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造技术指南
时间: 2025-09-20 来源: 点击数: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造技术指南
2025 年5 月
前言
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造,保
证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造质量,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新型建筑
工业化发展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的要求,指南编制组经广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实践经验,遵循国家现行标准,结合
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筑材料;
5. 集成设计;6. 生产、运输;7. 施工安装;8. 工程验收;9. 交付、使用和维
护。
本指南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杭萧钢构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
议或有关资料寄送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58 号瑞丰国
际商务大厦3 楼,邮政编码:310003),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铁木辛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精工绿筑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晓光李海波姜雄应瑛邵建伟
冷新中郭立湘段坤朋周雄亮娄峰
陈元季泽华李瑞锋
主要审查人:童根树柴林奎赵滇生李志飚胡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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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建筑材料................................................................................................................ 6
5 集成设计................................................................................................................ 9
5.1 建筑设计......................................................................................................9
5.2 结构系统....................................................................................................10
5.3 外围护系统................................................................................................12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14
5.5 内装系统....................................................................................................17
6 生产、运输.......................................................................................................... 19
6.1 一般规定....................................................................................................19
6.2 结构构件生产............................................................................................20
6.3 外围护部品生产........................................................................................21
6.4 内装部品生产............................................................................................21
6.5 包装、运输................................................................................................21
7 施工安装.............................................................................................................. 24
7.1 一般规定....................................................................................................24
7.2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24
7.3 外围护系统安装........................................................................................26
7.4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27
7.5 内装系统安装............................................................................................27
8 工程验收.............................................................................................................. 30
8.1 一般规定....................................................................................................30
8.2 结构系统验收............................................................................................30
8.3 外围护系统验收........................................................................................31
8.4 设备和管线系统验收................................................................................32
8.5 内装系统验收............................................................................................32
8.6 竣工验收....................................................................................................33
9 交付、使用和维护.............................................................................................. 35
9.1 交付............................................................................................................35
9.2 使用............................................................................................................35
9.3 维护............................................................................................................36
附录A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技术体系例举..............................................................37
A.1 钢管混凝土束结构住宅建筑体系........................................................... 37
