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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2440.1-2025 监狱管理规范 刑罚执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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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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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03.120.10CCSA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40.1—2025代替 DB51/T 2440.1—2018

  监狱管理规范

  2025-12-23发布

  刑罚执行工作标准

  2025-12-3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原则 1

  5罪犯收监 1

  6申诉、控告、检举 2

  7暂予监外执行 2

  8 减刑、假释 4

  9刑满释放 5

  10狱务公开 5

  11监督考核 6

  附录A(规范性) 狱务公开内容(对社会公众) 7

  附录B(规范性) 狱务公开内容(对罪犯近亲属) 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曾为DB51/T2440.1-2018《监狱管理规范第1部分:刑罚执行》。DB51/T2440-201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刑罚执行;

  ——第2部分:狱政管理;

  ——第3部分:教育改造;

  ——第4部分:生活卫生管理;

  ——第5部分:劳动改造;

  ——第6部分:民警管理。

  本文件代替DB51/T 2440.1-2018《监狱管理规范 第1部分:刑罚执行》,与DB51/T 2440.1-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见第2章);

  b) 更改了“发出《入监通知书》”的时间(见6.6.1,2018年版的4.6.1);

  c) 删除了“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表述(见2018年版的6.1);

  d) 更改了“暂予监外执行审议环节”的“诊断、检查、鉴别”的内容(见8.2,2018年版的6.2.1);

  e) 将“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审核’更改为‘审查’”(见8.5,2018年版的6.4);

  f) 增加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日期(见8.7,2018年版的6.7);

  g) 更改了“暂予监外执行中急保程序”的内容(见8.9.2,2018年版的6.9.2);

  h) 增加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情形(见8.12,2018年版的6.12);

  i) 删除了“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表述(见2018年版的7.1);

  j) 更改了“减刑假释评审部分”的公示期限(见9.4.2,2018年版的7.5);

  k) 增加了“减刑、假释的省局审核(复核)”(见9.6);

  l) 更改了“罪犯刑满释放前监区上报材料”的时间(见10.1,2018年版的8.1);

  m) 更改了“刑满释放”,将“寄发通知”更改为“释放衔接”,并更改了内容(见10.2,2018年版的8.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平原、杨玲、段剑伟、侯超华、汪益、彭逸凡、周振彪、何亚灵、袁杰、唐杰、杨雪、杨曦、徐浩伟、汪曾珍、翟浩然。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 51/T 2440.1-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2018年,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2440.1-2018《监狱管理规范 第1部分:刑罚执行》发布后,对监狱刑罚执行的整体流程做了全面规范,明确了执法标准,对民警依法执行刑罚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遵循。这一标准的全面宣贯,极大地促进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有效地提升了监狱执法公信力。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并颁布实施,新形势新政策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时代监狱管理和规范执法的需要,切实提高监狱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急需修订监狱刑罚执行地方标准。

  本文件的制定,为监狱的收监、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刑满释放、狱务公开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新标准的实施,将加快全省监狱刑罚执行从规范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四川监狱刑罚执行执法司法水平与公信力。 监狱管理规范 刑罚执行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监狱管理所涉及的刑罚执行的原则、基本要求、罪犯收监、申诉、控告、检举、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刑满释放、狱务公开、监督考核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监狱管理的刑罚执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原则

  遵循依法行刑、公平公正公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

  5罪犯收监

  5.1 法律文书查验

  公安机关向监狱交付罪犯时,监狱应查验并接收以下文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财产性判项实际执行情况材料。

  注: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或收到的上述文件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得收监。

  5.2 身份核实

  刑罚执行部门应将法律文书记载的罪犯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罪名、刑期等基本情况逐一与罪犯本人进行核对、查验。

  5.3 依法收监

  监狱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依法收监,并向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出具《罪犯收监回执》。

  5.4 入监体检

  5.4.1 体检医师按照《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所列的项目,逐一认真检查,并在体检结论上签字。

  5.4.2 有既往病史或有现实残疾的,罪犯应在相应体检项目栏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5.5 人身及物品检查

  5.5.1 监狱入监监区对罪犯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违禁品予以没收,并向罪犯开具《违禁物品没收凭据》。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管单位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本人同意退回其家属,代为保管罪犯非生活 必需品的,应由保管单位开具《罪犯个人物品保管凭据》。

  5.5.2 罪犯所有物品均应列入《罪犯个人物品登记卡》,现金存入罪犯个人账户。

  5.6 通知家属

  5.6.1 监狱收监罪犯后,应在5 日内向家属发出《罪犯入监通知书》。

  5.6.2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将《罪犯入监通知书》寄送罪犯家属的,可寄送罪犯家属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

  5.7 信息采集

  5.7.1 监狱入监监区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新收监罪犯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其个人简历及生活中的重要事件、犯罪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等,并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罪犯入监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建立罪犯副档。

  5.7.2 监狱入监监区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采集罪犯指掌纹、人头像、正面全身像、侧面全身像及特征标记(包括残疾标志)像等,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狱服刑人员信息库”。

  5.7.3 监狱应在罪犯入监后30 日内将基本信息核查入网,同时收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的信息,核实清楚罪犯身份。

