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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

时间: 2025-10-10 来源: 点击数:

  金融机构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

  Technical Point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Financial

  Buildings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发布

  前言

  为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化解处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课题《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项目化解工作指南研究》编制工作

  部署,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成立编制组,按照《建筑

  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年

  版)等规范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金融机构建筑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要点。

  本技术要点共分6 章,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建筑、给排水、暖通、

  电气等相关专业。

  本技术要点由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负责管理,由河南清和建筑科技有限

  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南清和建

  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正商博雅广场4 号楼1404 室,邮

  政编码:450000)。

  主编单位: 河南清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消联(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叁陆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指导组主任: 田野

  指导组副主任: 李光徐公印侯博陈立群

  编制组成员: 聂云霞武清焱刘辉刘连峰武捷肖新民

  参编人员: 艾春梅樊崇惠裴九梅任磊夏羿董艳峰

  王洪娟潘黎炳潘黎伟李沛新曾琳琳卢超宇

  王理想

  主要审查人: 唐丽王自强艾子颖袁其才孙宏伟王彦婷

  程二峰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建筑专业................................................................................................................ 3

  3.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

  3.2 建筑总平面布局............................................................................................ 4

  3.3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

  3.4 建筑构造与管道井........................................................................................ 9

  3.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13

  3.6 建筑保温...................................................................................................... 14

  3.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16

  3.8 灭火救援设施.............................................................................................. 22

  4 给排水专业.......................................................................................................... 27

  4.1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内容................................................................. 27

  4.2 消火栓给水系统......................................................................................... 30

  4.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2

  4. 4 水喷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33

  4. 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34

  4. 6 气体灭火系统..............................................................................................35

  4. 7 灭火器..........................................................................................................35

  5 暖通专业.............................................................................................................. 37

  5. 1 防烟系统设计..............................................................................................37

  5. 2 排烟系统设计..............................................................................................38

  5. 3 系统控制......................................................................................................39

  5. 4 防火措施......................................................................................................39

  6 电气专业................................................................................................................43

  6.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43

  6. 2 防线路及电器装置......................................................................................45

  6. 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47

  6.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9

  1

  1 总则

  1.0.1 为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化解处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技术

  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汇编此要点。

  1.0.2 金融机构建筑在化解处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使用和维护中

  的防火,以及既有金融机构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参照此要点。

  1.0.3 既有金融机构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

  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要点规定的目标、功能

  和性能要求。

  1.0.4 工程建设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相关规范中有关性

  能的要求。

  1.0.5 金融机构建筑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0.1 金融机构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

  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0.2 金融机构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 保护公共利益;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0.3 金融机构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

  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 建筑应设置满足在金融机构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

  设施;

  3 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其他

  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0.4 金融机构建筑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 等规范要求。

  3

  3 建筑专业

  3.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1.1 金融机构建筑是指为银行业及其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商品及期货交易、

  保险业等金融业务服务的建筑物。

  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根据其建

  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建筑的分类应符合《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1.2 金融机构建筑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

  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要求。

  3.1.3 金融机构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一类高层

  金融机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3.1.4 二类高层金融机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

  的单、多层金融机构建筑人员密集场所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1.5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

  3.1.6 除《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另有规定外,位于城市和镇中心区内

  的金融机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1.7 一、二级耐火等级金融机构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

  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

  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1.8 二级耐火等级金融机构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墙体。

  3.1.9 金融机构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

  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规定。

  3.1.10 金融机构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

  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1.1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金融机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

  级耐火等级金融机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

  4

  级耐火等级金融机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1.12 金融机构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

  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3.2 建筑总平面布局

  3.2.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2.2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金融机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和消防水源。、金融机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2.3 金融机构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有关金融机构建

  筑的规定确定。

  金融机构建筑与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金融机构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 中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有关金融机构建筑的规

  定确定。

  3.2.4 金融机构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3.2.5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金融机构建筑,防火间距

  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3.3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3.3.1 金融机构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