2
A.2 隐式钢管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体系....................................................... 39
A.3 波形钢板组合结构住宅建筑体系........................................................... 41
A.4 桁架加劲多腔体组合结构住宅建筑体系............................................... 43
A.5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住宅建筑体系.......................................... 45
A.6 对穿螺栓多腔钢管组合墙结构住宅建筑体系....................................... 47
A.7 ME-HOUSE 钢结构模块化建筑、GS-Building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体系
............................................................................................................................. 49
附录B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使用说明书..................................................................51
附录C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平面模块化设计示例..................................................54
C.1 套型模块多样化组合设计方法示例........................................................54
C.2 套型功能模块设计示例............................................................................54
C.3 交通核模块设计示例................................................................................56
C.4 标准模块组合示例....................................................................................57
附录D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菜单式设计选用书..................................................... 59
D.1 选用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 59
D.2 装配式建筑设计--套餐选用表(最低标准参考项).............................59
1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和绿色建造
的政策精神,推进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和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高质量发展,规范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建造,提高建造技术水平和建设质量,提高装配式钢结构住
宅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材料选用、
生产、运输、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和维护。
1.0.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材料选用、生产、运输、施工、验收、交付、
使用和维护推荐使用本指南,使用时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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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钢结构住宅
以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作为主要结构系统,集
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居住建筑。
2.0.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
品部件集成的钢结构住宅。
2.0.3 集成设计
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设计。
2.0.4 结构系统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整体。
2.0.5 外围护系统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它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
外环境的部品部件整体。
2.0.6 设备与管线系统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
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7 内装系统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卫生间和收纳等组合而
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0.8 全装修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
建筑性能的状态。
2.0.9 装配化装修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2.0.10 工厂化生产
在工厂环境下,按照标准化设计、机械化和自动化的方式预制建筑部品、构
件或整体结构的过程。
2.0.11 信息化管理
对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计、生产、施工、交付及运维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对全专业、全过程进行一体化管理。
2.0.12 钢管混凝土束结构
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框架-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框架-钢管混凝
土束核心筒结构的统称。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由钢管束与内填混凝土组合而成。
钢管束为由若干钢带冷弯而成的U 型钢或U 型钢与矩形钢管、钢板拼装组成的
具有多个竖向空腔的结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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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隐式钢管混凝土结构
由隐式框架或隐式框架和其他抗侧力构件共同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
的结构。隐式框架指由方钢管混凝土柱、宽矩形钢管混凝土柱、异形钢管混凝土
柱和H 形钢梁组成的可以隐藏在建筑墙体内的框架结构。
2.0.14 波形钢板组合结构
波形钢板混凝土组合墙结构、钢框架-波形钢板混凝土组合墙结构、钢框架-
波形钢板混凝土组合核心筒结构和钢框架-波形钢板墙结构的统称。波形钢板混
凝土组合墙指由波形钢板、内填混凝土、对拉螺栓和边缘构件组成的承力构件。
2.0.15 桁架加劲多腔体组合结构
桁架加劲多腔体钢板组合剪力墙结构、框架-桁架加劲多腔体钢板组合剪力
墙结构和框架-桁架加劲多腔体钢板组合核心筒结构的统称。桁架加劲多腔体指
由外侧双钢板、内部平面钢筋桁架和矩形钢管组装而成的具有多个相互连通腔体
的钢结构构件。
2.0.16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由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简称PEC 构件)通过可靠连接装配而成的
结构,是PEC 剪力墙结构、框架-PEC 剪力墙结构、框架PEC 核心筒结构的统称。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指由开口截面主钢件外周轮廓间包覆混凝土,且混
凝土与主钢件共同受力的结构构件。
2.0.17 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
由钢梁与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组成钢框架,并在钢框架面内设置作为抗
侧力构件的混凝土墙板而形成的结构,能够承担弯矩、竖向轴力和水平剪力,通
