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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类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

时间: 2025-10-10 来源: 点击数:

  商业类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

  Technical Point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发布

  前言

  为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化解处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技术支

  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课题《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项目化解工作指南研究》编

  制工作部署,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成立编制组,按

  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 年版)等规范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商业类

  建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要点。

  本技术要点共分6 章,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建筑、给排水、暖通、

  电气等相关专业。

  本技术要点由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南省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3 号,邮政编码:450014)。

  主编单位: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消联(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中创汇测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指导组主任: 田野

  指导组副主任: 李光徐公印侯博陈立群

  编制组成员: 张向阳刘士路李凯王亚乐李林茂

  参编人员: 李向阳邢许颖郑旭邱政豪刘重晓秦奋

  郭路路陈莹莹熊丹丹牛沁勇宋涛吴新杰

  李建新周集建黄建设曹沛源万宁王超

  刘夏青李沛新曾琳琳卢超宇王理想

  主要审查人: 唐丽王自强艾子颖袁其才孙宏伟王彦婷

  程二峰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建筑专业................................................................................................................ 4

  3.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4

  3.2 总平面布局.............................................................................................. 5

  3.3 防火分区与层数...................................................................................... 5

  3.4 平面布置.................................................................................................. 7

  3.5 安全疏散和避难.................................................................................... 10

  3.6 防火墙.................................................................................................... 14

  3.7 结构构件................................................................................................ 15

  3.8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16

  3.9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17

  3.10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 18

  3.11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18

  3.12 防火门、窗、防火卷帘........................................................................ 21

  3.13 天桥、栈桥和管沟................................................................................ 23

  3.14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23

  3.15 建筑内部和外部装修............................................................................ 24

  3.16 消防车道................................................................................................ 26

  3.17 救援场地和入口.................................................................................... 27

  3.18 消防电梯................................................................................................ 28

  4 给排水专业.......................................................................................................... 30

  4.1 一般规定................................................................................................ 30

  4.2 消火栓系统............................................................................................ 31

  4.3 自动灭火系统........................................................................................ 33

  4.4 灭火器配置............................................................................................ 36

  4.5 消防水源................................................................................................ 37

  4.6 供水设施................................................................................................ 38

  4.7 系统控制................................................................................................ 39

  5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1

  5.1 一般规定................................................................................................ 41

  5.2 防烟........................................................................................................ 41

  5.3 排烟........................................................................................................ 43

  5.4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48

  6 电气专业.............................................................................................................. 50

  6.1 消防电源................................................................................................ 50

  6.2 消防配电................................................................................................ 51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 54

  6.4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8

  1

  1 总则

  1.0.1 为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化解处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技术

  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汇编此要点。

  1.0.2 商业类建筑在化解处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使用和维护中的

  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参照此要点。

  1.0.3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

  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要点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

  要求。

  1.0.4 工程建设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相关规范中有关性

  能的要求。

  1.0.5 商业类建筑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0.1 商业类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商业类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

  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0.2 商业类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 保护公共利益;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0.3 商业类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商业类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

  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 商业类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

  施;

  3 商业类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

  邻其他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 商业类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0.4 商业类建筑中有可燃气体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

  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

  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2.0.5 在有可燃气体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

  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2.0.6 商业类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

  气体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

  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

  3

  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2.0.7 商业类建筑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 等规范要求。

  4

  3 建筑专业

  3.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1.1 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

  表3.1.1 的规定。

  表3.1.1 商店建筑的规模划分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

  总建筑面积<5000m² 5000m²~20000m² >20000m²

  3.1.2 根据商业类建筑高度和层数分为单、多层商业类建筑和高层商业类建筑。

  高层商业类建筑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分为一类和二类。商业

  类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表3.1.2 商业类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商业类建筑

  单、多层商业类建筑

  一类二类

  商业类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商业

  类建筑;

  2. 建筑高度24m 以上部分任

  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

  业类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

  商业类建筑

  除一类高层商业类建筑外的

  其他高层商业类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商业类建

  筑;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多层商业类

  建筑

  3.1.3 商业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

  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商业和一类高层商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一级;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的单、多层商业和二类高层商业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二级。

  3.1.4 不同耐火等级商业类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5016 的规定。

  3.1.5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商业类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级耐火等级商业类建筑上人平屋面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

  等级商业类建筑上人平屋面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商业类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