  5

  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

  进行防火分隔。

  3.3.2 金融机构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

  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3.3.3 不同耐火等级的金融机构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3.3.4 金融机构建筑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

  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

  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

  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

  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

  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

  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

  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3.5 金融机构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

  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金融机构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

  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

  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

  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金融机构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

  6

  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3.3.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

  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

  规定。

  3.3.7 金融机构建筑内的银行营业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

  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

  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

  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自动灭火系统。

  3.3.8 设置在与住宅合建的非住宅功能部分内的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等用房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等用房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

  别独立设置;

  2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当银行营

  业场所、自助银行等用房设置在商业设施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等用房做为独立单元与相邻其它商业设施独

  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 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 层,且2 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²;

  3) 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

  散出口。

  3.3.8 高层金融机构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

  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3.3.9 金融机构建筑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

  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7

  1 建筑内的厨房;

  2 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房。

  3.3.10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

  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金融机构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

  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

  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3.3.11 附设在金融机构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

  (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

  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 金融机构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油箱的通气管

  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

  应穿过储油间;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

  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3.3.12 附设在金融机构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

  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

  施;

  2 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8

  3.3.13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金融机构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3.3.14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金融机构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

  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

  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措施。

  3.3.15 金融机构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

  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建筑内除可设置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

  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3.3.16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人员密集

  的场所及其他高层建筑贴邻;贴邻其他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

  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

  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3.3.17 金融机构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3.3.18 除附建于建筑中的汽车库外,金融机构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9

  1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 ㎡;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 ㎡;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 ㎡;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600 ㎡。

  3 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 ㎡;对于地下其他区域,不应大于500

  ㎡;

  4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 倍;当局部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 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

  筑面积。

  3.4 建筑构造与管道井

  3.4.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

  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

  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

  侧的措施。

  3.4.2 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

  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3.4.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4.4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

  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4.5 金融机构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金融机构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

  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

  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4.6 金融机构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

  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

  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4.7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

  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

  10

  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3.4.8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

  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

  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

  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3.4.9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

  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3.4.10 金融机构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

  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

  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

  的耐火性能要求。

  3.4.11 金融机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

  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3.4.12 金融机构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

  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

  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1 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建筑内的档案库、资料库等附属库房;

  3.4.13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

  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2.00h。

  3.4.14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

  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3.4.15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

  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3.4.16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

  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

  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4.17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

  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

  11

  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

  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3.4.18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

  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9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金融机构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3.4.20 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

  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

  绝热层。

  3.4.21 层数超过2 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

  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3.4.22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

  小于0.7m 的闷顶入口;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 个。闷顶入

  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3.4.23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

  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4.24 金融机构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

  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3.4.25 金融机构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

  延的措施。

  3.4.26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3.4.27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金融机构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

  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

  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

  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12

  4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另有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

  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金融机构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 的规定。

  3.4.28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 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

  3.4.29 除金融机构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金融机构建筑相应

  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人员密集的金融机构建筑和其他高层金融机构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6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4.30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 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金融机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

  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3.4.31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

  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

  疏散出口处。

  3.4.32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

  防火窗。

  13

  3.4.33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设置在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2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3.4.34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

  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

  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5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

  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

  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 的规定。

  3.4.35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

  火性能要求

  3.4.36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4.37 封闭天桥、栈桥与金融机构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

  延的措施。

  3.4.38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金融机构建筑间

  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

  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3.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3.5.1 金融机构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

  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

  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

  正常操作。

  3.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14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

  1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

  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

  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3.5.5 金融机构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

  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

  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3.5.6 金融机构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

  大于50m 时,可采用B1 级材料。

  3.5.7 内部装修除满足以上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要求。

  3.6 建筑保温

  3.6.1 金融机构建筑内、外设置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

  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的有关规定。

  3.6.2 除《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另有规定外,下列金融机构建筑或场

  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金融机构建筑。

  3.6.3 金融机构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 级的保温材料或制

  品。当采用B1 级或B2 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

  15

  温系统在金融机构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3.6.4 金融机构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