过连接构造使墙板仅承受水平力。墙板与钢框架梁由界面抗剪键连接,墙板与钢
柱可通过抗剪连接键连接或不连接。
2.0.18 对穿螺栓多腔钢管组合墙结构
由对穿螺栓多腔钢管组合墙、对穿螺栓钢管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钢柱、
钢梁、楼板等受力构件组成的结构系统。
2.0.19 装配率
单体建筑±0.000 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
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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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建造应满足安全、适用、健康舒适、耐久和绿色低碳
性能要求,应按照“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
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建造原则,综合考虑居住建筑的使用功能、性能要求和
现有钢结构、楼板、墙体及相关部品部件供应条件,结合加工制造、装配施工工
艺水平,采用适宜的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技术措施和生产建造方式,建造高品
质住宅建筑产品。
3.0.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材料选用、生产运输、
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建造全过程的协同。
3.0.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建造应符合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规定,应以少
规格、多组合为原则,实现建筑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住宅建筑居住的多样化。
3.0.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整体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
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和技术实施方案,实现绿色
建造、低碳建造。
技术策划宜包含建筑方案、结构类型和结构体系的确定;钢结构构件、楼板
墙体等材料的选用;建筑装配率的计算与评价;原材料、部品部件的采购供应及
生产技术水平和可生产工厂能力的评估;部品部件运输可行性和经济性分析;施
工组织及施工工艺技术方案的评估;工程造价及经济性评估等内容。
3.0.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应以完整的居住建筑产品为对象,综合考虑建筑、
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的协调、模数协调,并采用集成的方法将结构系统、外
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
3.0.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宜采用BIM 技术,实现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
装修等专业的协同设计。集成项目的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装修等全专业
BIM 模型,并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数字信息,利用信息化协同平台对设
计、生产、施工和维护全过程进行一体化统筹管理和控制,实现数字化技术与项
目实体建造的深度融合,提升建造效率与质量。
3.0.7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主体结构构件、外围护部品(件)、内装部品和设备
与管线部品等在生产、加工制作前应进行深化设计,集成的部品(件)深化设计
时各专业间应相互协同,各专业部品部件深化设计文件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后
方可实施。
3.0.8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
系,设置产品标识,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
3.0.9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相互
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3.0.10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实现全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
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建造。宜考虑住宅适变性要求,采
5
用结构系统与设备管线、内装系统相分离的体系。
3.0.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提升整体建筑
性能与品质。钢结构构件宜优先选用热轧或冷弯型钢构件,尽量减少钢构件的二
次加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综合成本。
3.0.1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造应遵循建筑全生命周期使用与维护的便利性原则,
设计时应考虑使用期间更换或维修构件的便利性,应制定方便检测和维护的技术
措施。
6
4 建筑材料
4.0.1 钢材的性能及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钢
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的有关规定,高
层建筑结构钢材的选用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 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中应完整地注明所用钢材的技术要求。
4.0.2 应合理选用钢材的牌号、质量等级及其性能要求,钢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钢材牌号宜采用Q235、Q355、Q390、Q420、Q460 和Q355GJ,其质量
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 的有关规定,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
其它牌号的钢材;
2 钢材的质量等级不应低于B 级;
3 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
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4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承重结构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
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5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承重结构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其断后伸长率
不应小于20%;
6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承重结构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7 处于外露环境,或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承重结构宜采用耐候钢,其性
能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的有关规定。
4.0.3 钢材的强度设计指标、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
标准》GB 50017 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有关规定采用,
高强度钢材的强度设计指标、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强钢结构
设计标准》JGJ 483 的有关规定采用。
4.0.4 焊接连接的钢板,当板厚不小于40mm 且沿板厚方向承受较大拉力或较高
焊接约束拉应力时,应采用具有厚度方向抗撕裂性能即Z 向性能的钢板,该部
分钢板沿板厚方向的断面收缩率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
GB/T 5313 规定的Z15 级允许限值。
4.0.5 冷弯方(矩)形焊接钢管的材质和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结