  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

  3.1.7 二级耐火等级商业类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墙体。

  3.1.8 商业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

  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2 总平面布局

  3.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商业类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和消防水源。商业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2.2 大型商业类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长的1/6,并宜

  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3.2.3 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业类建筑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附近,

  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2.4 商业类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

  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2.5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商业类建筑,防火间距

  应按照两座独立商业类建筑确定。

  3.3 防火分区与层数

  3.3.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m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4 设置在多层建筑内,不应大于2500m2;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

  6

  统时,面积可以增加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

  面积的1/2 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3.3.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应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 的

  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

  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 的相关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50016 的相关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 的相关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3 餐饮、商业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

  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

  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

  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

  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

  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

  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

  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

  7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

  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

  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

  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

  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

  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

  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

  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

  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 设置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

  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

  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

  防应急广播系统。

  3.4 平面布置

  3.4.1 商业类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

  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3.4.2 为商业营业厅配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

  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附属库房内不得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物品。

  3.4.3 专业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8

  3.4.4 商业与住宅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开

  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 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 层,且2 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2;

  3) 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 个

  疏散出口。

  3.4.5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

  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4.6 商业类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3.4.7 商业类建筑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

  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板隔开。

  3.4.8 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 的商业类建筑外,综合性

  建筑的商业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

  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

  隔开。

  3.4.9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

  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

  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

  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9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3.4.10 附设在商业类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

  (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

  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3。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

  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

  应穿过储油间;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

  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窗。

  3.4.11 附设在商业类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

  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

  施;

  2 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4.12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3.4.13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 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

  2 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 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

  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于15m 时,尚应

  增加出口;

  3 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

  10

  应向外开启;

  4 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 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

  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

  6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3.4.14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

  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

  2 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 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3.5 安全疏散和避难

  3.5.1 商业类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

  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

  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5.2 商业类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大型

  商业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 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

  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3.5.3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3.5.4 直通商业类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3.5.5 高层商业类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

  的防护挑檐。

  3.5.6 商业类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

  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3.5.7 一、二级耐火等级商业类建筑内的安全山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

  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

  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11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 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 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自通室外的安

  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计算所需疏

  散总净宽度。

  3.5.8 高层商业类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闲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

  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3.5.9 一类高层商业类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商业类建筑,其疏

  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商业类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

  闭楼梯间。

  3.5.10 多层商业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

  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5.11 商业类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

  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3.5.12 商业类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

  3.5.13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

  12

  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

  向宽敞地带。

  3.5.14 商业类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5.14 的规定:

  表3.5.14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

  楼梯类别梯段最小净宽(m) 踏步最小宽度(m) 踏步最大高度(m)

  营业区的公用楼梯1.40 0.28 0.16

  专用疏散楼梯1.20 0.26 0.17

  室外楼梯1.40 0.30 0.15

  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

  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3.5.15 商业类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

  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

  设施。

  3.5.16 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m2 的地

  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2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m2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内。

  3.5.17 商业类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3.5.17 的规定。

  表3.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单、多层商业40 22

  高层商业40 20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应满足本要点相关规定;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3.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13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营业厅等,其室

  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

  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

  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

  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3.5.18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应满足:

  1 建筑首层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门直接开向室外;

  2 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 层且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前室时,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且不应穿越其他功能空间疏散,

  可通过疏散走道和门厅直通室外;

  3 当建筑层数超过4 层时,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周围空间分隔(仅允许火灾危险性低的房间可以开设甲级防

  火门)。

  3.5.19 商业类建筑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

  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

  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5.19 -1 的规定计算确定。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

  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

  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层的人数计算:

  表3.5.19-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建筑层数

  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地上楼层

  1 层~2 层0.65

  3 层0.75

  ≥4 层1.00

  地下、半地下楼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的房间1.00

  2 除不用作其他楼层人员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总净宽度,可按本层

  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外,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大一层的人

  14

  数计算确定。

  3 商业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3.5.19-3 规定的人员

  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业、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3.5.19-3 规

  定值的30%确定。

  表3.5.19-3 商业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位置地下第二层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

  以上楼层

  人员密度0.56 0.60 0.43~0.60 0.39~0.54 0.3~0.42

  3.5.20 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利用营业厅疏散的附属库房、设

  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用房等,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

  面积,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人数核定和疏散宽度计算。

  3.5.21 商业类建筑中儿童场所的设置应符合:

  1 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商业类建筑内时,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

  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楼层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并应满足全部

  疏散要求;

  2 大空间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执行。

  3.5.22 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满足:

