超过两层,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户门附近,一个防火隔间内是两层的建筑可视为是一层平面。
3.3.8 地下车库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时,室内消火栓保护范围是否可以跨越防火单元?水流指示器是按防火分区设置还是按防火单元设置?
答:当防火单元设有连通的防火门时,可以借用邻近防火单元的室内消火栓。水流指示器按防火分区、防火单元设置均可。
3.3.9 对于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设有电磁阀等启闭装置的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消火栓按钮是仅作为电磁阀类启闭装置的开关,还是同时作为消火栓泵的启动按钮? 答:根据《消火栓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7.1.6条规定“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当建筑物内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干式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箱处按钮仅作为电磁阀类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不应作为直接启动消火栓水泵的按钮。消防水泵的直接自动启动按《消火栓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1.0.4 条规定执行。
3.3.10 配电室应如何设置室内消火栓?
答:应根据变配电室的类别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变电所建筑属于丙类厂房,且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时,应在楼梯间和走廊上设置室内消火栓,对于没有楼梯间和走廊的变配电室,应在两侧外墙设置室内栓箱,以防止漏水引发电气设备短路。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7.4.6 条的规定。
3.3.11 何种级别的酒店或宾馆可以算作高级宾馆(用于确定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答:可参照旧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已废止)2.0.10 条要求:“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属于高级宾馆(旅馆)”。
3.3.12 消防软管卷盘是否只能接自室内生活供水系统?
答:消防软管卷盘可以接自室内生活供水系统或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软管卷盘设置应考虑额定工作压力要求。
3.3.13 体积小于5000m3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建筑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系统吗?
答:老年人照料设施体积小于5000m3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幼儿园按其他民用建筑执行,建筑高度不大于15m 且体积小于10000m3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幼儿园均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3.14 剧本杀、密室逃脱场所、校外培训机构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答:密室逃生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均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3.3.15 按照标准要求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该建筑周边无市政给水管道供水,且该建筑物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m 保护半径范围内,是否可以不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由消防水池提供?
答:取水口设置满足距离要求时,可以不设室外消火栓,仅设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池1 个取水口相当于1 个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设置应满足《消火栓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4.3.7条的规定,并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8.3.5 条“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 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形有哪些?
答: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系统的高大空间可参考《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 第3.1.1 条的条文说明的典型场所举例:
1. 火灾部位较明确,需要特定保护的、建筑顶棚采用膜结构或玻璃等采光材料的部位;
2.闭式洒水喷头无法有效感知温度和无法有效喷水灭火的部位;
3.曲面吊顶、喷头固定困难、喷水有遮挡的部位。
3.4.2 公共建筑内自动扶梯上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设计选取参数标准是否按中庭考虑?
答:自动扶梯区域净空高度不大于8 米时按火灾危险等级选取设计参数,净空高度在8~18m时,可参照相同高度中庭设计参数取值。
3.4.3 厂房的中间仓库及商场的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是否应参考《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5.0.4~5.0.8 条的规定?
答:厂房的中间仓库及商场的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参考《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5.0.4~5.0.8 条的规定。
3.4.4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边墙型洒水喷头时,其应用场所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6.1.3 条第3 款“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 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的要求时,是否需要同时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6.1.3 条第5 款“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的要求?
答:当采用扩大覆盖面积边墙型洒水喷头时,其应用场所应同时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6.1.3 条第3 款和第5款的要求。
3.4.5 不充气的单连锁预作用系统,预作用报警阀后的管道最末端快速排气阀前电动阀是否可以不安装?
答:不需要安装,规范仅要求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设电动阀。
3.4.6 无吊顶的高架仓库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当满足《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中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及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要求时,是否可以在无吊顶的板下采用下垂型喷头?
答:可以,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7.1.7 条的规定。
3.4.7 货架仓库内顶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或ESFR型喷头,且无需设置货架内置喷头时,货架层板形式是否有要求?
答:此货架层板形式需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5.0.7 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 货架储存时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质货架或采用封闭层板货架时,其系统设置应按堆垛储物仓库确定。”的要求。
3.4.8 建筑高度12m的储存丙类物品仓库,未设置无暖气片等采暖设施,储物高度8m,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管道是否可以采用电伴热保温的方式防止管道内水冻结?
答: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应优先采用采暖的方式,当室内无法设置采暖时,可以采用安全有效的电伴热保温做法,以确保管道内充水无冰冻危险。
3.4.9 建筑高度小于100m 的商住楼中商业部分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2,但商住楼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其商业部分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商住楼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4.3.2条对住宅和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的有关规定。商业部分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5.4.10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10 一座共四层的建筑,其一、二层为商铺,三、四层为办公(单体空调无集中送回风管),每层面积均为1200m2,总建筑面积为4800m2,商 铺与办公之间按规范要求进行了有效的防火分隔,办公区域设置有独立疏散楼梯,是否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1.0.4 条规定“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此情形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11 住宅地下一、二层储藏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水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是否可以引至地下车库?
答:可以,住宅地下一、二层储藏室自喷系统试水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排水可引至地下车库,但需考虑高差、水力损失等对压力表数值的影响,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区域标识。
3.4.12 当集水坑设置在车库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交界处时,两个防火分区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是否可以共用集水坑?
答:可以,当车库内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共用集水坑时,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区域标识。
3.4.13 “送回风道(管)”指的是全空气系统、新风系统还是新风换气系统的风道(管)?
答:全空气系统、新风系统、新风换气系统的风道(管)均属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管)。
3.4.1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实施后,符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的建筑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吗?
答:符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 其他灭火系统
3.5.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8.6.1条规定“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在水炮设置时是否还应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7.0.4 条“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的要求?
答:室外固定消防水炮的设置应满足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有条件时应将消防炮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5.2 工艺装置区,四周消防道路上的消火栓、消防炮距装置边界垂直距离均小于15m,设计是否可以按斜向距离大于15m 交叉保护设计?
答:可以采用交叉保护设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 年版)第8.5.7 条规定“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3.5.3 工业建筑中的中央控制室、配电室等,是否属于需设气体灭火系统的 重要设备室?
答:相关判定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8.3.9 条条文说明“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执行。
3.5.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3.2.6 条规定“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当设置吊顶时,防护区的净高是否指吊顶以下的高度?
答:当设置吊顶,吊顶承压能力低于系统设计对围护结构承压要求时,防护区净高应为楼板底至地面高度;吊顶承压能力满足系统设计对围护结构承压要求时,防护区净高为吊顶以下高度,泄压口不应设置在吊顶内。
3.5.5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干式变配电室采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时,灭火设计浓度等设计参数是否可以参照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的电气设备火灾选取?
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干式变配电室的设计参数可以参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中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的设计
图书信息
- 图 书 名: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解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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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版 社:
- 出版时间:
- ISBN No:
- 1070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