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 /T 178 中Ⅰ级产品的规定。
4.0.6 混凝土和钢筋的选用及强度设计指标、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 的有关规
定。
4.0.7 钢管混凝土构件及钢与混凝土组合剪力墙内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不宜高于C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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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钢管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可以采用普通混凝土或自密实混凝土,当采用
普通混凝土时,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20mm,并应采取适当振捣措施。当构件截
面宽(厚)度小于200mm 时,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的材料及性
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3 的规定。
4.0.9 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JG/T 224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4.0.10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的规定。
4.0.11 钢结构用焊接材料和紧固件等连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及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
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有关规定。
4.0.12 手工焊焊条或自动焊丝和焊剂的性能应与构件钢材性能相匹配,其熔敷金
属的力学性能应不低于母材的性能。当两种强度级别的钢材焊接时,宜选用与强
度较低钢材相匹配的焊接材料。
4.0.13 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可选用大六角高强度螺栓或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宜采
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承重构件连接时应采用摩擦型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的强
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现行行业标准《高
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的有关规定采用。高强度螺栓的设计预拉力
值以及连接的钢材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4.0.14 钢结构用锚栓钢材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中规定的Q355 钢、Q390 钢,《碳素结构钢》GB/T 700 中规定的Q235 钢。
4.0.15 组合结构所用圆柱头焊钉(栓钉)连接件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
固件电弧螺柱焊用螺柱和瓷环》GB/T 10433 的规定。
4.0.16 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用钢筋桁架楼承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桁
架楼承板》JG/T 368 的有关规定。
4.0.17 钢结构用界面处理砂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钢结构界面处理砂浆》
JC/T 2746 的有关规定。
4.0.18 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
23451 的有关规定。
4.0.19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 的有关规定,宜选用长度规格为600mm、高度规格为300mm 的大规格尺
寸砌块,也可向厂家定制更大规格尺寸砌块。
4.0.20 外围护系统配套材料中钢骨架及钢制组件、连接件应采用热浸镀锌、镀铝
锌或其他防腐措施,金属连接件宜选用不锈钢、高强合金或镀锌钢等,非金属连
接件不宜采取再生材料制品。
4.0.21 外围护系统中建筑密封胶应根据基材界面材料和使用要求选用,其伸长率、
8
压缩率、拉伸模量、相容性、耐污染性、耐久性应满足外围护系统的使用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外侧接缝处应采用硅酮密封胶,硅酮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的有关规定;
2 外墙内侧接缝处可采用聚氨酯密封胶和聚硫密封胶,聚氨酯密封胶性能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 的有关规定,聚硫密封胶性
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JC/T 483 的有关规定;
3 接缝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密封胶分级和要求》GB/T
22083 的有关规定,外墙接缝材料应与外墙板具有相容性。
4.0.22 外围护系统中配套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
技术规程》JGJ/T 235 的有关规定,选用时应注明防水透汽、耐老化、防开裂等
技术参数要求。
4.0.23 外围护系统中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性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的有关规定。
4.0.24 外围护系统中的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
GB/T 31433 的有关规定,外门窗玻璃组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
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有关规定。
4.0.25 轻钢龙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 11981 的规定。
4.0.26 建筑节能、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及其他上述未尽材料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5 集成设计
5.1 建筑设计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
5.1.2 建筑设计应与结构、设备与管线、内装等专业协调,做到设计合理、技术
先进。
5.1.3 建筑体型、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的原则和要求,住宅单元宜采用
规整的型体。
5.1.4 建筑设计应结合钢结构体系的特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空间应具有全寿命期的适应性;
2 非承重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可更换性;
3 钢结构部(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防腐措施;
4 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确定建筑的隔声设计及其措施;
5 应根据建筑所属气候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建筑的热工设计
及其措施;
6 应根据建筑造型、重要程度、使用功能、所处环境条件确定建筑的防水
等级。
5.1.5 建筑平面设计需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所选用钢结构体系布置特点,尽量采用大空间
结构布置方式,宜满足内部空间可变性要求;
2 平面宜规则平整,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对齐布置,柱距尺寸宜按模数统
一;
3 建筑楼梯、电梯的位置应结合功能要求和钢结构布置特点合理确定,宜
独立集中设置;楼梯、电梯间的布置应尽量减少其造成的结构平面不规则;
4 建筑设备的竖向管线布置应紧凑,宜集中设置,并宜设置专用管道井。
水平管线的布置应减少相互交叉和干扰;
5 户型设计中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应结合功能要求和管线布置合理确定,