  1 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

  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

  2 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连通时可开设

  甲级防火门,不得用防火券帘代替;

  3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 的地下商场和同层的地下车库之间应按《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规定执行。

  3.5.23 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

  疏散宽度。

  3.6 防火墙

  3.6.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

  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

  15

  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

  一侧的措施。

  3.6.2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

  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6.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

  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

  气道。

  3.6.4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7 结构构件

  3.7.1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

  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3.7.2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1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确定;

  2 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

  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3 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4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16

  3.7.3 钢结构采用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保护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采用外包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2 当采用外包金属网抹砂浆时,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3 金属丝网的网格不宜大于20mm,丝径不宜小于0.6mm;砂浆最小厚度

  不宜小于25mm;

  4 当采用砌筑砌体时,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

  3.7.4 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板、无机纤维等防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现

  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由厂家出具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证书文件。

  3.8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3.8.1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

  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3.8.2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

  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3.8.3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

  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

  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8.4 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8.5 附设在商业类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

  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8.6 商业类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

  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

  火卷帘,但应符合规范规定。

  3.8.7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

  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

  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

  17

  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实体

  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

  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

  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

  建筑外墙的要求。

  3.8.8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规范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

  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9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3.9.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商业类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

  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肉周围0.5m、金属烟囱0.7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

  绝热层。

  3.9.2 层数超过2 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商业类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

  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3.9.3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

  小于0.7m 的闷顶入口;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 个。闷顶入

  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3.9.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

  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9.5 商业类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

  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3.9.6 商业类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

  18

  的措施。

  3.10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

  3.10.1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商业类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附设在商业类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

  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

  间附近;

  5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6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

  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 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 的规定。

  3.10.2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商业类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3.10.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11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3.11.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

  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1.0m;

  19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

  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

  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3.11.2 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

  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 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 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 人的

  房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3.11.3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要点第3.11.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

  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多层、高层商业类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

  方向开启;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3.11.4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要点第3.11.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

  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

  20

  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

  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3.11.5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

  置不应改变。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 或层数不大于2 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 或层数不小于3 层时,应为防烟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

  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3.11.6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

  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

  不应正对梯段。

  3.11.7 当商业类建筑设置电影院,其候场区需要单独计算疏散人数。候场区的

  疏散人数按照候场区建筑面积0.5 人/m2 和座位数最多的观众厅固定座位数1.1

  倍中的最大值确定。

  3.11.8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类建筑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

  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2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

  的有效宽度;

  3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

  21

  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

  标识。

  3.11.9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

  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

  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 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

  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

  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3.11.10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

  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

  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

  处应设置疏散门。

  3.12 防火门、窗、防火卷帘

  3.12.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

  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

  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

  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

  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22

  3.12.2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3.12.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

  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

  1 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6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7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12.4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 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

  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3.12.5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3.12.6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

  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

  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

  23

  能。

  3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4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

  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

  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3.12.7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

  火性能要求。

  3.13 天桥、栈桥和管沟

  3.13.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

  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13.2 封闭天桥、栈桥与商业类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

  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13.3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商业类建筑间蔓

  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

  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3.14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3.14.1 商业类建筑内、外设置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

  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的有关规定。

  3.14.2 商业类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

  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

  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 或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不燃性结构

  所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3.14.3 除《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另有规定及本要点3.14.2 条规定情况

  外,商业类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3.14.4 商业类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24

  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

  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

  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

  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3 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3.14.5 商业类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 时,不应

  低于B1 级。采用B1、B2 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

  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3.14.6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 或B2 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

  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

  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3.14.7 商业类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

  大于50m 时,可采用B1 级材料。

  3.15 建筑内部和外部装修

  3.1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

  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

  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3.1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1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25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1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

  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

  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3.15.5 附设在商业类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

  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 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应为A 级。

  3.15.6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

  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

  减小消防救援口。

  3.15.7 商业类建筑营业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表3.15.7 的规定,其

  他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GB50222 的规定:

  表3.15.7 商业类建筑营业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分类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

  棚

  墙

  面

  地

  面

  隔

  断

  固

  定

  家

  具

  装饰织物其

  他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窗

  帘

  帷

  幕

  单层、多层

  每层建筑面积>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

  >3000m² A B1 B1 B1 B1 B1 — B2

  每层建筑面积≤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

  <3000m² A B1 B1 B1 B2 B1 — —

  26

  高层

  每层建筑面积>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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