  6申诉、控告、检举

  6.1 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监狱应核查,并进行登记,及时转递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6.2 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制作《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收到处理结果后,监狱应将结果告知罪犯本人。

  6.3 罪犯控告、检举的狱内违法违纪行为,监狱职能部门转交监狱有关部门处理。

  6.4 罪犯控告、检举的狱外违法违纪行为,监狱职能部门转交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6.5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职能部门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7暂予监外执行

  7.1 启动申请

  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罪犯,监狱可根据情况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罪犯本人或亲属、监护人也可提出书面申请。

  7.2 诊断、检查、鉴别

  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监狱成立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开展生活不能自理鉴别。

  7.3 确定保证人

  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狱应确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

  7.4审核 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出意见后,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提出意见。

  7.5审查

  刑罚执行部门初审法定条件及案卷材料,核实罪犯居住地,根据需要开展委托调查评估。

  7.6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7.7 法律监督

  评审意见应在监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审查征求意见。

  7.8审定

  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形成决定,并由监狱长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签署意见。

  7.9审批

  7.9.1 省监狱管理局在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监狱执行,并在 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7.9.2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病情危急、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载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监狱以紧急保外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采用应急程序审批办理。

  7.10专题教育

  7.10.1 出监时,监狱应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教育考核的专题教育,并明确宣布出监有关纪律。

  7.10.2 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保证人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纪律和保证人须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保证人应就以上内容的遵守情况作出承诺和签名。

  7.11 衔接交接

  7.11.1 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办理出监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社区矫正告知书》。

  7.11.2 监狱应派民警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件材料,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收。

  7.11.3 对外省监狱转回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收到省监狱管理局通知和罪犯档案后,应及时与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查明罪犯情况并报告省监狱管理局。

  7.11.4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监狱应按期依法办理释放手续。

  7.11.5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按规定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并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监狱。

  7.12 收监情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按规定收监执行:

  a)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b) 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c)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d)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e)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f)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g)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h)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8 减刑、假释

  8.1 评议

  对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提出建议。

  8.2审核

  8.2.1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8.2.2 审核意见,应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限为2个工作日。

  8.3审查

  刑罚执行部门对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及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8.4 评审

  8.4.1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8.4.2 评审意见应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8.5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8.6 省局审核(上报复核)

  以下案件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复核):

  a)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报省监狱管理局复核。

  b)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报省监狱管理局复核。

  c) 其他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d)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和假释案件,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e) 原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8.7 裁定书送达

  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可以委托监狱送达罪犯本人。

  9 刑满释放

  9.1出监鉴定

  出监监区填制《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鉴定表》(一式三份),连同罪犯副档于罪犯释放前3个月报刑罚执行部门。

  9.2 释放衔接

  9.2.1 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应提前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判决书、服刑期间表现、回归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及救助帮教建议、刑满释放人员信息通报表、回执单等材料,通过全国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或邮寄送达户籍地县级安置帮教机构。

  9.2.2 重点帮教对象的相关材料应转递到县级安置帮教机构、县级公安机关。

  9.2.3 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人员、“三假”人员、“三无”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涉黑涉恶类罪犯、暴恐类罪犯等重点帮教对象落实必接必送措施。

  注:“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9.3 通知家属

  监狱在罪犯刑满释放前,应书面或电话告知其家属。

  9.4 检查物品

  罪犯出监当日监狱民警应清理出监罪犯私人物品,并收回监狱发放的有监狱标志的相关用品。

  9.5 办理手续

  释放当日,监狱应对罪犯送达《释放证明书》《释放告知书》, 办理有关释放手续,发放路费,清还个人物品。

  9.6 释放出监

  9.6.1 释放当日,监狱民警将罪犯带出监区大门时,应进行核实登记,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登记。

  9.6.2 监狱民警带罪犯到监狱大门,凭其《释放证明书》予以登记,并再次与刑罚执行部门核实无误后将其释放。

  10 狱务公开

  10.1 公开对象及内容

  10.1.1 对社会公众,监狱应依法公开的内容见附录A。 10.1.2 对罪犯近亲属,监狱应依法公开的内容见附录B。

  10.1.3 监狱应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10.2 公开方式

  10.2.1 利用新闻媒体、狱内宣传手段、狱务咨询、《狱务公开手册》等传统方式及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开方式进行狱务公开。

  10.2.2 对社会公众公开方式,主要包括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

  10.2.3 对罪犯近亲属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会见场所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狱务公开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

  10.2.4 对罪犯公开方式,主要包括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

  11 监督考核

  11.1 刑罚执行工作全程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部门及社会监督。

  11.2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员制度。

  11.3 刑罚执行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A

  A

  附录 A

  (规范性)

  狱务公开内容(对社会公众)

  对社会公众,监狱应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a) 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b)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c) 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d) 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e) 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f)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g) 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h)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i) 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j) 罪犯服刑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k) 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l) 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m) 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n)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o) 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p) 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q) 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r) 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s) 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t) 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u) 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v) 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w)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B

  B

  附录B

  (规范性)

  狱务公开内容(对罪犯近亲属)

  对罪犯近亲属,监狱应依法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下列信息:

  a) 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b) 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c) 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d) 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e) 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f) 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g) 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h) 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等情况;

  i) 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j) 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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