宜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集成式或整体卫浴等基本模块;
6 住宅空间分隔应与结构梁、柱、墙、支撑布置相协调。
建筑设计应从建筑平面入手,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设计。宜按
照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减少户型种类,提高标准化率;建筑横墙尽量对齐,减
少立面凹凸,减少室内柱网;户型的开间、进深等尺寸需要与结构工程师密切沟
通,户型布局需要考虑结构的贯通和布置可行性,平面布局尽量规整。
5.1.6 建筑应根据外围护系统特点进行立面深化设计,外围护墙、阳台板、空调
板、外窗、外遮阳及外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5.1.7 建筑层高应满足居住空间净高要求,并应根据水平管线布置、门窗洞口高
度、楼板厚度、梁高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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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的基本原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
标准》GB/T 50002 的有关规定;应采用有利于设计标准化、减少部品部件种类
的基本模数(1M=100mm)、扩大模数(nM)或分模数(M/n)(n 为自然数)。
5.1.9 建筑设计确定功能空间模数时应与结构、机电、内装修等专业相关部品部
件的选型相结合,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使用功能模数组成的套型模块模数宜与公共交通核模块模数保持协
调统一,提高钢结构柱网体系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 厨房、卫生间内部功能模块模数宜与市场产品模数相匹配。
5.1.10 部品部件尺寸及安装位置的公差协调应根据生产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
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允许偏差等确定。钢构件
与其他部品部件之间的接缝宽度应满足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施工
允许偏差、温差引起变形等的要求,防止接缝漏水等质量问题发生。
5.1.11 钢构件在户间、户内空间可能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或间接连
接,对隔声部位的梁、柱、延性墙板等使用隔声材料填充或包裹,对穿管线设备
部位应采用隔声封堵等措施,使相邻空间隔声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5.2 结构系统
5.2.1 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和抗震设防烈度选择合适的
结构体系,并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结构布置不应影响住宅的使用功能,应与住宅套型、平面、立面、室内空
间及围护、内装、设备与管线等各系统相协调统一,并应使结构具有良好的规则
性。
5.2.3 结构布置宜采用开放体系,可实现内部空间除厨房、卫生间不可变外,其
余均可以根据住户需求进行调整。结构构件布置宜尽可能减少对户型调整的限制。
具体可采用以下方式提升建筑适变性:
1 建筑使用空间采用大开间、大进深的结构布置形式;
2 适当提高楼面活荷载取值;
3 分室墙位置不布置或少布置支撑、剪力墙;
4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
5.2.4 结构构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柱、剪力墙、钢梁、钢支撑等结构构件不宜凸出在房间内,不可避免
时,宜凸出在次要房间或可通过内装系统隐藏的部位;
2 钢柱、剪力墙、钢梁、钢支撑等结构构件位置、截面尺寸不应影响门窗
洞口的开设,钢支撑不宜遮挡窗洞口;
3 结构构件与门窗洞口的距离尺寸,应根据选用建筑构造来确定,当结构
构件与门窗洞口的距离较小时,不宜调整构件截面长度,宜通过建筑措施加以处
理;
4 竖向构件不宜布置在厨房、卫生间淋浴区等湿气较重区域,当无法避免
11
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渗漏措施。
5.2.5 结构构件应采用构造简单、易于加工和安装的构件形式,宜采用标准化的
成品型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宜采用方(矩)形截面柱、H 型截面柱,也可采用由方(矩)形钢管、
H 型钢、T 型钢、C 型钢等截面通过焊接形成的异形组合截面柱;柱、墙采用空
心截面时,宜通过在空腔内浇灌混凝土来提高构件的受力、抗火和隔声性能;
2 框架梁宜采用H 型截面梁,也可采用方(矩)形截面梁;
3 剪力墙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波形钢板组合剪力墙、桁架加劲多
腔体钢板组合剪力墙、PEC 剪力墙等钢—混凝土组合墙体;
4 宜采用H 型截面支撑、方(矩)形截面支撑;
5 钢柱、钢梁、钢支撑、剪力墙等构件的外轮廓尺寸、板件厚度应相互匹
配并满足建筑使用、装饰要求;
6 同一项目中钢柱、钢梁、钢支撑、剪力墙等构件的截面类型宜分别统一,
截面规格宜尽量少;
7 钢柱、钢梁、钢支撑等构件常用尺寸可按住建部《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
尺寸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 年第178 号)进行选用。
5.2.6 楼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桁架组合楼板或混凝土叠合楼板。当房屋高度不超过
50m 且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7 度(0.1g)时,可采用无现浇层的预制装配式楼板
或其他轻型楼盖,楼盖与钢梁应可靠连接,保证楼盖的整体性。
5.2.7 对因开间、进深不同造成的楼板厚度变化或卫生间、厨房等局部降板造成
的楼板底标高不一致,可通过改变钢梁标高或截面高度的方式进行调整。
5.2.8 楼梯宜选用钢楼梯或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梯,楼梯与主体结构宜采用不传
递水平作用的连接形式,当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体连接时,应考虑其对主体结
构的影响,并对相邻构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也可通过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
件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5.2.9 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
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宜根据结构类型、墙体材料及墙体与主
体结构的连接构造等合理调整,避免产生墙体裂缝。
5.2.10 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宜标准化和通用化,节点设计应与建筑设计相协调,
节点形式不应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宜采用利于主体结构制作施工、楼板铺设、墙
板、设备管线安装和装修的节点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框架梁柱节点连接形式可采用全螺栓连接、全焊接连接或栓焊混合连
接,应避免采用外环板及钢框架梁端设隅撑的构造,当采用梁端加强型构造时,
不宜采用梁端加腋、加宽的构造;
2 柱脚可采用外包式或埋入式,并通过合理设计有效避开基础钢筋。抗震
设防烈度6、7 度且高度不超过50m 时或有符合嵌固要求的地下室时也可采用外
露式;
3 地下室范围内的柱脚采用外包式或外露式时,宜采取措施减小柱脚外包
12
层或加劲肋对地下室停车位的影响;
4 钢柱变截面时,截面变化方向应结合建筑布置综合考虑,钢柱变截面位
置宜设置在钢梁高度范围内,以避免对建筑使用的影响;
5 连接节点通常用钢量较大,宜在确保有效传力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设计合
理降低节点用钢量,降低制造难度。
5.2.11 宜采用在主体结构构件上预留孔洞的方式提高建筑使用空间,孔洞应结合
设备管线、风管等的布置、施工要求准确预留,并按受力要求作相应加强,不应
现场开孔。
5.2.12 钢结构的防腐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住宅环境条件、使用部位、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要求合理
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和涂装方案;
2 住宅围护结构的设计构造应防止结露,室内湿度较大的卫生间、厨房等
部位不应有外露的钢结构,当不可避免过时,可采用外包混凝土隔护;