  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

  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 级或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

  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3.6.5 除《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另有规定外,金融机构建筑采用与基

  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应为A 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 时,不应低于B1 级。

  3.6.6 除《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另有规定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

  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

  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3.6.7 金融机构建筑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

  应为A 级:

  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6.8 除《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

  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 级。当采用B1 级燃烧性能的保

  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3.6.9 金融机构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

  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另有规定外,

  当采用B1、B2 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

  于5mm。

  3.6.10 金融机构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

  16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 时,不应

  低于B1 级。采用B1、B2 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金融机构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 级保温材料时,屋

  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3.6.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 或B2 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

  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

  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3.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3.7.1 金融机构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

  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

  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7.2 金融机构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

  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

  建筑高度或层数、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

  3.7.3 金融机构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

  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扇疏散门最

  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4 金融机构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

  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金融机构建筑中位于

  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3 金融机构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7.5 金融机构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

  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层疏

  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金融机构建筑的地上楼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上

  17

  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 对于金融机构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建筑,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

  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3.7.6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3 净宽度大于4.0m 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

  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 的区段。

  3.7.7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

  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

  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

  应设置疏散门。

  3.7.8 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

  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 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 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 人的

  房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3.7.9 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

  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建筑中

  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

  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

  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3.7.10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做安全疏散设施。

  3.7.11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金融机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使用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埋深不大于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 个安全出口时,

  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1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

  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

  设置1 个安全出口或1 部疏散楼梯。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18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

  设置1 个疏散门。

  3.7.12 高层金融机构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

  3.7.13 金融机构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

  应少于2 个;仅设置1 个安全出口或1 部疏散楼梯的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且人数不大于50 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超过3 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大于50 人;三级、木结构建筑,不超过3 层,每层最

  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大于25 人;四级建筑,不

  超过2 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第二层的人数不大于15 人。

  3.7.14 金融机构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各自的总净宽度,应根据

  疏散人数和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的规定值;

  2 除不用作其他楼层人员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总净宽度,可按本层

  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外,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大一层的人

  数计算确定。

  3.7.15 金融机构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3.7.16 一、二级耐火等级金融机构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

  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

  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 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 中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

  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规定计算所需疏

  散总净宽度。

  3.7.17 高层金融机构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

  19

  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3.7.18 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如顶层局部升

  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m²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 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建筑主

  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7.19 金融机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

  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

  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

  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

  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

  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3.7.20 人员密集的金融机构建筑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时,

  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

  设施。

  3.7.21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

  持连续。

  3.7.2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20

  3 其他要求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3.7.2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性能不应低于

  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3.7.2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金融机构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

  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3.7.2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

  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

  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

  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

  火门。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4 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

  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 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 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3.7.26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

  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 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

  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金融机构建筑不应小于6.0 ㎡;与消防电梯

  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金融机构建筑不应小于10.0 ㎡;

  21

  8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金融机构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

  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

  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3.7.27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

  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

  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

  3.7.28 金融机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 或层数不大于2 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 或层数不小于3 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

  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3.7.29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除3 层及3 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

  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

  正对梯段;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3.7.30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

  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 处

  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3.7.31 金融机构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

  于150mm。

  3.7.32 高度大于10m 的三级耐火等级金融机构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

  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 高处

  设置。

  3.7.33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3.7.34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

  22

  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²;

  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

  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 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

  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

  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3.7.35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²;

  2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

  小于4m;

  4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5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7.36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

  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

  设置1 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

  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

  净宽度;

  4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²,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3.8 灭火救援设施

  3.8.1 金融机构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

  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3

  3.8.2 金融机构建筑周围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3.8.3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金融机构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

  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8.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金融机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

  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8.5 在穿过金融机构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

  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3.8.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

  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

  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道路,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3.8.7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 条消防车道的金融机构建筑外,其他高

  层金融机构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 ㎡的其他单、多层金融机构建筑应至少沿

  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金融机构建筑仅设置1 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

  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3.8.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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