3 钢结构采用防腐涂料涂层保护时,应采用复合涂层,设底涂层、中涂层
和面涂层并配套使用,底涂层、中涂层厚度均不应小于60μm;
4 室内环境下,钢结构构件表面采用防火涂料、水泥砂浆、无机保温砂浆、
轻质底层抹灰石膏、砌筑砌体等进行防火保护时,一般可不使用面涂层;
5 涂层涂料宜选有可靠工程实践应用经验的,经证明耐蚀性适用于腐蚀性
物质成分的产品,并应采用环保型产品;底漆、中间漆和面漆应有良好的相容性,
宜选用同一厂家产品;
6 对外露环境、卫生间、厨房及不易维修部位的钢结构,应加强防护,必
要时可在结构设计时留有适当的腐蚀余量;
7 钢构件采用闭口截面时,闭口截面应沿全长和端部进行封闭;
8 不同种类金属材料的构件、部件接触部位,应采取防止接触腐蚀的隔离
措施;
9 钢结构构件与水或土壤接触时,应采用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
于50mm。
5.2.13 钢构件、钢与混凝土组合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措
施应综合考虑构件类型、建筑构造、施工和维修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采取喷涂防
火涂料、外包不燃材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5.3 外围护系统
5.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合理确定外围护系统的设计工作年限。为满足使
用要求,外围护系统应定期维护,接缝胶、涂装层、保温材料应根据材料特性,
明确工作年限,并应注明维护要求。
5.3.2 外围护系统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块化、通用化的原则,宜采用结构、保
温、隔声、防火、防水、装饰一体化集成设计,并应与结构系统、内装系统、设
13
备与管线系统协调,预留安装条件。
5.3.3 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外围护系统选型及性能要求;
2 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要求;
3 外墙板、结构件、连接节点变形及承载力计算;
4 屋面结构支撑构造节点;
5 外墙板连接接缝及外门窗、洞口等构造节点;
6 阳台、空调板、装饰件等连接构造节点;
7 生产及安装要求、质量控制及施工验收要求。
5.3.4 外围护系统选型应根据住宅品质和主体结构形式综合确定,外墙系统与结
构系统的连接形式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等方式,并宜分层悬挂或承
托。
5.3.5 外围护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抗风、抗震、耐撞击、防火等安全性要求,并应
满足水密性、气密性、隔声、热工等功能性要求和耐久性要求。在50 年重现期
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外墙板不得因主体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而发生塑性
变形、板面开裂、零件脱落等损坏;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外墙板不得掉落。
5.3.6 外围护系统的外墙应综合建筑防火、防水、保温、隔声、抗震、抗风、耐
候、美观的要求选用,宜采用轻质、方便施工的墙体材料,可根据需要选用下列
外墙:
1 装配式轻质条板外墙;
2 装配式骨架复合板外墙;
3 装配式预制外挂墙板;
4 建筑幕墙;
5 大规格尺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外墙;
6 其他装配式复合外墙。
当外围护系统采用装配式轻质条板外墙或装配式骨架复合板外墙时,外墙外
饰面不宜采用现场施工的涂料饰面。
5.3.7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安全可靠、构造合理、施工方便,保证墙
体在重力荷载、风荷载及多遇地震作用下不发生破坏,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
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掉落;
2 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
力;
3 连接节点设计宜采用标准化和通用化连接件,采用预置预埋或后置方式
通过机械连接固定,并合理设置可调整构造,满足尺寸偏差、工厂加工、现场装
配和定位要求;
4 连接节点宜采用避免连接件外露的隐蔽式设计,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应设
置断热、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避免产生热桥和声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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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连接节点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
6 应采取措施减少墙体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5.3.8 外墙板接缝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
的防排水措施;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板材料、立面分格、结构层间位
移、温度变形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选用的接缝材料及构造应满足防水、防渗、抗
裂、耐久等要求;接缝材料应与外墙板应具有相容性;连接接缝应具有一定的变
形能力,接缝密封材料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不致破坏。
5.3.9 外门窗应与墙体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
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门窗的相关性能,门窗与钢构件连接时,连接件应具有
弹性且应在连接处采用柔性材料填缝。
5.3.10 预制混凝土外墙板中的外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埋件等方式固定,外门窗可
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施工;采用预装法时,外门窗框应在工厂与预制外墙整体成
型;采用后装法时,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应设置预埋件。
5.3.11 外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时,门窗洞口采用镀锌扁钢或镀锌角钢进行
加固处理。外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组合大板时,门窗洞口两边和上部过梁
板最小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标准》JGJ/T 17
的有关规定。
5.3.12 设置在外围护系统上的附属部(构)件应进行构造设计与承载力验算,建
筑遮阳、雨篷、空调板、栏杆、装饰件、雨水管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外围护系统可
靠连接,并应加强连接部位的保温防水构造处理。
5.3.13 外围护系统应进行防结露设计,外墙外保温应采用整体包覆钢结构的方式
进行安装。
5.3.14 外墙保温层宜设置在钢构件外侧,当钢构件外侧保温材料厚度受限制时,
应进行室外空气露点温度验算。
5.3.15 外围护系统管线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在外围护系统中的户内管线,宜利用墙体空腔或结合户内装修装饰
层设置,不得在施工现场开槽敷设,并应便于检修和更换;
2 穿越外围护系统的管线、洞口,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
3 穿越外围护系统的管线、洞口及有可能产生声桥和振动的部位,应采取
隔声降噪等构造措施。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
5.4.1 设备与管线设计应根据项目建筑方案,结合项目场地及市政条件,提出机
电部品的集成方案,并应优先选用功能型模块机电部品或集成度高的部品。
5.4.2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应采用集成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结构系统、围护系统、内装系统相结合,合理利用空间,尽量与主
体结构分离;宜采用BIM 技术进行三维管线综合设计,对预制构件、墙板部品
内的管线、预留孔槽在深化设计前提供精确定位。
15
2 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满足卫生、环保和系统功能设计的要求,不应
对用户的健康、噪声控制和使用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3 机电管井应采用模数化、模块化设计,模数应与建筑模数相协调;
4 管线入户应根据不同的楼板形式采用集约化设计,规范管线路径;
5 户内管线设计应与主体结构、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相结合,设备设施应
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布置,设备管线系统宜与主体结构分离;
6 公共管线,调节、计量装置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
7 采用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等标准化部品时,应在设计时统一考虑预留
安装条件和标准化管线接口;
8 管线集成设计采用的支吊架系统应优先采用装配式支吊架,装配式支吊
架应采用标准化连接组件并应安装在实体结构上。
5.4.3 集成化预制结构部品部件中预埋的管线与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预制结构部品部件上进行管线预留设计时,宜采用预留管槽;
2 预制结构部品部件内预埋管道时,直径应符合预制结构部品部件的预制
工艺规定,并应保障预制结构部品部件的安全性;
3 管线与配件不应敷设在贴邻预制结构部品部件的拼接处;
4 在预制结构部品部件施工完毕后,不宜在预制结构部品部件上凿剔沟、
槽和开设孔、洞。
5.4.4 设备与管线穿墙体、楼板、屋面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隔热措施。
5.4.5 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安全要求,不应在结构构件安装后开槽,钻孔,
打洞,宜采用预留埋件的连接方式;在具有防火及防腐保护层的钢构件上安装管
道或设备支吊架时,不应损坏钢结构的防火及防腐涂层。
5.4.6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规
定;
2 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同层排水管道为降板敷设时,降板范围
宜采取防水及积水排出措施;
3 当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卫浴时,应预留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
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4 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
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
5 敷设在吊顶,地面、墙面架空层内的管线应采取防腐蚀、隔声减噪和防
结露等措施;
6 当排水立管垂直穿过结构楼板时,宜采用预埋模式,预留孔洞应定位准
确,不应采取施工现场开凿的方式进行立管垂直度的调整;
7 排水立管的连接接头不得埋设在结构楼板内;
8 给水、消防加压泵房,增压稳压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
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16
9 管材、管件及阀门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
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部品。
5.4.7 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宜结合建筑方案
与主体结构整体设计,所需预埋套管、预留孔洞应设计预留到位;
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3 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安装散热器的墙板部(构)件应采取加强措
施;
4 采用集成卫生间或采用同层排水架空地板时,不宜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
统;
5 设备基础和部(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并应按设备技术要求预
留孔洞及采取减振措施;
6 管线与钢结构主体固定连接时应采取牢固的支吊架,不应影响钢结构构
件的完整性与结构的安全性,并应设置隔声、隔振措施;
7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应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
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8 空调系统室外机隔板与设备平台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不宜贴邻居住空
间外墙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时,临时应有隔声、隔振措施;
9 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干法施工;
10 燃气系统管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的规定。
5.4.8 电气和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时应与结构、墙体、集成卫浴、集成厨房和内装系统充分结合,进
行一体化集成设计,保证安装定位准确和维护方便;管线和设备不应布置在可灵
活移动的墙体上,以满足空间灵活分隔要求;
2 电气管线应与主体结构分离,敷设在楼板架空层或垫层、吊顶和隔墙空
腔内等部位,其安装敷设应与内装系统相协调;
3 电气线路入户方式应根据户内配电箱的位置进行合理规划,减少对建筑
空间的影响,当箱体上方有钢梁时,宜采用下进线方式;
4 安装于墙体、吊顶、地板表面的灯具、开关插座、控制器、显示屏、管
线等部品部件的位置与尺寸应与内装修相协调,并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满足
隔声、防火、便于检修等方面的要求;
5 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管线连接处宜采用可
弯曲的电气导管;
6 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
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其预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
7 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设施的卫生间等
应设等电位连接,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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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内装系统
5.5.1 内装系统设计、部品与材料选型应符合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
防水、防静电、防潮、防滑、隔声、节能绿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适老化和
无障碍等规定,并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5.5.2 内装系统应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统筹项目定位、建设条件、技术选择与成
本控制等要求,由建筑专业协调结构、给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
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同步集成设计。
5.5.3 内装系统应采用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工艺设计,满足生产工厂化、
施工装配化的要求,并宜采用装配式隔墙和墙饰面、装配式吊顶、装配式楼地面、
装配式内门窗、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收纳系统等集成化部品。
5.5.4 内装系统设计宜采用BIM 技术,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
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预留洞口、预埋件、连接件、接口设计应准确到位。
5.5.5 梁、柱、墙、支撑包覆应与防火、防腐构造结合,实现防火、防腐包覆与
内装系统的一体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装部品安装不应破坏防火及防腐构造;
2 构件使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内装应考虑预留防火涂料的膨胀空间;
3 设备与管线穿越防火保护层时,应按原耐火极限进行有效封堵。
5.5.6 内墙系统与主体结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内墙与主体结构连接可靠,不应影响主体结构的整体稳定和使用安全,
在地震时不应脱落;
2 内墙应设置相应连接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固定,并应设置变形空间,分户
墙的变形空间应采用轻质防火材料填充。分户内隔墙宜采用双层墙板并错缝布置;
3 对于内墙部位的梁、柱及其它钢构件,宜进行整体性包覆处理,满足装
饰、防火、隔声等要求;
4 有防水要求的轻质隔墙,应采用防水防潮措施,宜设置高度不小于
300mm 的混凝土条形反坎,且应做泛水处理;有水淋到的浴室墙面,防水层高
度不应小于2000mm。
5.5.7 内墙系统管线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开关、插座、管线穿过内墙时采取防火封堵、密封隔声和加固措施;振
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振隔振措施;
2 穿越墙体的水暖、电气管线宜采用专用敷设管线墙板组件,不得后凿墙
体埋设管线,应避免管线安装和维修更换对墙体造成破坏。
5.5.8 内墙系统附属设备、重物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内墙上需要固定电器、橱柜、洁具等较重设备或重物时,应在墙板上采
取可靠的固定和加强措施,使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2 龙骨类内墙需要吊挂设备或重物时,应设置预埋件以便于物品安装和固
定;
3 轻质水泥基板类内墙或轻质复合板类内墙条板墙需要吊挂设备或重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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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单点固定,且两点的间距应大于300mm。
5.5.9 住宅墙面装饰系统宜分为调平模块和饰面模块,其构造应连接稳固、便于
安装,并应与开关、插座、设备管线等的设计相协调。墙面装饰系统悬挂较重物
体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与基层墙体连接固定。
5.5.10 在钢板剪力墙、钢支撑位置,应采取两侧布置墙板的方式进行包裹。
5.5.11 吊顶系统应与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等设备和管线进行集
成设计,设备和管线宜敷设在吊顶与结构楼板的空腔内;宜根据需求设置全屋吊
顶或局部吊顶。
5.5.12 吊顶系统与设备管线应各自设置吊件,宜采用金属龙骨,龙骨和吊件宜采
用预置方式固定,并满足荷载计算要求;吊顶系统主龙骨不应被设备管线、风口、
灯具、检修口等切断。吊顶周边应设置收边龙骨,并应预留合适的容差间隙。
5.5.13 楼地面系统宜与地面采暖、电气、给排水、新风等系统的管线进行集成设
计。
5.5.14 楼地面系统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且施工安装时不应破坏主体结构;
楼地面系统应独立设置,与周边墙体宜采用柔性连接,各模块间应连接牢固,并
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5.5.15 集成厨房、卫生间应与钢结构住宅套型设计紧密结合,在设计阶段即应进
行产品选型,确定产品的型号和尺寸。
5.5.16 集成厨房、卫生间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合理确定厨房、卫
生间的布局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预留尺寸及管道井位
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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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产、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构件、部品、部件生产应具有国家现行产品技术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生产
工艺设施;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6.1.2 构件、部品、部件应在工厂生产制作。生产前应编制生产制作工艺方案。
6.1.3 钢结构制造前,设计单位应向钢结构制造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制造单
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钢结构设计文件,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工艺性审核,了解设
计意图及对制造质量的要求。当对设计文件存在疑问或提出修改时,应及时要求
设计单位进行答疑,经相关单位答复、解释并确认后方能生效。
6.1.4 应对钢结构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按交付标准和设计深度,可分为
钢结构深化设计和钢结构施工详图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文件应由设计单位确认
并批准,钢结构施工详图设计文件应由钢结构深化设计单位确认并批准。
6.1.5 钢结构制造前,应按照钢结构深化设计文件、钢结构施工详图设计文件要
求,根据钢结构制造单位的生产条件,编制钢结构制造工艺方案(作业指导书或
工艺卡)、检查检验计划、质量验收要求、工艺评定方案、工装设计等技术文件,
并进行交底实施。
6.1.6 外围护部品生产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生产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应与建筑、
结构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成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墙板设计
进行必要调整;
2 外围护施工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外围护构件深化设计图。
构件深化图编制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
主体设计单位先行完成相应设计变更。生产单位应根据构件深化设计图、拟定的
生产工艺、运输方案、吊装方案等编制构件加工详图;
3 生产单位应编制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宜包括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
方案及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存放、运输和保护方案等。
6.1.7 内装部品生产加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6.1.8 构件、部品、部件生产、安装、验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具有统一精度等级,
并应经过统一计量标准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1.9 部品、部件制作用材料应具有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
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或专项技术条件的要求。涉及安全、功能、节
能、环保的原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
6.1.10 建筑的构件、部品、部件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提供
执行产品标准的说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6.1.11 构件、部品、部件的包装和运输应按现场施工安装顺序分批次配套供应。
6.1.12 构件、部品、部件运输方式应根据构件、部品、部件特点、工程要求等确
定。出厂时,应有构件、部品、部件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
20
志。
6.1.13 构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
识系统。
6.1.14 构件、部品、部件生产应综合利用BIM、AI 等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和制
造机器人等装备,提升生产作业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6.2 结构构件生
图书信息
- 图 书 名:
- 浙江省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造技术指南
- 作 者:
- 出 版 社:
- 出版时间:
- ISBN No:
- 10633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